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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聚焦人格权为代表的新闻出版新场域

2021-11-13符慧琪

新闻前哨 2021年11期
关键词:姓名权肖像权出版业

符慧琪

一、“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建构出版权责

在《民法典》有关人格权的编写中,第999 条规定里包含三个部分:一个是新闻传播活动对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度——“合理使用”;二是使用范围——“公共利益”,三是侵权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相比于2019 年《民法典》中增加了“公共利益”的规定,这条规定对于新闻出版者来说,能使用此项规定作为自己抗辩的理由,以新闻专业角度注重“公共”一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第1025 条的规定进一步为正当的新闻报道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对于信息被使用者来说,也可以作为自己维权的依据,防止某些新闻媒体为了自身利益而侵犯信息被使用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打着新闻自由等口号明目张胆地为了浏览下载和销售量博取眼球,回望过去,许多媒体并没有尽到媒体职责,没有以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作为出发点。如在2014 年,新闻敲诈与假新闻泛滥,许多新闻工作者违反新闻原则与新闻专业主义,因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查办了《今日早报》记者金侃群等采编人员和《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特产报》等媒体机构。

“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既构建了新闻出版的权利与职责,也给予了民事主体权利,是一种双向的互利共赢。对于“合理”一词,《民法典》虽然未明确规定“合理”的范围,但是在而后的条例编写中,给予了不同情境下的抗辩事由和合理审查义务,也是对“合理”一词的法律范围规定。

二、明确姓名权、肖像权与隐私权的报道范围与抗辩事由

《民法典》极大促进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隐私权等权利的维护,在《民法典》在第1012 条和第1017 规定了姓名权的法律定义,其中第1012 条对姓名权进行了基本权利的建构,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17 条扩大了姓名权保护的范围,把艺名、笔名、网名等也纳入了其中,比如周树人先生的笔名为鲁迅,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扩大到了网络姓名这样一种后台式操作范畴。

第1020 条则规定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容包含三小条,其中与新闻报道活动明确相关的是第二条,新闻报道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报道主体肖像,其他三条也在一定程度上渗透了新闻活动关于肖像权的界限,对以侵害肖像权为由的新闻活动提供抗辩事由。2004 年10 月,《精品购物指南》在专刊使用经过处理的刘翔夺金的图片引发侵犯肖像权纠纷,最终刘翔胜诉,法院认为杂志使用刘翔图片不是单纯的“新闻报道”行为,不能排除利用刘翔图片进行广告宣传的可能性。此类案件就明确地强调了“新闻报道”在肖像权合理使用中的重要性。同时,《民法典》 在第1032 条中第一次明确了隐私权的内涵,从法条内容可以看出,隐私权具有私密性、个人性、不公开性等特点,但是新闻出版具有的是公开性、知情性等特性,两者特性大相径庭,所以如何找到其中的平衡与突破是新闻出版者所要认真考虑与实践的,如果受到外界利益的影响新闻出版者价值观出现偏差或者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双方语言体系出现误解,就很容易产生矛盾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如在2015 年1 月16 日,著名青年歌手姚贝娜在深圳因乳腺癌复发而去世,《深圳晚报》记者欲拍摄其眼角膜剥离手术过程,竟冒充医生助手临时进入手术室,这样争奇猎艳的报道方式最终带来的结果是伤及无辜、沦丧道德和践踏法律,也侵犯了歌手姚贝娜的隐私权。

对于姓名权的范围扩大,充分证明我国法律进一步尊重民事主体的权利,顺应时代潮流。关于肖像权的消极效能《民法典》相比于之前的民法通则也做了调整,增强了人文伦理与公序良俗方面的相关补充。相较于之前,《民法典》也更加明确了隐私这一新闻报道的敲门砖,以报道对象为界限,以是否以进行新闻报道还是其他商业行为作为重要判断依据。

三、名誉权:舆论监督界限与民事主体新闻更正权

在《民法典》第1025 条规定中,法典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明确写进了法规,但同时对于新闻媒体又有限制,督促了新闻内容的真实性,明确了舆论监督的界限,以一种主体成为客体,客体转变为主体的方式赋权与制约新闻媒体。在第1028 条规定中既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权提供了自由空间,同时这个自由也是相对的,民事主体有对其进行更正的权利,这种以明文法律条文的实践,结合《出版管理条例》中关于“新闻更正”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新闻出版行业提供了新境界,扩大了活动场域,引导新闻健康文化精神产品的制作与产出,提高社会需求的数量与质量。如今某些新闻媒体对于新闻当事人的名誉权侵犯主要从传播虚假事实或报道内容失实和以言语、文字对他人人格名誉进行侮辱等方面进行。如2004 年,南风窗杂志社在其出版的总第262 期《南风窗》杂志上,发表了《滇茶异象——上篇:“独家”保护古茶树?》一文,作者尹鸿伟涉及在文章中虚构采访内容,伤害了文章中人物和企业的名誉权。

