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法典》2000年修订的差异化特征及其再发展述评
2021-11-21杨翱翔
高 辰 杨翱翔
(国际关系学院 研究生部,北京 100091)
一、引言:法国商法概述
法国商法是根据商业生活的需要而创建的,是一种区别于民法的专门法律,并且为了满足市场交易者的需要而减损了一些要求和限制。法国《商法典》第L.121-1条规定:“商人是进行商事活动并以其为通常职业的人”。具有民法性质的法人实体保留了通常的标准,其含义如下:“即使法人具有民事身份,也可以被认为是从事重复交易行为的商人”。通过将交易者定义为从事商业行为的商人,这种类属方式似乎更倾向于客观概念。
作为私法分支的一部分,法国商法是一项特殊的法律,适用与普通法不同的规则。事实上,法国商法适用于立法者确定的特定具体情况。法国商法原则由适用于商业交易的所有法律规则组成。这些交易可能是某些生产、分销和服务活动。这种法律仅仅适用于交易者和非交易者进行习惯性交易活动时,而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经济生活。因此,尽管近些年来,在法国,工匠、农民和自由职业者的地位趋于接近商人,但是他们仍然受民法管辖。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国商法的原则,可以参考法律、判例法、规章和惯例等法国国内法律渊源,也可以参考商法的国际渊源,即国际公约和条约。法国商业判例法起源于商事法院(des tribunaux de commerce)和上诉法院的商业分庭(la Chambre commerciale de la Cour de Cassation)。
二、2000年《法国商法典》与1807年《法国商法典》之历史渊源
(一)法国商法的产生
1.古代时期
在古代时期,法国人就已经认识到有必要为从事贸易的人制定特别的规则。当时,商法是根据惯例制定形成的,而商人通过实践确立了这些商事运作习惯。在罗马时代,民法(droit civil)和万民法(jus gentium,类似于商法)之间就有区别。这是因为贸易商经常使用信贷,而且进行贸易时都签订了许多合同,因此需要有确保交易速度和安全的规则。当时已经出现了一些商业法庭:商事裁判官(Mercatorum Consules),由于其组成的特殊性,商人被要求对其同行进行审判。这是商事审判如今仍然具备的特征。古代商法主要侧重于海事法和银行法。因此,贸易法是由不同地区或职业的商业惯例所形成的。
2.中世纪时期
在中世纪(Moyen-Âge),通过在意大利、佛兰德(Flandres)和香槟(Champagne)举行的大型贸易展览会,商法才得以迅速发展。当时的习惯法已经制定了有关汇票、困难企业(“破产”)和商业法庭(由商人组成的专门法庭)的规则。
3.科尔伯特(Colbert),路易十四统治时期
《科尔伯特法令》(Les ordonnances de Colbert)(1673年)的颁布标志着《商法典》的编纂工作开始,直到1807年拿破仑的编纂工作才结束。虽然该部法典实际上只是汇编现有规则,而没有真正创建有体系的商法典,但是也具有很强的历史意义。
4.革命时期
革命时期则肯定了贸易和工业自由。授予“所有人进行商业或贸易的自由,以从事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专业,艺术或专业”。此规范由宣布废除公司的《帽匠法》(La loi Le Chapelier,1971)补充。
实际上,行业协会反对自由贸易,这些行业协会是专门从事活动领域的工匠协会或商人协会。他们试图规范自己的职业,捍卫自己的利益,当然也限制了他们自己所代表的职业的获取。因此,没有进入相关职业的自由。因此,《帽匠法》(La loi Le Chapelier,1971)构成了市场活动发展的重要阶段。
5.拿破仑时期
1807年拿破仑时期编纂完成的《法国商法典》是法国法律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成文商法典,它承续了法国建国以来的历代商法思想和商法原则规范,较好地完成了法国商事活动的规范和行为约束。
(二)法国当代商法
当代法国商法的进一步规范是在战争、危机和成长时期逐步优化的。自十九世纪以来,法国商法在立法技术上得到了发展,包括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支付手段(支票)和担保(质押)。因此,2000年颁布了一项新的商业守则,试图进行创造性的工作,尽管迄今为止,该守则仍然只是一份汇编,而没有真正的整体一致性,2000年《法国商法典》仍然是1807年《法国商法典》颁布以来基于实践经验形成的系统性商业法典。
三、2000年《法国商法典》与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差异化特征表述
(一)遵循规范等级,实现商法典的“再法典化”
法国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尽管具有某些特殊性,但是总体上还是遵循经典的法律渊源规范等级。在法律渊源效力等级金字塔的顶部的首先是宪法,同时还肯定了自由贸易的原则。
