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的法律问题与应对
2021-11-24王舒宇
王舒宇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广东 珠海 519000)
霸凌是霸凌者对被霸凌者重复长期的加害行为,它不是一次偶然发生的,而是经常性的行为。霸凌的范围可以是简单的单人与单人之间,也可以是有分工的团体霸凌。霸凌可以发生在任何场所包括学校、家庭、社区等,本文主要阐释的是发生在学校的霸凌事件。校园霸凌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包括肢体动作,表现为暴力殴打勒索等严重扰乱校园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言语侮辱,表现为侮辱、诽谤、恶意中伤等严重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为;还包括社交霸凌,表现为在人际关系中孤立行为人并散播不实的言论,侵害青少年良好的心理状态的行为。
一、校园霸凌出现的原因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14年-2019年的六年时间里,95起重大校园霸凌事件被媒体报道,其中恶劣程度达至被霸凌者的死亡。而不甚严重的案件,则普遍存在于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之中。2015年5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在广东东莞市某中学实地调研,主要针对校园欺凌进行了问卷调查和个体访谈研究。调研结果显示,在随机抽取的300份问卷中,有57名同学被认为是霸凌者,其中,霸凌其他同学的频率在一周一次或以上的占比43.8%。”①谢慧,张育玮.从《少年的你》反观法律视角下校园霸凌现象举隅[J].牡丹江大学学报,2020,29(02):94.
究竟是什么导致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呢?
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和谐是促成青少年实施霸凌的原因。一般来说,霸凌者往往在童年时期也处于暴力的虐待之中,喜欢玩一些刺激血腥的游戏,这些性格上具有“征服欲”的青少年成为校园霸凌的始作俑者。其次是学校教育的不完善:当代中小学教育更多的是把关注点集中在青少年的学习成绩上,而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心理的教育,导致一些“问题少年”面对青春期的叛逆时不能很好地处理,往往将不好的情绪转化为暴力。最后是社会对此的关注度不够:近几年虽然校园霸凌情况陆续得到了一些关注,但是关注度远远不够。面对发生在校园的霸凌情况时,人们几乎采取的都是私下处理、写检讨等方式来和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园霸凌的嚣张气焰。
二、校园霸凌的法律缺位现状
(一)我国缺少关于校园霸凌的特别法律
当前,我国在校园霸凌立法上存在不足,没有一部完全的关于校园欺凌方面的特别法律。校园霸凌问题分布在《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中。其中《刑法》规定了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所犯罪行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种犯罪行为负责;不满14周岁人犯罪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对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除了极其严重的犯罪外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对未成年人给予各项保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在面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时都有权阻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规定了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以实行惩罚与教育改造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些法律规定不成体系,操作性差,一旦发生校园霸凌,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可以对霸凌者起到震慑作用,导致霸凌者对霸凌行为的认识程度不足。同时这也使得对被加害人的保护缺乏有效性,即使发生霸凌事件,也会因为被加害人本身没有认识到自己处于被霸凌中而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对于校园霸凌事件的解决,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往往采取私下和解的方式,即使判处刑罚,也是相对较轻微的拘留等方式。这不仅没有起到防止霸凌者再犯罪的作用,往往还因为惩罚方式较轻,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霸凌的“队伍”中,严重侵害被害人心理健康。
(二)对加害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过高
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相比其他国家明显较高。[1]我国刑法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并没有相关规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和生理发育成熟,不少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恰恰是为了规避法律才顶风作案。2019年10月20日,一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蔡某某将邻家小女孩残忍杀死,而其在作案后表现得异常冷静,还在微信群与朋友说自己没到14周岁,不需要负责任。据了解,蔡某某虽然未满14周岁,但其身高超过一米七,体态也明显发育成熟。无论是心理状态还是生理发育都远远超过了不负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状态。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过高,也会造成在校园霸凌中的一些“熊孩子”因为自己未到14岁而任意妄为,对霸凌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三、关于校园霸凌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针对校园霸凌的专门性法律
国家可以制定一部或者几部校园霸凌的专门性法律,同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法规。在专门立法中,应该以法律明确规定校园霸凌的相关行为模式、表现形式,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在理念上,改变以往的仅仅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应该将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使霸凌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惩罚措施方面,加大惩罚力度,将原来的教育为主逐步转向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对霸凌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霸凌行为的发生。
(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1997年《刑法》,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该法制定之初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认为未成年人在未来还有很多的可能性,国家应该给予未成年人保护和机会。而且根据中国前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程度,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大多数还处于身体和心理不健全的年龄阶段。而从近十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看出,呈现普遍“低龄化”,因此我们不能再用1997年制定《刑法》时的标准衡量现在青少年的心理和身体状态。以前旧的法律的规定明显落后于现阶段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因此现阶段国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增强校园霸凌发生的法律预防机制
当前我国校园霸凌的预防措施不完善,不少学校还没有意识到校园霸凌的危害程度以及建立预防机制的重要性。为了减少校园霸凌现象的发生,在学校要建立起预防机制,如定期开展有关校园霸凌的主题班会、主题演讲等,将反对校园霸凌落实到位。学校还应该协同司法机关、社会组织进行有关预防校园霸凌的宣传教育。司法机关可以定期派专人下访学校,与学校进行协同合作,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反对校园欺凌方面的法律讲解。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定期对学校进行专门的调研,调查校内学生的活动情况,铲除校园霸凌的滋生土壤。
(四)完善校园霸凌的法律援助制度
就目前来看,社会各界对校园霸凌事件的援助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比如,当校园暴力发生的时候,校方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及时将被加害人送往医院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并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来处理。公安机关到达后应该记录现场情况并对涉及严重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县以上各级法院应该设立少年法庭,对少年犯进行感化和教育。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应该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尊重和保障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犯罪的未成年人诉讼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要对被害人提供接受咨询和专门讲解的服务。国家应当对《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加以明确和细化,构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扩大法律援助队伍。[2]最后,政府在社会中起着规制和调整的作用,在校园霸凌中也要进一步发挥联合援助的作用。法律援助不单单是学校、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人员等系统和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整个社会共同贡献一份力量
近年来,校园霸凌案件的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有所增加,上一年度热映的影片《少年的你》也是校园霸凌在社会上的一个缩影。影片反映的现实是我们不想看到的,但是,无法让人直视的往往才是真相。我们必须知道,校园霸凌的现象是一直存在的,解决它的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的是全社会共同的防治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