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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与规则设计

2021-10-26郭奕

食品界 2021年10期

郭奕

摘要:对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则设计,需围绕赔偿功能、惩罚功能、奖励功能进行。秉承制度内容多维度化、规范要素丰富化、权责界定清晰化的立法宗旨,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科学创新和优化。

关键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宗旨;规则设计

引言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根本主旨和目的在于多方面和多手段打击犯罪和违规行为。即针对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个体经营户,应对其违规和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罚。为此,需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规则设计进行全面和深入研究,继而生成新惩罚规则和赔偿标准,避免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事件频繁发生。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功能

(一)赔偿功能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和赔偿,以体现我国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的优越性和人性化特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财产损害上的补偿。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可预期的利益损失,有标准、有规则、有方法地进行赔偿。针对由违法和违规产生的赔偿问题,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虽不能做到尽善尽美,但适当赔偿可充分体现我国法律法规的正义、公平和合理性,可在一定程度上安慰受害人的心灵创伤,并大大降低经济损失。

(二)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适用,可对违规者加大惩处力度。法治社会下无论是主观恶意,还是非主观的失误,都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主要适用于欺詐行为、侵权行为等方面。在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观和立法诉求。对于侵犯他人健康权、生命权、人格权者,应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促使其择善而从。

(三)奖励功能

奖励功能,主要是以维权者为主体设计的奖励标准和规则。奖励是相对于惩罚而产生的,对侵权者进行惩罚的同时,还需对维权者进行一定的奖励。从某种角度来说,不能科学惩恶就无法有效的扬善。我国在立法和推行法律的过程中,需注重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对维权者进行奖励,以此大大提高维权的收益。从立法和制度创新的维度来看,加大维权者的保护与支持,更有助于宣传和发展法律常识,鼓励大众常态化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制度内容多维度化

食品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变化性,会随着科技发展而催生新的犯罪行为和方法。若想切实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就必须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和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动态优化和完善制度内容。在不同层面、不同维度,都能对犯法者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和教育。而制度内容的多维度化,应作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从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方面出发,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售后等环节,制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和规定。

(二)适当优化规范要素

从威慑理论的维度来看,惩罚的力度和效果,往往取决于查处的频率和处罚的程度。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到位,将无法有效控制和管理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不足、惩处偏软,都会增加犯罪者和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我国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问题反馈,适当的优化规范要素。且在“过错”“故意”“过失”的界定上,增加条件内容,更加精准地判定和实施惩罚标准和形式。此外,“损害”作为关键的规范要素之一,应在权责既定上提出新的主张、条件、规定、方法。惩罚性的赔偿,应能在“过错”“故意”“过失”“损害”等关键的规范要素上进行动态的调整和优化,更充分体现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适应性。

(三)把控好司法范畴边界

食品市场竞争环境的优化,需在制度教育、惩处、引导、约束等方面加强力度。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过程中,需把控好司法范畴边界,有针对性地设计新规则、设定新标准。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主要是为了处理和解决“执法不足”问题。在食品安全管理或食品市场竞争中产生的侵权、违规行为,在特殊情形下,需责令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应适当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地位,确保且具备较高的适用性和威慑力。而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创新和优化的过程中,必须在既定的司法范畴中,对制度内容、规则、标准进行优化和创新,不应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和矛盾。

三、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则设计

(一)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标准多元化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每一个社会个体的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此,我国必须加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化,并对其适应性、实效性、灵活性、多样性进行全面提升。不应采用单一的标准,对侵权人进行惩罚。若赔偿金额远远低于非法获得,将会导致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失去震慑力和约束力。因此,必须根据目前实际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制定多样化的标准和规则。若所设定的惩罚标准不能有效遏制和约束犯罪和犯规行为,将无法体现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价值和作用。惩罚力度偏软,会极大弱化和消解惩罚的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立法威严。因此,需从威慑和体现法律制度权威性的维度出发,不断丰富赔偿标准,继而形成不同的惩罚制度和方法,严厉和多手段地打击违法者。

(二)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灵活实施填补性赔偿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则设计的优化和实践,需有针对性地提升违法成本,避免不法分子衡量利益和得失后钻法律空子。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和赔偿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参照,实现多倍赔偿制度和方法。应对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内容进行扩充和丰富,提高赔偿的金额,并逐渐扩大赔偿范畴。既要对实际的经济损失部分进行合理的赔偿,还需对精神层面、社会影响损害等间接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如针对受害人的医疗费、务工费用、诉讼费、精神损失等方面,应设计相应的赔偿保标准和规则。受害者在维权的过程中,支出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成本,需在既往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加大间接损失的赔付比例。这样,不仅大大提高违法成本,有效控制违法犯罪行为,还可鼓励更多民众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基于我国法律传统优化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创新建设与实施,需符合我国法律传统的中国模式。根据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模和趋势,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尤其需加大食品安全生生产与上市的监管制度,对劣质产品的加工和售卖,加大惩罚、赔偿、教育的力度。针对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击,我国应构建多倍赔偿制度体系,实现从严管理和处罚,从根源上遏制食品安全问题。而针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则设计,需体现我国法律系统和制度体系的独特个性。既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和功能,还需适当介入市场监督和举报。发挥广大群众的力量,对假冒伪劣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奖励功能,需面向社会和大众,对举报非法食品生产和加工点者,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促使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当中。

结语

总而言之,针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宗旨和规则设计的研究,需从维权者的利益保护、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两个视角出发,对制度内容、制度体系、惩罚规则等进行创新和丰富。规范化、多标准化地实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彰显我国法律体系的正义性、适用性、科学性、公正性。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势和功能,构建健康和有序的食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