在贸易和运输问题上的商事纠纷需要追溯的法律渊源应当是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条约,可以找到欧洲条约以及由此产生的文本。建立商品和人员自由流动原则的《罗马条约》是法国商法构建的基础。由条约产生的欧盟标准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性。
事实上,国际条约(“非欧盟条约”)需要得到批准才能在国内法中适用。欧盟标准条约不必经过这一批准阶段,一旦这些法规公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欧洲联盟公报》),那么这些法规公布的目的是立即在国内法中适用,并删除在有关国家领土上实施的所有可能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因此,欧盟规则优先于国内法规则,如果这些规则相互抵触,则默示废除这些法国国内法规则。
除却商法的当然渊源法律之外,习惯也是一些地区或者行业古老且重复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可能是违法的,可能是违反法律而强加于人的。这些习惯的适用可以是补充性的,仅在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适用,并且如果当事方希望将其排除在外,则适用法律。因此,在商业惯例方面,标准的传统法律效力等级有很大的差别,这构成了法国商法的真正特殊性。
在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典化思想影响下,《法国商法典》的再法典化进程被持续推进。与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法典化不同,此次的再法典化仅仅是采取了法律汇编的形式,将各自体系化的单行法典完整地编入法典中,实际上这种做法是继续肯定了法典化的制度价值,使其具备了逻辑化与体系化的基础。
(二)具体内容:由商行为主义走向折中主义
在法国,商法是一种从一开始就与民法相区别的法律。因此,法国采用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了商法典,形成民法典和商法典并存的局面。
法国商法的主要立法原则由三种组成:第一,主观主义原则(商人主义原则);第二,客观主义原则(商行为主义原则);第三,折中主义原则(兼采商行为主义原则和商人主义原则)。主观或传统主义要求法国商法是与职业有关的专业法律。商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法律适用的商人来确定,其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古代特权思想影响下的立法原则。在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就可以看到商人主义原则的影子,虽然该法典包括许多典型的票据、海商以及商事法庭的内容,但是商人仍然是商法典的首要概念,许多法条设计仍然围绕着商主体而展开。①客观主义将商法定义为管辖一类特定行为(即商事行为)的法律。法国的客观主义者认为,商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商人作为从事交易行为的主义,其概念和定义是应当是商行为的从概念。法国商法典确定的商人概念是由商行为而引出的,商事主体依赖于商事行为。2000年颁布的法国商法典,废除了法国存续将近两个世纪的旧商法典,将商事行为确立为商法典第一卷商事总则卷的第一编。2000年的商法典虽然保留了商人的原有定义,但是其所扮演的社会分工已经不同于两百年前的法国旧社会,在法国商法典的总则中,商人所承担的义务实际上是适用于全体的商主体的,而各个不同的商主体的具体行为由商法分则加以规范和调整。
在19世纪工业革命、经济自由主义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法国商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完成了从主观主义向客观主义的转变,即从商人主义过渡到了商行为主义。而近些年,法国的商行为主义原则饱受诟病,其原因在于法国商法对于商行为的五种分类(买卖、加工承揽、运输和保险)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差异不大,商行为并不是因为有区别于商法的特殊内容而被称之为商行为,而是由于其行为的主观目的为营利。因此如今的法国商法立法原则又走向了二元的折中主义,即法国商法规范商人的行为和商业活动。例如,2000年商法典中出现的商事中间人(即经纪人、代理人和独立经销商等等)和商业资产的制度规范较好说明了现代商法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间徘徊的暧昧状态,其规范的重点实质上是落脚于商事行为和商主体之间。
