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侵权的民事法律应对
2021-11-02张洪瑶
摘要:在信息技术不断革新的背景下,民用无人机发展迅猛,其经济价值在广泛的行业应用正逐渐凸显。与此同时,层出不穷的民用无人机侵权事故正频频发生。因此,将民用无人机侵权作为研究对象,从民用无人机发展现状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民用无人机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并且鼓励民用无人机行业的发展,减少民用无人机所带来的挑战冲击,促进我国法制事业完善。
关键词:民用无人机;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归责原则
一、民用无人机侵权概述
(一)民用无人机的概念
民用无人机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遥控航空器或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除外。目前我国以通用航空管理规定对民用无人机的飞行活动进行规制,因而民用无人机在民用航空器的范畴之内。它依托传感、通信、大数据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其中,由于无人机机载红外线传感器、高倍变焦镜头、定位系统等设备,能够轻松收集、储存特定信息,高效完成无人机飞行任务,因此广受大众追捧。据互联网数据中心显示,近几年我国无人机的销量节节攀升,民用无人机的普及已然是大势所趋。
(二)民用无人机侵权的特征
正是像飞鸟一样能够在天空中翱翔,使得民用无人机侵权行为打破了空间的限制。民用无人机侵权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侵权行为的隐蔽性
如今,民用无人机侵权的行为愈演愈烈,被侵权人却难以察觉到无人机的存在,归根结底离不开其两大技术特性:第一,民用无人机飞行灵活,具有高清、夜视等摄像技术,这使得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不容易被暴露。例如,大疆旗下的无人机每分钟可以飞行1.7千米,在高空也可以拍摄4800万像素照片和4k视频,因此受害人很难发现,即使被发现也可以迅速飞行逃离事发地,而传统的闭路监视系统往往处于静止、固定状态,容易暴露位置、被人发现。第二,驾驶员利用无线技术与地面基站传递数据信息,任何无人机驾驶员收集、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都具有隐蔽性,因此,人们很难发现民用无人机的这种监视活动。
2.侵权客体的广泛性
一方面,基于民用无人机多在高空中作业,飞行活动一般具有较高的风险,不可避免的存在故障坠落、与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情况,因此容易侵犯到正常的飞行秩序、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另一方面,侵权行为人一般在地面上窥探他人隐私,但民用无人机可以在空中获取到比平常更多、更为私密的隐私信息,极大扩大了隐私获取的范围。例如,能轻易侵入他人开放式院落,通过悬停得以窥探他人住宅“窗内之景”,通过传感、虹膜技术收集他人的私人生物信息,这使得个人隐私在民用无人机环境下无所遁形。
3.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一般来讲,无人机机身小、速度快、冲击强,一旦与其他航空器相撞,危害之大不容小觑。另外,无人机信号遭受干扰、机器故障等等,都有可能导致无人机坠落,從而对地面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如在北京理工大学内,一位在校学生被从天而降的无人机砸伤,可想而知,一些高达上百千克的无人机若从空中坠落,后果则不堪设想。
(三)民用无人机侵权的类型
基于民用无人机侵权行为隐蔽、侵权客体广泛及损害后果严重的特点,民用无人机侵权类型主要包括:
1.侵害航空安全
民用无人机危害航空安全,主要指因非法入侵机场限定区而对其他民用航空器的正常飞行造成干扰甚至发生碰撞,这给航空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近年来,山东省因多起无人机扰乱飞机航行而饱受困扰,例如,烟台蓬莱机场出现的无人机入侵事件,导致了航班备降、返航、延误等恶劣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上百万元。
2.损害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
由于无人机起步较晚,在相关系统设计、制作生产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往往存在机体零件或材料缺陷、易受外来干扰、避障功能易受影响、通信失灵,加上无人机使用人不规范操作,种种因素使得坠机现象经常出现,给地面上的人带来人身财产损害。例如,宁波曾发生一起无人机“黑飞”失控坠毁事件,砸中了一辆高速行驶的货车致使车内两人受伤。因此,民用无人机对地面第三人的潜在威胁不容小觑。
3.危害他人隐私权
“不被看见是这个时代唯一的自由。”《惊天魔盗团》所发生的这一幕也在无人机时代上演。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如今,民用无人机机载高清、夜视摄像等设备,并且,无人机飞行的特性使其突破了空间的限制,这大大增加了公民隐私暴露的风险。民用无人机偷拍事件时常发生,北京曾发生过无人机偷拍并直播女子裸居的事件,后来因裸照在网上疯传,给该女子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此类事件不胜枚举。隐私权在这个时代并不是即将消亡,而是越来越重要,这关系到人们的平等、安全以及信任的建立。
二、民用无人机侵权所面临的挑战
我们享受科技红利之时,应警惕物有两面,事有两极。民用无人机给我们诸多便利的同时,因其而引发的侵权事件不容忽视。当前,民用无人机侵权事件日益增多,在航空安全和地面第三人人身财产方面尤其突出,这反映出现有的民事法律在应对此类事件时已显局限性,主要包括:
(一)侵权责任主体混杂
民用无人机只有通过设计阶段才能进行后续的生产制造、加工组装,而在这一流程中,少不了设计者和生产者的参与。此外,还要经过运输、销售等环节才得以被人使用。可以看出,在这复杂的周期中,很多相关人都涉及其中,一旦发生事故,责任承担者往往比较混杂。但是,一般来说,无人机的产生关键在于设计者和生产者,无人机的后续操作主要在于所有人和使用人,因此,上述主体理应是重点关注对象。
