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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治理向度

2021-10-31郑善文高祖林

理论导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政商政府企业

郑善文  高祖林

摘 要:亲清政商关系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臻成熟和民主法治深入推进的发展维度,依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运行机理所作出的政商制度化合作模式选择,为中国特色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当前政商关系的发展出现了偏离法治规制轨道、阻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亲而不清、清而不亲、不亲不清等异化变质倾向,而政商关系治理主体素质偏低、治理边界界定不清、治理体制机制滞后则是主要肇因。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多元治理架构,需要重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企业治理、社会治理效能联动,从而营造出亲而有界、清而有责、行而有效的政商关系新生态。

关键词:亲清政商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治理现代化;多元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10-0065-07

作者简介:郑善文(1988-),男,安徽宿州人,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治理;高祖林(1958-),男,江苏张家港人,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治理。

政商关系是贯穿国家治理进程始终的时代主题并会因处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而呈现出不同发展特征,是衡量国家治理效能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育完善,我国政商关系也总体上经历了从计划到市场、从法制到法治的现代化转型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习近平站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深刻阐明了以“亲”“清”相统一为治理旨趣的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可以说,在新时代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仅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政商关系治理经验的理论总结,还是对社会转型中政商关系异化问题的实践应答,更关涉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框架内明确提出,要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为此,需要析取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所蕴含的亲清政商关系的治理意蕴,通过对社会转型阶段政商关系发展现状的检视和深描来探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多元治理路径,进而为裨益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实践支撑。

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治理意蕴表征

从现代治理理论的内涵和目标来看,“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1],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的良性互动格局。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通过持续对话和协商,确立规范政府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制度安排和公共秩序,达成对公共事务協同治理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体系性活动。政商关系是国家治理的题中之义,它不是一个脱域的孤立的自变量,而是一个受到政治生态、经济环境、社会结构等多重因素所规制和塑成的因变量,即其是在政府、市场、社会等诸多治理机制交互作用之下形塑而成的结果。也就是说,“政商关系不仅仅是关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不仅是关于官员和商人的关系,其更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这是政府治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企业(公司)治理体系,以及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问题,即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2]。这就意味着,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亲清政商关系的生成,必然是以协调政商关系共同体的职能分工为基础,以完善制度和厉行法治为保障,以平等合作、融合共生为旨趣,对政商关系及其利益相关者予以规范和激励进而实现共同发展、增进公共利益的多元共治过程。

亲清政商关系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臻成熟和民主法治深入推进的发展维度,依据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运行机理所作出的政商制度化合作模式选择,其逻辑进路在于通过厘清政府、市场、社会治理边界实现政商亲而有界、清而有责、行而有效的良性互动。这就为政商关系共同体的交往实践勾勒出“亲”的高线与“清”的底线,“‘亲‘清共同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商关系的平等、民主和法治的深层次意蕴,其中政府与企业在法人地位与国家产权结构中的平等是‘亲清的基础;政商之间彼此开放、民主沟通是‘亲的实现形式;政商双方依法守法、尊重规则是‘清的现实保障”[3]。一方面,政商关系治理的方向在于坚持“亲”的高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增进人民福祉服务。只有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营造高效务实的政务环境,畅通政商沟通渠道,才能促进政商平等对话、协同发力。另一方面,政商关系治理的关键在于严守“清”的底线。无规矩不成方圆,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加强法治建设,规范政府行权和市场秩序,保障政商制度化合作,才能形成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政商关系。“亲”标注了政商关系的公共目标和交往旨趣,“清”明确了政商关系的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而“亲”与“清”的叠加耦合则描绘出贯穿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之中的政商关系构建的主体价值、法治特征和效能目标的深层治理意蕴。

第一,主体价值。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需要开发出市场自治主体的自主性,即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处理公共事务中更多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到经济社会治理中来。伴随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的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完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能力显著增强,与政府、企业将形成平等互惠的合作共治关系。在现代经济社会治理体系下,行业协会商会聚焦政府和企业的社会服务需求,通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治理等形式增强资源汲取能力并分担政府的治理之责,从而搭建起在实现力量和实现动力上具有提高政商关系质量的社会治理结构。一方面,政府行政体制的“放管服”改革,推动了有能力的有限政府的构建,释放了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空间和发展空间,有助于形塑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关系;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商会嵌入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多维关系中,与现代社会结构和民众主体性发展相契合,优化了政府、社会组织与企业的协调机制和沟通平台,有助于有序扩散其调适政商关系利益博弈格局的市场行业治理功能。

