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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条款信用证实务探讨

2021-11-21方燕旎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8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保函进口商

文/方燕旎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广泛,贸易双方可就信用证中的付款方式、提交单据等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拟定信用证条款。实际业务操作中,受买卖双方支付习惯、所处交易市场、商品特性、货物流转特征等因素的影响,进口商有时在信用证中添加非单据化“合同条款”的要求。由于信用证“合同条款”内容的存在破坏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开证行一般会拒绝开立此类条款。但在全球日趋复杂的贸易背景下,对于“合同条款”一味拒绝是否仍然合适呢?本文将以“通关条款”信用证为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通关条款”信用证

“通关条款”信用证一般适用于海产品贸易。该类贸易的进口商,主要顾虑在贸易过程中由于海产品存在质量或卫生问题而无法完成通关事由。海产品入关时,进口商在通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信用证内规定的所有正本单据。若出口商将相符单据通过开证行放单给进口商,即使进口商还未完成通关,开证行也需对该笔信用证进行承兑并承诺在到期日付款。此时,若进口商因进口货物存在质量或卫生问题而无法完成通关,即无法取得货物时,也仍需支付信用证款项,造成其钱货两空。

为避免此类情况产生,进口商或会要求开证行开立如下合同条款,即“通关条款”,“IN THE EVENT THAT GOODS PERTAINING TO THIS LETTER OF CREDIT TO BE REJECTED BY HEALTH AUTHORITY IN CHINA,THE BENEFICIARY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RETURN OF GOODS,AND THE APPLICANT DOES NOT HAVE TO PAY”(如果该信用证下的货物被中国卫生局拒绝,出口商将负责货物的退回,进口商无需支付)。

“通关条款”服务方案

笔者认为,对进口商要求在信用证中开立上述“通关条款”应深入挖掘其真实意图。通常而言,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加入“通关条款”的目的是出于贸易行业惯例、诚信和风险防范,并希望通过此项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贸易行为,达到保质、保量进口的目的。但站在开证行的角度,信用证中的规定则不应涉及这些“目的”,而应仅基于单据本身。那么,是否能将“通关条款”转化成银行可实际操作且可满足进出口双方彼此需求的处理方式,在解除客户顾虑的同时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银行业务竞争力呢?笔者提出以下方案供参考。

方案一:完善含有“通关条款”信用证的拟定

方案内容:鉴于上文所述的较为常见的“通关条款”不涉及信用证单据本身,不便于开证行对于信用证的执行,可考虑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方式对该条款进行补充或细化。具体可将“通关条款”细化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规定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将单据释放给进口商以帮助进口商完成通关流程;第二部分规定开证行以进口商提交的检疫/海关通关证明作为付款条件;第三部分规定开证行在单据不符或进口商未提交检疫/海关通关证明的情况免除付款义务;第四部分针对进口商未向开证行提交检疫/海关通关证明但已实际完成通关的情况,规定出口商可凭出口商证明要求开证行付款。

方案评价:该方案根据ISBP745 V中的规定,对“通关条款”进行了必要及适当补充、细化,使开证行在执行“通关条款”的同时也能为进口商、出口商接受,从而可更好地满足开证行、进口商、出口商的三方需求。但方案的条款设计较为复杂,客户的接受度受到限制。

方案二:开立PARTA/B信用证

方案内容:针对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交的货物因存在质量/卫生问题而无法完成通关的担忧,可建议进口商开立PART A/B信用证。在PART A中要求出口商提交全部正本单据,进口商对相符交单支付一部分款项;在PART B中要求出口商提交由进口商转寄的通关证明,作为进口商对相符交单支付尾款的条件。

方案评价:正本单据若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直接予以拒付,从而可保证进口商拿到的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同时出口商也可以先拿到一部分款项,因而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但该方案也存在一定的缺点。首先,若进口商通关不成功,即使没有损失全部货款,也损失了PART A下支付的那部分货物款项;其次,由于信用证结构变得较为复杂,寄单及款项都需分两次进行,客户的接受度受到限制。

