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为何这一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2021-10-30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1年10期
关键词:登记簿抵押权人抵押物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一规定中,为什么法院不支持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但是支持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金绍达:合同中禁止或者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约定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当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因此,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或是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但是将这一约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就进行了公示,因公示而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即使抵押财产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人民法院确认抵押物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则已经办理的抵押物转移登记依法不能成立,转让合同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

那为何将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登记之后,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仍不予支持呢?这是缘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从我国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立法趋向来看,是逐步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1993年修改的《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加上了“强制性规定”这一限制,成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則规定:虽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当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时,合同无效,而不包括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范”。通过立法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维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时,虽然违背了在先的约定,但这一行为并不触犯《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不会仅因这一原因而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因而,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

〔2021〕54号文(《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这一规定实施以后,如果已将禁止或者限制转让这一约定记载于登记簿,则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当事人无法再完成转移登记,因而这种违背约定的转移登记在今后将很少发生。

猜你喜欢

登记簿抵押权人抵押物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适用
抵押物处分后抵押权的实现问题与对策
登记机构将“通知抵押权人”列入审查内容吗
有证无登记簿如何处理
最高额抵押物被司法查封后的新债权法律问题研究
抵押前顺位作展期是否要后顺位同意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合同效力辨析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问题研究
——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研究对象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分化与重构
不动产登记簿证首度曝光 2015年3月1日全面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