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制度保障与实践路径
2021-11-11任颖
任 颖
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第四部分“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指出,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重在实效”,需要“在制度层面实现有规必依”,保证“党内法规真正落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针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积极回应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承担的新使命、新任务及所面临的新要求。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遵循党的领导根本政治保证与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法律保障有机统一的基本规律,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路径选择与制度保障,是当前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建设面临的重要议题。
一、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中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取得的胜利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党内法规是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党内法规学是“党内法规实践长期发展和党内法规研究不断深化的结果”,党内法规的实施是党内法规学的基本组成部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不仅要处理日常事务各项关系,更要在卫生健康领域的复合型风险防控层面,形成保障人民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的制度合力。
(一)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进程中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新使命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是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思想指引。在协同效能层面形成捍卫公共健康的强大合力,成为提升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新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的卫生健康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2017年《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党章、宪法。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既需要考虑个体健康权益保护,也需要在公共利益保护层面推动卫生健康共同利益的实现;既需要明确公共卫生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也需要协调管理机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需要在国内法治保障下为公共健康保障提供支持,也需要在国际法治层面凝聚人类卫生健康共识,提升法治实施效能。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进程中党内法规的实施承载“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新使命。《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2条对“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作出规定,第3条规定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在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建设过程中贯彻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深度推进医防协同进程,是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必由之路。在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党规与国法的实施在协同效能层面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的规范架构,体系化的党内法规实施成为推动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动力。党内法规实施在依法治国高度,推动法治实施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一方面,党规要严于国法,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是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坚持党内制度与国家法治相结合,坚持纪严于法,树立党章权威,提升党内法规实施效能,为公共健康维护提供了有力支撑。以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建设为基础,促进公共卫生治理法治化,为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提供坚强保障,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坚持党的领导,推动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党的意志与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出发,推动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成为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核心价值追求。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进程中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在协同效能层面,推动党内法规实施与疫情防控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的互促共进。《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4条将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并列为履职的基本遵循。《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第29、30条规定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责任督导。《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抓好党内法规实施”。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在法治的轨道上展开。2017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写入党内法规,从整体部署高度,将党内法规的实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紧密结合起来。2018年宪法修正案强调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决定性作用,在“总纲”第1条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具有深刻的法治内涵与时代意义。2018年宪法修正案从规范效力出发,在“执政治国的总章程”高度,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进程中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奠定规范基础。
(二)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新任务
“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为党内法规实施提出新任务。党内法规实施需在补强效能层面,推动疫情防控合力的形成。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建设,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疫情防控领域,推动长效的制度保障,并及时跟进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作出适应性的调整,为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健康提供坚强保障。党内法规实施的补强效能提升,是人民生命安全与公共健康维护的重要保障。《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5条对“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作出规定。在疫情防控法治建设过程中,明确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新任务,对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党内法规实施对常态化精准化防控的补强效能发挥具有必要性,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议题。以宪法规定为基础,推动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重要途径。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建设严格遵守法治原则的规定,也在法治的路径上为集中统一调配资源、形成公共卫生治理总体效应提供有效保障。