第二,法治特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基于法治和市场准则展开正当透明互动的规则之治。法治是公共治理理性化和可预期的本质保障,其核心是通过规制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职权职责边界形成在制度框架下运行的法治型公共关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遵循和运用法律法规保障市场良性运作的法治经济,“法律法规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也是规范政府与企业和企业家互动的准绳”[4],使政企之间保持着既平等合作又边界清晰的“一臂之距”。面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商关系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把法治思维和方式贯穿政商交往的行为边界和营商环境中,依据健全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制度执行规范政商关系并保障其行为主体权利,让由官本位思想和“关系”文化所诱致的权力寻租、权力俘获等非制度化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失去土壤和通道,实现政商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以期创建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依法监管、企业依法经营、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的新体制。

第三,效能目标。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的要求是完善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体制机制。营商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的体制机制性安排,其优劣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政商关系的质量。优化营商环境能够更大程度地转变政府职能、满足市场需求、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实现“政府‘看得见的手与市场‘看不见的手以及社会自主性力量的统一”[5]。只有将政商关系的发展置于营商环境治理框架内,依托体制机制创新寻求政府、市场与社会协调联动的公共治理和服务,才能有效破解政商关系发展中由于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治理结构性梗阻问题。从营商环境治理发展的角度看,要围绕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优化存量制度与增量制度的体制衔接,以流程再造和效能导向为路径提高政商关系治理质量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展现出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利在调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作用边界和交往方式的过程中高质对握的能力和效益。

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治理问题审视

亲清政商关系形态的存在和发展并非主观诠释和抽象选择的结果,而是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运行机理回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使然,具有固本培基、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的现实针对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其治理意义就在于用法规制度厘清政府与市场各自承担的社会职能及角色,促进市场“无形的手”与政府“有形的手”有效对接,推动资源配置效能依据法治尺度、市场规则实现最优化,并由此体现出创造社会财富、增进社会福祉、维护社会公平的发展逻辑和旨归。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双轮驱动,当前我国的政商关系总体上完成了由计划到市场、由法制到法治的转型升级,呈现出治理功能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特点。然而,社会深刻转型期制度供给和执行能力并没有完全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相适应,依然存在由于制度缺失和市场体系不完善而造成的法治思维和方式欠缺、政府越位错位缺位、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中梗阻”等问题,这极易导致政商关系以权力设租寻租和资本侵蚀市场公平的腐败逻辑加以非法勾兑,使腐败治理成本大幅度提升并给社会发展带来转型阵痛。在市场发育和法治不健全的条件下,“权力保护着企业家的‘灰色地带行为,企业家则以复杂多样的形式回报这一保护行为”[6],由此制造出影响权力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官员与企业家互动行为和结果的腐败潜规则。反腐败标本兼治深入推进,但有力减存量、有效遏增量的腐败治理任务依然繁重艰巨,而从各种形式的腐败案件中几乎都可以解读出异化的政商关系在腐败生发机制层面的催化作用。

当下中国社会正经历着现代化转型,在政治持续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政商关系的发展却出现了偏离法治轨道的亲而不清、清而不亲、不亲不清等异化变质倾向,阻碍国家和政府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一是亲而不清。政府职能若因缺乏制度规范而界定不清,越位主导市场要素的积累和流通,就会造成政企不分、政社不分、行政垄断,使政府在权力扩张本能的驱使下趋利化倾向明显。一些地方政府基于经济发展绩效和利益考量,往往在涉及行业准入、资格认证、项目获取、税收优惠、土地征用、处罚豁免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甚至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投招标、执法监管等环节违规违法弹性操作致使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进行利益输送,由此引发的一个负面效应就是政府寻租空间的扩大和企业套利机会的增加。二是清而不亲。政府服务意识和态度在“放管服”改革中得到整体改进,但服务企业发展的效率和能力仍未实质提升,而其为了规避廉政监督风险将“管卡压”变成“推拖绕”的不作为,则造成了庸政懒政怠政行为的蔓延。部分地方政府不是依据权力清单服务企业转型升级,而是对企业的合理要求、合法权益消极无为,即仅把服务型政府停留在口头上而未付诸惠企强企扶企的行动,这就人为设置了政府与企业和社会之间的鸿沟,必然导致行政低效、政策失效、企業生产效率低下以及社会资本效用递减等问题。三是不亲不清。政府政策若缺乏稳定性、协调性、权威性和问责性,在执行落地中存在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的掣肘因素,其结果将是政府的监管和服务无法下沉到企业并激发和助长行贿动机。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习惯通过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市场活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企业的准入、生产和经营,如非法变更监管程序、增加监管环节、提高监管门槛,这就使企业为了减少外部环境、政策失当和官员刁难对企业创新发展形成的机会成本,不得不通过寻求政治代言人结成固化的私人关系网络来向政府要政策和资源。总体而言,当前各种表现形式的异化政商关系都具有政府权力控制与资本利润追逐的利益苟合的行为特点,以及腐蚀公共权力、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负生态效应,而追本溯源,异化政商关系的生成是由政商关系治理主体素质偏低、治理边界界定不清、治理体制机制滞后共同导致的结果。

