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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研究

2021-11-22国雨晴

北方经贸 2021年11期
关键词:优惠税收补贴

国雨晴

(哈尔滨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25)

一、绿色创新与传统创新的区别

传统创新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了获取自身的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了对自然资源的影响,造成工业企业的高消耗和高污染,并且逐渐增大的创新强度更容易加深环境的破坏程度。传统创新这种非持续性生产过程,在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的同时,排放大量的废弃物,逐渐超出自然承受能力,激化了环境资源有限的矛盾,始终是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背离的。与传统创新不同,绿色创新是在创新过程中引入生态学思想,在技术设计的过程中综合考虑技术的实用性以及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实现生态文明、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等多元价值。绿色创新在保护环境的条件下,为经济发展提供自身力量,也能逐渐改进传统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企业由从前的粗放型、资源型向生态型、知识型转化,改进技术实现废物循环,推动企业由“灰色制造”向“绿色制造”转型。

二、理论分析

绿色技术创新本身具有正外部性,当一项新技术创新进入市场中,大部分的创新知识变成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作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得到的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并且在绿色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生产周期较长,由此产生的高风险会使有些企业更倾向于对新技术的模仿和复制,造成市场失灵。由于创新成果易于被其他企业模仿,企业承担了进行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的所有成本,却没有获得相应的绿色技术创新的收益。企业的正外部没有得到回报,损害了企业可获得的利润,对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研发的动力造成一定影响。根据技术创新理论,政府应当以财税政策等调控手段,对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干预,修正市场中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失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企业的损失,增加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收益。有的企业只停留在产品使用的绿色上,而忽略了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产生的负外部性也需要相关的财税政策来限制企业行为。

政府对企业实施财税政策的政策工具主要有三方面,即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是政府转移支付的重要手段,常见的财政补贴有节能技术改造拨款、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等,以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产品研发。税收优惠政策采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减免增值税、环保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等形式,激发企业绿色创新的活力,促进企业进行绿色转型。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也在不断健全、完善,扩大绿色产品消费市场,促进了绿色技术创新进程。

三、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奖惩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主要以积极激励的形式,向开发和使用先进技术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但许多大型企业仍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大量污染气体和工业废水,没有对采用过时技术的企业实行有效限制。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应是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只关注到眼前的利益,而没有从环境大局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生产经营。并且,目前的政策大多侧重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鼓励,实施税收抵免、设备折旧方式、降低税率等优惠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没有对能耗高、污染大、技术落后的老旧企业进行相应的税收惩罚,导致企业认为是否采用环保技术对所得的税后收益影响不大,而且打击了企业的绿色创新热情,企业对于进行主动减排治污无动于衷,最终使得国家颁布的绿色财税政策流于形式。

(二)财政补贴未能有效利用

2019 年,针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补贴强度和2018 年相比,退坡幅度达到了50%。虽然补贴出现滑坡现象,但这种调整就是提高技术门槛要求,逐渐淘汰技术落后企业,并且倒逼技术落后企业提升核心环保技术。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缺少完善的监督、甄别机制,个别企业会利用制度漏洞,套取政府补贴款项,国家的补贴资金没有流入到有真实需求的企业,最终导致企业的研发创新缺少资金支持。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大多数企业依靠政府研发补贴来实现前期研发,在财政补贴拨付和使用的环节还存在诸多监督管理方面的不足,这会不可避免地造成财政补贴资金配置低效率。在我国企业绿色创新过程中,创造成就最多的企业大多为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有的大型企业也会购买中小企业创造的绿色技术来提升自身的绿色生产能力。大型企业自身进行研发所消耗的资金远比购买专利等花费得多,使得大型企业更容易失去绿色技术创新的活力。反而具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来自政府的资源扶持,财政补贴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说明我国技术创新补贴结构大多侧重于大型国有企业,却忽视了创新能力强、财务风险低的大量中小企业。

(三)税收优惠缺乏针对性

我国日前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初步形成多方式的税收优惠体系,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但是在绿色技术方面的税收优惠仍然有欠缺之处。一是为鼓励行业发展的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额抵免等税收优惠的方式是具有普惠性的,这些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缺少更多的针对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大多在于鼓励企业进行绿色转型,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并没有实质性针对企业自身进行绿色技术研发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最终应落实在绿色技术研发项目上,而不是企业上。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分散,大多都包含在环境保护和企业技术创新政策之中,更侧重于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环节仍存在缺位现象,因此在促进绿色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实施效果其实并不佳。

