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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后时代的发展任务

2021-11-11章志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2期

章志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锐意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规治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并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大之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近两年来,随着《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等一批主干性党内法规的密集出台,以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批主干性党内法规的密集修订,“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目标任务在建党100周年之际基本完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体系形成后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发展面临着“健全党内法规体系”“抓好党内法规实施”“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三项任务。对这些发展任务的理论阐释和制度落实,既是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策略

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从“形成”到“健全”,预示着建党百年之后的党内法规将朝着更加稳健、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质量至上”“统一权威”将成为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对标《规划》要求,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发展任务需要从如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践行党内法规体系成熟的标准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内容丰富、结构严谨、逻辑自洽的体系。《规划》提出,要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党内法规体系的日臻成熟提出了明确标准。所谓内容科学,是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紧密联系管党治党的实践,始终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为标尺,使党内法规建设直接服务于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现实需要;所谓程序严密,是指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活动必须始终遵循既定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过程的平稳有序;所谓配套完备,是指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的党内法规建设能够上下贯通、左右相称、一体推进,形成结构完整、和谐一致的内在体系;所谓运行有效,是指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能够在管党治党的实践中得到有效运用,促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地位的实现。这四个方面的要求构成了党内法规体系成熟的根本标准,为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的健全指明了方向。

作为“立规之规”,修订后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定的程序要求,为内容科学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基本的程序保障。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参与积极性,也为了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更加充分地发扬党内民主,今后应当立足“全程参与”“有序参与”“有效参与”的理念,积极创造条件使一线普通党员能够有机会参与到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之中,在增强党内法规民主性科学性的同时,保障党内法规实施后的可接受性。在主干性党内法规密集出台、党内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之际,今后立规工作的重点应当转向下位阶配套性党内法规的及时制定,使党内法规体系的配套完备落到实处。“如果将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比作盖房子,修订完善党章是夯基垒台,制定若干部准则条例等基础主干法规是立柱架梁,那么出台一大批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配套法规就是添砖加瓦。”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连续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公务员辞退规定》等六部配套性党内法规,对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这种密集发布配套性党规的做法,有助于党内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真正实现“党的建设推到哪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就跟进到哪里”。在建党百年之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实现从“以立规为中心”向“以执规为中心”的转移,使“文本上的党规”转化为“行动中的党规”,努力实现党内法规体系的运行有效。

(二)提升党内法规全生命周期的质量

坚持质量优先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生命线。修订后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一条将“提高党内法规质量”新增为立规目的之一,确保每一项党内法规都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应坚持走高质量发展道路,为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撑。《规划》明确提出了提高党内法规全生命周期质量的要求,将质量优先理念贯穿于党内法规制定、修订、清理和解释的全过程之中,实现各阶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环环相扣、同向发力。

在体系形成后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全生命周期质量优先理念的贯彻,需要与时俱进地做好党内法规的解释、修订和清理工作。近年来,党内法规立规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依规治党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依据。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党的建设实践发展和执政党所处世情、社情、民情的变化,一些党内法规的条款设置方式还有待调整,一些党内法规的规定还要通过及时解释或修改回应现实发展的需求。例如,当前的党内法规体系中仍然存在为数众多的以“段落式”作为表达形式的党内法规,容易与党的政策主张等规范性文件相混淆,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内法规应有的规范性,应当得到及时调整和规范。现有部分党内法规的规范条文在假设和法规后果两个部分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表述,对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应有的明确性原则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以三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例,中共中央继2015年10月首次修订之后,又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于2018年8月进行了二度修订,从指导思想、内容、程序和表述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充实,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随着我们党对党的领导和自身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加深,今后更多党内法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三)维系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权威

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多样性、调整领域的广泛性、制定频率的快速性和存在数量的庞杂性,都决定了保持党内法规自身体系权威性和统一性的必要。《意见》指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党内法规体系形成本身不易,后续维系则更为重要。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过程中,必须按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一条“效力位阶”的要求,始终维系党章作为党的总章程和根本法至高无上的地位,确保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党内法规体系的维护任务主要依托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实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将“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作为立规的根本目的,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作为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将“政治性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合理性审查、规范性审查”确立为备案审查的基本方法,这些新规定的落实有助于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今后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运行中应当着重把握三点:一是突出“合章性审查”的特殊作用,确保党章作为“万规之本”“万规之基”“万规之首”“万规之王”的神圣地位;二是需要进一步优化党政联合发文的备案审查制度,有效解决目前实践中党政联合发文井喷式增长和监督缺位和虚置之间的矛盾,避免党政联合发文的泛化;三是参照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开报告年度备案审查情况的做法,增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四)形成党规国法相向而行的格局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最具本土生命力的元素,党内法规制度现象的出现,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就会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生机与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种相向而行格局的形成,有赖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直接的衔接和协调。所谓衔接,是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这两套制度系统之间要实现无缝隙对接;所谓协调,是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对同一事项各有侧重的规定之间要避免规范冲突。唯其如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才能实现“各有侧重、功能互补”“交替领跑、相互强化”“互为依托、互相借力”的生动和谐发展局面。

