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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如何理解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条件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3期
关键词:情节恶劣大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

胡云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适用条件的解读

胡云腾大法官对《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理解与适用,展开了详细的讨论:

一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含义。胡云腾大法官深究了立法本意,认为这里应当是指实施故意杀人或者重伤行为,这两种行为不一定非定该两种罪不可。

二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如果低龄未成年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必须是杀人既遂即致人死亡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杀人未遂即使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依法也不应当追究。如果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那么,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要有“特别残忍手段”,所谓“特别残忍手段”,就被害人而言是极其痛苦的手段,从旁观者看是令人发指的手段,从行为人看是故意折磨被害人的身体以满足其取乐乃至畸形变态心理的手段。第二个条件是必须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这里的严重残疾是指构成重伤以上的身体终身残疾,也可以说是难以治愈的残疾,如果是较轻的残疾或者能够治愈的残疾,则可以不予追究,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是“情节恶劣”的认定。参酌理论与实务界对刑法其他条文中规定的“情节恶劣”的理解和本条的特定含义,胡云腾大法官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把握。第一是从低龄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上去把握。如果低龄未成年人顽劣霸凌、多次欺凌他人甚至屡教不改的,一旦有上述两种行为,就可以追诉;如果是被人欺凌后忍无可忍而实施杀人或者伤害行为的,一般就不属于情节恶劣。第二是从社会影响的角度去把握。如果一个低龄未成年人的杀人行为或者伤害行为造成极为广泛的社会影响的,就可以视为情节恶劣。第三是从后果上去把握。如果造成多人死伤的,或者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父母等尊亲属的或者残害婴幼儿的,则都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四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解读。胡云腾大法官认为这一程序设计,既有严格限制检察机关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考虑,也有立法机关赋予最高检察机关统一此类案件追诉标准的意思。具体来说:第一,此类案件统一由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追诉为宜。第二,下级检察院应当逐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即省一级检察院有责任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把一道关,构造一个层层把关、逐级核准的司法程序。如果省级检察院认为不应当追诉的,可以直接否决下级检察院的意见,把案件发回撤销,没有必要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三,考虑到追诉标准的统一也包括量刑建议的统一,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罚裁量又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之分,故如果下级检察院在报请最高检核准时能够同时报送一个有幅度的量刑建议,应当是更有利于追诉标准统一的要求。第四,司法机关在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考虑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提出适用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也不得判处无期徒刑。”从而体现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彰显刑法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精神和谦抑理念。

曲新久:严格限制解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具体范围

曲新久教授比较了《刑法》第17条第2款与第3款,并认为第3款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规定了更多的限制性条件。所以,解释《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之具体范围,必须采取比第2款更为严格的限制解释,而不是相反。如果仅仅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字面规定上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此解释过于扩张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的相对刑事责任范围,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贯刑事政策。

具体来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罪,即使是未遂,若是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条件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曲新久教授进一步对《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语句进行了澄清。从字面上看,《刑法》第17条第3款第二句中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分别均与第三句“致人死亡”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相对应。但是,如此阅读刑法条文,无疑会导致《刑法》第17条第2款与第3款前后两款之间的明显不协调,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其实,《刑法》第17条第3款的正确阅读方法是:在第二句中,以顿号为标志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两个选项,分别与第三句以“或者”为标志的前后两个选项相对应。也就是说,犯故意杀人罪对应“致人死亡”,犯故意伤害罪对应“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如此阅读《刑法》第17条第3款,才真正符合立法者的原意。在此基础上,基于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可以推理得出结论:故意杀人未遂,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罪行。为了节约文字,立法者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两种罪行,使用顿号、“或者”简约地规定在一个条款之中,司法者在阅读理解时必须基于刑法基本原则和相关刑事政策准确还原立法者原意,而不是仅仅看到一种错误的字面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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