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吴简所见“雀”及“雀右旨”
2021-10-25朱文慧
朱文慧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北京 100872)
走马楼吴简作为公元3世纪上半叶孙吴长沙郡的珍贵档案,真实反映了黄武-嘉禾年间三国东吴地区的社会生活。在走马楼户籍类简牍中出现了大量“雀手足”的记录,如:
妾子男淬年十三盲目雀两足(壹·5136)(1)本文所引走马楼吴简简文均引自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由文物出版社分别于2002、2006、2008、2011、2018、2017、2013、2015年出版,不另出注。单独列举简牍时括号里的大写汉字为收录册号,数字为简牍编号;论述中引用简例时为行文方便,册号与编号均采用阿拉伯数字的形式,如“7-853”,即《吴简·柒》第853号简,特此说明。
兄子男公乘蒴廿雀(截)左手给子弟 (贰·2034)
……户人公乘逢樵年六十三雀左足 (叁·5644)
此“雀手足”与“肿足”“踵足”“刑手”一道,引起了学者的注意。与明确带有“病”字的“痈病”“腹心病”“风病”的疾病简不同,这一类简牍没有明确病名标志,虽可大致判断为身体残疾,但具体由何种原因导致、伤残程度如何、是否与某类疾病相关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1-8]。在过去出版的“雀”字简中,“雀”均发生在手部或足部,格式上均是“雀”+具体部位;而近年新出的《吴简》伍、陆、柒、捌中出现了几条新格式、发生于其他身体部位的雀字简,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在此,试就新出《吴简》伍、陆、柒、捌中有关“雀”的新材料,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对“雀手足”的含义作一检讨,并尝试解释新出现的“雀右手指”简,以求教于方家。
一、“雀手足”的学术史回顾
以往学者多讨论“肿”“踵”“刑”究竟为何种残疾病症、由何种原因导致,虽然对最后一类“雀”字简都有顺带涉及,也有学者专门对雀字简进行了统计[9]167-218,但对“雀”的专题讨论远少于前三类。目前,关于此“雀”的具体含义,学界主要说法有四:
(一)“雀”为“截”说
此说由胡平生先生提出。胡先生以《说文》戈部:“,断也。从戈,雀声”为证,认为两字声韵相近,可以相通,应将“雀”读为“截”,雀手足及截断手足[10]117-119。周祖亮先生亦徇此说,认为今天长沙方言仍然有类似发音,与中古时期“雀”字的声韵相近,也可佐证吴竹简中表示身体特征的“雀”应是三国时期长沙地区一带的方言音,意为“断,弄断”[11]。整理本《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吸收了这一意见,直接把“雀”写作“截”,杨小亮[6]、侯旭东先生[12]214-222亦赞同此说。
(二)“雀”为“戮”说
李均明和宋少华先生主此说。李、宋二位先生在解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中的户籍资料时,解“雀兩足”为“戮兩足”[13]183。似是认为“雀”字实为“戮”字,但没有进一步论证。《說文》戈部:“戮,殺也”,虽在字形上与胡先生意见不同,但在含义上似也认为雀(戮)手足指砍断或截去手足。
(三)雀为短小意
此说由高凯先生提出。高凯先生依《说文》分析雀的字形,认为“雀两足”“雀左(右)足”等是指单足或双足短小的症状。这与血吸虫病晚期次生的青壮年侏儒症症状类似,“雀简在所有疾病简中的占比也与血吸虫病的发病率相近”[14]。其后在考察脊髓灰质炎的流行情况时,高凯又提出当代脊髓灰质炎的多发区域恰与孙吴地区大致重合,推测“雀手”“雀两足”“雀右足”也可能与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的流行有关[2]。总之认为“雀手足”指由血吸虫病或脊髓灰质炎造成的手足短小如鸟雀之足的症状。
