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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性

2021-11-23杜文成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16期
关键词:调解书人身漏电

杜文成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的基本概述

所谓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因触电事故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人身遭受了损害,对损害责任予以确定的制度。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归责复杂化、不确定化的特征。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根据多个因素来判定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最为关键的因素有以下两个: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判定

现阶段,我国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一致的处理方式[1]。本文认为,在确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时,大致可以划分为运营管控人(大多数为供电企业)以及第三人两类。一方面,运营管控人对于电网安全具有维修和检修的义务,其存在过错时需要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而且,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了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到高压电作业,同样还是指向供电企业,即非供电企业产权所有,按照无过错原则,发生高压触电人身事故时,视供电企业为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另一方面,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有关时,第三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从供电企业的视角来看,发生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后,供电企业不仅应当就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当就免责事由以及第三方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供电企业如果能够证明事故的发生系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则供电企业可以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从受害人的视角来看,发生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后,受害人重点举证以下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受害人的伤亡是由于触电导致,而不是自身疾病所导致;第二,受害人的伤亡与供电企业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是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可能属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原因,此时供电企业可以免責。

二、案例分析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必将给供电企业管理带来更极积、更全面、更规范的影响。

供电企业持续稳定的供电,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在持续稳定供电的同时,庞大复杂的电力系统,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带电电气(器)设备会造成触电人身损害。

从过去发生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看,造成触电的情形多种多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触电可分为高压触电和低压触电;从触电发生地理位置看,主要发生在农村与城乡结合部;从电力设施上看,有的发生在变压器上触电,有的在电杆上高空作业时发生触电,有的触及掉地面上带电线路,或触及悬挂在空中的带电线发生的触电,有的发生在钓鱼时,钓鱼杆触及上方带电线路触电,有的吊车作业时,机械臂触及上方带电线路触电;从用电终端设备上看,有的发生在给鱼塘增养机增养时,导线漏电造成触电,有的在春耕农忙时,灌溉农田用抽水小水泵,或农排用电机漏电触电,有的是家用落地式电扇漏电触电,有的家用电饭煲漏电触电,有的是家庭生活用水抽水泵漏电触电等。造成上述的触电人身损害,从我个人的工作实践经历看,都会涉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在这里,本文不探讨触电人身损害过错责任与非过错责任,以及证据适用,只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时,赔偿项目的确定性。

上述情形下发生的各种各样的触电人身损害(除盗窃等情形外),都会涉及赔偿问题。那么,赔偿项目的确定,对于我们圆满处理各种各样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就有着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法制不是很健全,电力工业欠发达,以及许多用于生产生活的电器还未广泛投放市场,发生触电人身损害事故较少,即使有个别人触电,引发人身损害,由有关部门出面做工作,都会得到满意解决,还谈不上赔偿问题。

随着电力工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和发展,触电人身损害事故有了一定数量的增加。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它首次规定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等九项赔偿项目(该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2月26日废止),但此司法解释在过去处理发生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就涉及赔偿项目来说,曾发挥过积极作用,因为它规范了赔偿项目。换句话讲,赔偿项目是确定的。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比较可知,此部法律赔偿项目缺少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显然有不足。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时,将被废止。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在以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中,法律文书上的每笔赔偿项目都记录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受害方的代理人,涉及代理方的经济利益,代理人对赔偿项目也是缺一不可。

案例一、2004年7月,当事人祝某某因触及电视机漏电的民事调解书(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xx民初字第968号)。

案例二、2005年10月,当事人余某因钓鱼触电的民事赔偿判决书(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xx民初字第1329 号 )。

案例三、2006年6月,当事人王某某在鱼塘钓鱼触电的民事赔偿判决书(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xx民初字第708号)。

案例四、2011年1月,当事人黄某某触及变压器伤残(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xx民初第1736)。

案例五、2017年6月,当事人姜某某因吊车碰及电线伤人的民事赔偿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17)川05民终289号)。

还有案例,在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

在过去处理触电人身掊害赔偿实践中,但我们时常遇到当事人“漫天要价”的情况。尤其是当事人利益代理人,常常“巧立名目”、“想方设法”编造出各种各样的赔偿项目,来达到让赔偿方承担更多的经济赔偿。

案例一、2005年8月,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税某某因触电死亡调解书,赔偿项目中增加了“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案例二、2006年1月,周某某在低压线上触电,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在赔偿项目中,又增加了一项“困难补助费“。

案例三、2011年1月,xx区xx镇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在调解处理王某某涉电事故的“协议”中,除了按规定的赔偿项目,还增加了“补偿费”项目。

案例四、2015年3月,赵某在一起钓鱼触电事故,x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项目增加了“人道主义补助费”。

案例五、2015年9月上旬,xx区桐子山村村民徐某某触电意外死亡人民调解书,赔偿项目中又多出了“抚慰金”和“殡仪馆费”

案例六、2017年5月发生的一起吴某某触电死亡赔偿时,因当时触电死者的亲属不同意走诉讼程序(逝者未入土,且走诉讼程序处理时间长),要求作协调处理,当谈完了全部赔偿项目后,当事人一方突然提出了要增加连续办十天丧事的“生活补助费”。

还有案例,在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

从上述调解处理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情况看,于法无据的不确定赔偿项目,以及滥用赔偿项目的事实是存在的。

三、结语

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凡涉及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我们工作人员须及时介入,迅速制订赔偿方案,特别是我们的法务人员,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逐一对照,对赔偿项目做到心中有数、过目不忘,坚决做到不走样。无论是作调解处理,还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论当事人有多少非真正理由或假托理由,提出多么苛刻和刁钻的谈判前提条件,提出多少不切实际赔偿项目,都不得让其得逞。我们要以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确定的赔偿项目为底线,以证据为准绳,以责任大小划分为前提,不随意增加和扩大赔偿项目范围,遏制和终止于法无据的人身触电损害赔偿项目。依法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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