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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管理现状研究

2021-11-04廖思嘉

关键词:院所收益分配科研人员

罗 茜,廖思嘉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69)

高校院所是科技成果的产出基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建立了高效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体系与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奠定了高科技创新的基石。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制度源头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保障收益合理分配。1985年《国务院关于科技转让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取技术转让净收益的5%~10%作为科研人员的奖励;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研人员奖励比例提高到20%,并在2015年的修订中将这一比例设定为不低于50%。随后,各省(区、市)又相继出台了区域政策:江西省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用于科研人员奖励的比例不低于 60%;上海、山东、江苏则将这一比例提高至70%。这一方面反映出国家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权利配置中国家逐渐让利于高校院所研发人员[1]。但现实情况是,我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还不尽如人意。据科技部2019年数据测算,高校基础研究经费占全国基础研究经费的比例为52.6%,而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仅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2%[2]。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关键时期,提升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与转化质量是实现创新驱动的迫切需要。

一、研究综述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问题获得了广泛的关注,相关研究成果颇丰。其中,科技成果的转化途径与模式是研究较多的一个领域。沈健等提出了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资产产业化两个转换路径,并认为产业化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3];陈博勋等对知识产权成果的质押融资以及知识产权基金运作模式的发展方向作出了探索性研究[4]。此外,大量的研究集中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领域。刘家树等较早地对创新链集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机制进行了分析,提出基于创新链集成的成果知识流动与增值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考核与评价机制[5]。有的研究还从线性促进视角逐渐拓展到基于创新网络和创新生态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向[6-7]。李培楠等学者则重点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促进转化制度建设与转化案例进行研究,为我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转化实践提供了借鉴[8]。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也是学者们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贺俊等讨论了校企合作研发的基本模式及制度特征的经济学含义,并重点分析了校企共同研发的最优制度安排问题[9];孙益武重点研究了大学章程对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影响[10]。此外,还有学者通过对高校技术转移内在规律性的研究揭示其影响因素[11]。

随着人们对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认知的提升与转化主体权益的日益关注,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问题逐渐凸现。万志前等从法律角度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多种利益和多方利益主体进行分析,提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应依法放权给市场主体[12];许恩平和陈旭东等则认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对科技成果可能给自身带来的“名”和“利” 两方面的取舍上,更加偏重于“名”,也就是无形收益的分配[13-14]。还有学者开始思考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分配机制以实现对高校院所技术创新的激励驱动。郭英远等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激励兼容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模式的可行性,并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拜杜法案以来美国高校建立的激励兼容收益共享分配机制,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我国高校建立激励兼容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模式的策略[15]。

通过对以上研究成果的分析,笔者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收益分配管理有了理论层面的认识,为本文的研究厘清了基本概念与理论范畴。但从实践层面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水平差异巨大,各地区的现实情况各有特色也问题各异。因此,笔者认为应从区域性视角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管理进行重点研究。在相关研究问题中,首先应对各区域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管理的现状进行客观全面与清晰准确的研究。江苏省拥有高校142所、政府研发机构450个,科技成果产出规模巨大,其转化水平对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带动国家经济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梳理江苏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管理的现状,把握总体进展,发现潜在问题,可为有关部门探索制定具有激励效应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政策与收益分配管理政策提供实践层面的依据,对我国其他地区以及国家层面相关政策的制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管理的总体进展

通过对《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2010—2019)、《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18—2019)相关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本文对江苏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管理的总体进展进行了总结(1)由于科研院所的地方统计数据相对欠缺,且高校与科研院所具有相似的组织属性和功能,因而此节部分内容以高校数据为代表对江苏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管理的进展进行分析。。

(一)科技成果转化规模不断扩大

2010—2019年江苏省高校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其间经历了两个快速增长阶段。第一阶段(2010—2012年):科技成果转让的总数量由2010年的993件增加到2012年的1 977件,年均增长41.1%;专利转让数量的增幅相对较缓,从177件增加到256件,年均增长20.2%。第二阶段(2015—2018年):科技成果转让数量虽然在2016年小幅下降,但在2018年达到3 442件,年均增长27.4%;截至2018年底,专利转让数量为1 620件,年均增长达到51.1%(图1)。