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补强疫情防控体系建设的短板,凝聚起疫情防控人员物资保障的强大合力,极力确保疫情防控人员物资第一时间到位,为夺取疫情防控的决定性胜利提供物质保障。《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13条将有关“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以疫情防控规律为指引,有效提升疫情防控人员物资保障水平,并通过相应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推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创新。党内法规实施的补强效能发挥,为聚合制度合力奠定现实基础。科学调配疫情防控人员物资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前提。在疫情防控实践中,党领导科学的疫情防控人员物资保障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效率,通过高水平的疫情防控人才队伍建设、人员物资保障,为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健康维护奠定基础。在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党内法规实施的补强效能发挥,确保防控一线快速响应与人员物质保障的及时到位,系统推进物质调配、疫区控制、集中收治、核酸检测管理等应对措施。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为迅速调配疫情防控资源提供规范支持。
(三)复合型风险防控对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新要求
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不仅能够弥补立法的漏洞,更能推动卫生健康领域的复合型风险防控与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效能提升与前瞻性部署,是有效“防范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的重要基础。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具有复合性,食源性风险、医源性风险、群体聚集风险均可能造成公共健康危害后果。《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第10条对“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作出规定,第16条提出“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党内法规实施层面,推动食源性风险与医源性风险、群体聚集风险防控的综合协调,是卫生健康领域的复合型风险防控对党内法规实施提出的新要求。从提升党内法规实施的前瞻性出发,监督和保障卫生健康领域复合型风险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通过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成为维护公共健康的重要前提。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以法治建设和发展的规律为基础,以国家战略与方针政策引领为核心,推动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为卫生健康领域的复合型风险防控提供立体化、全方位及具有可行性的制度保障。党内法规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党、国家、人民根本利益保障,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从根本上为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提供坚强保障,也构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
疫情防控所要面临的风险具有复合性,其中既有再发传染病蔓延风险,也存在新发传染病与未知病原体防治困境,更有多重风险相交织的复合型的风险防控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从总体部署高度为卫生健康领域的复合型风险防控提供方向指引,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部署提供规范支持。如何通过制度保障,更好地提升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成为复合型风险防控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关键所在。针对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所面临的新发传染病与再发传染病防治双重问题,需要具备预防性思维,有效预防公共健康风险,形成体系化、系统化的配套实施制度支持。这成为提升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重要途径。通过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建设,确立成熟的法治实施制度及体制机制保障,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人民生命安全与公共健康维护提供有力的规范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卫生健康领域的复合型风险防控对党内法规实施提出新要求。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需要以监督效能为着力点,以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监督保障为重心,有效推动复合型风险防控进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15条将党内法规列为报备事项,第16条提出应当明确各领域“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具体到公共卫生领域,防范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属于疫情防控领域的请示报告事项。如何建立防范化解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的规则体系,是履行请示报告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复合型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确定性是党内法规的基本特征,也是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前提。从行为模式到责任设定,党内法规以确定性、稳定性的规则系统为支撑,但面对不确定的公共卫生风险,请示报告程序的推进需要从复合型风险防范入手,形成相应的引导机制,引领疫情防控与风险防范问题的解决,实现对疫情防控形势转变背景下新要求的快速反应,为人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障提供有力的规范支撑。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与实施过程中,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能够有效引导公众行为,有序推进复合型风险防控进程。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建设需要从监督效能提升的新要求出发,对党内法规实施技术、法规条款、法规清理等问题进行系统研判,满足复合型风险防控对党内法规实施的新要求。
二、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基本规律与逻辑架构
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遵循特有的规律。“领导有力才能抓出实效”,以党统领战疫全局、协调各方力量为指引,以党的领导根本政治保证与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法律保障的有机统一为基础,以强化疫情防控督查检查为支撑,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实施的协同效能、补强效能、监督效能,成为党内法规实施的基本逻辑架构。
(一)协同效能:党的领导根本政治保证与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法律保障的有机统一