“任何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行使某种权利,必须保证他人的安全,防止危险的发生。”设计者、生产者决定了民用无人机的自主程度、程序设计、运算规则,有着较大的控制能力。无人机系统设计离不开语音通信技术、识别技术等,这些技术有利于使用人让无人机完成自己的指示动作,面对飞行障碍时,无人机能够自启应急系统,例如紧急制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一切少不了程序设计者事先输入的指令。特别当无人机处于自动飞行模式下,并不需要操作人参与,程序设计者依旧对其管控能力最强。此外,民用无人机生产者负责零部件与原材料的生产,这两部分的生产工作决定着无人机的质量、效果及功能。
民用无人机的设计者、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是应有之义,但无人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对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有人、使用人是无人机侵权的责任主体,追其原因,主要在于对无人机的实际控制力,但在现实情况中也要注意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不能“一刀切”。此外,当无人机处于自动飞行模式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无人机不具有控制作用,此时再将侵权事故责任归咎于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免违背公平正义,但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二)归责原则单一
无过错责任是基于工业生产与科技发展对生命安全带来的高度危险而设立的,又称严格责任。我国《民法典》针对高空危险作业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为了加大对弱势群众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促使航空经营者加大运营管理力度,不断完善相关的安全制度。人们以金钱为代价获得航空经营者的服务,经营者利用保险来降低损害赔偿的风险,保险费用实际上包含在航空服务费用中,事实上,社会公众才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一方面,我们无法舍弃高效的运输工具,另一方面,不得不采取让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方式,促使其制定预防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根据上文所述,无过错原则是民用无人机侵权事件责任处理的基本性规则。当发生民用无人机侵害地上第三方事故时,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能够避免显失公平,有效保护弱者群体。但在法定飞行条件下,民用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其他航空器之间发生致害事故,考虑到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并不存在绝对的强者和弱者,彼此具有相同的法定义务,这种情况下继续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有失偏颇,而且,主体的平等性也是我国在划分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考量因素。因此,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在不同情形下合理保护各方权益。
(三)人机分离致使侵权责任追偿困难
民用无人机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人机分离”则是无人机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点。之所以出现“人机分离”情况,是因为民用无人机使用人通过无线电远程遥控无人机飞行,此时无人机与无人机的使用人相距很远。一方面,我国对于自重250克以下的无人机不要求进行实名登记。此类无人机一般不会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严重威胁,但依旧存在危害航空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的风险,一旦发生侵权事故,由于没有实名登记,很难找到侵权行为人,这增加了责任追偿的难度。另一方面,人机分离使侵权责任追偿变得困难,在下列情况下显得尤为突出:民用无人机“黑飞”,或者利用他人丢失的无人机飞行。在上述情形下,为避免承担责任,侵权行为人往往会弃机而逃,且难以被找到。另外,无人机“黑飞”事件往往会给航空公司的带来经济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因此,受害人的利益如何得到切实的保护,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三、民用无人机侵权的民事法律对策
(一)构建多重侵权责任主体
非自动飞行模式下,产品质量达标的无人机高空致人损害,作为侵权主体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此承担责任,法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因而不再赘述,在此主要讨论民用无人机设计者和生产者的责任的适当增加问题。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当民用无人机本身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无人机生产者理应作为侵权主体,对此承担产品责任。但随着无人机自动飞行模式的应用,使用人对无人机的操控作用变小,无人机的内部编程直接影响了无人机的飞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设计者和生产者掌握着无人机的控制权,设计者和生产者责任也应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之前简单的产品责任,还包括对内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等。因此,应该适当增加民用无人机设计者和生产者的责任比重,规定专门的因系统出现问题的责任,便于追责。
