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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干扰行为对航空安保的影响及对策

2021-11-24田先华

法制博览 2021年22期
关键词:航空安全安保秩序

田先华

(南昌理工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4)

自美国“9· 11”事件发生后,全球开始重视对航空领域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进行治理。近年来,我国时有旅客不遵守航空公司规定,危及航空安全,破坏航空秩序。如:2015年在昆明长水机场,乘客未经允许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2017年在上海浦东机场,一名老太太往机翼发动机中扔硬币祈福,此类行为不仅导致航班延误,而且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给飞机和乘客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加强对非法干扰行为对航空安保影响的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将有利于减少民航非法干扰行为,减轻其危害性,提升整体安保水平。

一、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含义、分类

(一)非法干扰行为的定义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可能危及或者确定危及航空器安全、航空人员安全,以及破坏航空秩序的行为。[1]《中国民航机场安全规则》指出:“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

(二)非法干扰行为的类型

非法干扰行为分为三大类。第一类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有:劫机犯罪行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犯罪行为,破坏航空器和航空设备犯罪行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行为等。第二类危及民航安全行为有:强闯航空器、机场、航空设施场所行为,谎报险情、戏言炸机行为,盗窃、故意损坏或违反规定开启机上救生设备的行为,殴打机组人员、机上斗殴行为,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违反规定不听劝阻行为,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安全行为。第三类扰乱民航运营秩序的行为有:寻衅滋事行为、机上盗窃普通财物行为、机上性骚扰行为、强占飞机行为、机场斗殴行为,其他扰乱民航运营秩序行为等。

二、非法干扰行为对航空安保的影响

(一)非法干扰行为对航空安保的危害性

当前国际形势的复杂性,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引发的社会矛盾,可能会在航空领域显现为突发的非法干扰行为,增加了防控的难度。特别是突发的恐怖袭击事件,往往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恐惧,给航空事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破坏,甚至造成了社会冲击与经济危机。

(二)危及航空安保的非法干扰行为特征

1.少数干扰行为具有较强的预谋性。非法干扰行为如果是经过组织策划,则是一种非常严密的行为。行为人往往精心策划袭击计划,对袭击范围、袭击形式、袭击地点等方面都有详尽的设计。如:劫机或者炸机行为。

2.手段具有多样性。扰乱飞机飞行秩序的行为方式多样,有的是使用暴力,如:绑架、在公众场所安装炸弹等反社会行为。有的使用非暴力,如: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散播谣言,企图动摇民心,制造恐慌和社会动乱,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3.具有突发性。因社会矛盾集结、个人不法目的,或者航班延误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有时会以一种比较尖锐的方式出现。如:因航空延误而引发聚众扰乱机场秩序的事件。

4.具有复杂性。首先,民航非法干扰行为原因多种多样,有:社会原因、经济原因、航空延误等原因;其次,旅客背景的多样性,如旅客性格、价值取向,成长环境、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因素。再次,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低下、自我控制能力低下而引发的行为;最后,各国对恐怖分子态度的差异性,无形之中提升了航空安保的难度。

三、我国航空安保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这四部法律都对航空领域的非法干扰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此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以及众多的行政规章。这表明我国的航空安全法律虽然比较全面,但大多数是中国民航总局发布的监管文件。[2]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导致法律效力低下,内容重复甚至矛盾。

(二)执法部门职责不明确

民航安检护卫部门是直接参与航空安保工作的机构,具有检查范围广泛,责任重大。但是这个机构的执法权力并不是法律授予的,因此严格来讲,并不具有司法上的效力和强制性。[3]

(三)民航安保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民航安保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安全意识较为薄弱,造成其对民航安保制度不重视。另一方面,机场管理人员防范风险意识薄弱,造成了管理体系中的漏洞,增加了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无法保障的风险,阻碍民航安全保卫长远目标的实现。如:台州客机纵火案。

(四)机场安全管理水平不均衡

我国虽然机场数量众多,机队规模庞大,但各个机场的客流量不均衡,货物的运输量也有差异。造成不同的机场,安全体系和安全保卫措施不同,安全管理的情况也很少有详细透明的统计。根据现有情况,虽然绝大部分机场都认识到民航业的安全保卫的重要性,但是主动参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机场和企业数量明显不足,公众参与的意识和参与的程度也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五)空防危险预警机制局限

虽然我国大力推进民航安全预警机制,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民航业的安全保卫的制度完善,但是这种机制中的相关细节没有进行具体分析,风险预估能力弱,时效性差。这种特殊的基本情况决定了我们的空防威胁预警机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六)航空安全情报有限

由于民航企业获取的航空安全情报的渠道有限,情报的共享制度没有形成。难以预见性地提前进行预防,因此加强航空安全情报搜集和情报共享,将有利于提高预防严重非法干扰行为的精准性和打击效果。

四、完善我国航空安保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航空法律适用和安保处罚措施

我国法律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处罚存在法律适用不当、处罚过轻和尺度差异较大等各种问题。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型非法干扰行为,建议按照危害性与责任的对应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来设计处罚措施,将新形态非法干扰行为纳入法律调整对象,通过扩大司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及时更新处罚措施。

(二)提高航空运输机场安保的标准

我国逐渐将航空领域扰乱飞行秩序的相关规范纳入法律调控范围,对在飞机上吸烟、违反规定使用电子产品等一般性破坏行为进行处理。增强民航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民航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职。同时,加大民航安全宣传力度,增强民航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民航规章制度。

(三)建立航空安保预警管理与应急处置体系

引入预警管理,采取应急快速处置措施,有利于预防和控制非法干扰行为的发生,但管理与应急处置体系发挥作用的关键还是能够执行下去。因此,招聘和选拔合格民航安全保卫人员,保证民航安全保卫队伍的整体素质。对民航安检人员不仅要进行背景调查,还要提高民航安检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安保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掌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的识别、处置能力的培训。

(四)改善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标准

加强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建设,完善民航安保质量控制手段,可以不断监控民航安全质量。建议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手段把监控动态转化为指标,评审重点危及航空安全的关键指标,及时解决民航安全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补救措施,确保民航安保能有效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

(五)加强航空安保的国际合作

自“9·11”事件后,各国开始强化航空安保,并不断开展航空安保方面的国际合作。只有不断提升各国民航企业安全保卫意识,采纳航空安保公约体系,主动了解航空安保经验或历史数据,提出更加具体细致的民航安全保卫方案,为航空安保提供更多的实效性、普适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的防控规则。

总之,只有不断在航空安保实践中总结经验,制定有效的安保措施,履行国家航空安保公约义务,加强航空安保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的立法和制度,切实做好安全保卫防范工作,才能让航空安保为民航事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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