(四)雀为拳曲意
此说由台湾学者邢义田先生提出。邢先生同样从雀的字形出发,认为雀字原简多书作“隹”,《说文》中指鸟之短尾。而《太平御览》中古人形容拳曲的足掌为雀足,盖因鸟雀站立枝头,其足即如手之拳握;《尔雅》中也形容新生植物叶芽卷曲,状如大雀拳足。则“雀手足”实际上是一种象形,意即人的手足因某些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如鸟雀足之拳曲。邢先生进一步怀疑此类手脚蜷曲之症即《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挛”[15]。
上述四说中,一、二两说类似,皆从字形、音韵等古文字角度释“雀”为他字,再解其意为截断肢体;三、四两说则从“雀”本字,阐释中多用联想。前辈学者运用当时掌握的吴简资料阐发了许多精妙之论,但各观点之间存在时间差和信息差。随着《吴简》柒、扒、陆、伍的陆续出版,有必要综合新旧吴简资料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探讨,一些过去从未出现过的新格式的“雀”字简也为旧说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
二、《吴简》陆、柒、捌对旧说的修正
《吴简》伍、陆、柒、捌中关于“雀”的简文共27例(2)此数据为笔者综合《吴简》伍、陆、柒、捌中所有“雀”简初步统计而得,《吴简》壹至肆前人讨论较多,格式上也多是“雀+(左/右/两/一)+手/足”的传统形式,本文讨论的重点是新出吴简中的“雀”简,故不列入讨论范围。,为便讨论,现将简文按记注格式分为三类,并按顺序进行排列。
(一)雀+(左/右/两/一)+手/足,共15例
□□公乘斗年卌三 筭一雀兩足復 (陸·4550)
妻大女□年…… 筭一雀兩足 (陸·4560)
葛子男曹年廿二雀佐手 (柒·1132)
客男弟谷年十一雀足 (柒·1703)
賓男弟載年五歲 奇姪子男囗年十三雀手 (柒·3776)
智從兄碩年六十六瀨病雀兩足 (捌·877)
夫秋里户人公乘李春年卌二 雀一足 (捌·1016)
浦里户人公乘孫難年□一雀兩足 (捌·1135)
□子男追年十三雀佐足風 (捌·1303)
裕男弟鄧年廿八 雀兩足 (捌·1387)
習姪子男客年六盲右目 姪子男番純年五雀左手 (捌·3664)
(二)苦+雀+病/具体身体部位,共5例
姪子男逞年十 外姪子男棟年七歲苦雀(?)手 (柒·2452)
富貴里户人公乘黃壽年卌三 雀病 (捌·1451)
丑男弟亡年十三苦雀病 (捌·1555)
(三)雀+其他身体部位,共7例
嘉禾五年常遷里户人公乘□□雀右手指 (柒·865)
常遷里户人公乘烝枯年廿一雀右手指給郡吏 (捌·725)
高遷里户人公乘伍錢年卌八筭一 雀旨 (捌·1191)
夫秋里户人公乘彭尾年卅九 雀右旨 (捌·2135)
上述三类新出“雀”简中(3)在这27例简牍之外,另《吴简·陆》有简2638Z《吴简·捌》有简3814、简3984、简5386,这4条简虽也带有“雀”字,但均用作人名而非形容身体状况,故不记入。,一类是《走马楼吴简》壹-肆中的常见类型,二、三类是首次出现的新格式,为进一步探究雀的具体含义提供了重要参考。综合新旧吴简,再察前述四说,笔者认为:
第一,“雀”不大可能单纯指肢体的残断,而是具有明显的疾病性质。胡平生等学者读去“雀”为“截”的依据一是“雀”“截”二字声韵相同,二是这些学者的文章发表时间较早,所依据的吴简壹贰中的雀字简在记注格式上都是第一类,以“截断手足”解释完全说得通。《吴简·贰》更是直接注“雀”字为“截”,如:
兄子男公乘蒴廿雀(截) 左手给子弟 (贰·2034)
□妻大女□年五十三 □子男□年十九雀(截)左手 (贰·2037)
但在吴简贰的同一批公文书中,出现了“断足”一词:
腾兄公乘斗年五十一筭一断足以嘉禾五年十月廿日被病物故 (贰·2939)
