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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

2021-11-21张潇月

市场周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小额当事人司法

张潇月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210023)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

(一)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诉讼程序。这一诉讼制度对于中国来说仍是必较新的制度。我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最早出现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不过,此时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用 “小额诉讼程序” 这样的说法。严格地将,立法上并没有给小额诉讼程序以明确的定义。直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 “小额诉讼” 这样的概念用法才被明确。

纵观历史上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过程,各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界定都有一定的不同之处。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导致的复杂社会关系,让司法实践中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长。司法实践中需要一种方便解决普遍的民事纠纷且能保障程序合法性的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在20世纪初的美国法律中就已存在,有的美国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非强制性的,允许民众通过简化过的诉讼程序实现其微小的权利。而有日本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存在事实上的和理想上两个层面的意义,而保障程序与诉讼便捷是其内涵。据此,在积极的司法改革中,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是让一般普通的民众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尽快地解决纠纷,并且享受国家的诉讼程序的保障。

国内一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立法上所规定的一种审理小额民事案件的程序,减少了烦琐的程序,具有高效性的特点。当然学界对此制度的内涵有许多不同的理解。比如从两个维度的视角分析小额诉讼程序,在广义层面该程序仅是涉案金额较小,而狭义层面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处理重大民事纠纷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根据目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被规定在简易程序中。与英美法系中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专门规定相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确立更像德国法律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设定。

(二)特征与价值

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小额诉讼案件适用范围特定。小额诉讼程序被设计出来就是为了解决数量繁多的简单民事案件。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作为被简化的程序,在适用范围具有两个层面的特点。一是适用案件类型的特定。二是适用的案件标的额的特定。小额诉讼程序用于处理简单的短时间内可以结案的民事案件,像涉及鉴定或者人身关系的复杂案件则理所当然不能适用。至于适用案件所涉及的金额特定就更好理解, “小额” 就是指涉案金额较小,即使适用简化的程序也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第二,程序具有简便性。小额诉讼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当事人诉讼的过程没有那么烦琐。第三,诉讼成本低廉。小额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在有限的时间内审结,诉讼快捷高效,节约司法成本。另外,因程序简单,当事人起诉应诉的成本也会相应减少。

小额诉讼程序体现的是一种 “亲近民众” 的司法价值。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意义,分别是提高诉讼效益,和保障诉权平等。如果诉讼程序经历的时间过长且诉讼成本过高就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会因为程序过于烦琐而放弃实现本应该享有的利益。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效率高是其特性,其主要通过限制上诉权、简化程序的适用等在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权衡上实现了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小额诉讼程序以快速解决民众纠纷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为目标,让公民更加容易进入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从而保障当事人诉权与实体权益。

二、我国小额程序的发展现状

(一)立法现状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进程,最初可以追溯到201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用5000元以下的金钱民事纠纷界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这一划分因没有考虑到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差异而饱受批评。《民事诉讼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后,终于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地位确定。不过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然一改以往的用简单的金额标准来界定是否适用该程序,但条文中不见关于案件适用范围、当事人救济程序等事项的任何踪影。据此可知,小额诉讼程序此时的法律规定是粗浅的,并不拥有详细的规则体系。

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以列举的形式明确可以适用该程序的具体范围,并规定不能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类型。根据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或者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中仅在金钱给付方面有争议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财产类案件,因为这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涉案财产的金额。例如一本具有收藏意义的书的价值就不能简单地按照普通书的市场价认定,而一旦涉及评估鉴定程序该案件就不能算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了。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在我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是单纯的金钱给付之诉。当案件满足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又符合标的额较小的,则强制适用小额程序。如果两个条件只满足一个,则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有义务告知当事人该类案件程序适用方面的相关情况,《民事诉讼法解释》还规定小额程序的举证期限由法院决定或者由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繁简分流的实施办法》),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作为改革试点。试点方案中扩大了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规定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若超出5万元但不超过10万的经当事人约定也可适用。其中还规定当事人的答辩期限缩短到了7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这是对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益的进一步规定。

(二)适用现状

近些年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很低,甚至司法实践中的法官更倾向于适用简易程序。许多数据显示有的地区的法院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在1.31%左右,远远没有当时预计的30%的适用率。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的特点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目前法律规定小额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司法实践中的审理期限与简易程序等同并未如预期缩短。而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不理想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结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不可否认的是调解具有尽快解决纠纷的优势,但没有实现小额诉讼的程序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当事人行使诉权。除此之外,值得关注的是物业管理纠纷占比很高且多为物业公司对居民个人提起小额诉讼。有的观点认为小额诉讼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减少法院负担提高诉讼效率,还在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这也从侧面表明小额诉讼并没有发挥让普通民众解决简单民事纠纷的作用。

