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2021-11-17
支部建设 2021年12期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
一、我们的党,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各级民主政府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我党与党外人士,合作事务已日益繁多。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保守国家与党的机密,加强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密切地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一切决议的正确实施,特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
(甲)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乙)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
(丙)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党纪,实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以实现全党的统一与集中。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王从吾、安子文、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等十一人组成之,以朱德同志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
四、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各该级党委提出名单,经上两级党委批准后,在各该党委会指导之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或取消下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五、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设置一定的工作机关,建立经常的工作,并规定自己的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