简2939与简2034、2037为同一批文书,既有“雀足”一词,而另书“断足”,说明雀足之意当不同于“截断”,或者说至少不是指普通的肢体残断,此为其一。邢义田先生也曾注意到这一问题,疑“断足”一词的存在似可反证“雀”之含义并非截断肢体[15]393-397。又此前吴简中的雀字简多是第一类“雀+(左/右/两/一)+手/足”的格式,作“截断”解释似乎能说得通。但如上文所列,《吴简》柒、捌中出现了第二类“苦+雀+病/具体身体部位”的新格式,这是吴简中第一次出现“苦雀病”和“苦雀X手”。吴简中常见“苦”字,是一种表示“厉害、严重”的程度副词,多形容慢性病类,格式上常见用“苦+病症名+病”,如:
兰男弟鹿年卌六苦欧病 (叁·1455)
嘉禾五年常迁里户人公乘常张年六十一苦风病 (柒·875)
□男弟长年十七腹心病 长男弟客年十二苦狂病 (柒·4024)
诸如病简前经常加“苦”,有疾病剧烈、长期饱受折磨之意。“雀”不仅有“雀+(左/右/两/一)+手/足”的形式,《吴简·捌》又新出现了“雀病”,并且记注格式上更与慢性疾病的“苦+病症+病”的格式相同。这些都表明“雀”更似一种致残的疾病。如果将“雀”理解为“截断”或者单纯的肢体残缺,“苦雀病”显然难以解释,此为其二。
另外,近年有学者总结“肿(踵)足”的记注特点和类型规律[16],对比前人的统计成果,“雀”的记注格式与“肿(踵)”高度类似。根据前辈学者的研究,已知“肿(踵)”为长沙地区一种常见的流行病,可推之“雀”亦类似,更有可能是一种容易致残的慢性病而非截断。“雀”为“截”和“雀”为“戮”二说难以对不同格式的“雀”字简作出有力解释。
第二,综合高凯、邢义田二说,“雀手足”很可能是为后天疾病造成的指手足短小。高凯和邢义田都从雀的字形出发,从象形的角度解释“雀”的含义。相比“截断”说更能解释新的“苦+雀+病/具体身体部位”的新格式雀简。加之“苦雀病”提示的雀字具有明显的疾病性质,“雀手足”很可能是对应某种特殊疾病造成的手足短小或蜷曲之症状。但在《吴简》肆、伍、柒中,均出现了“屈两足”的简例:
□從兄侯年七十三屈兩足 (肆·853)
庾(?)陽里户人公乘烝竦年卅五屈兩足 訾 五 十 (柒·3863)
邢义田先生也曾注意到简4-853,猜测“屈两足”可能是指两足不正常的弯曲,进而提示这条简或许是雀为蜷曲说的反证。但邢先生写作札记时,《吴简》肆、伍、柒尚未整理出版,只有一条孤简。新发现的简5-6614和简7-3863有力地说明了“屈两足”并非抄错或个例,而是一种确实存在的通行记法。《说文解字》:“屈,无尾也。从尾、出声”,结合字形和发音,“屈”本指如动物曲尾或苗芽曲张,有使弯曲之意。而“雀”字亦指鸟之短尾,从字形上看有短小意,从象形上可比拟手足拳曲如鸟雀,有两种含义。但如前文所列,《吴简·伍》和《吴简·柒》中同样有“雀两足”的简例。如果“雀两足”意为两足拳曲,则与“屈两足”矛盾,同一批简文中既有“雀两足”,又有“屈两足”,显然二者意义有所区别。从这一点上看,综合新出雀字简例,高凯“因疾病而造成的手足短小”说既符合雀的疾病性质,其释义较他说更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在四说中可能性最大。
三、“雀右手指”试解
以上讨论新出吴简的一、二类格式对“雀”字各说的修正。而在新出吴简中吴还新出现了第三类“雀+其他身体部位”的“雀”字简例。不同于以往“雀”均出现在手部或足部,这六条简的“雀”均出现在手指部位,颇值注意。
首先可以明确,这应当是一种有意为之的记法而非巧合。“雀手指(旨)”虽然在《吴简·柒》中第一次出现,但非止一两例。在吴简七八27例“雀”简中出现了7例,占近1/4,从总量上看不似特殊情况。其次,除简柒·888中“雀”的部位在左足指,其他6例能确定来源的户籍简均为“雀右手指”。这6例简分别来自高迁里、夫秋里、常迁里三个不同的里,如果说是某个里恰巧抄错写成“雀右手指”,同样的错误不应该出现另两个里,还不约而同地错成“雀右手指”。最关键的是,“雀手指”全部出现在户人身上,全部在右手手指,并且跨越不同年龄、不同里籍。按常理,一般情况下,疾病作为不可抗力不因受众的社会等级而有差,在每个人身上的临床症状也各不相同。但诸条“雀手指”简中,一种少见疾病在不同乡里以同样的症状细节出现于同一类社会身份的人身上,最合理的解释是统计户籍的小吏出于某种目的特意如此记录,包含着某些通用的信息。综合现有吴简材料和前人研究,以下尝试作一解释。