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订,第1条对党内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统一性。党内法规实施协同效能的提升,遵循党的领导根本政治保证与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法律保障相统一的基本原理,形成稳定的规范保障与长效的制度支持。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的领导根本政治保证与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法律保障的有机统一,是党内法规实施协同效能提升的基本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有力支撑。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对于克服分散化、运动式的疫情防控困境具有决定性作用。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为疫情防控下经济社会的全面恢复与发展布局的升级提供重要保证。党的领导根本政治保证与疫情防控法律保障的高度统一性,对于公共卫生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与重要意义。在法律保障方面,党统领战疫全局立法保障,协调各方执法力量,支持疫情防控司法保障,强化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督查检查。党内法规的实施发挥着重要的连接作用,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规范支撑。以严防疫情反弹为核心,推动公共卫生领域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与严格的疫情防控执法实践促进机制和严密的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协同机制相结合,完善党内法规实施的制度保障,从长效的法治实施制度支持出发,为提升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与制度支持,成为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重要途径。党内法规实施与法律适用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实施与国家法律的协同作用发挥,保障疫情防控法治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确保公共健康安全维护目标的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19条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方面的重大问题,纳入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的事项范围。党内法规的实施遵循严密的法理逻辑,以党领导疫情防控的根本性、全局性为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政治保证与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法律保障的有机统一,提升党内法规实施的协同效能,是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持。党对疫情防控的领导具有根本性,这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根本保证。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党的领导政治保证与法律保障,在深层次的法理基础上,为提升党内法规实施的协同效能奠定实践基础。坚持党对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的领导,对于人民生命安全保障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顺利推进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性意义。党对疫情防控的领导具有全局性,为实现党的领导政治保证与法律保障的有机统一,提升党内法规实施的协同效能提供了战略指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以提升党内法规实施的协同效能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形成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全局性、科学性战略布局,为疫情防控效能的提升奠定基础。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爆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第一时间采取积极的防控措施,形成了群防群控的强大合力,有效遏制了疫情的蔓延。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提升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是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支撑。党内法规实施的协同效能提升,从宏观布局、顶层设计和战略整体出发,抓住对人民生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问题,总揽全局、全面筹划、统筹协调,为经济社会发展与疫情防控长期协调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补强效能:党总揽全局奠定党内法规实施补强疫情防控执法制度基础
补强效能是党内法规实施的重要功能,是治国理政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党的十六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确立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基本原则。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党内法规实施对疫情防控执法及政府决策具有重要的补强作用。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过程中,可能影响公共健康的因素十分繁杂,覆盖面很广,所以执法力量的整合一直是疫情防控领域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党内法规实施的补强效能提升,对于有效协调各方执法力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党对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的领导,通过民主程序,以集体认同提升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的总体效能;另一方面,在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通过法定程序,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实践中切实得到落实,推动政府决策在第一时间迅速得到贯彻推行,依法协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的整体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执法,是党内法规实施补强疫情防控执法及政府决策的重要环节。疫情防控执法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监督部门为核心,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缺乏长效的法治实施制度支持。坚持党的领导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前提,提升党内法规实施的补强效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保障,党对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全局的统领,为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机关之间的衔接困境,保障疫情防控执法机构依法履职提供了重要指引,也为提升党内法规实施的补强效能提供了坚强保障。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16、18条,指出如果发现党内法规执行中可能出现偏差或实施中存在其他问题,应当根据情况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或提出建议。党内法规的执行与实施,具有强化执法责任、补强疫情防控执法制度建设的积极效果。党总揽全局是党内法规实施补强效能发挥的前提与基础,疫情防控是党协调各方执法力量的实践检验。党内法规的实施,对统筹协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检验检疫、生产销售等各环节执法力量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况下,迅速调配资源,积聚力量展开防控具有重要支持作用。在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阶段,党内法规的实施效能,集中表现为充分保证各级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公共健康保障职能。党保证执法,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保障依法决策,推动常态化疫情预警、处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党内法规实施对疫情防控执法的补强效能提升,为有效协调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提供规范保障,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健康保障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提供规范支持。在此基础上,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建设,为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方针的制定与相关决策建议提供重要保证,并以报告机制为支撑,保障疫情防控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党内法规实施的制度化及其补强效能的提升,为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的顺利推进奠定了重要的规范基础。
(三)监督效能: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为强化疫情防控督查检查提供坚强保障