第一,从治理主体素质上看,社会转型中政主商辅的传统政商博弈文化的惯性作用,阻碍了具有民主意识、法治思维和合作能力的多元行动主体的形成。“政”对“商”的长期统治和控制形成了以政府全能干预为特征的政商关系模式,这不仅使“商”作为被控制对象无法挣脱对“政”的依附而形成独立的主体力量,而且使具有非营利性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生长发育深深地受制于政府管理行为和经济体制环境。一是官本主义流毒在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支配资源过程中依然大量存在,导致以权谋私和庸政懒政怠政的腐败行为的蔓延。一些政府官员信奉权力本位的政治逻辑,把本应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当作个人获取物质财富、维护生活特权、谋取政治利益的工具,因此在回应企业发展中的正当利益诉求时,往往是根据谋取私利的机会和程度来决定为企业办事的态度和效率,走向“给了好处乱办事、好处给少了拖着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的歪路。二是由于受“士农工商”传统社会等级序列的影响,商人阶层社会身份认同长期缺失,一些企业习惯通过依附官僚体系来规避经营风险、获取特殊利益。当前,仍有一部分企业家意图通过编织与政府官员的特殊关系来构筑商业保护伞,分享政治权力资源,从而利用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来谋取垄断经营的巨大经济收益。这便是费正清所言的,中国商人的传统经营理念“不是制造一个更好的捕鼠机,而是从官方取得捕鼠的垄断权”[7]。三是“现代化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连续不断的过程”[8],虽然在社会结构变迁中有效的制度创新助推了社会组织的涌现,但由于政府过多干预,造成了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自主性发展不足的问题。在社会组织发育不足、“政社不分”的环境下,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能力缺失,参与政商沟通协商的角色、地位和权限受到较大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将企业发展诉求转化为集体行动的凝聚力。

第二,从治理边界界定上看,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市场与社会的治理边界不明晰,导致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和缺位。不能够基于法治规约形塑有能力的有限政府,混淆政府、市场、社会各自的职责,是不可能造就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和有机社会的。一是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政府越位干预市场作用,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政府参与市场构建并有效应对市场失灵,是以高度的法治化和市场化为保障的,如果没有确立起政府和企业在交往互动中行为界限的法律规范,一些地方政府则极可能利用权力的模糊边界不断向市场渗透以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市场和企业囿于规避竞争风险的现实困境只能通过向政府提供更多的经济利益以及被动接受政府的安排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政府与社会边界不清,政府对社会组织授权不足,社会协商对话作用微弱。社会机制是处理政商关系的重要纽带,具有触发和强化政商关系行为的功能,政商关系走向畸形折射出社会组织自治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这是因为由社会组织的行政依附性所累积的社会治理流程不畅、公共决策机制形式化和外部监督制度虚化等大量后续问题,必然对发展政社之间多元化的合作伙伴关系和积极健康的政商关系形成约束和设置障碍。三是市场与社会边界不清,企业办社会低效,企业的社会成本过高。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但也不是赋予企业的社会责任越多越好,如果社会和政府以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的名义突破政商关系的法规制度边界,过度干预市场和企业的经营活动,就会大幅增加企业可持续运营的社会成本,造成企业物质财富创造与社会责任延续的冲突,使企业无法深入耕耘市场并适应市场竞争的创新要求。

