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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界定的困境

2021-11-22

当代旅游 2021年9期
关键词:参与性界定商户

祁 军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兰州 730000

引言

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界定的缺乏,会导致外来商户及旅游企业取代当地人民在文化旅游资源经营中的主体地位,这既无法使当地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得到有效开发与利用,同时也无法确保商户及旅游企业在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发展与保护的融合,导致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地过度开发,进而使得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丧失其传统文化价值,最终造成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发展受打击的局面[1]。因此,加强对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的界定既是保护当地居民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得到合理开发与利用的重要方式,探讨分析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界定中存在的困境,是解决产权界定问题的重要前提。

一 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界定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开发合的理性

旅游资源开发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挥特色旅游资源吸引游客,激发出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而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做到合理适度,否则将会对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特色文化价值产生影响,不利于特色传统文化的保护。而做好对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的界定,能够确保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不被过度开发,在发挥旅游资源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能够保障其文化价值。只有做好产权界定,才能保障产权制度的制定效果,才能确保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得到有效开发[2]。

(二)有利于保障健康持续发展

不加约束的旅游开发带来的后果不言而喻, 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不仅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同样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价值,加强对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的界定是约束过度开发行为,保障文化内涵价值的重要方式,也是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关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中传统文化旅游业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因此,很多地区为了实现进一步的经济发展,会对传统文化旅游资源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导致当地旅游资源开发出现过度且混乱的情况,长此以往,将会导致地区经济发展与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失衡[3]。明确的产权界定能够明确利益各方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责任、权利,能够对其开发行为产生有效约束,进而实现旅游产业发展的合理性,既能够解决当地经济发展问题,又能够保障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提升收益分配公平

旅游收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一直是旅游产业发展中存在且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问题,造成收益分配不均的主要问题就在于旅游资源产权界定不明确,没有形成系统且公平的收益分配体系。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是公共资源的一种,通常由外来商户或旅游企业进行旅游资源开发,而当地居民则以土地租赁、打工等方式参与开发过程。这种现状导致当地居民的收益明显低于外来商户及其他旅游公司,同时当地居民在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从参与层次较低,得到的收益比例较低。形成了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最大收益者成为外来商户与旅游公司,而当地居民却背负着破坏传统文化资源及传统自然景观的最大恶名的现象。收益不均的现状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产权界定,它能够保障当地居民主体地位的发挥,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旅游资源的文化价值,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当地居民的收益。

二 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界定的主要困境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困境

法律方面存在的障碍主要体现于传统文化资源产权界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缺乏,虽然在过度开发、商业化问题严重等情况的影响下对风景名胜等产权界定做出了明示,但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是否属于该范畴却没有得到体现。明确法律规定的缺乏成为传统文化资源产权界定中的主要难题,相关地方政府及企业在实际界定过程中无法根据法律规定做出明确批示。因此,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到底是公共性资源还是当地民族共有性资源还存在较大争议,因为缺乏明确界定,很多旅游向商户依然能够肆意地用公共资源对传统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4]。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乏直接导致了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界定无法明确进行的问题出现,系统化的法律条例又缺乏了对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所属地区居民产权主体的重视,从而导致了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在产权界定中的混乱局面。

(二)制度方面存在的困境

传统文化具有公共所有、国家产权主体的特点,因此,在对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产权界定中,主体依然为地方政府,存在这当地居民个体产权缺失的问题。因此,对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导致传统文化旅游地区当地居民的产权主体得不到真正保障。当地居民无论是在旅游产业地开发、发展中,还是在于外来商户的洽谈中都无法保障当地居民作为产权主体所对应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他们根本无法真正参与到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经营等任何一个环节中,在整个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都无法发挥出其产权主体的牵制与监督作用。这一情况的客观存在将导致传统文化的传承者与使用者的相关权益受到影响,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过程中都将面临着积极性丧失的问题。此外,传统文化旅游地区居民个体产权利益的保障及其主体地位的体现,不能局限于投资方及外来商户的补贴, 更重要的是当地居民与政府、投资商、开发商等多方的协调洽商[5]。很多地区的村委会等机构及当地居民都缺乏相关意识与能力,在与外部商户进行洽谈的过程中无法有效准确地对产权主体述求及利益分配述求进行表达与争取,这也进一步加剧了产权界定的难度。

(三)社区参与存在的困境

社区参与性指的是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地区当地居民对发展旅游产业的开发及自身对旅游产业开发的想法及利益述求等多种内容。社区参与性的提升,有利于在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中更充分准确地体现当地居民的意见与看法, 对于缓解当地居民对旅游产业开发的抵触心理与矛盾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很多地区当地居民的参与性都不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因为认识水平的局限性限制了当地社区参与性。同时,还有部分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中存在这开发商或当地政府限制当地居民参与的情况,当地居民只能参与规划、计划、建议等边缘性开发项目中,无法真正参与到利益分配等核心问题中,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控制权依然被政府及外来商户占有。无论是意识缺乏导致的参与性不足,还是政府及外来商户对居民参与性的限制,都会因为当地居民参与度不足出现利益勾结、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出现,成为产权界定的有一大阻碍[6]。

三 结语

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重点在于利益分配方面,综合我国各大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产权界定经验可知,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在产权界定中普遍都在法律、制度、社区居民参与性、价值评估全面性等方面存在阻碍,导致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长期存在且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进而导致外来商户在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代价较少,而当地居民却无法真正参与旅游开发及管理中,逐渐沦为当地旅游资源开发的局外人,不利于传统文化旅游资源在开发与保护上的平衡,也不利益传统文化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加强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产权问题的界定需要从落实法律、完善制度、提高当地居民参与性、保障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价值评估方式及内容的全面性等方面入手,达到保障当地居民利益及实现当地旅游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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