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需求评估在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中的适用
2021-11-11张鸿巍
张鸿巍
一、问题的提出:未成年人再犯罪及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再犯罪问题,近年来愈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显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比如2009—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其中2016年降幅达18.47%,但未对未成年人再犯罪情况予以描述。尽管未成年人犯罪数在总体层面呈下降趋势,但一些司法数据却显示未成年人再犯罪在某些地区处于上升态势,比如2015—2018年浙江省金华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再犯罪案件83件83人,呈逐年上升趋势。放眼域外,未成年人实际被捕率虽有所下降,但再犯罪率却维持在高位。
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未成年犯罪人在获释一年内的平均被捕率为55%,再监禁率约为24%。 这些数字或从一定程度上表明,未成年人偏差与犯罪之严重性远不止犯罪绝对人数之多与寡,亦不全然在于犯罪率之高与低,而在于其犯罪特质所出现的新变化。这些变化既体现在未成年人帮派犯罪及高智商犯罪的加剧,亦体现在未成年人再犯罪预防及矫正干预难度的提升方面。严格意义上来说,“再犯罪”尚非严谨之法律术语。其何时进入汉语语境已较难考证,但在1950年3月13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假释人犯重新犯罪如何撤销假释问题的批复》中,“重新犯罪”作为“再犯罪”或“重复犯罪”的近义词得以首现。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部门从不同角度出发,皆出台过有关再犯罪或重新犯罪的指导性文件,但未对再犯罪或重新犯罪概念进行明晰界定,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此认定和处理上出现一定混乱。通常意义的“再犯罪”,取有犯罪前科而再次犯罪之意。具体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发力相对较多,尤其在2017年3月颁行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未检指引》)全文5处提及“再犯罪”。比如,其第114条在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内容时,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注意“有犯罪前科的,要问明再犯罪的原因,以及犯罪后的主观悔罪认识”,第115条继而要求,“讯问过程中,应当以预防再犯罪为目标,深入探究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以及回归社会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条件”。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7章68个条文较为详细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方针与路径选择,其中第5章有11个条文规定了“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类似规定充分表明,未成年人司法以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为重要导向。
伴随未成年人再犯罪及其预防形势的变化,未成年人司法核心原则亦与时俱进,特别是推进以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为导向的循证方法适用;促进基本公平正义;明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发展之间的差异、未成年人个体优势及其需求、改过自新潜力;敦促未成年人责任承担及防卫社区安全。 基于未成年人再犯罪预防的成功经验,未成年人司法逐渐将关注点聚焦于预测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风险与由此而来的个别化处遇。对此,《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United
Nations
Minimum
Standard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第30.2条亦强调,“应做出努力定期地审查和评价少年不法行为和犯罪的趋势、问题和原因以及被拘禁的少年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若可精确量化与预测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与明确其实际需求并着力解决这些棘手问题,或可降低其再犯罪可能性。正如我国台湾地区犯罪学学者陈玉书与简惠霠所指出的,“首要工作即在透过严谨的实证研究,深入探求再犯成因,进行再犯预测,并拟定预防、辅导策略以降低再犯率”。因此,实有必要筛选及确定再犯罪风险较高之未成年人,并据此分配未成年人司法及社会支持资源,以实现再犯罪风险的动态管理与再犯罪预防。大体上,这些由未成年人群体与个体层面信息所建构之精算数据首先被用于拟合预测模型,以评估其再犯罪之概率;继而,使用拟合模型进行个别化风险评分,这些评分将最终被用来研判再犯罪风险之高低并做出相应决策。
