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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重要原则与审单标准不可忽视

2021-11-22胡辉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10期
关键词:单证信用证个案

文/胡辉 编辑/韩英彤

UCP是关于信用证的总则。虽然其本身含有一定的具体审单标准,但并不能解决实务操作中出现的所有具体问题。鉴此,ICC制订了ISBP,如此既有利于解决相关纠纷,又对UCP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解释与补充,使得实务中的拒付大幅度下降。更重要的是,ISBP确立的重要标准,有利于防止将表面相符变为镜像标准,避免信用证这一付款工具变为拒付工具,对单证审核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ICC曾指出,ISBP是UCP标准的具体体现,是UCP所建立规则与程序的最佳解释,是对单证人员应该如何运用UCP的指导,是对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概括。它填补了惯例所代表的一般原则与信用证实际使用者日常工作之间的鸿沟。

然而,ISBP的内容主要源自以往具体案例形成的意见与决定,不可避免地带有最初的个案背景与特点,因此,便出现了《从保单审核规则看ISBP的合理性》一文中指出的诸多问题。比如部分规定超出了UCP600的范畴;将不具共性的个案意见作为标准实务;有些规定从表面上看甚至与UCP原则相矛盾。正如该文作者所言,ISBP存在着强化对银行利益的保护、减轻银行人员的审核负担与责任及避免银行卷入纠纷的倾向性。

在正确评价ISBP作用的同时,也应正视其存在的问题,这是单证业务中应该秉持的态度。

仔细研究ICC的出版物会发现,随着UCP的定型、成熟与标准的丰富,ICC就咨询案例出具的意见,已经根据信用证自身的发展状况及银行、保险、运输、海关等上下游关联业务的现状,从早期的原理分析及规则与标准的形成形式,逐渐向规则导向解释与引导过渡,从而逐步形成了既不同于传统严格相符又区别于实质一致,既基于准则又有利信用证发展的新倾向。

针对信用证业务式微的现状,现在ICC的意见中对于咨询者提出的不符点判断所做的结论,越来越倾向于不成立或不符点不存在,其目的在于更好地确立以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的指导思想,实行宽松务实的审单标准,修正机械的严格相符趋向。

有人针对ICC近十年处理的案例中所涉不符点进行了分析,最终判定成立的比例不足10%,这也是ICC期望建立更有益于信用证发展标准的具体体现。为此目的,近些年ICC形成的不少意见甚至已经偏离了信用证独立原则,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商榷ICC OPINION TA900rev》一文指出的诸多问题。便说明了这一点。

然而,换个角度思考,实务中出现的争议有时很难用绝对的正确与错误加以定论。ICC意见往往先经过专家拟订初稿,再向各国家委员会征求意见,最后通过年会讨论表决,因此,大量案例意见其实是妥协的结果。不能否认,最终不符点是否成立的观点,一定具有相应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毫无道理者一般不会出现。因此,为信用证的发展与命运计,尽管有些意见可能并不尽如人意,实务中仍应坦然接受。基于此,在学习与理解ICC案例意见时,应把握ICC的意见取向,勿囿于表面相符的机械标准,而是要融会贯通。如此才能把握ICC意见的本质,正确地指导业务。

其实,弄清ISBP与UCP的关系,透视ISBP的不足及指出ICC案例意见存在的偏颇与矛盾,从大量的个案意见与DOCDEX关于具体争议的决定中总结普遍适用的规律,是单证实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现实是,尽管UCP600与ISBP已经实施了好长时间,但在国内外实务案例中,单证人员对UCP600与ISBP的重要规定与标准仍需进一步学习并加深理解,以避免因疏于对其本质的把握,而对具体业务处理造成影响。《实务中对UCP600相关问题的误解》一文所谈及的案例与所涉误解,便是这一现象的真实反映。因此,加强对UCP600、ISBP基本精神与具体条款的再学习,重温信用证重要原则与审单标准,切实理解与把握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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