(一)“雀右手指(旨)”或为“雀”病之程度较轻的统一记法,并非实指
疾依程度划分等级始见于唐代。《三疾令·户令》:“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一重、大疾肿之类,皆为残疾。痴哑、侏儒、腰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癫狂、两肤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17]“三疾”对应的优免待遇不同,有的全免课役,有的仍须服杂徭和差科。可以发现,令文明确把缺指作为勘验残疾程度的标准之一,“手无二指、足无大拇指”与“一肢废”有明显的差别,缺指较“一肢废”为轻,从而影响疾病等级和优免待遇。手指作为疾病差等的分界在政令文献中只能追溯到唐代,但这种勘定疾等的方法有着古老的传统,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行远早书面化规定的形成。以之类推,吴简中出现的“雀手指”与“雀足”“雀病”或许也代表着不同的疾等。“雀手指”相对于“雀手足”和“苦雀病”,伤残程度较轻不影响正常劳动,以资某种徭役要求。这是其一。其二,如果“雀手指”无任何程度的含义,仅是如实所书,在逻辑上与文书记录的简化逻辑相悖。前文已论及,不同乡里不同年龄的户人全都不约而同地精准地“雀”于右手手指,显然不合常理。另一方面,这也与文书生成过程中的简化趋向相悖。在实际操作中,记录户籍的大多是文化水平有限的小吏,抄错、抄误都是常态。如果“雀右手指”无特殊含义,那么从简记作“雀手”或者“雀右手”即可,同一批简文中也确有这样的格式。如此更方便记录,不可能反而细化到手指,舍简趋繁。联系实际,“雀右手指”直观上也明显比“雀两足”“苦雀病”轻。所以,“雀右手指”应当与“雀手足”“雀病”有明显区别,很可能是雀的程度较轻的统一记法,至于是否实指右手指“雀”则不一定。
(二)“雀右手指(旨)”可能指向特定的任役内容
关于残疾人口的免役情况,吴简中有的明确标注了“复”,如:
妻大女姑年卅九筭一踵右足復 (陸·4557)
大成里戶人公乘宗驚年五十五筭一聾兩耳復 (陸·5338)
这里的复为优复,即减免徭役。更多记录残疾的简文则不标注复与否。针对这一情况,学界普遍认为未标注复者,可能“复”可能“不复”,具体则有可能是年龄或者特殊身份本来就不在任役范围内,故没有特别标注“复”;也可能是残疾程度较轻,仍须服徭役或者改行其他特殊徭役,实则不复[18-20][21]287-308。所以不容易出错的做法是通过现有的注“复”的疾病简考察此类特殊人口的免役状况,而不能以不注“复”反推免役与否。目前所见“雀”简中,明确标注“复”的有三例:
妻大女汝年廿九算一雀右足復 (壹·10200)
子公乘末年廿一算一雀兩足復 (壹·10544)
□□公乘斗年卌三 筭一雀兩足復 (陸·4550)
这三例获得免役的都是二十至五十岁之间的青壮年,均“雀”在两足或单足。而六支“雀右手指”简中,简8-1768户人吴张年六十九,已达到免役年龄,不用特别注“复”;7-865户人年龄姓名不详,无法判断是否因其他原因免役。余下简7-922、8-725、8-1191、8-2135四条中,简8-725提示了重要信息:
常遷里户人公乘烝枯年廿一雀右手指給郡吏 (捌·725)
在传世文献中,“给”既可以解释为在官府中供职,也可以解释为服役。按于振波先生的解释,这里的“给某吏”“给某卒”等,应属于服役性质。雀手指却仍然“给郡吏”,似乎照应了前文雀右手指较雀两足较轻的推论。雀右手指较雀两足程度轻,不影响正常劳动,故不在官方因疾免役的实际范围内。另外,“给某吏”“给某卒”“给锻佐”等内容要记入户籍,而其他徭役并不登记,说明此类徭役有其特殊性,与普通徭役有所不同[22]。那么大胆推测,雀右手指与这种特殊的徭役之间可能存在对应关系。以往所见“雀(两/左/右)手(足)”“(苦)雀手/足”及“雀病”都不见“给某吏”的记载,或许正是因对于雀疾人群,“给某吏”只任派给残疾程度较轻的“雀手指”者,“雀手指者”与其他疾病相比,对应着特定的徭役种类。当然,六例“雀手指”简中除简8-1768的吴张明确不在服役年龄、已经免役,其他雀手指者的任役情况无从得知,“雀手指”与“给某吏”相联系只能是一种猜测。但“雀手指”与“雀手足”及“雀病”有差,不同疾等指向不同的徭役要求,这一大方向当说与事实较为接近。