图1 2010—2019年江苏高校科技成果转让数量

从图2可以看出,2015年江苏省高校科技成果专利转让收入大幅减少,但之后又快速上升至2017年的2.8亿元,虽然2018年有所回落,但10年间专利转让收入年均增长率仍达到了22.6%。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江苏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规模呈现不断扩大的积极态势。

图2 2010—2019年江苏高校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变化

(二)科技成果转化区域优势显著

本文选取高等教育相对发达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为研究对象,对其技术转让和专利转让两个数值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高等教育发达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对比可以发现,江苏省技术转让合同数量和专利合同数量都领先于其他地区,具有显著的区域优势(图3—图4)。

图3 技术转让合同数量地区对比

图4 专利合同数量地区对比

进一步对5个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进行比较后发现:江苏省高校在技术转让金额上略显不足,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2010—2019年江苏高校技术转让收入基本都位居第二,虽然与第一名北京相比差距较为明显,但专利转让金额除个别年份外,总体上与北京差距不大(图5—图6)。

图5 技术转让金额地区对比

图6 专利转让金额地区对比

(三)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持续增长

科技成果转化的快速增长离不开经费的支持。2010年江苏省R&D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投入只有7.4亿元,2019年则达到32亿元,年均增长17.60%。从地区对比来看,江苏的经费投入规模与北京、上海差异不大,3个地区的投入总量位于全国前三,都远远高于全国均值(图7)。

图7 R&D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地区对比

(四)科技成果转化创富效应显现

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法规的落实,高校院所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不断加大,科研人员获得奖励的整体规模扩大显著,科技创富效应得以体现。2018年,江苏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与奖励规模全国领先。在全国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现金和股权收入,研发人员获得的转化收入以及奖励主要贡献人员金额三项指标中,江苏省占比分别为9.8%、7.3%和26.3%。江苏省辖区内高校院所以及地方高校院所的三项指标排名虽有所分化,但始终位于前列(图8—图9)。

图8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奖励相关指标全国排名前三地区

图9 地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奖励相关指标全国排名前三地区

三、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激励的相关问题

为进一步揭示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激励的相关问题,笔者对江苏省部分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研究问卷包括四个部分:各层次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情况(第1—5题);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了解情况(第6—8题);科研人员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动机与诉求(第9—15题);科研人员遇到的转化困难(第16—20题)。笔者于2018年对江苏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进行了测度分析[16]。依据测算出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M值),本文对江苏省28所理工类以及医药类高校进行了分层抽样,选择金陵科技学院、江苏科技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和江南大学作为高校样本。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18)的相关数据,补充了转化成效较为突出的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和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作为科研院所样本。通过问卷星向以上7家单位共682名工科科研人员发放问卷,调查时间为2019年11月。问卷共回收531份,剔除无效问卷93份,问卷有效率为63.1%。

为确保统计数据的信效度,笔者对问卷数据进行了检验。SPSS20.0测算显示,Bartlett球性检验概率值小于显著水平,KMO值为0.815,测算结果满足探索性因子的研究条件。相关数据经过主成分分析,共提取4个因子。对这4个因子进行方差最大化旋转,其中20个问题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5,且4个因子的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78.376%。此外,本文还对回收的数据进行了基于Cronbach’s α值的信度检验,α值均大于0.7(表1)。以上结果表明,问卷数据具有较高的有效性、稳定性与可靠性。

表1 问卷因子载荷与信度检验

由于样本量及数据不支持相关问题的回归研究,因此本文仅进行数据统计的描述分析。通过对有效问卷进行数据整理,本文认为江苏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激励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激励环节单一

