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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破产立法分析

2021-11-2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19期
关键词:清偿债务人债权人

严 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个人破产,是指当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将其债权债务关系采取一定方式予以消灭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法先后于2018和2019发表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与最高法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完善现行破产法。此外,国家发改委等13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2020年8月6日,深圳作为示范区,率先出台了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一、个人破产的意义

(一)平衡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

1.给予诚实而不幸者“重生”的机会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活动中风险与收益总是相伴而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若企业遭遇经营困难,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机制,而个人却不能寻求破产保护,只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无法开展,许多中小微企业不得不停工停产,引发大量企业破产,企业主为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于企业主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甚至这种风险将无限制的传递给家庭,造成家庭破裂,最终不堪重负,选择结束自己年轻生命的例子不在少数。投资错误和创业失败并不可怕,我们不能使那些创业者因为一次失败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个人破产机制的建立能够为提供后续保障,为其消除后顾之忧,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从而促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保障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但其适用限于取得执行依据或已经起诉的债权人,从而对债权人利益未实现平等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当一个自然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债务人可能会基于与不同债权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或其他意图,选择性地将财产率先偿还其中一部分债权人,未使其他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更有甚者,部分恶劣债务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措施以保全自己的财产。如与第三方签订虚假的交易合同,表面上转让财产,实则故意隐藏,阻碍真正债权人利益的实现[1]。为保障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亟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严格认定破产财产,禁止个别优先清偿,将破产财产按照债务比例进行分配,实现公平清偿[2]。

(二)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

权威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万亿大关,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向前迈出一大步,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同时,我们需注意的是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营商环境是有关市场主体在进入、经营以及退出过程中各种环境因素的总和,是一个国家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在健康良性的经济运行中,应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合格市场主体能够自由有序进入市场,不合格市场主体能够及时退出市场活动。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存在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而不存在针对自然人的退出机制,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种制度缺陷是亟待优化解决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恰恰满足这种需求,当自然人经营者面临巨额债务无力清偿时,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机制,进而保证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

(三)满足国际需求,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愈发密切,各国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也不断融合。考察域外关于破产的相关立法,发现其他国家都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破产立法采取的态度或严或松,各有特色。而我国在个人破产领域的法律规制上约为空白,这也导致了在涉外个人破产案件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冲突。

二、个人破产立法应当考量的问题

(一)民众可接受度

早在2000年全面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就有学者提出个人破产的观点,鉴于当时缺乏实践经验,时机尚不成熟,各方面争议较大,故未能纳入法律草案。其中一个重要阻碍在于公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根深蒂固。受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轻生死、重信义是人们所推崇的价值取向,欠债不还为人们所唾弃[3]。从古至今,百姓对商人的印象总是“无奸不商”,又怎会认可这些“奸商”个人破产,逃避债务呢?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回应民众的需求和呼声,只有得到广大民众理解和认可的法律才会在社会中得以广泛实施,以实现其预期的社会效果。在进行个人破产立法时,必须将民众可接受度进行深刻考量,以实现良法善治。

(二)制度顶层设计如何选择

纵观破产的发展历史,该项制度可追溯至西方罗马法时代,历经了最初的“破产有罪”,后得益于中世纪宗教的宽容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最终形成了完整的破产制度。近代以来,以美国为例,其现行个人破产制度几经周折,也反映了在个人破产制度相关模式的选择上存在众多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不能完全照搬某一西方模式。破产制度是在清末西学东渐大背景下移植的舶来制度。清政府和民国政府学习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制定了《大清破产律》、《债务清理暂行条例》、《破产法》等。此外,我国还缺乏相关破产实践。在破产制度顶层设计上,要综合考量域外各国立法实践以及我国本土特色,两者缺一不可。

(三)牵涉其他部门法如何协调

在实务操作中,破产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大抵如此。在婚姻领域,涉及个人破产规则与婚姻财产的处理规则如何协调衔接。在民事执行领域,涉及参与分配等类似债务清偿制度的辨析。在刑事领域,当债务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恶意逃废债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等都是在破产立法时需要考虑的问题。经济交往往往是跨地域的,同一债务人的债权人可能分散在各个地区,一旦该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跨地区债务的申报、执行就会面临一些问题,因此,必须建立相关外地协助机制,将个人破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一个制度不仅要制定出来,更重要的是得落实到位,否则空中楼阁,毫无意义。

三、个人破产立法中的建议

(一)明确立法宗旨,促进公众法意识转型

考虑到公众法意识层面尚未完全接受个人破产,担心个人破产会沦为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工具,为此,立法中应当明确个人破产法的宗旨。个人破产不是任意地不加选择地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是只给予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次重生的机会。为防止恶意逃废债,在立案审查时,债务人需说明破产原因,报受理机关进行审核;规定了财产交易的回溯期,管理人认为债务人一定期限内的相关交易有恶意转移资产嫌疑的,可撤销该交易;即使是在宣告个人破产后,若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则撤销破产宣告,撤销相应减免债务决定,更甚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认同是以道德与文化的认同为基础和前提的。可借助媒体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典案例通过舆论互动上传下达,最终使公众法意识实现升华。

(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想要得到良好的施行,国际社会所普遍提倡的治理原则就必须要符合当地的现实境况。域外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以及相关实践,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发性和借鉴意义。一方面,总体而言,域外个人破产制度强调以人为本,以保障个人生存发展的权利为个人破产立法的首要目标,凸显了人权保障的价值。另一方面,任何制度的产生与嵌合均有其适用的语境和土壤。所以应当对特定时间范围内个人破产政策或制度形成当时的经济因素、法律文化进行综合考量和比较分析,不能不加甄别地对外国破产制度进行全部移植。在积极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的同时,也应将中国的本土化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状况、传统文化背景考虑在内,既注重掌握个人破产理论及立法在国际上的普适性,又要注意中国的本土特色,从而构建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三)重视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

鉴于个人破产所涉及的法律领域众多,在立法时应当审慎考量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问题。如个人破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分割、个人破产与合同法严守原则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公司法中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后申请破产等。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来说,其他行业和制度的包容与完善也是相当重要的,通过引导和宣传消除大家对于个人破产的偏见,公平对待,才能最终实现个人破产的立法宗旨与目标。

个人破产的目标在于:对于诚实勤勉的债务人,因正常商业风险或其他正当原因而陷入债务旋涡,符合破产条件的,个人破产依法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对于那些试图逃废债的“奸商”,个人破产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其恶意讨债在法律上不可能实现。其作为自然人退出市场的一种机制,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债务人重生具有重要意义。但一项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阻碍,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汲取国外有益经验的同时,立足本国国情,建立配套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寻求个人破产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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