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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11-22江苏东衡会计师事务所

财会学习 2021年1期
关键词:债权人财产监督

江苏东衡会计师事务所

引言

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环境中,企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如果企业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将很容易被市场淘汰,为了偿还企业背负的巨额债务,维护债权人的权益,通常要进行破产清算。财务管理在破产清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当前破产清算实践中,还存在会计处理缺乏规范性问题,并且一些企业管理者对财务管理框架缺乏正确认识,导致管理框架不够合理,整体财务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监督,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对破产清算实践中的财务管理问题与对策进行深入探究,在有效处理各种财务问题基础上,促进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高效推进。

一、破产清算基本内容

所谓破产清算,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之后,由清算组暂时接管公司,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评估、分配以及处理等工作。清算组主要由股东和有关机关人员(政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专业人员(评估师、律师、会计师等)组成[1]。企业破产主要就是管理人员由于经营不善等造成企业发生资不抵债的现象,最终导致破产。企业破产需要先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要求对外宣告该企业破产,之后由法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分析破产企业实际财务状况,对企业财产实现合理、合法的分配。企业财产清算期间,需要先评估破产企业资产,对作价处理方案进行制定,然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查清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和财务情况,及时变价出售相关资产,同步管理好破产期间涉及的各种基本费用,对资产分配方案及时作出调整,最终依据相关顺序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

二、破产清算实践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

(一)破产清算中会计处理不够规范

目前我国对企业破产方面的会计处理原则和规范还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并同步对会计实践工作提出了更加深层次的要求,然而部分管理人在会计处理实践中,仍然不够关注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导致会计处理由于缺乏规范性而影响到财务管理效果,这一问题引发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设置会计科目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实现科目的合理化设置,致使有会计信息反映的内容不够准确和全面;②管理人需要与破产企业做好账务衔接工作,然而在实践中还有不规范操作的现象,比如破产企业的一些会计账目需要向破产管理人对应账户当中过渡时,国家相关法律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实践中操作者并未按照法律规范操作;③会计处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实际上仍然有部分会计从业者自身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进行账务处理期间随意性强,无法保障财务管理质量[2]。

(二)破产清算相关的财务管理框架不够合理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要对破产企业的印章、会计账簿、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档案资料等进行接管,对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进行管理并根据方案进行处理,并同步拥有破产企业相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决定权,有权决定并干涉债务人平时必要的资金开支,可代表债务人参与到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当中。因此,管理人从法律层面上看,其在破产清算中占据主体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本质上其属于新组成的领导管理体,要基于其需履行的职责,完善建立财务管理架构[3]。但实际上又因为管理人具有一定临时性,此机构组成成员来自多个企业或者部门,组织协调性和合作性不高,导致破产清算期间所设立的财务管理结构缺乏科学性和完善性,同时也没有健全的内部审批制度,权责分配缺乏合理性,同时管理人会为了减少破产费用,减少所聘用的员工,出现一人多岗问题,还有部分管理人可能会继续按照破产企业既有管理架构相关模式进行管理,运行效率极低,还会增加发生舞弊等恶性问题的风险。

(三)财务管理缺乏有力监督

通过研究相关法律制度,可以发现破产清算组在财务清算工作当中具有很大权力,若不能强力有效地对清算组加以监督,很容易滋生腐败问题,造成破产企业资产流失。债权人管理委员会和审计部门是对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和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组织,其监督权利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破产清算环节中,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整体监督力度不足。债权人委员会自身肩负的监督职能,本质是站在债权人角度对债务人财产处分与管理以及破产财产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基于近年来法院所受理的诸多破产案件来分析,大多数破产企业是因为长时间的经营不善,或者企业已经保持长期停产状态,这类案件的关键债权人就是银行,由于破产企业没有能力将借款全部还给银行,此时银行或许已经对这类不良贷款实现了坏账准备计提,或者在银行改制期间,部分贷款已实现核销[4]。同时,很多国有破产企业的资产占比最大的是土地资产,而国有划拨土地无法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因此银行债权受偿概率比较小,这样就降低了银行的监督动力和积极性,具体工作开展中不会投入过多精力开展监督工作。审计部门从监督层面看,其在清算过程中,主要负责审计管理人的清算负债、清算财产分配以及清算损益等工作,促使破产财产分配、处置均合理合法。此外,审计部门还需审计土地收益、土地分配以及土地使用等非破产财产,并要通过审计判断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职工安置费等计算是否准确等。这些监督看似非常有利,但是在破产实践环节,审计部门具有非常大的工作量,很难对所需审计信息进行一一查实,所以一些审计人员就会通过抽查形式进行审计监督,导致给个别集体或者个人留下舞弊空间。在进行审计监督工作期间,票据还有档案资料属于关键性依据,但是现实中如果出现伪造票据并且相关票据已成票实,或者档案资料存在人为作假问题,那么就导致审计工作具有较大局限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审计监督职能。相比上述两种监督,公众监督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但是由于破产清算程序实现正式开启后,目前没有公开渠道可以使民众对破产企业相关财务管理资料进行获取,缺乏相应的公众监督平台,所以公众监督力度薄弱,债权人利益存在受侵害风险。

三、破产清算实践中优化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规范破产清算中的财务处理工作

为了有效提升破产清算环节财务管理质量,需要充分保证此阶段会计处理具有高度规范性,在此基础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处理过程规范。首先,在设置会计科目时,需要充分依据破产清算对会计核算提出的要求进行有关科目的增设与合并。其次,充分按照国家对破产清算环节提出的会计处理要求,处理管理人和破产企业之间的财务衔接问题。最后,要对清算人员加强廉政建设,全面提升参与清算各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力。在清算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归置档案,加强资料管理,确保破产清算企业财务信息的完整性。

(二)健全财务管理框架

为了有效提升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财务管理质量,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框架,有效提升清算效率,最大限度地杜绝舞弊现象发生。管理人需要按照内部控制相关原则设置财务管理框架,并严格依据制衡、精简、透明、高效、科学等要求,进行内部管理岗位的设置,尤其要关注遵循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要求,保证出纳和劳资、出纳和会计等岗位之间的有效分离,明确不同岗位各自职责权限,防止出现权责集中、职能缺失或者交叉等问题。同时,要在业务流程以及权责分配等层面健全的制定科学化工作机制,实现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以及协调,提升整体运行效率,完善并优化内部审批制度。

(三)加强财务监管

为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在破产清算阶段充分加强财务监督工作,尤其是人民法院需要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对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加强引导,构建集债权人监督小组、政府部门和人民法院为一体的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提升破产清算环节会计工作开展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时,要深刻认识到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切实发挥好外部监督价值,在监督体系当中引入新闻媒体、社会群众等,通过舆论监督形式最大程度堵塞破产清算环节存在的会计工作漏洞,全方位保障破产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人民法院和相关机构可以积极利用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破产企业相关信息公示网络平台的建立,将破产案件从受理到破产清算终结期间涉及的可公示文件资料在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包括破产宣告裁定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机构名称、评估机构名称、管理人决定书、职工债权计算表、职工安置费及经济补偿金计算表、债权人申报债权表等,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有力监督[5]。

结语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面临着诸多财务管理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有效提高破产清算工作质量,需要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者在工作中及时吸取教训,做好总结,不断优化财务管理。在破产清算实践中,相关管理部门需要规范会计处理工作,健全财务管理框架,强化财务监管,充分维护债权人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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