既往大量循证研究表明,相较于主观或非结构化方法,由结构化风险/需求评估方法产生之结果在量化及预测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方面更为准确及一致。为了解决司法系统决策失实、不公平及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法官及犯罪矫正官可更多地使用结构化的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来辅助做出保释、量刑及假释裁决。近年来,各法域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已愈来愈多地依赖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来评估未成年人再犯罪之可能性。在未成年人司法学者吉娜·M.文森特(Gina M. Vincent)、劳拉·S.盖伊(Laura S. Guy)及托马斯·格里索(Thomas Grisso)看来,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者通常须确定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借助某些干预措施以降低其对他人造成伤害之风险。而风险/需求评估则可辅助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做出妥适决策,原因如下:首先,风险/需求评估将评估在未采取任何干预措施时未成年人再犯罪之可能性,受过专业训练之评估人员可使用量表来评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风险程度;其次,风险/需求评估可指导个别化干预项目,研拟哪些领域可以作为干预的最佳方向,以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之可能性;最后,风险/需求评估为未成年人司法机构提供了重要数据收集之标准化方法,而这可预测未成年人矫正自新的需求内容,由此确定投入司法资源之类型与其分配比率;若运用得当,风险/需求评估可衡量未成年人于未成年人司法机构所受惩教矫正的总体境况。
长久以来,针对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探讨一直皆是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对其适用刑事政策的态度差异亦在一定程度上造就立法者、研究者、实务者与民众在诸多意见上的分歧与对立。2019年10月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较多认为,“要及早发现有不良行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早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矫治和约束”。同时,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再犯罪问题亦引起了部分常委会委员的高度重视。比如,李钺锋委员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这些意见皆对时下未成年人再犯罪预防的专业性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值得审慎应对。
二、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适用的探索与挑战
(一)探索:风险/需求评估的缘起
再犯罪风险及风险评估之概念,由来已久。早在2 400多年前,古雅典人即在决策作出前对决策风险进行评估。
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美国即开始在刑事司法中探索风险评估之适用。至19世纪末,刑事司法处遇开始从死刑及肉刑转向矫正自新,强调根据犯罪人个体特点而不仅依据其罪行来确定处罚严重程度,进而敦促其顺利复归社会。 继纽约州及马萨诸塞州分别于1876年、1878年通过假释法与缓刑法后,各州愈发强调将矫正自新作为最终目标,并给予犯罪人个别化判决及处遇,特别是那些被认为不太可能再犯罪之人。 受此趋势影响,对犯罪人进行风险评估很快成为刑罚制度之核心内容,如加利福尼亚州于1917年引入不定期刑,同时给予服刑人最低刑期与最高刑期;而一旦被评估为符合可接受之低再犯罪风险标准时,服刑人可被释放。风险/需求评估之发展并非一蹴而就,早期以临床经验为内容的风险评估亦被迭代更新。从基本概念界定出发,风险评估手段不断衍变并发展出更复杂、更准确的研判方法来校准犯罪人再犯罪风险等级。然而风险评估发展道路难免有些许曲折,包括刑事司法及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在内的公共社会服务机构在做出有关决策时曾过度依赖其主观临床之经验判断。这种决策方法通常导致资源分配不良、个案间处遇不一致、个人偏见左右决策等负面情况,同时亦豁免了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者对其做出之决策应承担的责任。
(二)实践:风险/需求评估精算化
鉴于由专业评估而来的个别化矫正自新方案及再犯罪预测愈发重要的事实,自1928年以来,精算化风险评估逐步进入公共社会服务机构。 及至1930年,美国伊利诺伊州曾应用犯罪史、人口因子与再逮捕间关系之统计模型来研判该州假释状况。 然“风险评估”术语之正式现身则晚至1957年。而自1970年以来,未成年人司法不断探索使用精算化风险评估量表来预测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可能性。相关评估基本上是通过问卷及调查来实现的,尽管在问题设计、量表长度及面项设置上各不相同,但几乎皆围绕性别、年龄、族裔、学业、亲职及犯罪史等因子展开,而这些皆被认为是评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重要预测因子。在认识到风险/需求评估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独到作用后,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不断推进其专业化建设,联邦司法部对此更是不遗余力。1993年,联邦司法部未成年人司法及偏差预防署发布《应对未成年严重、暴力及惯犯综合战略》(Comprehensive
Strategy
for
Serious
,Violent