(三)强调对基本原则的双重理解
法国商法调整客体的二重性引起了对其基本原则的双重理解。商法规则服从服务于一些基本原则,并为背离某些民法规则提供了依据。竞争自由原则(la liberté de concurrence)为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原则提供了依据。竞争自由最大程度地限制了经济活动的障碍。透明性原则(la transparence)使消费者可以了解商人的情况。诚信原则(la nécessité du crédit)和效率原则(la rapidité des transactions)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
确保贸易安全和信贷安全原则法国商事外观主义理论的延伸。商事外观主义理论保护善意信赖的相对人,商事相对人的判断依赖于文件的外观,仅仅做到形式上的审查即可,而不需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外观主义的形式审查大大促进了法国商业贸易的效率。公司无权代表的结果是,公司代表人行为的后果往往不由诚信的第三方承受,而需要由公司承担所有的责任,最终再对有过错的代表人进行内部追偿。
四、2000年以来《法国商法典》再发展之原因及演进方向
(一)2000年《法国商法典》不足以概括整个商业法
法国是典型的民商分立的国家,而民商分立之间的具体划分标准和界限一直在学界和实务界引起广泛的争论。早期的商法典只包括648条,有很多有关于商法的内容散落在外,没有被编纂进商法典。按照当时的通说,1807年旧版商法典并不是商法的唯一来源。例如,商业合同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而普通合同理论却由商法典规定。往后这一现象变得更为严重,在1867年,一个有关商业领域的法律并没有被纳入法国商法典
2000年,官方对商法典开展了重新编纂的工作,于是在2000年9月18日颁布了一部新的商法典。现行的商法典共分为9编,也受到了极多的批评,批评者大多认为这不商法典仍然不足以概括整个商业法。例如,在了解某些商业合同的法律制度时,必须还要参照《消费法》(code de la consommation)等法律。自从商法典重新编纂以来,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立法者在重大改革(如2015年8月6日的马克龙法案,la loi Macron du 6 août 2015)中进行了干预,但没有对其进行修正。
(二)2000年《法国商法典》再发展之演进方向
1.技术变革因素:与电子商务兴起相适应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显然是重新修订商法的重要因素。商法必须适应从纸张到电子的转变。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一切都变得非物质化,因此必须要构想出新的合同类型来规范新经济参与者的关系。数字平台成为当代虚拟经济中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法国人习惯将这些参与者缩写成GAFAM(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Microsoft)。这些参与者似乎越来越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立法者担心这些平台和用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平衡关系,因此个人数据法正在蓬勃发展。2014年6月13日,国家数字委员会(le Conseil national du numérique)提交了有关这些平台的中立性报告。国务委员会也试图针对这些平台制定特殊体制,在托管者和发布者之间形成一种中立状态的特别法规。
2.经济变化因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社会的经济变化特别是工业革命、经济自由主义和全球化的兴起,深刻影响了2000年修订商法典。
(1)经济集中现象
经济集中现象使得商业活动不再是独立交易者的活动,大规模的全球化公司以及公司的分销网络在不断扩大,商业社会失去了以前的家庭模式特征。
(2)商业生活的国际化
商业生活的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得到了加强。2001年,欧盟委员会明确表示希望实现制定欧洲合同法。虽然该项目目前尚未被采用,但是预计很快就会完成。2014年12月,欧盟委员会撤回了与欧洲共同销售法有关的法规提案,但这并不是正式放弃该项目,只是对法律文本进行了修改,以充分利用数字单一市场中电子商务的潜力。消费者法中的协调已经十分流畅并且正在顺利进行。1985年制定了有关不良产品责任的指令,并于1998年5月19日对指令进行了更改。2005年5月11日的指令涉及公司对内部市场中消费者的不公平商业行为,最终在2011年10月25日形成了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指令。