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困境,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可以分别从立法层面与司法实践层面进行分析。在立法层面:第一,立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地位界定模糊。我国目前的法律是在广义层面上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却又试图在改革试点中发挥其将案件繁简分流的作用。或许在未来将会在立法上改变这一现状,但这就是许多学者认为的小额诉讼的独立性被限制。第二,相关的程序规则过于简化。这里的程序包括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过程的相关规定也并不详细完善。即使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也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比照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与简化裁判文书。例如第八条规定与第九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程序内容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这是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难以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原因。第三,救济程序本身的局限。一审终审让小额诉讼程序区别于其他诉讼程序,但是仅依靠事后救济的方式很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方面:第一,法官的考核机制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面对一审终审的制度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信访的压力,法官实际上不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更倾向于用调解方式结案。第二,当事人不愿选择适用小额程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程度不如法律工作者。在诉讼结果未知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一般不愿冒险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外,简便快速的程序不可避免会使案件的裁判存在错漏。在将纠纷诉诸法律的当事人眼中,裁判者的失误和程序规定本身的局限带来的消极影响可能会被放大,同时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

三、法律科技与法院信息化建设

(一)运用法律科技的必要性

在信息时代,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运用法律科技进行现代化法治建设成为必然。我们所处的时代数字科技正在飞速发展,以至于人们感觉每天都在见证历史。科技在改变生产方式的同时,也在改变着社会关系。法律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被科技所改变。法律主要解决社会生活中已经出现的矛盾与纠纷,然而这样传统的思维可能很难面对数字化时代出现的复杂现象。例如,平台经济作为大数据发展的结果催生出过去社会中没有出现的新的矛盾。像是之前的媒体有报道过外卖平台的骑手为了报酬,不得不违反交通法规来满足平台设定的送餐时间限制。还有的劳动者被他人撞伤之后放弃索赔,只因为若迟到一次则会失去并不算多的业绩奖金。平台利用其所掌握的数字技术将劳动者 “困在” 算法里,劳动者作为弱势的群体几乎毫无反抗的能力。公司或者企业很可能会为了追逐利益,不考虑国家的安全与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借助法律更深层次地规制行为主体,而不能一味地等待实际的问题与损害出现才去进行校正。拥有计算机算法技术相对于普通民众就拥有了 “权力” ,而目前法院或者政府并没有掌握更强的算力。因此,运用法律科技显得尤为必要。

(二)法律技术本质上是优化的工具

技术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生产生活需求,让技术服务公众的利益是法治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一环。从一开始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快速传播和统计存储,事实上利用信息技术为司法服务在我国已经有较长时间的历程。而其中需要明确的是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是更多担当的是辅助的职能,人类的社会生活不能被机器所支配。

(三)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

首先要明确科技并不是被期待用于代替法官的裁判。根据哲学相关理论,人类自身实现自由发展,整个社会才会全面地发展。技术的革新应当是被很好地运用于代替人类做重复的低效工作、存储人类总结的知识,而不是被期待裁判人类的纠纷。因为机器所具有的处理问题的能力是人类所赋予的,其判断基于大量数据材料,具有局限性。人类在设计这套处理机制的同时可能会遗漏数据,甚至输错数据。因此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科技的运用只是在人们需要作出决策时帮助处理材料,提供解决问题的选项,最终的决定仍需要裁判者作出。

其次,信息技术不断被用于司法服务。信息技术被用于司法服务的一个方面就是信息的快速传播与公开。裁判文书与庭审的公开直播让司法公正更为开放透明。另一个方面就是网上法庭的应用。从早年运用基础的网络通信工具进行审理,到专门的互联网法院的建设,新技术正不断被探索用于完善司法服务。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5G通信的发展带来的好处是,一些地区的当事人和律师利用网络平台就可以办理立案、材料收转、证据交换、联系法官等案件相关业务。除了传统的电子信息传播与处理的技术,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经过加密的信息技术库)的中心化应用是实现这些网上业务的关键。这两种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有助于法官更高效地作出正确的判断。其中已经被全国联合项目所开发的 “移动微法院” 更是在方便民众和减轻法院压力方面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在目前全球疫情暴发的背景下,真正实现了指尖上的操作就保障民众参与诉讼活动。

