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成本效益分析
2021-10-25孟青霄
孟青霄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土地流转有直接流转,中介参与及政府参与的模式,本文分析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及不同流转方式下的成本效益,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 土地流转 成本效益
一、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费用的构成
(一)土地流转信息搜寻费用
信息搜寻成本主要是指为了找到某件物品在市场中的最低价而支付的各种费用、时间、精力及各种风险之和。由于土地的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他们需要努力寻找有用信息,在信息搜寻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信息搜寻费用,主要包括:第一,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即农户和其他经济主体为了要获得有关农村土地流转意愿的信息而付出的代价;第二,流转土地的状况。需要搜寻该土地所处于的区位,该区域的自然条件是否适宜,该土地已经使用的情况,已经地租、地价等相关的信息,以便用以比较不同土地的成本收益,从而做出最优决策;第三,竞争者的情况。对于意向的流转土地,还需要搜寻潜在竞争者可能的竞争价格,可能采取的行动等信息。最后,土地的提供者和需求者还需要掌握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国家及村集体的相关政策情况。
“除非存在完全集中的市场,否则无人能知道各卖主或买主在任一给定的时点所定出的所有价格”,因此交易双方进行信息搜寻成为必须的成本。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不完善,政府提供的土地流轉渠道比较狭窄,我国也尚没有发达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不能提供充足的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传统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传播的方式落后,时间滞后、覆盖面较小且提供的信息量不足。在这种不完全市场下,流转双方就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搜寻相关信息,从而产生过高的信息搜寻费用。
(二)土地流转谈判费用
土地流转谈判费用就是交易双方为了最终土地流转合同的达成,需要在是否要进行土地流转、具体流转的土地面积、最终流转土地的租金价格等做出决策,也即双方就土地流转的利益如何分割和成本如何分担达成一致所需要支付的费用。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发达,对于土地流转的定价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造成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讨价还价,增加了时间成本和谈判费用。另外,农户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提防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快速的做出交易决策,增加了决策费用。
(三)土地流转的缔约费用和监管费用
交易双方针对土地流转的交易内容,例如双方的姓名、土地状况、交易价格、流转时间、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相关情况进行合同的签立而需要的费用。交易双方作为经济主体,都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进行磋商,因此,缔约会产生时间成本以及合同成本。
缔约之后,为了监管对方可能发生的投机主义而产生违背合约的行为而进行相互监督,由此产生监管费用。在签订合约时,交易双方为了达成于自己有利的合约,可能会策略性的隐瞒或者扭曲相关信息,那么在履约过程中,就会产生一方违约给另外一方带来损失。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专门对合同的执行情况与质量进行监管,从而产生监管费用。另外,在我国农村,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理性选择空间有限,部分流转主要是熟人之间通过口头协议或者订立简单合约,随意性比较大,一旦参与流转的主体双方出现纠纷,又没有合约评判解决,就需要一个中间人来协调,或者村委会调节,或者是法院裁决,实际所发生的违约成本就会增加合同的履行费用。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二、不同流转方式下土地成本效益对比
(一)直接流转模式
直接流转模式下,合同的确立是交易双方的自主行为,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由交易双方主体全部承担。对于转出方农户,由于是直接流转,为搜寻合适的转入方,转出方不得不支付较高的搜寻费用。土地流转后产生的有关土地使用性质的监管费用、为了防止承租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契约执行费用,都构成了直接流转模式下的农户成本。对于转入方而言,一般情况下,交易费用由转入方全额承担,不能获得其他主体的补贴。如果转入方意图规模经营,就必须与意向农户逐一签订合约,增加了时间成本和谈判费用,而且不能保证集中连片。相比其他流转模式,直接流转模式的交易费用偏高。
对于直接流转模式下的土地交易双方,作为转出方农户的收益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将土地转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二是转出土地后,从事其他活动而获取的机会收益。作为转入方土地流转获取的收益主要是经营土地所能产生的收益。
(二)中介组织参与下的土地流转模式
从交易费用来看,对于转出方而言,尽管支付了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但由于将土地流转相关事宜交付给中介组织,而作为专业机构的中介组织参与,可获得优质的流转信息以及流转服务,总体来说将会降低信息的搜寻费用、谈判费用等。另外,中介组织的参与扩大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范围,打破了流转的交易局限性,可以使得土地使用权在更大的范围内流动。而土地的集中交易通常比零碎的小面积土地交易获得更高的交易价格。通过中介参与流转,与直接流转模式成本比较,可以用较低廉的代价获得高质量的服务。
