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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海伦哲控制权争夺战

2021-11-14泰奇

董事会 2021年10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公章委托

泰奇

10月11日海伦哲(300201.SZ)公告收到深交所关注函,称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原实控人丁剑平于10月9日上午抢走公司公章及财务章并提出全面接管公司,要求公司核实是否属实等。

此前的2020年4月,海伦哲控股股东江苏机电研究所将5%股份转让给中天泽集团,并将所持15.6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委托给中天泽集团行使,之后丁剑平将所持4.3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不可撤销委托给了中天泽集团;由此,海伦哲的实控人公司由丁剑平变更为金诗玮。海伦哲还同步推出了定增预案,拟由金诗玮旗下的深圳中航基金,出资3亿元认购1.15亿股定增股份,但该定增预案在今年3月终止,由此引发双方矛盾。

海伦哲控制权争夺案例带来诸多教训,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深思。

不可撤销之委托能否撤销?

今年5月,海伦哲披露,中天泽集团收到法院传票,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同时收到原告为丁剑平、被告为中天泽集团的民事起诉,丁剑平的诉讼请求包括依法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

不可撤销委托是否能够撤销,就连专业的法律人士观点也不一致。《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此前某中级法院针对“不得单方撤销约定”的判决认为,“不可撤销”确为双方当事人对不得解除委托所做的特别约定,但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并不因当事人预先对权利行使作出限制而随即产生丧失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不可撤销合同同样可解除或撤销。

而最高法院就某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认为,《合同法》第410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予以排除;当事人通过合同就任意解除权不得行使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当初“不可撤销”是双方的合意,任意解除权就不得行使,“不可撤销”就是“不可撤销”。

截至10月12日,丁剑平与中天泽集团就表决权委托的民事诉讼,已从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管辖,尚无法院最终裁判结果,是否能够撤销“不可撤销委托”,尚无结论。而在此前的法律实践中,也很难找到最终靠法律手段认定委托协议是否可以解除或者撤销的案例。而且目前的法规体系认为,在双方表决权委托正式解除前,委托人仍应履行委托协议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委托人自己参加股东大表决,上市公司也或仍将以受托人的表决情况为准;此时双方仍被认为是一致行动人,违反约定、承诺一方的投票方向无效,以受托方投票方向为准。

由此带来的一个启示,那就是股东不宜随意作出不可撤销之委托。表决权不可撤销之委托的背后原因,包括引入实力投资者、卖壳等,表决权交付对方、但对方的义务未必履行到位,由此可能引发表决权不可撤销委托之纠纷,打官司旷日持久,还未必有理想结果。

抢来的公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相对而言,原实控人丁剑平似乎更让人倾向于同情。本来实际持有上市公司最多股份,却因为表决权不可撤销委托,让持股较少的一方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这着实让人难以接受。但在法院对表决权委托纠纷的判决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或许只能等待。假若真如媒体所报道的带着两车保安去抢夺上市公司公章,这并不明智,也缺乏法律效力,因为公章使用只能依附于公司合法的法人行为。

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可以代表法人意志、代表法人行为。公司公章为圆形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是方形小印鉴、使用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等)。公司公章可以单独代表公司,但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公章的情况下,文件的效力就要受到质疑。

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不仅是有形财产,还体现了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财产的价值,属于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公司公章的运用只能依附于公司的法人行为。有了上述基本概念,就可以分析一些有关公司公章问题的合规性。比如,有的公司高管带着公章跑路,这其实也等于是卷跑公司财产。

再比如,有些大股东并未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又不听话或对着干(本案表决权受托方金诗玮为海伦哲现任法定代表人),此时实控人就有可能抢夺公司公章。但大股东即便持股最多,毕竟与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实体,公司的财产并不归大股东所有或支配,公司行为也并不能任由大股东支配,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应是公司公章名正言顺的掌控者,此时实控人抢夺公司公章也屬于违法行为。大股东要控制公司公章,只有通过股东大会等法律程序,让自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后才能合法掌控。

还有种情形,就是公司出现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形之所以形成,主要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等程序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后,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由此原法定代表人为名义法定代表人,而新的法定代表人为实质法定代表人。此时实质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名义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公章。

上市公司如果发生公章失控等方面问题,可以根据上述有关公章各种情况的合规性分析,有关各方应争取依法解决,必要时可付诸诉讼;其中应该遵循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公章应由上市公司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来掌控,公章使用只能依附于公司的法人行为。如果合法法定代表人对现有公章失去控制,一个兜底解决办法,就是声明原公章作废,并启用新公章。

对于上市公司公章的管理使用,笔者建议出台相关制度规则,要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其中应该对公章保管、使用、移交、作废等明确办法或流程,要确保公章始终处于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有效控制之下,对失去控制的公章、要有效约束其法律效力。

上市公司防止武斗到底靠什么?

抢公章是A股市场一大奇葩现象,利用保安等人多势众、意图以武力夺取上市公司控制权,这是践踏法律,也是文明的倒退。《合同法》规定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是制订合同应遵守的原则,其实也是合同双方在发生纠纷、解决纠纷时应遵守的原则,只要双方严格遵循这些原则,凡事都好商量,纠纷自然可以协商化解,市场文明和谐氛围由此形成。

当然,有些人自私自利思想过头,通过协商难以解决。野蛮人的武器是拳头、文明人的武器是法律,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可谓汗牛充栋,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初衷,就是要将其纳入规范、透明、公正的法治轨道,证券市场参与各方,都应该是脱离拳头、武斗、野蛮的文明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应紧紧依靠法律、而非拳头。而有关各方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系统也应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尽快解决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等方面的纠纷,要防止出现双头董事会等畸形治理现象、防止控制权之争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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