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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控

2021-11-22吴丽娜

北方经贸 2021年7期
关键词:代码合约区块

吴丽娜

(山东大学,山东青岛266000)

一、智能合约合同性质之证成

区块链智能合约如今应用广泛,但其法律性质仍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是否为法律合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传统合同的核心是追求实现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侧重意志的实现,且围绕该意志的执行产生法律架构。智能合约则与传统合同不同,意志成为代码,依赖机器软件执行。此外,还有托管说、自助说、程序说以及完全协议说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其应纳入合同法框架,为法律合同性质。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地位结构及法律属性关乎当事人法律关系认定、纠纷解决机制及规制进路选择,意义颇为重大,关系风险防控。其性质是否属于法律合同,从以下两方面论述。

(一)合同法律关系

智能合约能否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对参与者产生拘束力,可先从合同法律关系着手论证。首先,从主体看,智能合约的参与主体并未超出《民法典》第464 条规定的民事主体类型。此外,智能合约虽可自动执行,但合约主体意思表示仍起关键作用。一方面,区块链网络中的代码为一方意思表示的体现,通过技术人员将意思表示以代码嵌入。另一方面,需有相应主体通过识别二进制代码认可合约内容,方使合约成立。其次,从客体上看,存在智能化财产。技术人员以代码形式将财产存储在区块链上,构成虚拟财产等各类信息。最后,智能合约存在权利义务内容。满足一定条件方可触发机制执行,即履行义务方可拥有相应权利。尽管智能合约实现合同目的与传统合同的方式不同,但从本质上讲,依赖智能合约,消除中介对合同履行的干扰,去中心化,保证了合同目的的实现,这种履行方式与传统合同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智能合约“要约—承诺”构造

智能合约是否属于合同,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智能合约是否拥有传统合同订立所要求的要约与承诺,故仍有必要考察智能合约的成立构造。一方面,就要约来讲,根据《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求意思表示具体明确,为了使代码正确,且在条件达成时自动履约,智能合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此外,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智能合约恰是启动后双方无法阻止的执行机制,智能合约的发布人具有一经发出即受智能合约约束的必然倾向。另一方面,就承诺来讲,根据《民法典》第479 条规定,承诺人的承诺从技术角度看,在于通过电子签名或者其他手段调用并且执行相应代码,从而实现意思表达。虽然智能合约的要约与承诺与传统合同并不完全适配,但只是在基本形式上辅以了技术手段,使得要约与承诺更加可视化,便捷化。

二、智能合约存在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要明晰智能合约存在的问题,需理清智能合约特点及运行机制,以此作为分析基础。从合同角度看,智能合约旨在通过响应特定信息来执行协议,可以把智能合约的运行机制想象为含有价值信息的加密盒,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可以被解锁。其工作原理与“if—then”语句类似,首先,签约方匿名化地将合约以代码形式写入区块链,合约展现在公开账本中。其次,相关合约编码在全网验证节点被验证。最后,预设事件(如价格、特定日期、数量)被触发,合约自动执行。可见,智能合约具有匿名化、去中心化、自动化、不可篡改性,虽属于合同性质,但具有与传统合约不同的特点,为此存在诸多特类性风险。

(一)智能合约运用中的现有相关制度缺陷

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可以参考《民法典》总则及合同编中关于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生效原则、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及救济方面的规定。电子合同适用问题,可参考《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智能合约中其他适用问题,可参考其他民事法律中的类似规定,但是现有法律对智能合约的规制仍存在缺失。一是合同性质的法律制度未涉及智能合约。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并未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法律合同说”“辅助工具说”“新形式说”等诸多争论。合同主体的认定未涉及人工智能主体,尤其是注册用户与操作用户不同的特点。电子区块链上虚拟资产是否属于合同客体需要进一步明晰。二是意思表示生效规则与智能合约并不适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智能合约的要约和承诺一旦作出即自动执行,难以适用《民法典》的撤回和撤销规则,需要单独进行解释。三是智能合约的履行与救济存在特殊性,现有制度难以救济。智能合约履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损失不可逆,传统合同救济制度难以弥补及救济。

(二)技术风险

智能合约依赖区块链技术建立,从成立到履约离不开代码及算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技术问题。首先,技术的本身可能会存在代码瑕疵及漏洞。其次,法律语言与密码学的对应过程易出现问题。智能合约的编写在于程序员将相应条款转化成计算机语言,由于专业的分野,存在技术人员理解或编写错误的问题。再次,难以保障技术人员会错误提供非法用途代码,甚至故意为之留出漏洞风险。此外,智能合约的顺利进行,有时需要引入第三方的链外信息,此时容易出现漏洞,造成合同当事人的巨大损失。

(三)衍生性风险

首先,智能合约若出现问题很难依照传统救济。智能合约的合同当事人具有匿名性并且系统自动执行,无传统法律意义上的中止。其次,虽付款条件被触发后,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支付性,但多数情况下因资金流转问题,付款人预设账户并未留存足够资金,强制执行力有限,自动付款指令易落空,此后的救济难以为继,法院的官司并不因此减少。再次,信息数据泄漏的风险不容小觑。由于区块链技术的本身特性,在区块链上的代码需要真实有效,信息被可视化地以代码形式展现在区块链上,可以被翻译成常用语言,难以保障信息安全。最后,智能合约的开发与适用无疑要承担更多的合规及法律风险责任。智能合约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价值转移与资金联系,可涉及证券、基金等各个方面,会引起全球范围内所涉区域的司法监管。

