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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卖的农药为何屡屡夺命

2021-10-25

新传奇 2021年41期
关键词:销售者百草生产者

10月1日下午,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接到紧急任务,一个驻马店的13岁女孩喝下百草枯农药,生命垂危。

据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急诊科主任田英平介绍,百草枯最早是在实验室中作为一种氧化化学反应的指示剂,一次口服5至15毫升就足以致死。

百草枯的危害已经广为人知。早在2012年4月24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发文,“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但为何百草枯带来的伤害却屡禁不止?这背后又折射出哪些法律问题?

百草枯为何屡禁不止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毛玲玲指出,即便国家对百草枯等禁用农药严加管控,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使用禁用农药的现象仍无法禁绝,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相比其他农药,百草枯价格低、除草效果好,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更愿意选择它作为农药使用,存在市场需求。

第二,生产、销售环节的农药产品对其成分的标识要求不够明确或不够严格,致使百草枯等禁用农药可能以“改名换姓”的方式出现。

第三,禁用农药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网络平台对禁用农药销售活动的检查发现不够全面、及时,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还需加强。

第四,部分不法销售禁用农药的方式是有意逃避监管,采取“网上挂信息、网下实际交易”的方式,给监管查处造成更大困难。

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也指出,案件中直接售卖的产品名称不是叫“百草枯”,而是叫“敌草快”,是在“敌草快”这个农药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百草枯成分。

违规生产、销售,要担责

“在国内销售规定‘只能出口的限制使用农药,属于違反国家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那么,首先就是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毛玲玲表示,销售者在禁售之后仍违规销售的,销售即已违法。生产者的生产证照和生产标准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登记管理制度也应当更为严苛。如果未尽相关义务,生产销售禁用农药,造成他人损害的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毛玲玲提醒,“购买并使用限制使用农药,要符合安全使用的技术要求,如果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的,使用者将要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销售者应当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涉案百草枯的销售者及生产者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针对部分网友所述的“如女孩最终没有被抢救回来的话,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涉案的生产企业或销售者责任”的说法,毛玲玲认为,“生产销售行为并不是直接致人死亡,涉案的百草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生产销售的是假冒的、不合格的、失去效能的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但是,在农药被他人误用或造成他人死亡的事件中,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毛玲玲进一步举例说明,在相关刑事案例中,使用者将剧毒农药装进矿泉水瓶、玻璃瓶等没有明显标识的容器中,应该预料到可能被他人误食而疏忽大意,出现农药被他人误饮,造成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如果是使用者将剧毒农药喷洒到可能被他人摘食的果蔬上,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他人中毒致死的话,同样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本案中,女孩家属可以以涉案的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律协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同样认为,销售者及生产者对自杀行为不能预知,未实施直接导致女孩自杀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所以尚未达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承担。

同时,他也表示,如果百草枯系在已被禁止销售使用的时间段内购买的,则销售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家属可以向销售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法治报》2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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