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2021-11-24刘姣姣
刘姣姣
(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 101149)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权的实际占有人,在将存在权利瑕疵的动产处分给第三人后,若该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后可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静态物权与动态交易之间的价值平衡。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实际上与商品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而从各个国家地区法例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对善意取得制度普遍持肯定态度,主要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认为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所有权。而大陆法系国家表现出不同态度。例如早期《俄国民法典》对善意取得制度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德国民法典》中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盗赃物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各方面法律问题,如何认定其权利归属对于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维护极为重要。但在立法实践中不同的价值考虑会导致不同的立法态度,做出不同的权益保护,明确立法态度很有必要。
一、国内外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情况
(一)国外相关立法观点
各个国家地区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态度大致可以分三种情况:否定、肯定及中立态度。
1.否定说
持否定说观点的立法例主要考虑物权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以丹麦、挪威以及苏联等国家为代表。罗马法中关于任何人都无权处分超出自己所及的权利的观点表明了对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否定态度。除此之外,《苏俄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对盗赃物和使得无丧失占有的权利人有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这些均表明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消极态度。
2.肯定说
对善意取得制度持肯定态度的立法例是对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维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交易稳定的需求使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使用更加广泛,出现了一些立法观点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持肯定的态度,这种做法虽然保护了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但是却牺牲了原权利人的利益。在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和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均能看到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肯定。
3.中间说
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普遍持中间态度,认为交易安全与稳定的维护和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同等重要,所以无论是单一地肯定或是否定都有失偏颇。例如在《瑞士民法典》中就规定原则上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在公开拍卖或市场、同类商品经营商取得,并经权利人的回复请求,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日本与法国立法态度趋于一致,只是在返还时间上的规定有所不同。相较于肯定或是否定的极端立法态度,中间立法态度可以兼顾静态的物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应当进行借鉴。
(二)国内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态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态度经历了反复变化,这也说明了这一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在发生着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于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未予明确规定,但是在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如果是从市场、商场等合法买的,认为已取得所有权。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在实际司法中,还是奉行符合在限制性的善意取得态度。
二、法经济学分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论证
(一)法经济学分析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必然性
法经济学分析主要用西方经济学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了法学分析方法与经济学分析方法的优势,在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时具有切入角度的创新性。
1.法经济学对社会整体与经济个体的兼顾
法经济学分析将法律问题与经济方法有机结合,从有限的理性个体出发,结合整个社会的效用促进,在对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分析时,既考虑到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考虑到整个经济市场交易安全与交易稳定的平衡,从多方面考虑以增进整个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2.法经济学对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法律规则的设计旨在实现社会公平,从而对侵权人给以严厉的主体责任,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运用法经济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弥补传统法学方法的不足,提高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无论是从方法论上还是从解释论上来讲,法学研究方法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相互支撑,分别从微观和宏观的角度出发,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博弈论模型分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导致的问题
模型假设:
假设1.盗赃物交易市场上物品出售方为博弈方1,购买方为博弈方2
假设2.商品原价值100个单位
假设3.如果盗赃物没有及时出售而被追回,出售者将会面临150单位的损失,假设被发现追回的概率为20%。如果出售方选择降价到50单位出售,由于价格低于市场同类商品所以更容易售出,此时被发现追回的概率降低到10%。双方最终支付情况为以下情形:
博弈1:出售方选择原价出售,购买方选择不购买,双方的支付为(-30,0)。对于出售方来说,物品未能成功出售便会有被追回及受到法律追责的风险,考虑到概率发生情况,其损失情况为-150×20%=-30,购买者支付为0。