对于舆论监督与名誉权被侵犯时常产生矛盾的问题,《民法典》这次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规定,所以这就规定了舆论监督的界限。对于民事主体的新闻更正权不仅只局限于报刊杂志等出版,还有对于网络侵权等新媒体的侵权,民事主体也有充分的抗辩事由,所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都需要恪守法律法规,以价值引导和自觉守法并进。

四、以政治、创新、法治、科技伦理稳固新闻出版新场域

1.政治伦理构建正确价值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 年5 月29 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体现了我国政治指向性质的重要性。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这也是出版业发行的最重要的行为准则之一,只有拥有正确的政治伦理的方向,才能避免新闻出版走向错误的雷区,同时,对于新闻出版的内容编辑也是一面最高旗帜。新闻出版业树立政治伦理的意义在于:并不是被动接受政治引导,而是主动参与主动实践,共筑共同理想,作为社会的意见领袖发挥好大众传媒的职能。这个共同理想的目标,是对新闻出版行业的要求,也是对新闻出版工作者的提升与超越,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共同理想和伟大的价值目标才会在新时代一步步实现。

2.创新伦理优化行政管理体系

在《民法典》规范新闻出版的各项条例以后,出版业迎来了各项制度化的“春天”,由于之前关于“人格权编”方面,《民法典》并无明确的规定,所以新闻出版业在使用比如肖像、姓名等新闻要素时并不方便,常常因为没有充足的抗辩事由而在纠纷案件中处于弱势方,如今新的《民法典》出现,打破了这种僵局,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新闻出版业撑开了一把法治的大伞,但是同时,新闻出版行业也要借此机会创新优化自身的行政管理,在市场、效益、理念等方面加强创新,新闻出版业涉及的对象繁多如读者、出版物、出版流程等等,作为一个纷繁复杂的行政管理体系应加强创新,如果缺乏创新,新闻出版行业尤其是报刊杂志出版业将逐渐在新时代中落后,若不及时顺应时代潮流,无论是技术还是行政管理上全方位系统化地创新,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淘汰也不是不无可能。所以要在新闻出版业既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现代出版发行机制,创新行政伦理,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出版。

3.法治伦理奠定转型新闻出版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即将实施是新闻出版行业的又一立业基础,现代社会的根本标志之一就是法治。在法治的基础上,新闻出版行业才能立足于现代社会,适应各项社会伦理的需要。除了《民法典》以外,还有许多法律法规是需要出版行业切实遵守的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同时,只靠法律约束是远远不够的,也还需要新闻出版工作者道德感这一软性约束,遵守公序良俗。但是现如今,某些新闻出版行业为了纯粹的商业价值而没有坚守住法律的底线,踩进了违法的雷区,导致自身所在的出版集团失去公信力或者市场信任度而全盘皆输。在本文所列举的关于“人格权编”的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侵犯案例就是失去法治伦理的写照。除了立法的首头,执法也是法律贯彻落实的重要部分,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开拓新闻出版行业新场域的同时筑起法律伦理的钢墙。

4.科技伦理发展新闻出版新版图

现如今融媒体时代,新闻出版尤其是报刊杂志行业要想发行量或者浏览量在数值上有所突破就必须走转型之路。传统的纸质报刊杂志已经不够顺应时代潮流,互动性是新媒体非常具有个性化和独特性的优点,而且他们的广泛性和时效性也吸引了大批的读者与观众,新闻出版行业要想稳住市场份额,必然要在科学技术方面下功夫。现在以及未来新闻出版的技术图景大致会有以下几个方面:可视化技术、数字出版技术、H5 交互式技术、无人机和全息投影技术等,如无人机技术率先用于灾难报道,而如今已经不仅局限于此类,新闻出版也可用无人机来捕捉新闻素材,增强信息传播的吸引力。对于技术类的要求,《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新闻出版行业在进行技术创新发展的时候也要充分尊重技术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在科学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创作出更加高质量的精神文化产品服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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