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新规,企业如何接招
2021-10-29曹丽娜
曹丽娜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國务院印发并实施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在此背景下,国家加大了对职业卫生方面的立法,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2021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年2月,国家卫健委又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一系列专业健康新规的出台,对企业在职业健康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健委,国家卫健委根据“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机构职责,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适应新时期职业健康工作的要求,2021年1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年2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一系列新规的出台,对企业在职业健康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新规内容对企业带来的影响,为企业提供相关方面的合规建议。
新规修订内容对企业的影响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两部新修订的法规在保留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强化了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明确了企业在职业健康用工管理中的义务。
首先,《办法》在第六条新增了企业应当履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义务。例如,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与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所需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等。明确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企业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
其次,《办法》在第二十条明确了“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在此背景下,疑似职业病病人被确诊的概率将大大提高,这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相关责任。
最后,《规定》明确突出了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主体责任,例如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明确了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职业健康管理中的合规建议
从两部新规的内容来看,企业在职业健康管理中,需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笔者建议企业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应对不断细化的合规要求: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制度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须配备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而机构和人员的配置根据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而有所不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企业,员工超过一百人的,必须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员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可以是兼职的。
2.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需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制订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3.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应依法制定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于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等实施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建立完备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新规的要求,企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每个制度都应包括职责、机构、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为规范相关方面的制度,企业应对照梳理内部流程,可通过专业机构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做好制度建设。
●提供合格的生产作业环境
1.生产布局合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的工作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还必须有配套的卫生设施,同时使用的设备、工具等要符合保护员工的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与警示说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应依法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与警示义务,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系数较高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员工务必提高安全意识。
3.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有毒物品应分类存放,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
4.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配备合格的防护措施
1.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以发放钱物的方式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且企业负有督促、指导员工正确佩戴、使用的义务。
2.确保防护设施的完全设置。企业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全设置,包括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通风装置等;在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企业还必须配备检测仪器。
3.定期维护保养防护设备。职业病防护设备应建立相应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责任到位,企业负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义务,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证正常运行。不能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
●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
1.日常监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由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2.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一般的企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及时整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企业的职业卫生档案,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环境要求。一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隐患,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承担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
1.依法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企业应依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贯穿于员工用工管理的全过程,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
2.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職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用工,也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进行有效预防和监管。
●承担职业病诊断与报告义务
首先,企业需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其次,企业需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最后,企业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需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出台,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在此背景下,国家加大了对职业卫生方面的立法,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对照自身情况梳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风险点,持续关注职业卫生方面的立法,了解并控制职业卫生管理中的合规风险。
作者单位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