督查检查“是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途径。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为强化疫情防控督查检查提供有力支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第15条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作出规定。党指引方向、凝聚合力,强化疫情防控督查检查、督责落实。党内法规的实施对于强化疫情防控督查检查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中共中央印发文件要求督查检查部门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各级督查机构对疫情防控责任的落实展开全面监督,督导疫情防控职责履行,从工作机制层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为取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定性胜利打下坚实基础。在疫情防控转为常态化的背景下,强化疫情防控督查检查,从履职保障出发,支持国家监督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健全和完善相关法治实施制度安排,是党内法规实施监督效能提升的重要目标。通过法定途径和法定方式,实现疫情防控督查检查由依据政策到依据法律的转变,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过程中推动国家治理与政府治理法治化,形成国家、政府、社会协同格局的重要支柱。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深入推进疫情防控督查检查体系建设提供重要依托,也为党内法规实施监督效能的提升奠定了重要基础。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效能提升,在整合国家监督力量与发挥总体效应方面,为强化疫情防控督查检查,建设严密的疫情防控法治监督体系提供规范支持。
“党对政权要实现监督的责任”,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效能提升,在疫情防控督查检查规范化、程序化方面,为建设严密的疫情防控法治监督体系奠定基础。党内法规实施监督效能的提升与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紧密相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确立了对于“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工作机制。在党内法规监督和实施机制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扩展监督的覆盖面,调动各方力量展开联合监督,不断完善疫情防控督查检查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要“聚焦重点党内法规”,实现对重点领域的“精准监督”,优化督查检查方式,提升疫情防控督查检查的实际效果,全面推进“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保障体系”建设。《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将“规范监督”确立为“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的重要原则,明确了监督检查在贯彻落实党内法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为党内法规实施效能的提升与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指引。以党内法规实施监督效能的提升为切入点,推动制度优势向公共卫生治理效能的转化,强化疫情防控督查检查,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全面推进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相结合,明确党内法规实施与疫情防控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加强疫情防控制度保障,完善疫情防控督查检查工作机制;二是以完善公共卫生治理的制度保障与体制支持为重要任务,以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的规划目标为指引,全面推进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建设,从总体布局与规范结构出发,确保疫情防控法制建设的内在协调。
三、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制度保障与实践路径
以党法协同、党政治理、党群监督为路径,通过党内法规与疫情防控法律的统筹衔接,形成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决策合力,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全链条中的复合型风险防控制度建设,促进“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和其他关系的均衡互动”,是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重要保障。
(一)党法协同路径:党内法规与疫情防控法律的统筹衔接制度保障
“党法协同”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党的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如果党和法的关系得到正确的处理,就会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兴盛。党法协同是疫情防控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党内法规与疫情防控法律的统筹衔接在协同效能方面为战疫胜利提供制度保障。自2020年至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8部党内法规(其中有4部修正案),对中央委员会、党组工作、党员权利、统一战线、地方机构、基层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标志与标识作出系统规定。其中,党组工作制度构成了全面推进疫情防控的组织优势,统一战线构成了汇聚疫情防控力量的政治优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党的领导为集中各个战线的力量取得战疫胜利提供了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1条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立法宗旨;第2条指出统一战线是“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是夺取各项“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第4条确立“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原则;第6条对这一格局的组成内容作出规定,以党委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各方负责为核心,“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与此同时,该条例明确将法律法规实施的督促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的协调推进作为工作重心,第13条还规定了法律制定及其修改建议是统战工作中政党协商的重要内容。这一规范路径不仅强调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在立法方面为党法协同的实现提供保障。面对疫情防控新形势,党内法规与疫情防控法律的衔接成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党内法规与疫情防控法律的统筹衔接制度保障,从党内法规的协同效能提升出发,推进公共卫生法治建设进程。2021年,《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发布,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为依据,以“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宗旨,对党的组织工作原则、体制、保障、监督作出规定,确立“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原则,明确“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重要目标,提出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为党内法规与疫情防控法律的统筹衔接提供依据,为党法协同路径的贯彻实施奠定基础。在实践当中,党内法规与疫情防控法律的衔接主要从主体和措施两个方面展开。疫情防控主体方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机构、各组织依法依章程落实党组的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抗疫合力。2020年12月,《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修订,第1条增加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规定,第8条增加了关于“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第七章中增加了第42条规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检查”;第43条将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在组织保障方面为疫情防控奠定基础。在疫情防控措施方面,疫情防控决策要依法依规做出,疫情防控措施的采取不仅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符合党章党规党纪对党员提出的更为严格的要求,恪守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思维,在采取有力的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完善疫情防控法定程序设置,为人民生命健康提供规范支持与法治保障。