(3)经济危机的影响
与商业生活国际化相伴而生是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不可避免地成为制定新规则(例如破产程序法的改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法国方面与经济危机有关的最新改革旨在增加遭受财务困难的公司的生存机会,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发展。
(4)法律经济分析的影响
法律经济分析是法律和经济学交叉路口的一种思想潮流。虽然其只是一种思想潮流,但是其深刻影响了商法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这是一门与功利主义哲学联系起来的思想流派。1960年,法律经济分析流派在美国产生并发展;而后1980年在法国流行起来。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于根据法治对经济的影响来评估法治的优劣。它深度渗透到法国法理学,以至于盖伊·卡尼维特(Guy Canivet)(原最高上诉法院第一任院长)想要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成为最高法院的学说。
3.道德秩序演变因素:与商业道德兴起相适应
传统上,道德或伦理与商法之间的联系非常复杂。商业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从这个角度看,商法与道德完全脱节。因此,长期以来,贸易被视为一种邪恶的活动。在十八世纪,蒙特斯鸠认为,贸易史是人民交流史。在这个时候,道德对商业界的约束微不足道,但自从20世纪后半叶以来,这方面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近年来,人们注意到,法律中的伦理道德与生物伦理法律等相一致。商业道德是一个英格兰-萨克逊的概念。法国的商业道德运动发展得非常强大,以至于大多数企业本身都有职业道德、道德章程或者是某种名称的道德宪章。从1990年代开始,在英国法律的影响下,判例法制定了一项具体的忠诚责任。1998年,最高上诉法院商会认为,这项管理者的忠诚义务不仅要对合伙人负责,而且要对公司本身负责。
商业法传统上受商业秘密规则的约束,这意味着企业不必披露其销售条件,但这一规则仍然显示了其局限性,即保密可能助长欺诈。另一方面,商业秘密被证明是一种有利于大型企业的控制手段。现在,商业生活的透明度似乎更符合现代商业法道德化的要求。从更具体的角度来看,这对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个转折点。最近,关于透明度、反腐败和经济生活现代化的第09/12/2016号法,即所谓的“Sapin 2号法”。该法旨在提高公共决策过程和经济生活的透明度。欧洲议会于14/04/2016年通过了一项关于保护未公开的知识和商业信息免遭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的指令。
五、结论与展望
从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形成与完善到2000年集合200余年的实践与革新,现行版本的《法国商法典》主线逐步明晰且层次井然有序。随着千禧年以来的技术和社会进步,该法典不断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吸收最新的实践成果,不断满足法国商事活动的现实需要。《法国商法典》是民商分立模式下诞生的一部影响深远的商法典,其历经多次改革和批评,不断探索商法、民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边界和范畴。《法国商法典》编纂的立法原则历经商主体主义到商行为主义的转变,最终走在了折中主义的中间道路上,其基本原则也在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则二元性的影响下进一步发展变化。虽然现行的《法国商法典》仍然面临许多质疑,但是它并没有被民商合一的洪流冲垮,反倒是在体例结构和编纂内容上进一步扩张和发展。
尽管追求法典化的中国民商事立法是采取民商合一的“大民法典”体例,还是民商分立的独立商法典模式,亦或是采取折衷的商事通则模式仍存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经历了两百余年立法实践和发展演进的《法国商法典》能够为中国民商事立法进程提供有益借鉴,尤其在立法模式选择和立法技术完备等方面可以为立法者提供丰沛的外部参考。
[注释]]
①聂卫锋.《法国商法典》总则述评——历史与当下[J].比较法研究,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