第三,从治理体制机制上看,营商环境法治化、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安排不充分,限制了涉企政务服务和监管执法能力以及政企互动质量的提升。政商关系的治理体制向传统行政体制靠拢,平衡政府与市场的社会组织自治机制阙如,则会造成政商关系发展因缺乏有力法治监督和有效沟通平台而出现低效无效问题。一是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腐败治理话语权和监督权会产生垄断效应,造成权无所管、利竞相争、私利侵蚀公利的治理瓶颈。政府的权力本应用在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优质政务服务、推动社会良性发展上来,但若缺乏对政府所拥有的资源配置权和涉企执法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滥用行政审批和监管自由裁量权以制造更多权钱交易可能性的冲动就会不断涌现,必然造成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腐败问题凸显,政商双方结成以人格化行为为基础的庇护性交易关系。二是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健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在要素市场化改革中以隐蔽的方式变相衍生,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范围有限。由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不强,市场垄断、市场分割、市场壁垒和不正当竞争在一些地区、领域和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使一些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或者无法获得平等的市场准入和生产要素,或者在投标招标、政府采购方面受到不当限制和排斥,这就严重干擾了公开透明、合法竞争的市场运行秩序,提供了政商“权”“利”合谋的空间。三是政商良性互动机制不健全,现有的交往制度和规则尚不足以完全吸纳企业发展中日益增长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在科层制管理体制下也因独立性缺失而难以实现与政府平等有效的合作。由于一些非正式规则生存韧性强劲并伴以非制度化行为的现实,加之企业家通过政治安排和社会组织参政议政以获得期待利益的制度化渠道不足,致使政商关系政策由于参与性、透明性和权威性不高而处于被颠覆、排空、置换的境况,从而必然加大非制度化的政商勾兑行为发生的几率。

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多元治理路径

政商关系是否以“亲”“清”的形态存在和发展,不仅关涉营商环境是否能够增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动力问题,而且从根本上来说关乎国家治理体系是否完善和治理能力是否强劲。亲清政商关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政商关系层面的有效映射,而建立起与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廉洁、透明、责任、高效等标准相符合的政商关系多元治理体制,则成为破解和预防政商关系亲而不清、清而不亲、不亲不清等异化变质倾向的因应之策。“政府、市场和社会的现实关联和协同互动直接影响着国家共同体内各个领域的运行、发展,以及相应的组织和规则的建设。”[9]具体到亲清政商关系构建上,政府治理是根本,政府依法行政及其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是理顺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培育成熟市场机制的前提;市场治理是关键,深化监管执法改革、严格市场依法监管,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形成监督合力;企业治理是重点,作为最重要市场主体的企业依法经营、创新发展,才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社会治理是基础,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政策参与,为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提供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环境下,要基于多元治理结构重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企业治理、社会治理贯通联动,从而把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镶嵌于多主体参与、法治规范、效能彰显的国家治理生态空间内,使政商关系向着亲而有界、清而有责、行而有效的整体性治理目标迈进。

第一,在政府治理方面,要打造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高效型政府,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展现出将“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高质对握的治理能力。发挥政府對市场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必须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并以此厘定政府与市场作用边界,通过严格权力监督和创新服务方式将政府职能履行导向依法行政、服务行政、高效行政的治理状态。一是通过权责清单制度设计实现对公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权责清单的本质是职权法定,即以法规制度形式明确政府职能及其履职尽责程序,通过筑牢制度“篱笆”规范行政裁量权、保障政务公开质量、强化权力监督,确保政府职能依法实施。要健全依法行政制度和强化行政问责,“实现权力、责任、权利、职位、权力履行者等五者的相互对应与匹配”[10],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推动和保障政府职能正确履行,从制度上对政商之间合法的合作成分与不合法的勾结成分进行精准而刚性的甄别和切割,从而在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上防止政商勾结和为官不为。二是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依法监管、优化环境、提供服务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要以企业和群众的需求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市场化规则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自主权,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对政府组织的结构和功能进行持续性调整,不断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治理模式,从而使权力有限、能力有为、服务有效成为涉企政务服务的基础和底板。三是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重塑涉企政务服务流程。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改进了政府发现、分析和解决政商关系问题的方式,有助于推动涉企服务数字化、标准化、智慧化,进而降低公共服务提供成本和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要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联通共享以及业务协同,推进同一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实现“一网通办”“一网好办”,通过再造政务服务流程为市场和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二,在市场治理方面,要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维护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良性运行、合法竞争和优胜劣汰。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监管执法体系只有在因应市场化改革中进行简约规范、公正有效的重构,才能承担起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责任,分担好清除市场壁垒、市场分割和市场垄断的任务。一是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推动监管执法法治化。市场监管同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监管执法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市场体系运行状况,必须以健全的制度规范监管执法活动,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监管事权制度性和程序性法制建设,依法厘清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严格限定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对不当或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失范行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着力增强执法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以此来提高监管执法的可预见性和质量。二是创新监管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执法公平性。公平竞争是实现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公平监管执法就是要规避由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所带来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风险。要衔接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统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完整准确公开、监管执法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既有助于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日常监管全流程和全覆盖常态化,又有利于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破除行政垄断、市场垄断。三是实施监管综合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综合执法,即相关执法机构在办理具有一定关联性的类型化市场监管案件中进行协调联动的执法办案运行体系,它是形成执法合力和提高监管效能的有效举措。要整合精简监管执法队伍,综合设置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管执法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与纵向联系,推动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减少监管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通过盘活监管执法资源和发挥联动协作执法优势实现处置市场监管案件的集约化和效能化更新。

