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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道德情感的法律意义及其实践作用

2021-11-23

现代交际 2021年7期
关键词:准则个体集体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00)

法外有德,德中有法,法律和道德从来都是孪生兄弟、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不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有着源远流长的研究历史。近年来,关于法律与道德的法学研究,大多侧重于法律秩序的实现,却忽视了道德情感的价值。在当代中国社会,尽管法治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不少案例说明,被不恰当引动的集体道德情感有时会在不经意间逾越法律。例如,湘西南一个小偷因为偷了一些柴油,便被百余名愤怒的村民活活打死在棍棒和拳脚之下[1]。这在法理上算不上“正义”的行为,但被认为是见义勇为,受到其他村民的敬仰和爱戴。显然,集体道德有时是与法律相冲突的,集体道德情感的产生也会对法律实践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探究集体道德情感的法律意义,有助于完善立法及预防违法犯罪。

原始社会尽管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却有着由道德准则而非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天然秩序。在人类秩序形式向法律集中演化的现代社会,我们不可忽视集体道德情感的法律意义及实践作用;研究集体道德情感的法律意义,对当代社会的法律秩序仍有重要价值;揭示道德情感与法律秩序间的共通点,可以使二者实现互通互化,具有较高的实践意义。

一、集体道德情感的概念

道德情感是基于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及道德情感是道德行为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准则而产生的,即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根据道德准则要求进行道德活动时所产生的爱慕、憎恶、信任、同情等较为持久且稳定的内心体验。其中,道德准则是指道德的标准规范,是依道德之理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是由一定社会认可的、并不断调整社会道德关系的行为准则。个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活动时会受社会舆论、传统习俗、法律惩罚等的影响,并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尽可能地作为一个“善良人”去遵循道德准则,但对于那些违背道德准则的人,公众将其视为“恶”人,并对其心生厌恶,这种厌恶感便是道德情感。

集体道德准则是集体中所有成员所共同认同的价值观,其中最典型的集体是民族。一个民族因其地域性、历史同根性、文化同源性形成了一套道德体系,这也是区分于另一个民族的关键点。一个民族的集体道德情感会使其中的个体拥有民族自尊心,自觉遵守该民族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勒庞这样描述集体心理:“构成这个群体的人,不管他是谁,不管他们的生活方式有多大区别,不管他的职业是什么,不管他是男是女,也不管他的智商是高还是低,只要他们在同一个群体,他们就拥有着同一种情感取向。”[2]例如,爱国作为一个民族中最强烈的道德情感,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集体道德准则会引导集体的活动,而使集体产生不同的道德情感。

集体道德情感来源于马克思的人性观:“人有两种属性,一是人的自然属性,二是人的社会属性。”个体为了在集体或者社会中获取认同感以实现自我价值,通常会选择与存在相同看法和理念的个体交往,由此形成一个具有相同道德准则的集体;或是由于信仰与理念,个体选择融入某个集体。集体根据其道德准则要求从事各项活动时所形成的各种主观态度便是集体道德情感。探究集体道德情感也不能忽视对集体利益的考量,集体行动的情感受利益的引导。情感并不是超然于利益之外的,利益是情感的最大驱动力。情感是利益诉求的结果[3]。虽然不同的个体行为通常是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但他们之间总有共同的利益存在,这意味着他们必须采取共同的行为以维护共同的利益。尽管集体道德情感在某项活动符合或者违背了集体利益时出现的,但是利益只是集体道德情感的影响因素之一,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断层,这表现在拥有共同利益的个体并不一定能达成利益共识,也就没有表现出集体行动的情感需求。因此在研究集体道德情感时,必须综合各项因素考察。

二、集体道德情感的法律意义

个体融入集体的前提之一是对集体中道德准则的认同,尽管勒庞批评群体“永远漫游在无意识的领地,随时听命于一切暗示表现出对于理性的影响无动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但理性个体融入集体通常是求同存异的,并非完全盲目跟风。集体道德情感固然存在许多非理性因素,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也时常使“集体”成为非理性群体的代名词,但这种情感终究会受到道德理性的控制,并在这种控制之下产生十分巨大的作用。道德理性就是方向盘,在使集体和个体情感活动时保持正确的道德方向,使道德情感听命于道德理性,并对情感进行道德调控,使集体中的个体主动遵守道德准则。我们不能仅仅看到集体道德情感的非理性一面而忽视集体道德情感的正面意义。

个体的道德情感通常只能律己,但集体道德情感一般情况下可以律他,这是集体道德情感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显示出的一个重要作用。尽管集体道德情感的律他功能与法律相比不够强力有效,但在一般意义上可以限制集体中部分个体的行为,使其向良好的方向发展,这也是集体主义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律他的功能之所以能实现,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集体道德情感。在个体融入某一个集体时,通常是对其中的道德生活价值和意义产生了相似的情感体悟和内心认同;因此,这样的情感体悟会使个体自我约束,即只有顺从集体道德情感的约束,才能在集体乃至社会得以生存并实现自我价值。需要说明的是,集体道德情感,并非个体出于功利的思考、被动地服从或者遵守有关道德准则的要求,它是一种对道德生活的真切感悟与体验,以及由此产生的义务感、荣辱感和高尚的道德情怀[4]。