,and
Chronic
Juvenile
Offenders
),明确要求在更广泛的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中努力推进有效、可靠和公平的风险评估。两年后,该署不仅启动了全国性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培训和技术援助计划,亦发布了《应对未成年严重、暴力及惯犯综合战略实施指南》(Guide
for
Implementing
the
Comprehensive
Strategy
for
Serious
,Violent
,and
Chronic
Juvenile
Offenders
)。这些努力皆为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的精算化发展提供了诸多联邦资源与支持。我国内地地区学者大约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始涉足犯罪人重新犯罪之预测。以“心理诊断”为切入点,犯罪心理学者罗大华主张对罪犯刑满释放后是否可能再犯罪进行预测,建议采取罪犯自我诊断、罪犯集体诊断和管教干部诊断三结合规则开展预测及预防再犯罪的工作。
(三)成熟:风险/需求评估精算化
进入新千年,各法域未成年人司法机构愈发积极采用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来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需求评估开始朝着精算化方向不断成熟。特别是2002年修订之美国联邦《未成年人司法及未成年人偏差预防法》(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
)敦促协助各州“设计及利用风险评估机制,以辅助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者确定对未成年人之适当制裁”。该法亦特别指出,应通过高质量之预防项目来解决未成年人偏差问题,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风险,进而降低暴力犯罪发生率。事实上,精算化风险/需求评估所呈现的前所未有的增长态势受到许多因素推动,包括无处不在的互联网、因智能设备使用而产生的海量数据以及对数据驱动型决策的不断强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5年“罗珀诉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
)与2011年“格雷厄姆诉佛罗里达州案”(Graham
v
.Florida
)等案相关判决中使用了上述相关研究成果,再次确认了“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这一未成年人司法处遇之核心理念。 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提升的关键促成因素乃是不断强调循证实践,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行之有效的风险/需求评估方法,全美适用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之法域亦因此不断增多,从33%增至86%。 2015年,美国国会通过《2015年量刑及矫正法》(Sentencing
Reform
and
Corrections
Act
of
2015)。该法第203条要求,联邦司法部须制定供联邦监狱管理局使用的“量刑后风险/需求评估系统”(Post-Sentencing Risk and Needs Assessment System),以评估服刑人再犯罪及暴力风险并确保适当的床位、分组及任务,这亦为未成年人司法中风险/需求评估的更新换代提供了借鉴思路。至2016年,全美地区检察官协会出台了《未成年人检察政策立场及指南》(Juvenile
Prosecution
Policy
Positions
and
Guidelines
)。在这一重要行业规范中,检察官协会敦请检察官应使用经验证之筛选及评估量表,以此评估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未成年人具体矫正需求、未成年人转介优势和(或)行为健康问题。 这一时期,域外风险/需求评估的研究和实践已经从非结构化的临床判断转向更加基于循证而来的结构化方法。然该方法亦存有自身局限性,比如评估耗时较长且可能出现量表结果与真实情况存在误差等问题。2000年前后,精算式再犯罪风险评估逐步走进我国内地地区犯罪矫正机关及学者的研究视野,并取得了一些进展,主要包括域外介评及一些初步循证研究。比如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黄兴瑞、曾赟、孔一等学者对浙江省五百名在押未成年服刑人和五百名在校中学生进行了比较调查。研究发现,在社会因素方面,14项家庭环境因素、6项学校纪录、18项早年行为模式、4项社会交往因子与未成年初犯存在关联;而在心理因素方面,亦检选出病态人格因子。而在借鉴、消化和吸收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内地地区学者及司法行政部门亦陆续研发了一些风险评估量表。这些评估量表比较重视心理状况评估,同时关注家庭居住因子。比如2014年,犯罪心理学者崔海英借助美国“青少年服务等级与个案管理量表(YLS/CMI)”,以105名北京及河南两省市未成年犯管教机构未成年犯样本进行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研究。她发现,尽管“青少年服务等级与个案管理量表”有可取之处,但在42项风险因子中,药物滥用中偶尔吸毒、是否被判过缓刑、是否被拘留羁押过、当前有罪判决是否在3项或以上、家庭环境/父母教养方式等个别因子不太符合国情,需要修订以增强评估效度。一些学者亦对域外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之本土化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评估的量表及因子仍亦亟须开发研究。整体来说,相关风险评估研究现状大致停留在西方第一、二代量表水平上,差距仍比较明显。