目前,江苏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与收益分配管理政策不能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长周期的特性,激励环节较为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明确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四个阶段。研发阶段是科研人员在科学探索活动中将其创新思想加以严密论证并结合特定工具经由特定程序转化为新的技术方法、生产工艺、产品概念以及设计方案等,并进行专利确权的过程。开发阶段是使新技术从实验走向实践的过程,这一阶段要论证技术成果在实际产业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新技术新产品走向量产的关键环节。应用阶段要将可规模化技术投放到生产环节以形成可被消费者接受的新产品,并将新产品推向市场,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扩散阶段是新技术投放市场后产生的超额利润所引发的模仿、复制、引进、吸收以及二次创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技术从单一组织扩散至整个行业以及相关行业,从而带动产业的整体发展,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全流程、长周期的特点,成功的成果转化应该是一个市场引导技术、技术驱动市场的螺旋上升过程,因而成果转化的激励管理也应当是全流程的。

目前,江苏省各层次转化收益分配政策的激励重点都锁定在研发向开发转换的阶段,这种单一环节的收益分配激励设计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长周期及流程管理的全过程是不对应的。这种不对应会引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短期套利动机导致的转化失败,即科研人员会产生专利许可或转让就是转化的狭隘认知,而大多数成果需求方(企业)只想获取成熟技术直接推出新产品,供需双方都存在从成果转化中尽快套利的动机,而风险较大的开发环节一旦缺失,转化即失败;另一方面是盲目性研发导致的转化失败,即在研发阶段缺乏市场层面的激励引导,致使大量专利缺乏实用性,不具备转化价值,创新活动停滞在研发阶段,造成创新资源的浪费(图10)。

图10 激励环节与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不对应

(二)激励主体单一

江苏省转化收益分配政策体系的激励主体主要是科研人员,政策制定及执行层面都将科研人员等同于转化主体,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转化主体更具专业性与多重性。这也表现出政策体系的激励主体过于单一,无法匹配转化主体,难以对转化主体形成有效激励(图11)。

图11 激励主体与转化主体不匹配

一是身份不匹配。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高度市场化的行为,转化主体应具有市场主体身份,如科技企业家、技术经理人或专利代理等。而高校科研人员的主要身份是教师,社会对教师的普遍预期与认同是教书育人,而非市场经营行为。

二是职责不匹配。转化主体的职责是专门从事成果转化、专利运营或主导科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17]。而高校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是教学科研,组织考核重点也是教学科研绩效,这导致其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成果转化的推进中。

三是目标不匹配。转化主体的目标是通过成果的成功转化与可持续运营获取短期利益或长期利润。现阶段,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职业发展目标主要是职称评定,而大多数单位未将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定的考核中,因此科研人员也无法将成果转化作为自身发展的重要目标。由此可见,转化主体与作为政策激励对象的科研人员在发展目标上难以一致。

四是群体特征不匹配。根据人格与职业匹配理论,大多数科研人员可归类至现实型、研究型和社会型人格中,具有这几类人格的群体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创造性与独立性等特征。而转化主体的职责及身份决定了其会趋向于社会型与企业型的人格特点,要兼具高水平专业知识与高度的市场敏感性、良好的社交合作能力、决策力以及谈判与沟通能力,而这是大多数科研人员不具备的。

综上可知,尽管从政策层面已给予科研人员极大的成果转化利得,但将科研人员等同于转化主体,由科研人员承担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难度较大。