集体道德情感主要表现为个人活动的评价。评价活动是一种意向性心理活动,是感知、判断对方是否满足或者符合自己的某种利益、需要的活动,且其深受道德情感的影响,集体通过对他人行为的善恶评价,表现对他人的肯定与否定态度,这种评价带有明显的情绪体验性质,且评价不仅仅对集体中的个人发挥作用,对集体外的个体也产生影响。集体中的个体活动时会受到来自集体的压力——评价个体的行为是否合理得当,或是否合法,被认可者就会被选中或接纳。

在现实生活中,集体道德情感通过对违法犯罪及司法公正进行评价来发挥作用,违法犯罪者通常受到集体的讨伐,司法工作也会受到监督。积极的集体道德情感会真正做到评价现实活动,而非利用舆论得到利益;消极的集体道德情感却往往产生不当的舆论,而舆论在受到诸多不同观点的冲击时,往往会慢慢地偏离真相,选择性地忽视。舆论可以造英雄,也可以毁英雄,不良媒体要的只是惊悚的标题。由此可见,集体道德情感对法律行为的评价也是有重大意义的。如果理性可以控制住这种评价,那么集体道德情感对于法律行为的评价会更加客观公正,对于司法审判将会有很大的帮助。除此之外,集体道德情感对法律行为的评价更有助于预防违法犯罪,这对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三、集体道德情感的实践作用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任何现代国家的秩序,都不可能仅靠道德维护,最强的约束始终是法律。比起道德约束,法律的规制强力不言而喻;但是不能因为没有国家的强制手段保障,就忽略了道德对个体行为的约束作用。在集体利益面前,作用表现得尤为明显,若个体所追寻的利益相同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了利益共识,那么集体道德情感便会对个体或集体的行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首先,集体道德情感在法律上的预防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任何集体内部都有“道德法”,这部“道德法”会使成员唯集体“马首是瞻”,遵循集体道德准则者为“善”,违背道德准则者为“恶”。“道德法”或许没有法律的惩罚性力度大,但个体一旦违反,集体便会厌恶、孤立并淘汰该个体。倘若该集体是积极上进、承认多元、宽以待人的,那么积极的道德情感会使身处其中的个体自豪感大大增强,而被其所抛弃个体也不会被其他集体所接纳。消极的“道德法”所产生的影响力也是巨大的。例如,纳粹这个民族集体在“二战”时期的滔天罪行便是受到了盲目的集体道德情感的支配。社会作为最大的集体,公众对各种社会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一般道德标准会产生各种内心感受,对于违法犯罪存在着一定的预防作用。个体心中的道德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可以视为公理——是相同或类似的,集体道德情感对于违法犯罪的预防比个体道德情感的预防所能达到的效果更好。

此外,集体道德情感亦有其独特的法律实践作用。法律实施时追求真相和正义的集体道德情感,正在以各种方式进入法律系统中,这在立法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由真实事件改编的韩国电影《熔炉》中,主人公为了申冤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电影高度还原了现实故事,使社会大众对身边的恶魔有了最直接的抵触情绪。韩国基于此改写了幼童性侵的法律条例——被称为“熔炉法案”。很多社会议题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出现在集体的面前,大众对此产生的各种道德情感,对于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都有很深的影响:当公众对于法律处理违法、追诉犯罪的不合理产生广泛不满时,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这种道德情感表现到极致,以引起更多个体、立法机关对相关问题的关注,甚至直接影响立法。

在互联网时代,集体道德情感的影响力尤为明显。网络中任何个体都能成为意见领袖,就事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网络舆论中大众的情感已经开始发声。不少社会事件,在见诸报端之前,已见诸与网络,民众通过网络途径发表自己的看法,或左、或右、或中庸。但是量变引起质变,足够多的网民参与某一事件讨论时,集体道德情感便发挥了作用;若这种情感引导正确,便会对法律的方方面面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网络舆论由于大众的认知有限及法律常识的匮乏,也会成为引发“网络暴力”的利器。但正如《正义论》所言:正义是社会第一美德。公众参与社会事件的讨论是出于对集体道德准则的维护,其目的在于用法律以外的方式保护正义,这种基于维护社会公德而产生的集体道德情感是值得肯定的。

四、结语

最原始的法律是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部改进、补充、推翻,甚至推倒重来,当大众的声音、社会的发展与法律产生矛盾时,为了法律的规范性与普遍性,必须考虑集体道德情感。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架起法律和道德的桥梁,实现强制和自觉的统一,升华法治和德治的标准。

立法、修法、解释法律都是为了让个体尊法、守法、信法,集体道德情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进步,推动了法治的进程,更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个体的法律意识。若不考虑民情民意,法律便可能成为“恶法”,这是任何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以及守法者都不愿意看到的。通过对集体道德情感的研究,完善立法,建立最“合适”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我国每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给予公众发声的机会,个体通过对社会集体的观察,观察他们的道德情感,以思考现行法是否存在问题,这是促进国家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发挥好集体道德情感的积极作用,将会对我国法治进程产生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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