除此之外,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应当规定非法入侵系统者的责任。
(二)适用多重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面对民用无人机侵权情形的复杂多样化,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公平保护各方权益,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区别:
1.民用无人机与其他航空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过错原则的释义,驾驶人之间是平等的,两者承担相同的义务,这符合我国实践以及各国惯例。民用无人机之间、无人机与其他航空器之间在致害事故中,也是作为平等主体而存在的,笔者认为,该部分责任划分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侵权主体之间具有相当性质及相当危险;另一方面,双方的法定义务相同。
2.民用无人机与地面第三人
(1)侵害地面第三人人身和财产
民用无人机致使地面第三人受损,此时归责原则的适用需要考虑无人机的運行状态。一方面,处于运行状态下的民用无人机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对此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不再赘述。另一方面,当民用无人机处于非运行状态即不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产生高度风险,因此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修理、展出及保养等情形下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
(2)无人机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之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且不应区分侵权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也是基于各国对隐私权的重视与保护。
(三)设立无人机事故赔偿基金
基于民用无人机侵权客体广泛、损害后果严重等特点,无人机引发侵权事故后,采用构建多元的侵权责任主体或者适用多重归责原则等方式也可能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出于平衡各方利益和使受害人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参照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从政府所建立的意外伤害事故补救委员会获得一定的补偿金,除新西兰以外,很多国家都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实现对各种事故损害的完全救济。此外,我国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防止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法通过保险和侵权人得到赔偿,以便通过救助基金得到及时抢救或者补偿。因此,设立无人机赔偿基金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国外的做法,基金的来源可以通过该行业的生产者、行业协会以及政府联合注入,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险的无人机的经营人的罚款,或者是慈善家等的捐款。形成由侵权人赔偿、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偿、无人机事故赔偿基金组成的多元的无人机侵权事故救济机制,对于解决事后的追责困难问题,完善无人机侵权责任承担机制有着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转引自周长军、庞长青:《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_一个比较法的分析》,《法学论坛》2019年第 6 期,第85页。
[2]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法学家》2012年第1 期,第115页。
[3]徐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143页。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
[5]《侵权责任法》第1283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6]魏振瀛:《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28页。
[7]高圣平:《侵权责任法立法争点、立法例及经典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的(包括250克)民用无人机。”
[9]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24-25页。
[10]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2004年版,第171页。
[1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3页。
[12]张建文、贾章范:《<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挑战与规则完善》,《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8 年第 4 期,第32页。
作者简介:张洪瑶(1997—),女,汉,山东省临沂市,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江南大学,2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