(三)组织激励回馈与风险不对称

组织基于收益分配政策所获取的激励回馈可理解为,组织基于收益分配政策进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后,获益群体提高成果转化动机并驱动转化行为,从而提升组织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从调研情况看,科研人员虽然是主要受益群体,但是由于收益分配程序复杂、政策宣传和解读不到位、转化收益整体基数较小等原因,科研人员并没有获得具有足够激励效应的转化收益。由于科研人员没有激发出较强的成果转化动力,也没有将其落实到具体的科研活动中,因此组织也就没有获得基于收益分配政策的激励回馈。然而组织承担的收益分配激励风险是实际存在的。一是政策风险。尽管各层次政策都是支持转化收益下沉分配的,但是对科技成果的界定以及在转化流程的多个环节中,国家及地方各类财税、审计与纪检监察政策存在认定与操作的动态不协调、静态不配套甚至是背离冲突的情况。因此,组织在推动收益分配政策落地的过程中,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风险。二是师资风险。在具体实践中,各高校院所还面临着由于强调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而可能导致的教师队伍不稳定、疏忽教学科研工作的风险。从组织功能来看,高校院所通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来实现政治、文化、教育和经济功能。对于高校院所来说,通过科研人员来进行知识的创造与传播是最重要的。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也必然会把稳定师资队伍、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作为首要目标。综合分析可以发现,组织在激励回馈较小的前提下可能承担较大的激励风险,这种不对称可能导致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动能不足(图12)。

图12 激励回馈与激励风险不对称

四、对策建议

(一)强化创新链薄弱环节,完善转化全流程促进政策

1.注重强化研发初期政策管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价值。具有可转化价值是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基本条件,因此,要针对应用性研究强化成果转化评价导向。对于应用性研究,应把科技成果转化指标纳入评价体系,重点评判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时,还要以市场需求为基点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高价值专利是实现有效需求的基本前提,应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本着解决实际生产和经营问题的初衷对高价值专利重点培育。

2.打通产学研合作成果研发端到开发端的堵点。产学研结合是打通科技成果从研发端到开发端的重要途径。从政策梳理和实践调研的情况来看,江苏省为高校院所和企业提供了多种产学研结合途径和政策保障措施。未来还应针对具体问题制定更具系统性和针对性的产学研结合政策,强化基于各方主体的协同转化价值观导向,提高产学研结合层次,拓展产学研结合范围。

3.完善成果转化市场体系建设,提高要素融合效率。科技成果的流通需要专门的服务和营销载体,需要技术、资金、设施、人才的支撑。因此,要以提高效率为目的,通过完善金融服务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技术服务平台的功能建立健全技术市场。此外,通过重点培育技术转化应用领域的领军人才、技术经理人与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打破高校院所与产业界的人才屏障。

(二)完善相关群体权益激励政策

1.完善研发人员权益激励政策。从实际贡献来看,研发人员作为成果完成人贡献最大,因此也是收益分配激励政策的主要群体。一方面,要完善研发人员成果所有权、使用权的配置政策,具体包括推进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的制度建设、不同类型科技成果赋权实施情况下的转化责任承担以及成果所有权共有情况下的转化风险与收益划分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立足人才底层需求,提升研发人员的转化意愿。政府应着力引导高校院所立足科研人员的底层需求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定的条件,简化收益分配流程,降低操作难度,制定研发人员创业失败的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打消研发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顾虑。

2.完善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人员权益激励政策。从江苏省的实践情况来看,高校院所负责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的一般是科技处、产业研究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其投入意愿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服务质量和成果转化成效。因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成果转化工作人员进行激励:第一,明确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人员“重要贡献人”或“中间人”身份;第二,设计基于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机制;第三,通过市场机制确保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人员的应得利益。

(三)完善组织科技创新政策

1.强化高校院所独立法律主体地位,降低组织转化风险。应强化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独立性与资产处置的自主权,降低高校参与市场活动的风险,从源头上保障各类转化主体进行成果处置与收益分配的灵活性与合法性。

2.促使高校院所成为实际受益者以释放组织转化动能。一方面强化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切实激励具有转化优势的高校院所;另一方面要对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的组织(包括学科与团队)加大宣传和奖励力度。

3.推进建立学科特色型大学。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情况来看,凡是科技成果转化做得好的单位,都能够立足学科优势,与地方政府、企业紧密合作,通过拓展产学研合作的渠道和方式,在长期的积淀与摸索中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路径。因此,从政府层面来看,要着力推动建立高水平学科特色型大学,积极促进高校院所的优势学科与优势产业相结合。

4.引导建立市场化运行的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高校院所可根据自身科技实力和水平,主动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形势,建立市场化运行的专利运营机构,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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