三、智能合约的风险防控

虽然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相比,格式、确认及同意方式、执行效率、付款方式及费用等均不同,存在诸多差异,但智能合约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通过数字代码形式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本质上仍属于合同。在传统合约规制已经如此完善的今天,如何处理好智能合约和传统合约的关系将是合约各方需要关注的事项,在法律、技术及管理机制上,运用智能合约时提前将适用法规、技术漏洞及管理方式内嵌其中,防控风险。

(一)法律之治

1.智能合约规定的完善

一是要明确合同的外延。《民法典》合同编第464 条对于合同的规定并没有将智能合约排除在外,前述已经论证其具有合同的性质。故建议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智能合约属于合同之范围的条件应有相关规定。二是依注册用户判断主体适格性。立足于对智能合约订立特殊性的考虑,建议根据用户在智能合约平台注册来判断主体的适格性。三是明确智能合约的电子代理人规则。将代理人资格扩大到电子代理人,借助代理机制、代理主体和代理责任承担规则,适用于智能合约,是故如果智能合约的提供者本身没有问题,电子系统出现瑕疵漏洞时,应由该第三方承担责任。四是明确智能合约的救济。若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可尽快救济。合同虽无法中止,但是可在履约完毕后,完善返回原状机制。

2.适用于智能合约的特殊规则

一是充分运用意思表示方式独立解释规则。针对智能合约合同明确解释规则。智能合约的行为性质和目的也可以成为合同解释的内容,可根据智能合约执行结果探析当事人缔结智能合约的目的来对合同进行解释。二是弥补智能合约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和撤销适用。智能合约的要约和承诺虽难以撤回和撤销,但并未超出合同范畴,并未损害意思自治。不可更改是智能合约的技术特点也是其优势所在,智能合约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成立的。鉴于意思表示错误的更正对智能合约来讲,产生的代价巨大,故可采取一定方法,如加入应用程序代码接口,对接现实中影响合约的各种客观因素,或者在履约时出现错误时,存在替代合约接口,替换一份新的合同,启动备用方案。三是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认定。给智能合约应用带来更多保障,如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认定区块链上的电子证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3.司法机制的救济与保障

区块链世界虽奉行“代码即法律”,技术规则及算法决定智能合约的运行,但法院最终保留对智能合约法律效力的管辖权。首先,加强“技术翻译”,使得法官和律师可以明晰代码意义。其次,承认代码系合约表现形式,代码认定为“语言”,深化此种语言研究,认可代码作为承载意思表示的效力。再次,破解智能合约匿名性,追踪到违法犯罪嫌疑人,确立交易方资格,方便及时确定管辖权,从而启动诉讼,对假名的交易方进行救济。最后,即使智能合约允许基于第三方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系统,法院也可以裁定或判决争议系统预言机所做的任何裁决无效。

(二)技术防控

智能合约依赖于互联网及区块链技术,归根结底属于技术组合,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制度规则进行规制,实现提前预防或救济,但是仅通过司法治理并不现实,为此,需建立技术监管的思路,以技术展开自治自救机制。首先,科学研判风险,对可能产生的技术风险进行汇总归类,建立风险数据库。可实现对大规模网络的主要数据的监测和预警,动态监测及时抓取入库,通过算法建立风险(如技术、言论、商业、秘密等)数据库,预防漏洞与风险。其次,对区块链技术展开标准分析,通过数据汇总、多方会谈及科学分析,建立区块链及智能技术的产品及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尽快筛选掉名不符实的企业,提高技术站位。此外,开展与智能合约相关应用技术的研发,如数据存储、算法加密、自运行、共识共谋等。再次,在设计智能合约的区块链代码时,引入人为决定因素。最后,在技术基础上,结合互联网通信技术,尝试关联匿名用户与实际用户,数据抓取当事人的网络行为轨迹及社会关系,算法分析其现实活动行为,实现技术内部的从暗到明,由明到暗,推进区块链的实名制管理。

(三)管理机制

智能合约在实践中方兴未艾,存在法律性质定位不清及风险突出的问题,但总的来讲,问题并未频发或可控制在小范围内解决。并且由于技术的专业性,管理人员对技术的学习存在难度,还存在管理叠重或真空的界限不清问题,导致管理机制积极性不高,重视性不足,措施感不力。为此,应提高管理积极性,相关职能部门尽早介入,提前介入。针对上述所有的智能合约风险进行预防性管理和规制,动态评估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发展路径,掌握发展规律,提前做好技术评估、技术监测和发展方向预判,以防在区块链智能合约重大事件发生时,有规章可循,有技术卡位,探索合适的参与角色和管理机制,让智能合约服务更好地走进人们的生活。

四、结语

基于智能合约的特性,合同依赖数字代码形式,一方进行嵌入,另一方在认可后可快速执行。合约的自动执行机制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效率,其可以通过区块链代码技术将各类条件及资产嵌入区块链,形成智能条款或者智能资产,并且随着技术发展,智能合约有望在各个领域实现长足发展。但就实践来讲,对于智能合约的研究还远远不足,为此,对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风险及风险防控进行了梳理,认为其应在现行合同框架下进行规制,拓宽现有条款,未能规制的进行适当解释,但是只是从宏观上论述了法律之治、技术防控及管理机制,未能细致展开相应论述。随着技术的发展,智能合约在各领域的进一步应用,可以设想,其不再是传统合同之外的偶然适用形式,会成为合同订立的常态化模式,需要进一步对相关风险进行精细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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