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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新闻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原因及建议

2021-11-13周博涵

新闻前哨 2021年6期
关键词:维权受众时代

◎周博涵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当前我们已经步入了新媒体时代,新媒体已经发展为一个包含社会群体心理、人际交往、社会文化传播与交流等诸多复杂语义的时代命题。但是与此同时,与新闻著作权相关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以新闻稿件引发的著作权遭受侵犯最为常见,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新闻著作权至关重要。

一、新媒体时代新闻著作权被侵犯的表现

(一)“转载”侵权

转载作为新闻比较常见的一类传播方式,在新媒体时代下,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获得新闻的采编权,以至于个别网络新闻的生存是是通过转载那些由传统媒体创作并且拥有采编权的新闻作品,但是新闻转载却扰乱了新闻业的秩序,对新闻创作者的权益造成了侵犯,而且还对通过正当手段拥有转载权的其他新闻媒体的权益造成了损害。除了无授权转载行为外,一些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研究,采取断章取义转载部分内容的形式扭曲的其本身的意思,对侵犯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权与财产权,并且这种行为还可能误导公众,引导了错误的社会舆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以及公共利益。

(二)“抄袭”侵权

纵观当前新闻业,抄袭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了,传统意义上的抄袭指的是直接将他人创作的新闻变成自己的新闻,而现实中,除了上述传统抄袭情况,通过将他人创作的新闻作品变更表达方式变成新新闻的方式也处于抄袭,俗称为“洗稿”,也属于一类变相的抄袭行为。创作的新闻作品中彰显了创作者独特的创造性与智慧,体现了其人格与思想,而抄袭其作品无疑侵犯了其著作权。

二、新媒体时代新闻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权利人对享有著作权的作用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详细而言即可以采取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便于公众根据自身的时间与地点获得新闻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公开新闻作品主要由作者决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有如下规定:关于已经在网络上传播或者刊登在报刊上面的作品,除了著作权人发布声明或者委托期刊社、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发布声明的不可摘编或者转载的情况除外,通过网络进行摘编或者转载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支付报酬,并且明确标注出处的,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明确提出: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或者组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表演、作品、录音录像等等,均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同时支付一定的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两大要求,即要想通过网络传播作品,那么必须要获得许可同时支付一定的报酬。《著作权》中第32条第二款提出:作品一经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发布声明不能摘编、转载的情况下,其他报刊均可以进行转载或者当作资料或者文摘进行刊登,但是需要根据规定支付给著作权人一定报酬。由此可以看出,上述两条规定彼此存在冲突,而且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公开作品的时间与地点由作者决定是相冲突的。因此是否需要获得权利人同意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助于一些新闻传播者为了缩减流程,常常直接转载他人作品。而权利人自身也可能为了扩大新闻传播的范围,也采取接受事后报酬的形式不追究侵权行为。

(二)准入门槛低,缺乏著作权意识

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在多媒体时代下,人人均可成媒体,从事自媒体行业的人员不断增多,其中很多媒体从业者的媒介素养和法律意识均未达到从业标准,整体上专业水平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很多优秀的媒体工作者创作的新闻作品被其他从业者转载或抄袭,侵犯了著作权,但是由于创作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一些人出于利益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转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三)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

首先,教化社会作为媒体的一大基本职能,因此要求在创作新闻过程中关注社会效益,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要求更加关注著作权等法律权责,否则通过非法入侵的手段获得新闻内容进行社会教化本身是悖论。其次,传统媒体内容由于准入门栏高,国家给予了大力支持,拥有充足的条件与资源,因此获得的社会效益更高,全面保证了新闻的质量。但是在新媒体时代下,新闻创作者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流量与关注度,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的流量与效益,一些不法人员便对他人的新闻内容进行转载和复制,从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导致新闻作品从传统的关注社会效益转变成了关注个人利益。

三、新媒体时代保护新闻著作权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新媒体时代要想保护新闻著作权,除了要完善相关的立法,而且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细。首先,要结合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对相关法律进行调整与完善,关注新媒体时代下新闻著作权的界定与保护,明确规定其范围,进一步增加保护的力度,弥补当前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与漏洞。其次,需要对新闻创作者、传播者、社会效益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予以平衡。然后,针对侵犯权行为,建议实施疏导而并非围堵,对创作者、传播者的利益进行平衡,对侵权的责任归属进行明确规定。最后,进一步加大侵犯著作权的惩罚力度,相应地提高侵权的代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侵权行为,让侵权者意识到侵权的严重性,减少侵权行为。

(二)提升受众著作权保护意识

新媒体时代下,很多受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习惯了通过免费的方式或者音乐视频、新闻资讯等等,因此要提升受众对著作权各个方面的认知,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帮助受众正确看待当前的保护措施,并积极配合,从而真正达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其次,在著作权的保护方面,不能单单依靠法律法规实现,还需要通过伦理道德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以便受众在使用相关新闻时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护新闻著作权。最后,还应该重视广大受众媒体素养的提升,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新闻版权观,意识到保护新闻著作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媒介生态环境,从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自信。

(三)媒体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维权的力度

新闻制作的媒体机构作为新闻著作权的主体,他们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新闻的维权力度。详细而言,即媒体机构要采取新闻作品的授权、代理、法律维权代理等多种手段来对新闻作品维权。要树立新闻作品的维权意识以及主动出击意识,采取法律手段以及第三方代理等多种形式减少维权成本支出,增加维权的力度,从而化解以往举证难、成本高等造成的维权难的现状。媒体工作者应当坚持“先授权再使用”的原则,采取事前授权等手段明确新闻的权利使用,更好地保护新闻的著作权。

注释:

[1]徐小建:《网络媒体时代下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分析》,《新闻研究导刊》2019年第2期

[2]史渤玉:《浅谈互联网时代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山西青年》2019年第3期

[3]高倩、管雪:《媒介融合下的新闻著作权问题与保护》,《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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