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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市场机制理论研究综述

2021-11-22汪露娜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14期
关键词:市场化产权个人信息

汪露娜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杭州 310000)

0 引言

个人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要素。2020 年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充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个人数据是创造服务的重要中间产品,对数字经济具有推动作用。其一,企业利用个人数据可以达到多重目的,个人数据已成为战略资本,使企业获得市场情报或改善现有业务。其二,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家拥有用户数据后会大大降低用户的搜寻成本,使用户获得更好的个性化服务。

由于互联网用户及企业对于个人数据共享存在极大的依赖,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始从事消费者数据交易,学者提出了在考虑隐私的情况下建立个人信息市场的愿景。在欧美国家,人们正在讨论个人数据是否可以被视为“财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和全球学者已经开始思考如何对个人信息定价。文章通过梳理现有个人信息市场化研究,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手段及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

1 个人数据交易缺乏产权基础

市场化的前提是存在可交易的产权。个人信息权属配置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晰产权是交易的前提,在没有明确产权分配的前提下,市场无法形成。二是数据市场涉及隐私信息,合理的权属配置是保护隐私的基础。经济学家普遍认为数据具有免费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个人数据市场需要依赖法律框架,建立个人数据的可让渡性、竞争性和排他性,并将初始所有权分配给数据主体等实体。而从隐私保护的角度出发,Laudon 主张隐私保护可以通过明确界定个人数据产权,建立运行良好的数据市场并通过产权界定私人数据信息交易来实现,产权界定私人数据交易会带来数据信息的最佳配置使用,产生最佳的社会福利结果[1]。同样,Varian 也认为通过与企业签订关于个人数据使用限度的合约来进行数据交易,是平衡保护和交易的最佳途径之一。综上,个人信息的权属配置是平衡数据交易与隐私保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个人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基础[2]。

个人数据的权利主体在学界尚存在争议。Coase 提出政府可以通过产权配置的方式解决外部性问题,在交易成本极低的情况下,政府将产权配置给任何主体,主体之间经过协商交易,最终都能通过市场均衡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3]。而科斯定理中不存在交易成本的假设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当交易成本为正或消费者无法准确知道数据信息价值时,私人产权交易会面临诸多障碍和非效率问题[4]。卡梅框架则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权属配置应综合考虑社会净收益及交易成本。相反,Dosis 和Sand‐Zantman 通过模型论证的结果表明,权利的最佳分配关键取决于生成数据的市场和使用数据的市场的相对权重[5]。综上,个人信息权利主体在学界存在争议。

2 个人数据交易机制尚不完善

与个人数据市场相关的经济挑战是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估价。Berthold 和Bo˙˙hme 认为由于强情境依赖性和偶然事件会影响保护或共享个人信息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因此评估个人数据的价值异常困难[6]。许多实验性经济研究都试图获取各项个人数据项目的价格标签,但很难将这些数据点映射成一致的图片,因为偏见可能会显著影响个人隐私选择,包括他们对个人数据价值的真实评估[7]。Spiekermann 等则罗列了诸多个人信息交易中由价格带来的问题,比如,在信息本身就不对称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如何进行谈判;在信息泄露最小的约束下,什么样的市场机制能够确定合适的价格等[8]。2013年,OECD 提出了5 种确定个人数据价值的确定方法,分别是:①对商业模式主要是基于个人数据的公司的市值、收入或每个记录的净收入进行审查;②评估个人数据合法提供和销售的市场价格;③评估数据泄露的经济成本;④通过行为经济实验和调查提取出公司需要支付个人放弃部分个人信息的价格;⑤了解个人愿意支付多少钱以保险的形式保护这些数据。但是个人数据估价却存在很多难点[9]。针对如何在定价机制中对数据的未来使用进行预测以实现对个人数据的公平估价的问题,在当下在线共享时代难以操作,因为用户经常交叉发布关于他人的信息,从而将隐私外部性强加于彼此[10]。挑战在于如何将这些隐私外部性内化,以便数据主体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标准的解决方案是促进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的谈判,但是当社交媒体中拥有上百万用户时,这个目标几乎不可能实现。另一个解决办法是限制个人数据的共享和使用,但这种政策可能扭曲服务质量和社会福利[11]。

3 结论性评述

通过对隐私经济学、数据经济学及行为隐私经济学近30 年的文献梳理不难发现,个人数据市场化面临的主要障碍分别有个人数据法律及经济性质不清、产权不清、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政府监管体系及监管机构不完善等几大问题。具体来说,市场化的前提是清晰明确的产权配置,而个人数据同时具有商品和隐私双重属性,关于其产权化观点,纵观法学及经济学的文献,不仅对其权利主体存在分歧,对于个人数据产权化的效率基础也存在不同意见。目前,世界范围内相对完善的个人数据确权系统是由欧盟提出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即承认数据的商品性质,允许交易,同时保护数据作为隐私权的人权属性,赋予数据主体可携带权、被遗忘权等权利内容,既赋予了数据部分的财产权权益类型,也剥夺了诸如收益权等权益类型。这种确权方式虽然严谨且对个人给予充分的保护,但是对企业来说成本太高,具有阻碍创新、降低数据利用效率等负面作用,对于当下正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中国来说不太适合。结合中国的国情,笔者认为目前最好的方式之一是将数据分类进行分级管理,对于敏感数据等一旦泄露容易对个人造成巨大危害的数据类型不予市场化,以隐私权合法保护,禁止商家收集;而对于除敏感数据外的一般个人数据及经过脱敏处理的匿名数据可以逐步开始市场化,针对可以进行市场化交易的个人数据类型,合理的权利主体应该是个人。同时加强隐私加强技术的应用及升级,做到匿名数据的绝对安全,降低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和成本。针对数据的定价问题,现在仍是难点,消费者普遍存在的隐私悖论使数据定价缺乏合理的参照,同时交易成本的存在也使数据主体和企业无法形成高效的基于价格的市场。因此,数据的市场化可以体现在个人根据企业在隐私政策透明度、执行度及个人数据二次利用的消费者告知程度、隐私泄露指数等进行个人数据共享的选择,以服务质量及声誉机制取代价格成为消费者考量选择的因素。

结合中国国情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方向,目前仍然存在几大可以研究的领域。①数据非排他性产权配置的福利学理论研究仍是空白,多数文献只是提出了对于公共物品非排他性产权配置效率基础的担忧,但并没有给出有效的模型论证。②个人数据市场的商业模式研究。目前,个人数据的交易主要存在于个人与平台之间及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数据中间商,未来的个人数据市场是在个人与平台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演化还是新生出诸如银行数据保管箱等专门负责数据保管、存储、交易的平台,仍有待探讨。③个人数据市场的市场结构研究。文献中关于数据定价的研究都是基于给定的市场结构,并且可以得出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存在不同的价值。因此,个人数据市场需要确定是放开准入,引入竞争化市场环境,还是由政府干预控制从事数据交易的企业数量,这需要相应的理论研究。

总的来说,个人数据市场的建立仍然有很长的探索期,应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丰富围绕数据市场主题的理论研究及实证研究。应在个人数据市场的经济学效率、企业及消费者福利学研究及法律制度规范、政府监管需求及具体政策等方面展开研究,从而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具体政策制定提供更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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