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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管理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1-11-24刘辉

经营者 2021年22期
关键词:巡游网约车网约

刘辉

(徐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江苏 徐州 221006)

一、引言

过去的十年,网约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出现不仅降低了人们的出行成本,也提升了司机的服务质量,极大地优化了出行体验。网约车打破了传统巡游出租车的数量限制,通过线下服务线上化,将巡游出租车存量的独占资源变成了向社会开放的公共资源,有利于出行市场的供需平衡。同时,网约车通过线上实时监控和线下事后追溯,规避了绕道、加价和拒载等用户不良体验,推动乘客成为出行服务的受益者。这种新时代的互联网分享经济新模式,不仅惠民利民,更有利于推动资源共享,符合国家互联网分享经济的要求。网约车平台优化了乘客的打车体验,改变了传统出租司机等客方式,司机可以根据路线最优原则接单,能最大限度地节省司乘双方的资源与时间。但近年来,由于政府与网约车平台无法对网约车司机与车辆进行全面管理与监督,出现了较多的安全隐患。如网约车平台没有对网约车的安全性能以及司机的个人素质进行全面考核;未针对庞大的网约车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机信息平台;打车软件平台是基于技术的虚拟运营平台;准入审核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与网约车平台未针对网约车的情况进行有效、实时监督;聚合平台的出现再次绕过政府的监管,利用大数据功能进行“杀熟”,利用不平等的条款进行抽佣;快捷支付存在安全风险等。这些问题既不利于社会秩序有效运行,又不利于交通出行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当从全局出发,提升网约车驾驶员的素质并加深对车辆状况的了解,建立完善的网约车司机信息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与相关政策调节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之间的矛盾,政府应积极构建网约车监督体系并对网约车进行全面监督,包括将聚合平台等新生的“互联网+”出行模式纳入网约车监管。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网约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我国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网约车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

研究网约车造成的社会问题,可以发现网约车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基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与四个模块。

(一)网约车存在的社会治安问题

1.目前网约车平台采用的是将车辆交由网约车司机进行使用并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的模式,这导致网约车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乘客之间的责任难以明晰。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构建网约车平台全流程安全管理系统迫在眉睫,应从末端推及前端,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2.网约车新规不再强制要求网约车平台与司机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由网约车平台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签订不同类型的协议。在实际操作中,个别网约车平台会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开展工作,多数网约车平台采取的是与司机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约定网约车平台只提供信息服务,司机根据平台提供的订单信息抢单。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将乘客遗失在网约车上的物品据为己有并非职务行为,仅是司机的个人行为,因此,乘客只能追究司机的责任,无法追究网约车平台的责任。

3.网约车平台公司轻资产运营,穷尽各种手段笼络私家车投入网约车运营。为了完成订单,审核车辆时全然不顾车辆是否购买了营运保险,平台也不购买相关保险,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损害的是乘客的合法利益。国家和各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应积极给从事经营的网约车办理营运手续,或者不得给无营运手续的车辆指派订单。但是从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全量网约车订单来看,车辆和驾驶员持证的合规化仍然较低。

(二)网约车存在的个人隐私问题

1.网约车平台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在消费者注册账号时要求其填写比较详细的个人资料,加之网约车平台未在司机使用网约车软件时将顾客的信息隐藏,导致网约车司机对网约车乘客的信息一览无余。极少数网约车司机素质低下,在一定程度上给网约车乘客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2.网约车服务已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海量用户带来的不只是网约车业务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还有对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益保护的关注与隐忧。政府仅从规章层面明确了网约车业务的合法地位,并要求推进以数据安全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通过收集和使用数据扩展市场、增强竞争力的同时,关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障,主动进行合规审查及整改,让数据成为共享出行的助力而非阻力,从而提高自身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1]。

3.网约车平台和聚合平台等“互联网+”公司,在收集海量信息后无法确保数据安全。某平台仅用20天的时间,就绕开国家监管部门直接在海外上市,拱手将大量含有隐私机密的数据交给外国相关机构,直接导致居民的生活数据、国家的地理地图数据存在严重的泄露风险。

三、网约车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未有效掌控网约车的安全性

目前,网约车平台普遍不能有效掌握网约车司机和车辆的情况,导致平台形象受损,危害社会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网约车司机在注册时,仅需在网络上填写个人信息,签订相关合约即可,网约车平台在网络上与司机进行较为单一的合约签订,致使其难以对司机的个人素质等进行考核。第二,网约车平台目前有两种运营模式,一种是网约车平台提供车辆供司机使用,司机按期缴纳一定费用,这一种车辆的安全性有所保障,另一种是网约车司机使用自己的车辆,在进行注册时,网约车司机将车辆信息等一系列文件上传至网约车平台,而网约车平台仅依靠文件等对车辆的安全性进行判断,这导致车辆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易发生安全事故。就目前对广西南宁市的调查而言,网约车合格率为93%,网约车合规率为85%,这些不合理、不合规的网约车与驾驶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2]。