博弈2:出售方选择原价出售,购买者选择购买,双方支付为(100,0)。此时出售方选择原价出售的策略下其收益是最大的,既获得了最大的价格收入,又避免了承担被追回后的损失。但购买者在此种策略下的支付仍为0,因为原价购买了市场同类商品,而且在盗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其收益为0。
博弈3:出售方选择低价出售,购买方选择不购买,双方支付为(-5,0)。因为盗赃物低价出售能提高出售概率降低被追回而受损的风险,所以出售者会选择减价出售,但如果未能出手,其所需付出的支付为-5,购买者的支付为0。
博弈4:出售方选择降价出售,购买方选择购买。对于出售方来说,由于没有最低成本的限制,所以在选择降价50销售时的支付为50。购买方此时选择购买会得到50的收益,而且所购买的物品支持善意取得,不会有被追回的风险,也没有动力去辨别是否存在权利上的瑕疵,甚至会主动多购入该类物品,最终双方支付为(50,50)。这样的博弈结果导致了机会主义的盛行,更加不利于物权的维护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结论:在出售方和购买方均进行理性博弈之后,最后的博弈战略选择为(50,50),即出售方选择降价出售,购买方选择购买,双方各自支付为50,50。
(三)从效率视角分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1.效率评估简述
法经济学中效率标准指的是判断某一制度的运行使得社会中稀缺资源中的配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增加社会成员的效益问题。在分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时运用效率标准中的帕累托效率和波斯纳定理能有效分析这项制度怎样才能使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帕累托最优是帕累托效率的理想状态,是指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分配状态时,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在不使他人情况变坏而使自己情况变好。在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时就是要求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一些人的境况变化的同时其他人的境况不受影响。波斯纳定理指出:在存在高昂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应当把权利赋予最珍惜它们并且能创造出最大收益的人;而把责任归咎于那些只需付出最小成本就能避免的人。波斯纳定理实际上说明一个简单的道理:真正的公平应当以效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盗赃物善意取得违背帕累托效率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态度体现的是对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但损害了原权利人的物权。在原权利人的所有物脱离其占有成为赃物的过程当中,增加了原权利人的注意成本,使其承担了额外的风险。在追回赃物的过程中,由于善意取得的使用,物品追回的成本也会大大增加,这种牺牲原所有权人利益而增加善意受让人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帕累托效率。
3.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违背波斯纳定理
首先,从权利最珍视人角度来看,根据波斯纳定理来看,权利应当赋予最珍视他们的人。一般我们认为,原权利人对物品付出更多的情感和成本,而善意受让人通常是通过更低的成本获得赃物,所以对该物品的珍视程度低于原权利人。所以根据波斯纳定理,该权利应当赋予原权利人。
其次,从最低避免成本事故的视角分析的话,根据波斯纳定理,责任应当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一方,现在来分析一下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哪一方更能以最低的注意成本来避免事故的发生。在物品脱离原权利人的控制成为盗赃物的环节,一方面事故发生非基于所有人的真实意愿,存在很大的外部风险。要防止物品被偷盗的成本很高,而且会使权利人陷入很大的危险之中。而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通常情况认为赃物会低于原价值抛售,所以作为一个理性的市场参与者应该能推断出该物品存在权利瑕疵,能够以较低的注意成本来避免盗赃物进入流转环节。因此,根据波斯纳定理的规定,该部分风险应该由善意受让第三人来承担。
4.总结
通过帕累托最优分析和波斯纳定理分析可以看出,盗赃物善意取得不仅会损害原权利人的社会利益,而且间接地给社会违法犯罪活动以正向的激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秩序。
三、关于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模型分析和理论分析,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的法治环境中不适宜绝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上明确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的态度
从我国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态度来看,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态度,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一直在反复。“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可为之”,因此立法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态度,会降低法律的警示作用,有损法律的公信力,因此在立法时明确盗赃物不能够善意取得的态度,能够减少交易市场的机会主义,稳定市场秩序,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损失。
(二)明确原权利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
通过博弈论模型分析理论认为盗赃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但也不绝对。在分析各国立法态度部分我们提到,极端的肯定或是否定态度都是不合理的,从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特点来看,对于公平和效率两方面价值的考虑,完全肯定或是否定都存在不足之处,所以还是应该采取中间的立法态度。明确原权利人的回复请求权,并且细化回复请求的时间以及限制条件,从权利源上督促权利的行使,既维护了静态的物权,又维护了动态的交易安全。
(三)完善善意受让人向恶意出售者追偿制度
从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导向看,无论是原权利人还是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受损,均有失公平,因此应当完善善意受让人因受让第三人赃物而导致利益受损的追偿机制。把责任归责于犯罪分子,既符合公平原则又能起到法律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震慑作用。在权衡犯罪活动的收益与成本之后,从源头上减少整个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实现资源最有效配置。
(四)规范经营者市场行为
完善行业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对市场经营者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建立科学完备的市场准入、监督机制。完善行业经营者经营规范,在行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行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督促他们在进行大件物品收购销售时进行买卖方身份确认,完备购销记录,对所收购销售物品来源和实际性状进行仔细鉴别,发现来历不明的可疑物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