受域内外罪犯矫正自新及再犯罪预防循证研究成果丰富的鼓舞,我国行政司法部门近年来愈加重视再犯罪风险评估的循证研究及量表研发。2016年4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开展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北京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罪犯危险性评估试点工作。2019年1月,司法部印发《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明确提出将建设“重新犯罪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同年5月,司法部召开重新犯罪问题调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强调把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放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大局中来谋划。“重新犯罪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建设及重新犯罪问题调查,首次汇聚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重新犯罪相关数据。这些有益探索皆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需求评估体系提供了政策性依据。
三、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的适用
(一)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的界定
作为舶来品的风险/需求评估(risk/needs assessment),通常又称刑事司法算法(criminal justice algorithms),由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及需求评估(needs assessment)两部分组成。其中,“评估”(assessment)通常系指按遵循既定标准来评价与估量已有或将有之效果的过程。其一般为综合性评估,包括风险评估、需求评估、心理健康评估及未成年人认知或智力能力评估。
“风险评估”涉及对“风险”(risk)一词之理解与适用,后者通常体现为不确定性。一般而言,“风险”系指持续不良后果发生之可能性或者个体遭受伤害之概率,其中不良后果涵盖死亡、辍学、经济损失及未来实施犯罪等诸多内容,
尤其是再犯罪。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者往往肩负着确定上述相关行为或活动在未来是否可能发生之任务,以及这些潜在“风险”是否严重到需要某种形式的积极干预。比如,在文森特、盖伊及格里索看来,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者确定再犯罪风险之高低通常需要考量两个因素:一是未成年人负面行为造成后果之危害程度。他们继而示例,相较于入店行窃等轻微犯罪及偏差行为,殴打或抢劫等行为通常被认为具有“更大风险”。二是若不采取任何干预措施,则可能发生二次负面行为。这两种风险考量因素皆与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者的具体工作息息相关,由后者决定如何应对已实施偏差及犯罪行为并且可能再犯罪之未成年人。他们由此主张,两者中应侧重于第二个考量因素,即未来发生负面行为的可能性。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未检指引》是为数不多的明确提出“风险评估”概念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对“风险评估”之定义主要是围绕引导社会舆论及有效防范执法办案风险展开的,如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主动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回应和引导社会舆论,有效防范执法办案风险”。言及对触犯严重不良行为之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时,新修订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多处规定了专门评估。未成年人司法实务中,亦有采用“人格甄别”“再犯评估”等术语对应之。
依等级不同,“风险”通常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及高风险。风险等级越低,则再犯罪风险越低,然而这在个体上的评估结论并非绝对的。低风险意味着未成年人不太可能再犯罪,即未成年人已被确定具有那些通常未被再次羁押的未成年人之特征。但这里所言之“低风险”并不意味着绝对零风险。而被确定具有那些被再次羁押之未成年人的典型性特征的少年,则被归类为高风险之未成年人。值得注意的是,在依风险程度高低决定做出何种干预措施时,仍应保有审慎态度。已有相当多的循证研究警告,即便未接受过任何干预,处于低风险的未成年人再犯罪之可能性亦较低;亦有一些相关研究表明,向其提供干预可能事与愿违,即可能增加其再犯罪风险。相较之下,高风险则意味着若未成年人未得到适当干预及监督,其未来较有可能再犯罪。而介于低风险与高风险间的是中风险,此类未成年人之再犯罪率接近于未成年人之平均水平,
亦因据未成年人之实际需求而给予个别化、针对性干预。至于“需求评估”,即为确认及推动对未成年人之个别化、针对性干预措施的风险因子而出现的。风险因子即再犯罪预兆,相关惩教、矫正及干预措施应针对未成年人个体之风险因子或犯因性需求,而这些需求亦被界定为与再犯罪相关之动态需求。与监禁等惩罚性制裁相比,针对犯因性需求的矫正措施在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上较为便宜且更为有效。易言之,需求评估可通过个别化矫正或干预来改变影响未成年人再犯罪之相关因子,进而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某种特定干预对两名具有相同或类似犯因性需求的未成年人而言并非皆适合。
