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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冲突视野下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价值

2021-11-24黄冬妍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产权权益

黄冬妍

(广西警察学院五合校区,广西 南宁 530229)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对知识产权理论的深入研究,社会各界对于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重视。很多学者认为,如果对知识产权理论进行研究,那么必须对产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权益冲突的平衡进行研究,也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体现。

一、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内涵与价值目标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在利益的平衡中,对私权的保护是基础和前提,所谓利益的平衡主要指的是对私权保护进行一定的制约,从而使产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权益得到平衡;其二,知识产权法无论在解释还是在适用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1]

在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法中,实现利益平衡的法律价值目标并不是单一的,具有多样性,体现的以公平、效率、均衡和统一。在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之中,公平的实现途径是产权人与使用者之间达成的一致。知识产权法对权益冲突平衡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知识产权法中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是多个主体,知识产权法对权益冲突平衡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就是如何协调多个主体的利益;其二,如何公平、公正、合理的对知识产品资源进行分配;其三,如何对我国人民的无形财产资源进行更科学、合理、有效的配置,从而全面保障我国人民的经济效益;其四,如何达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如何公平、合理的对知识财务进行分享;第五,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我国信息财富以及知识财富的快速增长。[2]

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充分、有效基础之上的适度与合理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法,不仅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充分的授予,更需要注意授予的合理性与适度性。知识产权法包含自身的激励机制,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合理的保护是发挥知识产权法激励机制的重要基础。知识产权具有一定时间的垄断性,是对个人知识垄断权利的认可,更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注意合理和适度。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利益是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在任何一个国家中都是法律设定的规定范围之内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有自身的边界,即行使权利的实际范围,是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分界线。由此可见,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也需要对利益的平衡点进行设定,主要体现为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且适当的保护。这项原则要求不能对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也不能对知识产权漠视,需要保持在一个标准的范围之内。如果对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那么对于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十分不利。

(二)追求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法中,追求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在知识产权法中,最需要进行协调的矛盾就是知识产权法的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是产权人利益与制度之间的公共利益关系。在知识产权法中,可能存在很多种利益主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等,都是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去进行协调的重要部分。

第一,知识产权法有自身的利益平衡机制,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众之间的利益要达到平衡。当前社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文科学更具有历史继承性,国家需要从宏观层面满足社会公众对于知识的渴求,还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角度全面掌握我国知识的发展,更要考虑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所以需要加强对权益冲突平衡的研究。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立法逐渐区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公有领域;其二为专有领域。如何合理的对公有领域以及专有领域进行区分,是知识产权法对权益冲突平衡的重要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法对于权益冲突需要慎重考虑的是知识产权人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之间的平衡。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法为知识产权人赋予了相关的专有权利,不仅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劳动成果,也保障了知识产权人对社会贡献所应当获得的相关利益。[3]

第二,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哲学整体与部分的理论来看,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要重视主体,但是不能轻视部分。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共同组成了社会发展的完整的价值体系,既不能忽视公共的利益,又不能忽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当前社会公共利益与人权思想是两项重要原则,利益平衡则是两项原则的集中体现,这是当前知识产权法权益冲突平衡急需解决的难题。

三、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各方利益的平衡

(一)保持知识产权各方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问题中,分享与占有是两个重点问题,政府需要以平衡的态度来解决这一严重的矛盾,需要对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扬弃”的方式,将负面的、偏激的权利进行摒弃,保留积极的权利。对二者进行平衡,首先就要考虑知识产权人个人的利益,以知识产权人利益为主,这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是产权人个人的智力成果,必须维护这一项基本权益。而公众作为第三方,需要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之下,才能够对其知识产权进行运用。在具体实践中,知识产权需要对私有期进行设置,知识产权人在所有期需要获得与之相对应的利益。

(二)对利益失衡状态的及时纠正

我国知识产权法建立在对待权利和义务公平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产权人还是使用者,一方违反了相关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平衡就会受到影响,那么就需要及时进行纠正。我国知识产权法明确对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并且制定了赔偿的范围。如果其中的一方对对方的规则或者是权利进行了侵害,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知识产权出现失衡状态的时候,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法进行及时纠正。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法中预设了如下几种责任:其一,具体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侵权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科学的判定;其二,从主观意愿的角度确定违规者是善意违规还是主观违规;其三,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对所涉及的价值的高低进行详细的判定。知识产权法预设责任要对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判定。例如,判定商标权和著作权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著作权中包含了单独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两个方面,因此需要从两个方面如何违规进行全面的考量;而商标权涉及的只有财产利益,只需要对涉及利益进行考察即可。由此可见,不仅要对利益失衡要进行区别对待,还需要辅助考察是否出自善意侵权或者主观意愿侵权,最终对赔偿的责任与具体金额进行确认。

(三)创建多方的动态平衡体系

知识产权法要求全面审查和考虑公平、利益和责任等的各个方面,以平衡另一方的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下这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可以创造一个平稳的秩序以确保公平,提供可靠的价值保证,进而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多方利益冲突和认知摩擦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变得困难,需要确定价值方向为正义,全面保障各方利益。动态平衡系统不同于静态单一平衡,但强调其动态特性、保障个人权利、平衡多方利益、注重秩序,重点保护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随着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法也打破了传统秩序,适时建立了动平衡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多方利益做出了贡献。

四、结语

知识产权法体现了对产权人个人利益的尊重,同时还兼具对使用者权利与义务的尊重。只有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人,才能够更好地鼓励他们不断创造知识、传播知识。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人文科学、自然科学支撑,如果对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对于社会的发展有时会出现负面影响。由此可见,如何平衡知识产权法对权益冲突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各方利益的平衡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保持知识产权各方的利益平衡、对利益失衡状态的及时纠正、创建多方的动态平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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