而对于土地的转入方,相对直接流转模式需要支付信息收集、缔约费用与监管费用,由于中介组织的参与,有效缓解了流转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降低了双方的缔约成本。另外,中介组织参与后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交易规模化,特别是转入方作为流转大户,容易获取连片土地,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的格局,从而增加流转效益,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三)政府参与下的土地流转模式
对于转出方而言,在政府搭建的公共平台上发布土地流转信息,相对直接流转,信息的搜寻成本较低。同时,政府平台提供的服务人员也可以帮助流转方更好地理解政策与合同内容,促成合同的最终签订,从而降低缔约成本。入驻政府平台,有政府的监管,可以规范和优化履约环境。在政府平台上的流入企业,比直接流转更加可靠,也减少了合同的违约成本。
对于转入方而言,有了政府作为中介的平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政府为了促成土地流转,往往会对从事规模经营的转入方提供补贴,转入方就可以获得比其他方式下额外的补贴收益。
另外,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对于土地流转的参与方政府而言,政府通过土地政策的扶持,可以有效促进农民参与流转的积极性,从而间接地为地区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对策
(一)国家政策予以支持,保障农民权益,鼓励农村土地流转
首先,政府应加强土地流转的政策宣传,在农户中推广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拓展农民的视野,从而增加土地流转的动力。
第二,加强对农民的农业及非农业技能的培训。对农民进行免费的职业教育,逐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使农民可以掌握農业科技及非农业技能,既可以满足留在农村的农民发展特色农业的可能,也可以提升非农就业的概率,更好地向城镇转移就业,从而推动土地流转。
第三,只有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农民才愿意参与土地流转。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及农民权益的风险,需要政府及时出台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保障政策来加以规避和应对。同时,健全风险监管机制,农民失去土地后,可能出现难以适应市场的风险,缺乏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带来的社会问题等,政府需做好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村土地才能有序参与流转。
(二)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化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政策的宣传指导、流转手续的规范、合同的签订登记、流转后的监管等工作,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土地流转监管指导体系;其次,要协调好土地流转工作。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时,要遵循法律规范,依法明确土地流转的相关条款,既可以保护农民权益,也要保障承租者有良好的经营环境。另外,还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检查监督。已经流转了的土地,既涉及到原农户,又涉及到新的承租者,产权关系复杂,是否能够按照合同履约,防止转入方恶意破坏土地资源,违法经营,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已保障土地流转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建立科学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体系
土地因所处的地理区位不同、土壤的类别不同、土地的用途不同,而具有明显的差异。根据土地综合差异,建立好土地流转的信息端口,及时掌握土地流转完善的信息,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土地等级分级,确立不同等级合理的土地价格,推进“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的建立,实现地价的科学化。
(四)完善中介组织,促进中介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
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主要起到媒介的作用,通过自身的中介活动,使得交易双方的市场行为联结起来,以相对较低的交易费用促成双方交易。然而目前,我国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度还比较低,在土地流转市场上,由中介组织促成的交易占比不大,中介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的需要,从事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应积极地参与进来,加快平台建设,更快更准确地收集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资源,有效地对信息双方进行匹配,另外,建立科学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体系,为土地流转确定合理的价格信息,从而,提高土地流转交易成功的比率。
参考文献:
[1]耿 俊,王振伟.农村土地不同经营模式下的成本、效益和风险差异研究.湖北人文科学.2021年第1期
[2]樊晶晶.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研究.粮食科技与经济.2018年第12期
本文系广西职业师范学院院级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名称:基于成本效益观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6KYA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