非针对性服务通常不太可能对未成年人再犯罪产生影响,亦可能阻碍其改过自新,尤其是对低再犯罪风险之未成年人而言更是如此。(二)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的因子
研究表明,造成未成年人再犯罪之风险因子主要来自于个体方面与家庭方面。其中前者包括出生并发症、多动障碍、寻求刺激、性情不稳等,后者包括父母之反社会行为、药物滥用、养育不良等。
随着未成年人不断成长并逐步融入社会,来自朋辈、学校与社区之其他风险因子的影响亦与日俱增。美国联邦司法部曾召集该国39名问题未成年人专家组成了“非常年轻罪犯研究组”(Study Group on Very Young Offenders),该研究组认为影响未成年人偏差与犯罪之风险因子来自个体、家庭、朋辈、学校与社区等5个方面;比如在家庭方面,教养方式、虐待、家庭暴力、父母离异、家长心理病态、家族性反社会行为、未成年生子、家庭结构及家庭规模皆是影响未成年人偏差与犯罪之风险因子。 一旦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者了解到哪些风险因子与特定未成年人最为相关,则可管理该风险并就预防其再犯罪提出较具体的相应干预建议。按照自身变化特点,与再犯罪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因子可分为静态风险因子(static risk factors)和动态风险因子(dynamic risk factors)/犯因性需求(criminogenic needs),这些因子为未成年人实施偏差与犯罪之催化剂。
静态风险因子并不随时间推移而改变,包括既往滥用药物或酗酒情况、之前精神健康状况、与警方接触次数、既往违反假释或缓刑等监督条款之历史行为情况。 静态风险因子又可分为历史因子与人口因子。其中,历史因子包括罪名、初犯年龄及被捕次数等因子;人口因子则包括性别、年龄、族裔等人口学特征。动态风险因子或犯因性需求,是与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最相关之风险因子,既可自行改变,亦可通过干预改变,包括当前年龄、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就业情况及稳定住所等。
与静态风险因子相比,动态风险因子对未成年人的再犯罪预防来说更具有现实操作性:控制动态风险因子可大大降低未成年人再行偏差与犯罪行为之可能性。 仅包含静态风险因子之风险/需求评估量表对于降低再犯罪风险作用些微,只有包含动态风险因子之风险/需求评估量表,亦即全面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方能有效评估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 在评估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时,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者需同时考量静态风险因子与动态风险因子。两者结合,其预测效度较佳。未成年人再犯罪除受社会外界因子制约外,亦受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内在因子之影响。单一风险因子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人偏差触法,但风险因子数量愈多,未成年人再犯罪概率便愈高。在各法域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实务中,年龄、性别、居所位置、家庭背景及就业状况等风险因子间的不同复合,皆可不同程度地影响再犯罪发生的频率、方式及后果。虑及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因子是由不同面项决定的,亦可从多方面按照轻重缓急着手重点破解,然并非所有有助于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之干预措施皆能实现,如家庭可能无力负担移居到其他社区的经济成本。
四、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于我国之建构建议
综观域外风险/需求评估模式,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纳入更多客观因子,并据后者矫正自新之需求来研发及实施个别化干预措施。国内目前在再犯罪风险评估循证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发展,许多学者及实务工作者陆续提出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再犯可能性评估、重新犯罪预测等不同概念,并开展了若干实证探索。尽管如此,但在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上亦有相当不足:我国尚无统一权威的未成年人再犯风险及需求评估体系,量表研拟、流程规范、技术标准等皆存在较大待补空间。本文建议整合既往域内外评估研究成果,以比较及循证视野,从指标体系、精算量表、流程管理及社会支持等四个方面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本土实况之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体系,从而实现未成年人再犯罪预防个别化及社会化。
(一)建立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评估公平度
域内外正反经验表明,高质量的风险/需求评估可更准确地评估未成年人再犯罪之风险。然由于风险/需求评估具有官方性及专有性,未成年人较难质疑评估结果之准确性,而这可能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进而侵害其诉讼权益。不仅如此,对未成年人再次被捕之风险评估结果可能与其现实人身风险性并不一致。受轻罪指控之未成年人或被评估为具有较高再犯罪风险之人;反之亦然,即被控犯有严重罪行之未成年人亦可能被评估为低风险再犯罪者。虽然上述两种可能性皆存在,但前者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带来更大的适用困境。