(二)党政治理路径:党内法规的实施强化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决策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党政治理结构”是取得疫情防控阻击战胜利的决定性力量。“党政双轨的国家治理结构”,是提升“制度的供给效率与执行合力”,形成“党政合力”的基本前提。“党政联动”是重要的制度优势,党政联合发布相关文件成为党政关系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印发,从“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出发,为通过党内法规的实施强化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决策奠定基础。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决策及执法实践,是公共卫生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多点触发预警”“局部应急处置”与精准防控成为主要问题。党内法规的实施为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科学推进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决策,有效防范多点源风险的发生奠定坚实基础。党内法规的实施强化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决策制度保障,是党领导法治的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从制度建设角度看,“疫情防控彰显制度优势”,“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党内法规的实施在补强疫情防控决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提升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的实施体系,统筹推进境外输入与境内新增病例管控工作。在疫情防控转变为常态化背景下,在党政治理路径上,提升党内法规实施的补强效能,成为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的坚强后盾与疫情防控执法的重要保证。
党内法规实施的补强效能提升,是强化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决策制度保障,整合公共卫生执法力量的重要支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15条规定,将“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制度措施。从制度优势角度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提供支持,并为确保疫情防控“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动疫情防控举措创新提供保障。坚持党对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为指引,有效协调公共卫生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协同推进党内法规实施补强效能的提升,确保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在各个领域的贯彻落实,成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必由之路。在公共卫生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党内法规实施的补强效能发挥,不仅能够强化行政区划内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而且能够推动跨区域疫情防控执法困境的化解。以保障社会公共秩序为出发点,将党内法规实施及制度建设统一到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当中;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推动疫情防控决策科学、务实高效,成为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目标。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实施体系,推进疫情防控法治实施全方位、系统化、立体化发展,并以法治实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序推进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在党政治理路径上,提升党内法规实施的补强效能,“在制度操作层面”,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执法责任,提升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决策的科学性,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领域良法善治的实现。
(三)党群监督路径:党内法规实施全链条中的复合型风险防控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35条、《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26条对督查评估作出专项规定,为复合型风险防控奠定了制度基础。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修订,新增第3条规定党内法规是“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新增第11条规定要“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对于有效防范卫生健康领域的复合型风险至关重要。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效能提升,是建设严密的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支柱。在卫生健康领域复合型风险防控过程中,常态化精准化疫情防控的监督路径以严防疫情反弹为核心。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效能提升,为常态监测与严防反弹提供制度保障。“党内法规实施全链条”中的复合型风险防控制度保障,以党群监督为路径,以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效能提升为切入点,从国家监督体系建设高度,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疫情防控监督合力,为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党内法规实施全链条中的复合型风险防控制度保障提供重要指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目标,“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协同推进党内法规与公共卫生立法的重要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效能提升的根本目标。党内法规实施全链条中的复合型风险防控制度保障,遵循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原则,从根本方向、发展过程、实施效果出发,形成法治监督层面的整体合力,为疫情防控提供立体化、全方位的支持,为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条规定要“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以党群监督为路径,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实施全链条中的复合型风险防控制度保障,是建设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1条规定要“强化党内监督”。在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在国家监督高度凝聚起强大合力,从党群监督出发,形成疫情防控法治监督整体合力,对疫情防控规范实施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系统化、全过程的有力监督,保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高效组织动员疫情防控工作,成为复合型风险防控与监督检查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卫生健康领域的复合型风险防控与监督检查制度保障,切实捍卫人民健康价值目标在疫情防控法治建设中的深入贯彻落实。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从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效能提升出发,推进党内法规实施全链条中的复合型风险防控制度保障,为公共健康保护奠定重要基础。党内法规实施体系建设,从规范和监督复合型风险防控全过程出发,提升制度建设的整体效能,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与制度保障。在组织保障方面,通过科学配置复合型风险防控职权,推动职业化建设,提升党内法规实施的科学性。在制度保障方面,全面提升复合型风险防控水平,立足公共卫生法治建设规律,优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提升党内法规实施的整体效能。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为有效应对复合型风险提供重要支持,对潜在的公共卫生风险作出前瞻性预判,铸就捍卫人民生命安全与公共健康的坚强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