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格局的形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炼规律。例如,为加强党对某方面工作的领导,执政党先后在扶贫脱贫、生态文明建设、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实行“党政同责”,通过《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地方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党内法规予以明确。2021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提出“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使粮食安全成为第五个实行党政同责的领域。这些党内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及时发布,与相关领域原本存在的国家法律一起共同构成了政府治理体系的制度规范,形成了极具中国本土监管特色的“党政联合治理”模式。又如,为了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中共中央在2019年1月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基本党内法规形式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确立为立规的根本目的,同时明确“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政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实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互联互通。2015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筑起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防线”。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2条对此进一步予以确认。这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局面实现的生动例证,其经验值得在其他领域推广。

二、激活党内法规实施的主要机制

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党内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不断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一直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短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零容忍、全覆盖的姿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从媒体公开披露的一些腐败样本上看,对相关党内法规不了解或存在侥幸心理是腐败官员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立规不易,施规更难。在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后时代,应当及时将党内法规实施摆在首要位置,真正让铁规生威发力,让遵法守规成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多年的当下,更应理直气壮地激活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及时补齐法治建设中的最大短板。对标《规划》要求,激活党内法规实施的主要机制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营造学习党内法规的浓郁氛围

我们党是学习型政党,在百年奋斗征程中始终学习各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思维,进而凝聚起领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的磅礴伟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经过近九年的不懈努力,“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之下,应当充分发挥我们党政治动员的组织优势和宣传优势,自上而下掀起学习党内法规、讲好中国共产党新时代坚持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故事。

2021年2月20日,党中央举行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部署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这是营造浓郁学习党内法规社会氛围的重要时机,应当将我们党坚持依规治党的历史融入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过程之中,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尊规学规守规用规的模范。在这次集中主题学习教育活动之后,应当及时按照级别、领域、行业的不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制定“量身定制”式的党内法规制度学习菜单,提高不同岗位、不同层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履职能力,切实防范履职风险。《规划》提出,要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领导干部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老百姓就不可能信你那一套,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这方面,2018年全民学习宪法和2020年全民学习民法典的有益经验值得总结推广,真正提高党内法规学习的实际成效,避免在学习活动中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二)持续加大党内法规的公开力度

党内法规体系形成之后,应当践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让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成就为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的公众普及度。按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7条第1款也确立了“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的基本原则。总体上看,党内法规公开的程度还较为有限,存在很多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特别是随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日臻成熟,应当对“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逐步进行限缩性解释,确立“应公开尽量公开”的基本原则。持续加大党内法规的公开力度,既是彰显我们党“四个自信”的体现,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走向成熟的标志。只有让更多党内法规向全党或全社会公开,才能保障党内法规的规定真正落地生根。

(三)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

党内法规实施的激活有赖综合施策,推行执行责任制是其中的关键一环。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就执规责任制的组织架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执行措施作出了详尽规定。有学者将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的模式概括为:党委党组全面领导,贯彻于党规执行;纪委保障党规执行,对违反党规行为予以处理;党的职能部门具体履行党规执行;党的基层组织通过党建方式推动党规执行。作为常态化的党内法规实施机制,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和督察追责的激活尤为重要。实施评估制度旨在客观勾勒党内法规落实的具体情况,督察追责则是刚性地督促党内法规实施的制度安排,二者的结合适用能够织起党内法规实施的机制之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的执行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扭转党风、政风、社风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誉为改变中国的“铁八条”,其有益经验就在于“抓住关键少数、坚持以上率下”“注重环环紧扣、形成完整实施链条”“‘常’抓抓‘长’、健全长效机制”。这些来自党内法规实施局部实践的成功经验,值得进一步总结推广,使“有规必依、执规必严”成为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后时代的新常态。