(二)未及时建立完善的网约车司机信息系统

就目前而言,网约车平台的司机信息系统普遍不完善,导致平台无法对司机信息进行整合,以保证网约车司机的规范性。首先,网约车平台普遍将司机所使用的个人账号作为索引建立信息库,而未根据司机的个人信息建立信息库,导致平台无法有效落实对网约车司机的管理,在网约车司机出现不规范行为时,平台只能通过罚款等对其进行惩治。其次,网约车司机违反平台规定后,可以改用其他账号或注册其他网约车平台的账号。网约车司机信息系统不完善,导致平台的相关政策难以有效落实,网约车这一出行方式仍然存在隐患。

(三)传统出租车行业与网约车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

首先,从整个出租车行业市场来看,巡游出租车仍是主力,但网约出租车的占比正在逐渐提高。由于传统出租车的运行方式是巡游方式,资源利用率不高,而网约车的出现,使得出租车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越发严峻。其次,随着城市化的持续深化,城市对交通工具的需求不断增加,而网约车的让利行为使传统出租车行业受到了很大的打击[3]。

(四)对网约车缺乏有效、全面的监督

首先,网约车平台未组建完善的监督团队,对网约车司机的监督还停留在用户自觉反馈上,无法发现或无法及时发现网约车司机日常为节省时间追求效率而高速驾驶、不按既定路线驾驶、绕路等违规现象,无法得知司机的不规范行为,进而使平台的评价制度与奖惩制度难以全面执行。其次,网约车平台未能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司机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导致定期监督时网约车司机表现良好,监督结束后仍然存在违规现象。最后,国家相关部门未对网约车平台进行妥善监管,监管依据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网约车平台违规成本较低。对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先补贴后提价、高抽佣挟持侵害乘客和网约车驾驶员的行为,无法查处,致使网约车平台公司、聚合平台公司肆无忌惮。法制的不健全和滞后严重影响了网约车市场的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了乘客和网约车驾驶员的合法利益。

四、网约车管理的对策

(一)提升网约车司机的素质,降低网约车的风险性

各地要高度重视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队伍素质提升,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资质审核和证件核发工作,督促教育培训落实到位。行业协会应组织开展网约车驾驶员业务培训、学习教育等活动,建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网约车司机信息系统

首先,网约车平台应当以注册司机的个人信息为索引,建立完善的信息库,以终身制的模式对网约车司机进行严格规范,有效提升网约车平台的服务水平与形象。其次,为防止网约车司机有违反规定可以换个账号重新注册或去其他平台注册的侥幸心理,网约车平台应当联合起来,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共同的网约车司机信息系统,这不仅能够完善信息系统,而且能对网约车司机实施全面、严格的管控。

(三)利用信息技术,调和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激烈的竞争关系

首先,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强化“互联网+实体经济”思维,积极对区域进行有效划分,如在较为密集的场所将订单多分配给巡游出租车,保证巡游出租车的载客率,这既能有效解决市民出行的问题,又能保证现有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巡游出租车因有公司管理,营运保险齐全,运行也非常安全。在基本满足巡游出租车需求的基础上,再将部分订单推送给网约车运营,这既能弥补高峰时期巡游出租车数量不足的缺陷,也能满足灵活就业者从事网约车运营的需求,不用将大量的订单推送给不合规的私家车,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其次,巡游出租车应当积极对自身进行优化,发展多元化运行模式,可组织巡游出租车司机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或搭建网络平台,有效提升巡游出租车的使用效率。最后,应当利用大数据对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的价格进行统计,并设立统一的收费标准,对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进行合理的竞争管理。新一轮网约车大战证明,传统的价格战已经很难吸引用户,更高的服务已成为核心竞争力,于是很多平台开通了专车服务,事实证明,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融合势在必行,巡游出租车网约化、网约车出租化的经营模式的完善,有利于我国巡游出租车、网约车行业的发展[4]。

(四)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对网约车进行全面监督

要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严守安全底线、保障司乘权益为目标,提升网约车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第一,网约车平台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完善自身的奖惩制度与之配套,鼓励网约车乘客向平台反馈乘车体验,并进行评价,而不是在乘车完毕时在叫车软件上进行评价,进而提升评价的有效性与客观性。第二,网约车平台应当确保加入的车辆和驾驶员100%合规,并积极利用新型电子设备,对司机的日常操作进行全过程监控,以此保证监督的作用有效发挥,进而使网约车司机减少违规操作的情况。第三,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或法律,设立兜底条款,不能让平台公司以网约、聚合等名称绕过政府部门的监管,不能利用市场占有率要挟驾驶员签订不平等的协议,高额抽佣。要完善监管系统,确保平台公司的全量数据接入监管系统,让平台公司在阳光下运行。将聚合模式等相关出行平台公司也纳入网约车监管范畴,以此强化网约车平台对监督作用的认识与理解,进而更好地在内部对网约车司机展开监督[5]。

五、结语

网约车目前存在许多问题,如安全性未得到有效掌控,未及时建立完善的司机信息平台,与传统出租车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缺乏有效、实时的监督,这严重影响了乘客的出行安全。必须从根本出发,探究解决方案,如提升网约车司机的素质,降低其风险性,建立科学完善的网约车司机信息平台,利用信息技术调和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激烈的竞争关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对网约车进行全面监督,以此确保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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