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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保障分析之文献综述

2021-11-23赵鹏张丹

商品与质量 2021年13期
关键词:救济学者劳动者

赵鹏 张丹

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辽宁大连 116085

1 工作时间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于工作时间的定义很多,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工作时间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王全兴教授认为,工作时间又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1]。郭捷教授认为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2]。黎建飞教授认为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3]。此外一些社会学者也对其进行了归纳,主要存在以下观点:①在实践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生产,即可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间;②在理论上,很多学者认为工作时间是具有对应报酬的工作时间和从事相关活动的劳动时间,即劳动者在工作上实际花费的时间。

2 劳动者工作时间法律保障的现状

归结文献发现我国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工作时间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②工作时间的监管体系。③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手段。④对劳动者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第一点在上述中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间法律现状中已经说明。对于第二点我国目前法律的监管体系,胡翠兰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提出我国目前的劳动监管体系主要是我国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主要的监督权利,其他相关部门加之以辅助,认真配合工会进行监督,同时以群众监督为基础的监管体系[4]。第三点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救济手段,《劳动法》在七十九条提出劳动争议的解决三种方式为调解、仲裁和诉讼。劳动法明确表明劳动争议的首要处理方式为仲裁,接着才可以诉讼,一般仲裁前置程序时间多为一年。第四点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宣传。永礼、贵明在期刊上提出法律宣传的真正目的在于帮助人们走出误区,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5]。学者普遍提出我国法律宣传注重事后解决问题而忽略事前对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没有从源头上解决实际问题。

3 劳动者工作时间法律保障的问题

综合文献期刊分析对于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保障问题,归纳起来一共有四点:①法律规定不明确。学者张涵佩指出员工的用餐时间、工作间歇时间、参加企业培训时间和待命时间是否应认定为工作时间,明确指出我国法律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解释[6]。学者王益英同样也指出了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和离开工作场所的这段时间法律尚存问题[7]。②工时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学者刘诚提出工会在监察之中起的作用形同虚设,工会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企业,所以对于企业用工问题大多不去深究[8]。③相关法律救济手段失灵。学者张若萌提出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时间过长,加上解决机构的不独立,劳动者在其中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9]。④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王向前和庞欢学者指出用人单位一直利用劳动者想获得更多报酬的心理,延长工作时间。其中法律宣传不到位是主要原因,忽略事先宣传而注重事后救济[10]。

4 劳动者工作时间法律保障的建议

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法律保障的问题,很多学者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来解决以上问题。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孙志良在期刊中发表意见对此就应该尽快解决词汇不清晰和界限不明确等问题,在法律上做到有法可依,不让人产生争议。双管齐下,同时加大对劳动者话语权的重视[11]。第二个问题中,闫鹏飞指出重要的问题在于工会,一定要发挥工会在其中起到的监督作用,不能放任工会不理,从实际出发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12]。面对第三个问题法律救济手段失灵问题,王天玉学者在西北政法大学学报中提出裁审机制注重事后的救济,劳动者在此过程中不仅浪费时间多而且维权成本高。对此应相应减免费用并且事先简化仲裁程序,将工作落实到根本之处[13]。最后一个问题以上很多学者都提出在法律上要更加注重宣传,创新宣传的形式,将宣传工作落实到实处,不能只侧重于问题发生后对劳动者的维权工作,而是最开始就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要地位。

5 结语

综合以上学者们的观点,能够看出众多学者都对我国工作时间制度的法律保障有深入的研究,虽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劳动者队伍日益扩大,但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中的法律保障并不是十分完善。在法律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大法律监管,明确工会职责,加大法律宣传,对于劳动者本身也要加大自身维权意识,用人单位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劳务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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