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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工作秘密需要攻克的四道难关

2021-11-23中共青岛市委党校贺晓丽

办公室业务 2021年19期
关键词:秘密机关单位

文/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贺晓丽

虽然工作秘密直接涉及各机关单位利益,在影响层面和影响力度方面低于国家秘密,但其包含数量之多、所涉领域之广、覆盖范围之大不容小觑。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可以相互转化,并且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依赖于各个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开展,从这两方面来看,保守工作秘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同样重要。在当前国际国内环境中,确保工作秘密安全,需要各机关单位攻克四道难关。

一、思想关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是本、行动是形,只有在思想上具有保守工作秘密的意识,才能在行动中保证工作秘密安全。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党政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工作人员,很多都存在着对工作秘密处置的随意现象,因工作秘密泄露而引起不良社会的影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甚至损害政府公信力及政府形象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工作秘密处置随意的根本原因,多与对待工作秘密存在思想认知上的偏差有关。认为本单位不存在工作秘密,自身行为不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或者工作秘密泄露也不会影响大局等观念存在于很多党员干部思想意识中,成为确保工作秘密安全需要攻克的第一道难关。

解决思想问题需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中国共产党长期革命建设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做思想政治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如将抓“关键少数”与管“绝大多数”相结合、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将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将传统的课堂教育与体验式或案例式等新型教学方法相结合、将线下培训与线上培训相结合、将PC端网络课堂与移动端网络课堂相结合等,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工作对象思想转变。对于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在进行保守工作秘密教育时可以积极学习借鉴,并联系实际加以灵活运用,切实提高解决思想问题的实效性,避免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

二、确定关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工作秘密的概念、确定规则及管理方式等法律规定付之阙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有泄露工作秘密的处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也有类似对保守工作秘密义务的规定,但是对于什么属于工作秘密、如何确定工作秘密并未作进一步说明。长期以来,保密工作形成的对顶层设计的高度依赖,使得很多机关单位缺乏保守工作秘密制度创新的勇气和能力,即使意识到工作秘密的重要性也不知道如何界定工作秘密,失去了保守工作秘密的重要基础,管理工作秘密更无从谈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失泄密问题。

虽然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中还找不到界定工作秘密的依据,但在其他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中可以找到类似规定,可为机关单位界定本单位工作秘密时提供参考。一是中央保密委员会或其他国家机关以往印发的关于工作秘密管理的内部文件,是各机关单位确定工作秘密的重要依据。工作秘密存在于机关单位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机关单位应当将文件精神在内部进行全面充分地传达。二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中提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但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这部分属于例外的信息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三是已经公布的一些领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涉及的工作秘密具体范围。如《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第五条规定的8类事项,《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规定的7类事项,均是对本领域工作秘密范围的界定,同样可为其他领域界定工作秘密时提供类型上的参考。

三、管理关

在管理学中,管理指组织中为实现预期目标进行的“以人为中心”的协调活动,目的是实现预期目标。而在工作秘密管理中,管理指组织中为实现预期目标进行的“以工作秘密为中心”的协调活动,目的同样是实现预期目标。工作秘密管理的预期目标并不只是确保工作秘密安全,还包括机关单位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要将发展与安全统一起来,不能顾此失彼、有所偏颇,要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保安全。

工作秘密大量存在于机关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在保守工作秘密问题上,发展与安全具有明显的对立关系。一方面,推动事业发展需要利用最便捷的信息通信方式快速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保证工作秘密安全需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履行工作秘密传递和管理的规范程序,二者具有明显的矛盾性。因此,将发展与安全统一起来,是机关单位确保工作秘密安全要攻克的又一道难关。

这就要求各机关单位树立既要安全也要发展的现代保密理念,树立以发展为中心的积极保密观,创造性地做好保守工作秘密工作,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守工作秘密新道路。新发展理念的第一要求就是创新,在当前时代背景下,要加大信息技术在保守工作秘密中的支持力度,积极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大对新型保密软硬件工具研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构建以新技术运用为基础的工作秘密管理制度体系,打好工作秘密泄露的防御战、阻击战、科技战。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保守工作秘密方面的成功运用不仅可以推动机关单位各项工作迅速开展,也可为日后其在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上的成功运用提供宝贵经验。

四、追责关

各个地方、各个机关单位发生工作秘密泄露事件时普遍存在有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的情况,追责不力是泄露工作秘密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保守工作秘密需要攻克的又一道难关。分析追责时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担心有损单位名誉。工作秘密泄露后产生了不良影响,一旦进行处罚可能造成事件本身的二次信息传播,使单位名誉和形象受到更大损害,因此,许多单位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争取尽快息事宁人、消除影响。二是担心影响正常工作进程。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势必会对其思想和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涉及职务职级下调或免除,则可能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其失去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勇气;如果涉及工作岗位调整,则可能中断其正承担的业务工作,进而影响其所在部门甚至整个单位的业务工作。三是缺乏制度依据。在当前依法行政、依法治密要求下,即使是单位内部出现的失职失责问题,也需要依靠制度规定来形成问责决定。当前各单位普遍缺乏工作秘密责任追究细则,问责处理决定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基于前述两个原因,很多单位选择最宽松的处罚决定。

与以往相比,当前我国的大众思想自由开放,社会观念多元多变,网络应用全面覆盖,不仅工作秘密可控性降低、泄密变得更容易,而且泄密之后迅速在全网传播、补救难度很大,保守工作秘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保守工作秘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需要借鉴中国古代“乱世用重典”的治理思想,对于泄密事件从严查处、严肃追责。有研究表明,如果10个人犯罪,每个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要每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就足以维持刑罚的威慑力;但如果只有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另5人逍遥法外,则追究刑事责任的5人判处10年有期徒刑才能达到同等的刑罚威慑力。因此,应当有案即查、有责即处、有错即纠。我们一定要认清处罚是保守工作秘密的重要工具,在思想上认识到对泄露工作秘密事件从严查处、严肃追责的必要性,在制度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处罚机制,将严肃处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保守工作秘密问题,最大限度保证工作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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