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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益人直接交单的思考

2021-11-22毛黛莉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5期
关键词:单据受益人信用证

文/毛黛莉 编辑/韩英彤

虽然UCP600中没有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是受益人直接将替换或补寄单据交单至开证行则可能事与愿违。

“交单”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常规操作,一般流程为“受益人交单至交单行,交单行交单至开证行”。但不乏有受益人出于节约时间和费用考虑,直接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本文将通过一则受益人想要替换和补寄一笔先前由交单行递交的单据而直接交单至开证行的案例,探讨受益人是否可以如是交单,开证行如遇此情形又该如何处理。

案例背景

2020年8月6日,开证行A银行开出可分批装运的远期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46A要求递交正本发票、箱单、提单及原产地证等单据。

2020年10月29日,收到交单行B银行交单,单据中包含全套正本提单。经审核,单据清洁,故A银行出具银行面函告知申请人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赎单。

2020年11月3日,即三个工作日后,A银行又收到该笔信用证项下的一套单据,单据中发票金额与货物数量均同10月29日B银行的交单相同,但该套单据的快递发出地址则表明,其是受益人直接交单。单据中包含所有信用证46A条款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正本提单,但提单中显示的装运货物数量仅为发票中的一部分。经审核,新提交单据不清洁。由于该套单据包含全套正本提单,而此前B银行交单为清洁出单并未要求退单,故A银行初步判断单据为新的交单。但是当日A银行却从申请人处得知,该套单据系受益人替换和补寄对B银行的交单。

由于存在不同的提单,且受益人如此操作将清洁单据变成不清洁,其意图令人疑惑,故A银行立即发报给B银行,告知其受益人直接交单替换和补寄单据一事,并希望B银行及时回报确认。但直到2020年11月5日,即A银行收到B银行交单后五个工作日的最后时限,仍没有收到B银行的答复。

案例分析

焦点一:受益人能否直接向开证行交单替换之前通过交单行递交的单据

UCP600第二条规定,“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据此看来,无论交单行或受益人,均具备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的权利,故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直接交单,应与交单行交单一视同仁。然而实务中由于受益人交单往往仅有单据,缺少面函指示,会使开证行面临诸多风险和问题,导致其无法及时进行后续操作。

风险之一,开证行无法立即判断单据属性,甚至可能做出错误判断。案例中,由于受益人的交单包含正本提单,A银行最初判断为新一套单据交单。如果受益人未及时联系申请人告知其直接交单的情况,A银行也就无法从申请人处获悉单据实则为替换和补寄单据,并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第二套单据进行承付或拒付。申请人绝不会对同一批货物重复付款,所以申请人若想得到第二套单据,则只能在A银行拒付后,收到受益人无偿放单的授权。

授权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受益人继续通过邮寄方式以纸质授权书的形式授权A银行无偿放单。此种方法无疑增加了沟通时间与沟通成本。二是受益人通过B银行用电报方式授权。虽然电报比邮寄效率高,但要求B银行帮助受益人对一套不是自己邮寄的单据而发报,其也会权衡其中利弊,考虑其中是否存在欺诈的可能,以及本身是否需要承担风险等。本案中的B银行没有回复报文,一方面可能B银行没有及时看到和处理报文,另一方面也可能其不想参与其中。

即使申请人声称受益人交单为替换和补寄单据,面对包含不同提单的交单,A银行仍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还需向B银行或受益人求证。

风险之二,开证行无法直接付款或拒付。由于大部分受益人交单不提供付款路径与联系方式,且与开证行身处不同国家,无合作关系,故开证行难以通过电报操作相关事宜。如果受益人提供了付款路径,开证行通过MT103方式汇款,由于有些国家存在外汇管制措施,款项会被退回而无法操作,且款项退回的过程中,中间行还可能收取费用,导致汇款没有成功,却损失了部分款项。

另根据UCP600第十六条C款,“拒付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因而,在没有受益人电话、电子邮箱或传真的情况下,开证行要想对受益人直接拒付,只能通过邮寄方式将拒付报文按受益人交单的原路径寄给受益人。显然此种方式在效率上并不占优。