方案三:开立全套正本单据自寄+通关证明条款

方案内容:进口商开立“通关条款”的目的,是想先行拿到全套正本单据,并在通关后再进行支付。基于此,可通过改变信用证单据条款的开立结构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求出口商将所有正本单据自寄给进口商,以便进口商通关,且出口商要提交一个全套正本单据自寄的证明;其次,进口商在完成通关后,需将通关证明通过邮寄或EMAIL/FAX的形式转交给出口商,对此信用证内可要求出口商再提交进口商转寄的通关证明作为付款条件。

方案评价:进口商拿到单据后可直接通关处理,无需通过银行审单放单等过程,加快了贸易速度;信用证条款简洁,仅在信用证内进行一次到单、承兑及付款操作。但其缺点如下:对于开证行而言,由于信用证内单据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贸易真实性审核;对出口商而言,由于正本单据已放单给进口商,而能否拿到通关证明又取决于进口商,因而存在钱货两空的风险。

上述三个方案均是通过改变信用证条款或信用证结构来帮助进口商解决因无法完成通关而造成钱货两空的问题。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三个方案都需要提交通关证明,而通关证明一般是在进口商海关通关后才可获取,故此处颇有“软条款”之嫌:若进口商迟迟不将海关证明寄给出口商,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方案四:要求出口商开立质量/履约保函

方案内容:出于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交的货物存在质量/卫生问题担心的考虑,在货物价值很高,且进口商希望开证行予以审单的情况下,也可以安排出口商提交一份质量/履约保函,保证货物不存在质量/卫生问题。通过这种方式,进出口商可正常通过信用证进行贸易结算;若之后进口商无法完成通关,则进口商可根据保函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方案评价:进口商在通关上有了保障;出口商也无需面临“软条款”风险,还可以更快地拿到信用证下进口商的货物款项。其弊端在于,对进口商而言,若无法完成通关则需要通过保函进行索偿,索偿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而对出口商而言,提供保函则意味着要支付一笔额外的保函费用。

方案五:采用后TT+要求进口商开立履约保函的方式进行结算

方案内容:鉴于前三个方案都要求进口商先拿到全部正本单据,再将通关证明寄给出口商完成货款结算,即先拿单后付款,也可考虑以具有相似方式的其他贸易结算产品来解决买卖双方的贸易需求。其中后TT方式——让出口商直接交单给进口商,进口商成功通关后用TT的方式进行结算——不失为理想的选择。但采取后TT方式会使出口商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鉴此出口商可通过要求进口商提交履约保函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进口商拿到全套正本单据并通关成功后未向出口商进行支付,出口商就可凭借履约保函提出索赔。

方案评价:首先,进口商将开证费转换成为保函费,费用上未产生太大变化;其次,无“软条款”存在,保证了进口商、出口商双方的贸易利益。不足是,由于从信用证业务转成保函业务打破了双方的结算习惯,可能需要进口商、出口商重新进行协商。

对银行的建议

首先,当客户要求银行照搬某些合同条款时,一般存在下述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协商谈妥后的结果;一种是并未协商谈妥,等待银行给出最优解决方案。在处于第二种情况下时,银行需深入了解双方具体的贸易背景,设计出个性化方案来满足买卖双方的需求,以帮助买卖双方达成最终交易。

其次,在当今贸易形势多样化、竞争激烈化的大形势下,银行应对客户开立“合同条款”的要求进行分析、归类,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在深入了解客户开立“合同条款”背后的深层原因后,有的放矢地提出解决方案。

最后,本文所提供的处理方案表明,为满足诸如“通关条款”的合同条款背后的实质服务需求,银行的业务处理模式也需要由单一向多维转变,除适当对信用证结构安排进行调整外,还可通过与其他国际结算贸易金融产品的结合提供多种变通方案供客户选择,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当然,这对银行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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