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带来的挑战与对策
2021-11-24牛佳蓉
牛佳蓉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新《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股东自治和其他成分之间的利益权衡做了规范。就商业银行角度来说,公司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客户对象。因此,新的《公司法》的修订,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商业银行毫无疑问,必须改变风险管理和监督,才能在新的情况下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一、商业银行的担保问题
(一)公司担保权限识别
商业银行处理有担保的借贷活动时,执行公司批准担保程序应包括董事会的决议还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是一个重要的实际问题。尤其是在面对一些实力雄厚的公司时,如果公司的外部担保违反了内部规则,银行将无法及时了解,并且某些公司规则通常对外界不透明。当银行在贷款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时,很难确定公司客户的外部担保活动对商业银行的原有贷款行为有什么影响,因此导致在对其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时会造成误差。建议未来的立法修正案要求公司对组织章程细则中的信息披露规定明确地要求,以减少信用风险,并帮助公司和银行在使用贷款方面建立互利关系。
(二)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
银行长期以来索赔的关键点就是为股东提供公司担保。新《公司法》的制定,不但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向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司,而且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中,为不同阶层的股东提供担保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主体无法在现实条件下做出更好的选择,则可以接受上述担保,但仍应定期管理和监视该担保可能对信用风险造成实际损害的迹象。同时,对担保案例的审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中的安全要求。
(三)上市公司担保特殊性
与未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享有较高的声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行政机构已根据公司法和法定管辖区对外部担保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督。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一个公司在上市之前如果没有经过董事及股东开会讨论后批准,将无法成功上市。该行为由单位从两个角度进行调节。这些法规对于银行控制此类行为的风险是一个很大的优势,但是在实践中,银行仍然面临着一个相关的问题,即如何形成有效的系统法规。[1]
(四)公司转投资限制取消挑战较大
第十五条修改后,外商投资的净资产不得超过50%的限额,但与此同时,有必要不要投资于无限责任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对于银行信贷基金而言,在当前资产证券化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不可避免的是银行的风险控制成本将增加,相应的可用利润会因此减少。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对信用风险问题的应对方案,以防止可能引发信用风险的行为,例如公司转移资产等不道德行为,对防止发生违约贷款也具有积极意义。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相关人员应当对企业的资金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尤其是与企业相关联的大小型企业以及受到关联的企业的账目等,确保集团或企业有资本对贷款进行偿还,为企业风险控制系统设计了一套有效的预警指标系统。其次,另一方必须主动承诺进行外国投资,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注册。
二、新《公司法》实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带来的挑战与对策
(一)公司出资方面的变化
新《公司法》的制定目的就是平衡各方经营者的利益,从而使得各方尽快达成共识,促进公司的良性健康发展。第十五条修订后,外国投资的最高限额(占净资产的50%)不再存在,但同时要求不要投资于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就银行贷款资产而言,可以转移到国外的公司规模的扩大可能会造成银行资金的安全风险不可控,增加金融风险。从外面看。鉴于当前证券持有的日益普及,不可避免地增加银行风险管理成本,并且有可能使相应的利润变窄。
减少上市资本的最低额度将削弱上市资本保护债权的能力,从而使其分期偿还,增加了银行上市和监管的难度。为应对这些变化,商业银行应基于以下因素加强对公司的审计和管理:首先,在审查公司的上市资本时,应进行严格的资本审计。在审查资产贷款时,重要的是要考虑公司的实际和活动资产,而不是过多地关注上市资本。其次,重要的是要考虑是否存在所有股东的首次收购,以及是否少于注册股本的20%。付款人必须鼓励他们按时足额付款,并检查所有捐款的可靠性,以防止错误的捐款和取款,同时,新法律规定非货币资产是不能用来充当初始出资。以上规定比较全面地划分了投资方法的范围,以涵盖债务、股本、采矿权和租赁权以及其他类型的资产。为了避免风险,商业银行应保持警惕,考虑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并应仔细审查并干预以易于实现的初始缴款成立的公司(例如应收账款等)的借贷活动。
新的《公司法》还进行了两项修改以减少公司的注册股本,即公司宣布其注册股本将只减少一次,并声明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在45天内偿还债务或公司。自公司减少上市权益以来的天数,提供相应保证的时间比以前指定的90天期限短。这样,商业银行不但需要在协议中指定公司的通知义务,另一方面,还需要设计一个监控系统,以定期与有关当局进行检查和核实,以确保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公司资金的变化情况。[2]
(二)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变化情况及银行的应对策略
新《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让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投资变得更加灵活,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他们不能成为对被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这种变化增加了公司在外国投资方面的自主权,也增加了银行评估外国投资问题的需求。因此,在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和后续管理之前,必须严格细致地核实银行对公司的投资项目。
新《公司法》严格划定了公司能够向个人承担的责任,但是条款必须符合成员条款。公司和董事会必须做出决定,当出现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额度超过了上市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时,就强制要求只能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做出决策,同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投票表决通过方可批准和执行。下一阶段,银行工作的重点就是严格审查上市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和股东大会的运行情况。今后,银行将向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组织或决议,最大授权担保框架等条款,为公司或其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投票人员,投票权,投票流程,投票计数等,应按照规章制度中的标准予以审查以确保符合规定,减少资金风险的产生概率。[3]
(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自治方面的变革及银行应对策略
新《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除了关注资金业务安全,社会各界各方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稳定,在许多地方还规定了公司章程以外的事情。例如: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或向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时,公司法可以限制投资或担保的金额,即个人投资或担保的金额。这些变化更好地反映了股东的自治权,这就促使商业银行自觉按照组织结构图的运行说明,仔细检查组织结构图,并将组织结构图视为重要的信用记录,对记录进行严谨的记载保存查看,以此作为判断公司的价值评估,并特别注意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以及是否将章程及时通知银行。
此外,在其他方面,《公司法》的修订内容也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紧密相关。例如,新的公司法不仅对个体经营的经济问题加以规范,同时对其经营按其特点进行风险相关的评估。新公司法增加了经纪公司的责任,例如房地产评估,并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