第三,在企业治理方面,要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政治行为,打造企业核心竞争的博弈能力和持续盈利的经营模式。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基于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以企业的质量管理、市场营销、形象塑造、业绩改善为着力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有利于企业市场化经营和创新性发展的外部环境。一是建立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形成政企法人关系。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具有完备有效的决策和监督制约机制,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尽其责、有效制衡、协调运作,使得企业运用政治策略改善市场地位和经营业绩的政治行为规范廉洁。要加强对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法人治理体系的制度设计,厘清“三会一层”的权责边界和治理流程,严格规范股权和财务管理,提高决策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防止“内部人控制”衍生的违规违法交易行为,推动形成政企法人间规范有束、互动俱进的最佳公共关系。二是弘扬企业家精神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家是改革时代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生力军,只有当创新创业、诚信守法、勇于担当的企业家精神得以落地生根的时候,企业通过市场竞争、透明改革、社会责任等合法方式而非政府俘获、经济腐败的非法手段来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和创造更多利润与价值才是可能的。要培育企业家市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让自主创新、科技进步成为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使企业能够向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确保企业效益与法律规范和社会责任相协调,以此奠定企业专注发展核心竞争力的根基。三是坚守复利最优策略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复利在金融经济学上是与单利相对应的利滚利概念,“企业在选择发展战略时,应该遵循复利最优原则,在一个较长的企业生命周期里,寻找生存与发展的平衡点”[11],秉承风险低且可持续的经营之道,摒弃依靠行政权力攫取超额利润的短视行为,稳健赢得企业复利积累的收益上限。要制定和实施阳光的企业政治战略,善于借助国家政策利好强化市场化经营,发掘提升企业投资回报率与满足政府政绩需求的可结合之处,通过构建主动的、互利的、健康的政企关系规避由政治投机所带来的回落、停滞甚至短寿风险,从而激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并达到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目的。

第四,在社会治理方面,要发展培育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治理,形成从企业个体走向行业组织行动的政策参与话语权。“行业协会商会以市场和企业为基础,是一种经济组织的再组织”[12],在市场机制良性运行和行业共同利益实现中发挥积极有为的作用。一是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治理制度推动政会良性互动。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加速转变的背景下,行业协会商会应致力于促进行业自治、维护会员权益、服务会员发展等职能的实现,而行业协会商会所充分拥有的职能空间是以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并精细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为重要前提的。要尽快出台保障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权责清单、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等要素,“用规则和自律行为准则来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会员及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13],保障对会员企业会费收取的合理化和标准化,确保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效率和效益,由此体现出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的法治化、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发展面向。二是强化行业自治促进行业自律。与政府以一对众的市场监管相比,行业协会商会履行规范企业行为和行业秩序的社会责任具有以点带面的特点,通过强化行业自治功能,能促进业界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并纾解政府市场监管的压力。要推行行规行约,“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自律约束机制”[14],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依据评价结果对违法失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予以严厉的行业制裁,全面增强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的素质和竞争力。三是保障行业政策参与畅通政企沟通机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作为政府与企业助手的行业协会商会向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借助行业协会商会减少政府管理层级、增加企业话语权、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要全面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引导和培育行业协会商会成为公共服务制度供给的重要主体,发挥其在涉企法规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平衡协调政府政策目标与企业利益诉求之间关系的桥梁纽带作用,既及时把企业的诉求和期盼向政府集中反映,又有效协助政府对涉企法规政策作出合理调整,通过搭建政企双方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沟通渠道增强涉企法规政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执行的针对性、有效性。

结语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只有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纳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之中,一以贯之完善促進亲清政商关系有效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才能在国家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中得到持续优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着眼于“十四五”时期通过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勾勒出通过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来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治理图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必须正视和矫治因治理主体素质偏低、治理边界界定不清、治理体制机制滞后而造成的亲而不清、清而不亲、不亲不清等政商关系扭曲异化问题,确保政商关系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向亲而有界、清而有责、行而有效的方向良性运行。因而,要基于多元治理结构的主体价值、法治特征和效能目标的规约,通过推动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和有机社会相结合来打造亲清政商关系治理共同体的实现路径,夯实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治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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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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