最后,运用现代科技的 “未来法院” 的建设已经不再是毫无进展的构思。我国法院目前对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符合它们各自技术特点的,也充分考虑到了技术手段与特定司法目的之间的适配性,使工具的使用具有了合理性。其中较为成熟的司法区块链系统包括北京和广州的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系统和网通法链系统。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处理大量的司法数据并通过分析,预测出满足特定条件时最终的决策供法官参考。区块链作为法律科技使司法材料文件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实现更为可靠的、私密的存储与共享。这两项法律科技的良好应用可以帮助裁判者更高效地作出判断,也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综合上述的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确立至今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在后疫情时代的背景下,法律科技对未来诉讼程序的影响不容小觑。正如郑戈教授所说的那样,无数的现象与证据已经表明法学在当今如果要面向未来,其实未来已来。因此,文章将基于法律科技的运用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来谈谈关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立法方面

1.明确强制适用与合意适用并立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所确立的二元适用模式在《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时并未被立法机关所采纳。文章建议应当坚定地采用二元模式,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其中关于强制适用,笔者认为可以运用法律科技来保障强制适用的可行性,保障实现繁简分流的效果。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须满足既是简单案件,又是小额案件的规定。标的额的大小容易确定,但是如何识别简案则可能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智能识别与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运用信息技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简案供法官参考。这样的基于规则与数据的简案识别具有较高的客观性与规范性,有利于保障强制适用小额程序的高效性与准确性。而对于合意适用规定的合理性则可以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中窥探到。虽然在民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达成快速解决争议的合意的情况具有稀缺性,但这样的立法还是有助于扩大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的。

2.简化小额诉讼的审理程序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都是简单的案件或者是当事人期望快速解决纠纷的案件,所以在审理程序方面可以适当简化。虽然《繁简分流的实施办法》中的第九条对诉讼的存在相关的规定,却是以简易程序为比照,并没有进行单独的更为细化的规定。基于此,笔者认为诉讼文书的简化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实践经验,制订统一的格式标准。另外,笔者赞同第九条第二款的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可以在有庭审录音录像和笔录的情况下不再载明的规定。建议在立法层面可以逐步考虑构造小额程序的电子化,以期利用科技实现诉讼活动的再简化。值得注意的是,《繁简分流的实施办法》中关于健全电子诉讼的内容规定在第六部分。其中电子化提交诉讼材料、在线庭审以及电子送达等规定,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的程序价值。

3.适当缩短小额程序审理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批准还可以延长至6个月。2020年1月颁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虽然审限已经有所缩短,但是在实际适用中仍可能影响诉讼效率。因此,文章认为可以适当缩短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比如在法律上规定审理期限缩短至45日,延长不超过2个月。基于此,诉讼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的提高。那么审理期限的进一步缩短会影响裁判的质量吗?笔者认为无须过于担心这类问题。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就是高效、简便,若依旧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就无法体现其独立的价值。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未来的法院会更熟练地运用科技在提高法官办案效率的同时,保障案件裁判的质量。

(二)司法方面

1.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

上文已经提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受限于评估机制,一般不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据此为了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应当建立更为科学的考核机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不同性质的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以此分别制订不同的考核标准。现代法律科技不仅可以提供考核机制需要的指标要素,还可以为计算最终的考核结果提供平台化的信息技术支持。

2.构建网络审判方式

小额诉讼程序若采取网上法庭进行审判,则通过利用司法科技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能更好地显示其制度优势。在实现网络审判的过程中,需要协调科技与诉讼程序的关系。对此,建议建立专业的法律系统供内部的司法人员使用,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司法证据材料在相关人员之间的保密共享。同时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帮助法官从记忆与查询整理的工作中脱身。裁判者如果有更多的时间专注于对案件进行理性思考,也有助于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与适应率。

五、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为此已经有大量的学者不断地进行探索研究。文章试图从信息科技在诉讼中的应用角度,讨论如何解决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由于笔者自身专业学科知识的限制,所以在法律科技与法学未来发展的关系方面的理解比较浅显,可能在论述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尤其在讨论人工智能与区块链在法学领域的运用时,甚至不能用该领域的专业术语进行符合逻辑论述,导致文章的建议并不完善。笔者今后仍须通过阅读与实践提升自己,继续研究和学习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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