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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审判的法律适用探究

2021-11-24朱娇霞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担保法纠纷案件民商事

朱娇霞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318000)

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由民商事法律调整,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需要特别思考法律适用问题。民商事案件可以分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商事案件专指市场经济领域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案件类型较多,情况复杂,给民商事审判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思考,可以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问题,进而保证市场经济结构稳定、百姓和谐共处,为国家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一、合同法案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区别问题。在对涉及《合同法》商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概念混淆问题,问题成因在于对《合同法》的法律条文和概念认识不足、了解不深刻,对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存在错误认识[1]。所以,在审判工作中首先需要弄清出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三者的关联,并根据商事案件的缘由选择适用的法律进行审判,保证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合同是否有效需要通过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去衡量,而合同成立和生效则需要由人们对事实的判断去确定,所以合同有效和生效是两个概念,在审判工作中需要进行清晰地划分,保证审判公正、公平、正确。

第二,合同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在民商事审判中需要特别注意合同认定问题,因为《合同法》颁布的目的就是鼓励交易,所以在审判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以不阻碍合同交易进行为前提。首先,在对无效合同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法院根据人大、常委等机关制定的多项行政法规去进行判断,如果违反了其中的某些规定,或者有损一方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其次,对于合同的效力性和管理性规范都需要包含在强制性规定中,需要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

第三,违约金制度适用问题。在对涉及违约金制度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会在违约金性质、高低以及认定标准方面上出现适用看法不一致的问题。首先,违约金的实质在《合同法》的114条中有明确规定,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其实质不是为了严惩违约者,而是为了让违约者承担因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次,在面对违约金较高的问题上,当事人可以提出抗辩或者反诉,要求法院针对案件详细内容对违约金是否合理进行法律说明。最后,在对违约金认定标准的讨论上,需要考虑到非违约者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过错的程度等,以此才能更好地进行法律适用问题思考,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二、物权法和担保法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物权法》可以说是我国在《合同法》颁布之后的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基础法,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同时起到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等作用。在思考《物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时,需要重点研究《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衔接问题。

在对《担保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担保法》在诸多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同时为《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打下了理论和实践基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的颁布并不是对《担保法》的否定和废止,而是在多部法律中出现诸法并行的局面。另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在解决《物权法》和《担保法》衔接问题上,需要遵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即在物权法颁布前出现的担保行为,全部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律规定。在处理《物权法》和《担保法》法律冲突问题时,法院需要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担保法》和《物权法》属于同位法,但是《物权法》是新法,因此在解决法律冲突上具有优先权。

三、利息给付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利息给付纠纷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经常出现,包括约定罚息、强制给付利息,既有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约定的,也有法院强制给付的,但是在利息的高低和给付方式上没有达成统一标准,会带来一些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民商事案件中的利息给付问题必须要有一个计算标准,或者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是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以,法院在审判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涉及利息给付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计算标准的话,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具体审判工作中,利息计算标准需要适用当事人约定有限原则,其次才能适用依法确定原则。其次,在遇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对利息的计算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当事人约定计算方式还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成为了矛盾的焦点。最后,在利息支付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利率过高,接近或者超过国家法律保护最高水平问题,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判时如何计算利息金额也是值得思考的[3]。所以,在利息给付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上,法院需要对案件的内容进行细致分析,基于同一、公平、客观的原则,对利息给付的法律适用进行规定,防治违约责任的重复承担,并且严格控制法定利息,保护最高限额,以此将利息给付的补偿和惩罚作用发挥出来,保障民商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在颁布《公司法》后,法院在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时就多了一部法律,使得民商事案件审理变得更加合理、合法,因此需要对公司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第一,法院需要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和公司自制之间的关联进行明确,在公司治理中介入司法预祝与自制质量,并及时纠正公司体制问题,为民商事审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审判公司纠纷案件时,出发点应该是公司纠纷的法定条件,即尊重公司内部程序的明确规定。如果诉讼当事人在违背公司内部程序的前提下提出诉讼,法院不可受理。第二,在司法机关介入公司自制中以后,在进行公司纠纷案件审判时,需要建立在了解公司内部规范及程序的基础上,保证审判结果和公司规范保持一致。在处理公司运营问题上,法院要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股东解散公司的立法进行明确。因为只有公司经营运转存在问题,并且在不停止存股的前提下,股东的集体利益才会遭受损失,股东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

五、企业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过程中,要思考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对破产债务人实体争议的解决和明确问题,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后,对企业进入破产流程后的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民事诉讼规定也得到了法律确认。在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对破产债务人的实体争议采取了两审终审适用原则,需要在合议庭上对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尽量统一审判意见。第二是在面对政策性破产问题上,需要法院在案件审判上给予一定帮助,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审判职能,促进企业改制与重组等。例如在审判证券企业破产案件上,一定要在证券企业进入破产流程之前对工作内容进行明确,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落实审判工作,妥善处理企业破产风险,尽可能地将证券企业破产后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严格审查破产资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申报,处理债权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总之,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背景下,经济结构逐步完善,民商事案件数量却越来越多,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复杂,造成民商事审判工作难以高效开展,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的关注与期许也逐渐提高,要求司法机关结合当前的法律环境和民商事案件实际情况,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几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度思考,不断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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