三、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保障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最富有生机活力和原创性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实施、完善和发展,都与党的自身建设和党的领导、执政活动密不可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终究离不开强大的专业人才保障。无论是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和贯彻执行,还是党内法规的学理阐释和观念传播,都需要打造代代相传的专业工作队伍和后备人才队伍。在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后时代,面对法学领域“冰火两重天”的局面,中国法学界应当“深刻把握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畴的变革性意义,积极将党内法规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积极推动党内法规学理研究和人才培养事业大发展”。对标《规划》要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人才保障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建设德才兼备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如同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监察队伍一样,高素质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的制定、解释、修改、备案审查、清理、评估等具体工作,都是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的人员担任的。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直接决定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质量。在党内法规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当下,应将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党和国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全局中加以谋划,使之能够胜任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后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肩负着立规、释规、执规、普规的神圣使命,毫无疑问需要符合“五硬”的基本要求。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要求看,应当系统谋划好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尤其要把握好“入口关”“培养关”“晋升关”。首先,要明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入职的政治标准和法律标准。就政治标准而言,除了中共党员的党派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至少两年以上的党务工作经验;就法律标准而言,入职者应当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其次,要通过组织定期专业能力培训和不同岗位挂职锻炼等方式,全面提升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导机构,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可将全国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培训事务纳入统筹协调之中,发挥党内法规高端培训桥梁枢纽作用。同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地方法院、检察院借调法官、检察官完成专项任务的有益经验,为地方党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开阔视野、提升能力提供参与锻炼机会。最后,要为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晋升提供有效通道。党内法规工作政治性强、专业性高,从业人员成长需要一定周期。如果晋升通道不畅,可能造成专业人才流失。为此,可以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有关入额法官、检察官晋升做法,为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专职干部提供稳定的职业保障。

(二)造就守正创新的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队伍

近年来,国内法学、政治学、党史党建等学科的一些学者围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展开了初步研究,一些科研院校或联合实务部门或单独成立了若干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机构,推出了一批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成果。不过,党内法规研究繁荣表象的背后还存在诸多“隐忧”:法学界对党内法规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学理阐释和内心接受度还不够;不同学科研究者时常陷入身份认同的尴尬境地;党内法规研究者还存在跨学科知识的短板;党内法规研究方法运用不够娴熟;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与实践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年轻研究者对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前景不够自信。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还跟不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快速发展的实践。为此,《规划》明确提出,加快补齐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方面的短板,重点建设一批党内法规研究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引领和聚集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

站在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治国理政方略新起点上,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短板补齐的关键在于法学界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真正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丰富内涵阐释好、宣传好、发展好。“旗帜鲜明地将党内法规作为法学的新范畴,理直气壮地将法学的研究对象明确为依法执政之‘法’,既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国法学转型升级的新的逻辑起点。”可见,造就守正创新的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队伍已经成为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后时代的一项紧迫任务。当前,应当充分利用庆祝建党百年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大好时机,着力解决好多年来困扰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在党内法规学科单独设置、全国性党内法规研究团体组建、党内法规研究资源倾斜性配置方面迈开坚实步伐,锻造政治过硬、学风过硬、业务过硬的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队伍,在守正创新中讲好百年大党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千秋故事。

(三)加快党内法规后备专业人才的培养步伐

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作为党的建设事业重要组成内容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其兴旺发达同样需要一代又一代德才兼备的后备专业人才的接续奋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不上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内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当下,应当以党的“新三大法宝”(依法治国、党的建设和统一战线)为指导方针,创新法律治理人才的培养机制。《规划》明确提出,要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高校能否建成种类齐全、内涵丰富的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关系到党内法规后备人才的培养质量。作为特殊类型的法治专门人才,党内法规后备人才培养更要着重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党内法规后备专业人才培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党内法规博士研究生培养。其职业定位主要是党内法规师资队伍、理论研究队伍和高层次实务工作队伍,其培养方案应遵循复合型、宽口径思路,倡导推行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双导师制,努力培养出能够与百年大党辉煌成就相匹配的党内法规高端人才。第二层次是党内法规硕士研究生培养。其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职业定位是继续攻读党内法规博士研究生,实务型硕士研究生的职业定位是各级党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专门人员。倡导推行理论与实务双导师制,让党内法规工作机构的专门人员参与到在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之中,强化党内法规实践教学,缩短党内法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第三层次是大学生党内法规普及教育。应将党内法规基本知识引入到本科生教学过程之中,树立新时代大学生的党规意识,吸引更多年轻大学生关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报考党内法规硕士研究生。只有通过分类施策和精准培养,党内法规后备人才梯队才能渐次形成。2021年2月4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此举对推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对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中间层的实务型硕士研究生而言,完全可以参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通过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满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特殊需求。

结 语

在建党百年之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进入体系形成后时代。面向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任重道远。《规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规划,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本文对《规划》第七部分“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初步学理阐释和机制设计,旨在回应体系形成后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三重历史任务。鉴于党内法规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党中央可以适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经验、新成果,为体系形成后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