(四)政府绿色采购机制不健全

绿色产品在进行生产时,应用绿色技术增加了绿色产品的生产成本,最终会引起绿色产品的初始购置成本提高。即使国家部署了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任务,倡导企业绿色发展的各种政策,但许多企业仍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选择不使用绿色产品,避免在初始磨合阶段发生额外的费用,或不能接受绿色产品较高的价格,导致市场对于绿色产品的需求量较低。因我国政府绿色采购起步较晚,故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关键问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绿色采购清单范围较小,主要都体现在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上,对占到政府采购资金规模70%以上的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实际涉及的并不多,导致工程和服务的绿色采购行为缺乏政策执行的依据。二是清单采购机制更多关注产品应用是否环保,而在产品研发、生产、包装、回收等方面却缺乏关注。即使有关政策将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绿色环保要求纳入采购管理的范畴内,但覆盖行业和范围也十分有限,未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绿色产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导致采购政策对绿色产品的引导不显著,从而影响了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决心与动力。

四、发展对策

(一)引导多方研发资金投入

绿色技术研发面临大量的资金需求,企业大多选择借款为首要的资金来源。虽然颁布的政策给绿色技术带来利好的信号,但绿色技术研发风险高、周期长,并且企业在进行研发时大多保留核心研发信息,金融机构很难接触和了解研发信息,主体间的信息壁垒使其产生了金融机构的惜贷行为。因此,政府要发挥“无形之手”来刺激金融机构,适当的财税优惠会鼓励金融机构放出资金支持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政府需要根据企业个体特质、金融机构情况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激励政策,避免“一刀切”的政策,合理选择恰当的激励方式。成长期企业盈利能力和融资能力较弱,研发资金难以获得,要加强对成长期企业贷款的优惠力度,并以财政补贴为主、税收优惠为辅的政策扶持结构弥补企业缺乏的资金。对于成熟期企业来说,融资能力相对较强,过度的政府投入反而会产生寻租现象,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调动社会各层级部门的积极性,根据地区特色制定和研发相关的差异化财税政策。并发挥各层级地方财税支持的拉动效应,利用市场已经成熟的条件来拉动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进入绿色产业,引导更多类型的资金,多渠道地投入到企业绿色技术研发上,帮助企业的绿色研发项目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加强我国绿色技术创新能力,以实现绿色发展。

(二)加强补贴经费的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绿色技术创新信息共享、评估推广等透明、公开的信息平台,将有关绿色技术创新的政府补贴信息公开,公布符合补贴的具体要求,企业可以及时获取补贴信息,以此积极培育和发展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将企业的环境信息透明,以便进行检查和监管,防止监管不力、政策缺乏透明度等造成的政府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公开披露绿色补贴款项的分配信息,实现分配全过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二是将科研补贴经费有选择地批给有研发能力的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在进行资金资格审批时严格把关,不仅考虑企业的现金流量、营业利润,也应将研发能力、研发条件和企业征信情况纳入审查范围,对于研发能力不足、征信情况不佳的企业不提供研发补贴资金。三是加强对政府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完善补贴资金监督机制。建立绿色技术补贴拨款专用渠道,跟踪补贴资金的流向,制定全面的绿色技术专项资金的划分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的绿色技术研发用途,加强事前监管力度,完善事后检查机制,让补贴资金能够落到实处。严厉打击恶劣的骗补和寻租行为,对研发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分环节拨付补贴,监管部门要进行定期抽查和评估,一旦发现存在不合理使用政府补贴的行为,停止拨付经费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实现对绿色技术创新政府补贴资金的全方位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的高效利用。

(三)强化税收优惠的绿色导向

一是政府可以在税收制度中加入更多的具有针对性、持久效果的税收优惠与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有关的政策。二是针对技术创新的研发前期、技术转化等环节,加大税收优惠的减免力度。在企业创新中,税收优惠政策应渗透到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有些技术在应用上可做到环保、绿色,但在生产过程中仍会存在轻微污染现象。因此,从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要全阶段制定差别化的税收优惠,做到有奖也有罚。学习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方式,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在进行研发前期的税收负担,分担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又可以在成果转化后以减免的方式让渡创新结果产生的利润。除此以外,政府还可以对科研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个人获得的科研奖金或绿色专利所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能够将绿色创新项目收益用于再投资研发的个人,给予个人所得税免税或退税优惠。

(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将政府采购需求与绿色技术、绿色标准推广结合起来,能够激励企业自主改进生产方式,从源头提升绿色创新能力。在社会绿色发展的进程中,政府绿色采购应该充分发挥在绿色产品市场化的引领作用,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从消费端引领生产方式绿色转型,为绿色技术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关键在于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法》中相关绿色采购的内容,设置详细的绿色产品标准。在采购需求标准的制定中,综合考虑绿色产品有关的研发、采购、使用、维修、回收等所有环节,不同的采购品有不同的审查流程。逐步扩大绿色采购范围,不仅要向工程和服务领域拓展绿色采购范围,更要注重绿色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扩大清单范围,加大对绿色采购的支持力度,在技术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提高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实现绿色政府采购,倡导绿色消费观念,发挥绿色技术开发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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