譬如,由于药物滥用、失学失业、居所不定等潜在问题的存在,部分未成年人可能被评估为高风险再犯罪者。动态风险需求评估量表虽有助于确定需求,但可能无助于做出与当前罪行相称的量刑决定或处遇建议;而源于帮派行为的风险分类或并不适用于建立在未成年人权利及个别化公正之概念基础上的司法体系。鉴于此,我国未成年人再犯罪之风险/需求评估体系的建构,可透过探讨域外再犯罪风险/需求评估的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以建立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评估公平度。
首先,梳理国内现有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之规定,特别是新修订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章条文,结合域外相关法律条文予以比较并研讨适用可参采部分,总结相关法律标准及文字表述,以作为定立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之法律条文依据。
其次,推动科学化、标准化及配套化评估,将风险/需求评估理论及概念转换成可量化指标,探索既符合一般性要求,亦要区别于成年人且具有未成年人针对性的专属风险评/需求评估指标体系。这些研判指标体系可包括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相关的若干个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及三级指标,明确风险因子及保护因子、静态因子与动态因子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合理确定各级指标权重。将风险/需求评估指标体系逐项予以计量化,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者可据未成年人之基本信息对量表面项逐项计分。随后累加得出总分,继而将分数转换为相应的风险等级,用以辨识、分析、研判与处理这些因内外部因子变化对未成年人再犯罪之影响。
最后,结合域内外循证经验,积极探索和提升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指标体系之信度及效度,不断修正符合本土司法实务特征的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可深入结合司法机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规范并予以细化。比如,《未检指引》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区别于成年人,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认知水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把握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如何在具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体现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之处理路径,特别是身心特点、认知水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把握,均已涉及再犯罪风险评估中的预测因子。及时通过个别化干预措施来改变这些因子,或可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之可能性。
(二)研发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精算量表,提升评估精确度
域内外经验亦显示,在未成年人司法风险/需求评估中通常缺乏概念上的精确性,许多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者仅是直观了解犯罪史在预测再犯罪方面的重要性。用具有类似特征的大多数群体之信息建立的量表来对个别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其结论是确定“可能性”而非“必然性”。比如与该领域的长期假设相反,精神疾病诊断可能并非预测再犯罪的重要因子。
没有任何量表可百分百准确预测未成年人的再犯罪可能性,一些评估在早期适用时曾导致误判及误报,如一些研究曾错误地将54%至99%的参与个体确定为“风险”个体。 部分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最初并非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研发的,而是后来针对未成年人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与调整。此外,一些研究仍受到诸如样本量小、外部效度低等问题的限制,进而评估量表可能在不同法域呈现的不同效度。 简言之,样本选择、项目筛选、试测环境、统计分析等皆须符合标准化之要求。鉴于此,我国未成年人再犯罪之风险/需求评估体系的建构,可透过探讨围绕降低犯因性需求,以研发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风险/需求评估精算量表,提升评估精确度。
首先,译介、汇总和梳理域内外相关量表特别是已经充分验证之现有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逐步建立本土化的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精算量表。目前我国未成年人风险/需求量表主要译自域外,但域外量表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在选择与借鉴时,精算量表研发者须基于本土实况去伪存真,通过循证反复探求。