案例中,A银行通过B银行作为中间媒介联系受益人,如此沟通可以节约时间,但可能因得不到B银行的支持与协助,而丧失作为开证行在五个工作日内的拒付权利。

风险之三,开证行可能面临信用证欺诈风险。由于受益人身份无法被核实,其所交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也就无法判断。如果受益人同时向开证行与指定行交单,并在指定行寻求融资,指定行又在对信用证交单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议付,则作为善意第三方可受到欺诈例外的例外的保护,开证行只能承付指定行。对开证行而言,向申请人收取的信用证保证金可能无法弥补其损失。

综上,虽然受益人交单受UCP600的保护,但不建议其直接交单至开证行替换和补寄前述由交单行交单的单据。

焦点二:开证行应否听从申请人对受益人交单所做的指示

本案中,申请人才是A银行的客户,A银行很难对申请人的说辞置若罔闻,所以A银行从认为第二套单据为新单据的思路转变为质疑此套单据的属性,并因此向B银行发报求证。

根据国际商会R482给出的意见,“任何情况下,在单据承付之前,单据属于受益人”。案例中A银行并未对单据进行承兑,单据所有权仍归受益人所有。如果A银行贸然听从申请人的指示,将受益人直接交单当作B银行交单的替换和补充,并对交单承兑,那么如果日后受益人宣称该套单据为新一笔交单时,A银行作为开证行将失去五个工作日内拒付的权利。故此种做法会损害A银行的自身利益。据此,A银行应谨慎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保持其独立判断,并仅将申请人的意见作为参考。

焦点三:开证行能否从单据中定位单据属性

一般情况下,收到受益人直接交单时,开证行可首先察看“发票号”“金额”“提单号”“船名”等要素,如有若干要素相同,可初步判断单据为补寄或替换交单,反之则不然。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交单金额相同,却包含全套正本提单。通过比对两套提单,A银行发现受益人直接交单的提单中仅有一个集装箱号,该号与B银行交单的提单上众多集装箱号中的一个相同。该相同的集装箱号直接将两套单据关联在了一起,A银行因此得出结论:受益人交单确为补寄和替换B银行交单的单据。A银行最终从申请人处获悉,首次交单系船公司误将两个不同货船装运的货物出具至同一提单上,申请人无法清关;故船公司又单独出具了一套新的提单更正了错误部分的内容,并交由受益人补寄。至此本案真相大白,A银行于2020年11月5日对B银行的交单进行了承兑。2020年11月8日收到B银行的报文,证实了A银行的判断。

实务建议

首先,不建议受益人直接交单至开证行。受益人直接交单至开证行可以节约经交单行产生的手续费和单据流转时间;但由于受益人直接交单不会随附银行面函,开证行无法判断单据意图,无法直接向受益人拒付或付款。在此情况下,开证行需要多方求证才能得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求证时滞可能耽误申请人赎单提货,从而产生如滞港费、滞箱费等费用,如遇农副产品还将产生更严重的情况,如货物因霉变或变质而全部报废。虽然UCP600中没有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是受益人直接将替换或补寄单据交单至开证行可能事与愿违。

其次,开证中加入有关禁止受益人直接寄单开证行的条款,未雨绸缪。开证行在开证时可通过加入类似的条款,即“单据仅能通过银行交单。任何通过非银行途径的交单会被视作不符,且开证行不承担任何单据被原路退回的责任”。也就是说,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受益人只能通过银行向开证行发出指示,以此从源头上避免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造成指示不清。

最后,开证行须按照国际惯例执行,加强行内合规风险控制。开证前,开证行需做好尽职调查,预留充足的客户保证金;开证后,如遇受益人直接交单,需保留快递贴头,以便在无法通过SWIFT联系受益人时,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退单或拒付等操作。审单时,应着重关注上文所述的关键要素,不遗漏单据细节,快速定位单据属性。开证行可以寻求申请人的协助,但需保持中立并保持独立的判断性。开证行内部应建立针对受益人直接交单的规范流程,令经办有章可循。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风险,同时以优质的服务为国际贸易保驾护航。

信用证流程会涉及多方当事人,相关各信用证主体都应熟悉国际惯例,充分考虑风险。开证行作为信用证的付款责任方,收到受益人的直接交单后,应本着认真、严谨的态度审核单据,在控制自身风险的同时,发挥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工具的最大作用,切实为贸易双方提供金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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