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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的困境与进路

2021-10-25石斌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6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石斌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效发展,著作权人控制作品的力度大幅度减弱,公众获取作品的成本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公共图书馆作为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主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之一,面临着非常多的困境。对此,本文就对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的困境进行了探究,并分析了其有效进路。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困境;有效进路

互联网迅猛发展带来的信息网络传播促使公众在获取资讯时更加便捷且容易,公众获取的作品成本也大幅度降低,这威胁到了传统著作权的保护和行使。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指利用有线或者是无线等方式为公众提供,让公众可以结合自身选择的地点和实践获得作品的权利。公共图书馆本身就属于一个公共场所,为打仗提供重要网络服务,并受到《公共图书馆法》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保护下,发展速度之间加快,且成为了当前社会中最为关键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一、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使用困境

(一)法院没有区分直接、间接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中存有两种说法,其一是直接侵权;其二是间接侵权。前者主要是指对著作权人的行为进行直接侵犯,后者则是没有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直接侵犯,而是为直接侵权提供了一些辅助行为。一般而言,直接侵权者的行为是提供相关内容,间接侵权者则是进行了网络服务。

当前,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法学界提出了几种标准,其中包含了实质替代标准、服务器标准以及用户感知标准等[1]。用户感知标准主要是建立在用户主观感知角度的基础上,符合用户感知标准就视其为侵权。服务器标准主要是指将网络作品上传到服务器的侵权行为。实质替代标准主要建立在行为人行为以及获利的根本上出发,对侵权行为进行综合判定。如何区分上述三种标准,主要是通过判断其是否具备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即指的是直接或间接为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其服务器标准是当下司法实践中的通用标准[2]。服务器标准主要是基于技术层面,将有关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中,构成为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二)司法判决加大公共图书馆注意审查义务

虽然法律没有对公共图书馆对第三方数字资源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审查义务进行明确,但结合大多数司法判决的整体结果而言,实际上很多案件加重了公共图书馆注意审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可以将公共图书馆购买的第三方数字资源的审查义务归结为三种:事前、始终以及事后的审查义务、技术审查义务以及补救义务[3]。前者义务要求对于购买的数字资源,公共图书馆有绝对的权利审查瑕疵,即为在购买之前,必须要对其是否具备侵权行为进行审查。中者是指为读者提供数字资源服务时,公共图书馆必须要采取相关的审查措施。后者是当数字资源中出现了没有通过授权的作品,公共图书馆在接受到相关通知后必须要采取补救行为。

二、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的完善途径

(一)合理创建统一的使用制度

笔者认为,关于立法层面公共图书馆科学使用相关制度范围必须要有一定的扩大,尤其是在网络文化服务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更需要如此。首先,要使用抽象开阔或者简单罗列的形式优化《著作权法》的相关制度。因为该权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无法达到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满意度,对此在一定程度上就要对立法条文进行修改,并使其使用当前的环境变化。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更要对一定条件下,公共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合理使用体系加以明确。最后,即使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纳入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要将其融入准合理使用范畴之中[4]。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授予图书馆相关许可,可以不经过著作人权,利用支付费用等方式就可以获得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基于功能主义的政府文化职能转变

首先,必须要加大政策规范程度,进一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制定规范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文件。其次,提升行政服务职能,供给所需的知识产权政策解读以及相关法律咨询,以此帮助下属单位完成相关工作,当出现与法律问题相关的内容时,可以及时进行调解。行政部门本身就具备与法律相关的人才,并且拥有调动资源的能力,行政部门的介入介意促使相关案件提前解决,并对当事人进行安抚,全力争取补救时间,对证据进行搜集等工作,进而为公共图书馆的诉讼赢得基本保障。最后,加大行政監督和检查的力度。知识产权属于专业化问题,需要政府相关的文职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解决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创建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报告制度,要求公共图书馆定期向上汇报实际情况。

(三)公共图书馆的外部进行强法律风险治理

其一,积极使用促和型或者是裁决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根据相关调查了解到,公共图书馆中有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最终撤诉的案件达到了85%以上,只有一小部分案件真正步入到了司法程序这一环节。上述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原有的程度上可以节省双方的时间和成本,这也意味着较好的处理方式依旧属于非司法程序处理[5]。其二,公共图书馆应该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且全面了解到文化服务与知识产权之间有着不可脱离的关系,并且必须要具备熟悉的法律知识,且能够合理运用,这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解决一些小麻烦。其三,对读者合理使用数字资源的相关制度进行强化。为了能帮助读者更好的使用相关资源,避免出现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就要创建合法使用数字资源的协议,以此提升相关用户的知识产权意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必须要针对公共图书馆当前的发展形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的困境,利用具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改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图书馆在提供信息服务时,不侵权,从而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刚志,王星星.论信息网络时代下公共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配置——以深圳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为视角[J].图书馆建设,2021(2):83-88,97.

[2]邓杰明.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的困境与进路[J].国家图书馆学刊,2021,30(3):13-22.

[3]苏小娜.网络信息技术在公共图书馆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文存阅刊,2020(12):17.

[4]杨军慧.探究网络信息技术在公共图书馆管理中的应用[J].传媒论坛,2019,2(15):142-143.

[5]童敏勤.探究网络信息技术在公共图书馆管理中的应用[J].卷宗,2021,11(1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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