其次,设计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相关指标的过程即为量表研发重要内容,将抽象概念逐一具体化,使得内隐指标显性化。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中的不同决策点对未成年人之再犯罪评估有着有不同的目的与需求,因此需要不同类型的评估量表。此外,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暴力犯罪、帮派犯罪等不同类别应对的差异性,亦须审慎采取多面项的惩教干预,以引导、督促和协助其矫正自新,直至其再犯风险等级显著降低为止。
最后,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量表使用的强化培训,以累积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未来可逐步建立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专业课程与量表实施培训,并持续修订精算式评估量表之使用及指引。相关未成年人风险/需求量表培训内容应包括知悉个别化需求的差异性及实现可能性、把握对未成年人评估的适用频率、如何减少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过度评估、风险等级如何具体用于指导未成年人个别化矫正自新等。
(三)顺畅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流程管理,夯实评估透明度
域内外经验仍显示,虽然未成年人司法就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的主要驱动因子已达成共识,但对这些因子的具体适用及相应权重可能因量表不同而相差甚巨。风险/需求评估量表研发者对其所使用量表之评估权重、评估面项及算法透明度有待提升。
评估缺乏透明度可能遭致一些质疑,比如非透明量表更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及辩护律师对正当程序之关注。 因为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是专有的,其使用何种信息及如何计算分数亦缺乏透明度。鉴于此,我国未成年人再犯罪之风险/需求评估体系的建构,可透过有效的个案管理和监督来评估风险等级,以顺畅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的流程管理,夯实评估透明度。
首先,制定具有实操性之政策文本、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细化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流程,将风险/需求评估常规地整合到未成年人司法各个主要决策阶段中。以风险/需求评估量表为基础,参酌既往司法文书、前科纪录、成长背景、就业就学、心理评估等相关资料,可在未成年人司法不同阶段有效识别、掌握及排序可能引发未成年人再犯罪之风险因子。
其次,周密和结构化地实施风险/需求评估,运用“风险需求响应”(Risk-Needs-Responsivity,简称RNR)原理来管理风险,鼓励使用标准且易于理解的计量方法,确保评估中不存在测量误差,并总结和交流认知标准、实施流程及实务经验。
最后,关注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发展的生理及心理特征,对其进行持续性评估,如此可随时了解未成年人的再犯风险等级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掌握其矫正自新需求。
(四)健全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社会支持,增强评估相关度
域内外经验已显示,风险/需求评估并不总是聚焦在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者最为关心的评估结果。这可能导致对重新评估的不同预测,然其取决于未成年人族裔、性别、年龄或其他人口特征。
始于人口统计学、社会经济背景及家庭特征之风险/需求评估因子可能无法达到减少监禁的预期目标。鉴于此,我国未成年人再犯罪之风险/需求评估体系的建构,可透过改善过去资源分配不当及使用浪费问题,来健全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社会支持,增强评估相关度。
首先,加强跨域协调整合功能,强化资源统筹运用,对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社会支持进行科学分类与合理匹配。风险/需求评估社会支持的来源、形式、多寡及强弱等内容,应与未成年人再犯罪之风险等级和犯因性需求大体匹配。
其次,及时组建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协调及技术支持机构,强化团队角色功能与定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该条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的法律监督职责。依托现有四级检察机关皆设有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工作机构之利好现实,结合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性定位,可考虑由其统筹建立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涵盖遴选风险/需求评估专家、选择合适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提供风险/需求评估技术支持等,以避免缺乏协调机构及技术不足的弊端。
最后,注重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个案指导、协调及总结,兼具心理咨商、亲职辅导、职业规划等。风险/需求评估之目的在于指导个案规划,可据服务所针对的未成年人风险等级及犯因性需求给予个别化社会支持,以实现有效的适时介入与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