(三)“雀右手指(旨)”集中在户人或与免役规定有关
“雀右手指”的另一个特殊性是多出现在户人身上。按前文,“雀右手指”可能是一种表示雀的程度较轻的统一记法,对应着特定的任役内容。轻度“雀手指者”多是户人的结果反映出政府登记户口时存在一个勘验伤残轻重的严格过程,这与孙吴官方的免役规定紧密相关。
首先,这种勘验应该是普遍存在的,实际的“雀手指”者一定不止户人。今所见的吴简只是释读复原出的一小部分,样本有限,虽然可以把握某种分布趋势,但不能轻易否定,以无记推没有,只能说勘验精确的雀疾中户人占多数。
又《吴简·柒》中有一条:
領(?)子男追年十三雀左足指。 (柒·888)
这条简虽没有明确注明里籍,但依剥位图看应当也是常迁里的户籍简。简文记男性居民雀疾在左足指,也是细节化的表述。说明勘验至少在临湘侯国的常迁里是较为普遍的。
其次,在勘验通行的情况下被判定为轻度雀疾的之所以多是户人,与孙吴的免役规定有关。《吴简·壹》中就有一条简涉及免役规定:
……八戸罰估不注役 (壹·959)
“不注役”也就是免除摇役。张荣强先生曾对“罚估”作了详细分析,认为“罚估”同“废瘤”同义,“罰估不注役”实际上是一种视残疾程度豁免课役的制度,结合唐代的废疾给侍制度,张先生认为“…八户罚估不注役”是指户主残疾情况下,不仅其本人乃至全家都要豁免摇役”[7]。这一说法缺乏更深入的论证,但因户主残疾或年迈而使其亲属成员减免徭役的情况确实自两汉一直存在,史籍也有明确记载:
《汉书·贾山传》:“文帝礼年高,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颜师古注曰“一子不事,镯其赋役。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23]2336
吴简中也有给高龄者家属免役、方便其照料老人的记载:
女□简宗妻大女妾年开二算一八十一复 (壹·2971)
简子公乘宗廿四算一八十口复 (壹·2993)
因八十岁以上老人本属老免范围,无需注“复”,以上三简实际指的是给八十岁以上老人的家属免除徭役,可以看出孙吴政权继承了两汉以来对弱势群体的优待传统。同样被两汉政府倡导的重疾者给侍之制,也很有可能也被继承下来。两汉政府对重疾者的优待在史籍中清晰可见。《汉书·桓帝纪》载“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23]287《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六年正月诏更明确规定“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不能自存者,如律”[24]115。孙吴继承了汉代“无家属不能自存者”依据律令享受赋税和徭役优惠的传统。或许正因为户主疾笃可以使家庭成员获得减免徭役的优惠,政府对户主的勘验才更为严格甚至精确到细节,以致出现“雀右手指”的几率最大。
另外,孙吴时期对外战争频繁、赋役十分严苛。仅黄武年间,孙吴政权先后陷入与蜀汉、曹魏的双面作战中:“黄武元年春正月,陆逊部将军宋谦等攻蜀五屯,皆破之,斩其将”[25]1124;“冬十一月,大风,范等兵溺死者数千,余军还江南。曹休使臧霸以轻船五百、敢死万人袭攻徐陵,烧攻城车,杀略数千人”[25]1126,频繁的战争使政府加紧对百姓的剥削,黄武五年陆逊上书建议宽赋息调被孙权以“若不豫调,恐临时未可便用也”驳回[25]1126,足见当时孙吴赋税之严苛。在此情况下,大量百姓无法担负繁重的赋役,选择举家叛走,必然也有不少百姓通过自残和消极治疗来逃避劳役。与之相对,政府更有可能将伤残勘验进一步严格化,甚至通过对勘验结果的有意倾斜,严格控制户主因疾病荫免亲属劳役的机会,以此保证国家掌握更多的劳动力。由此造成了“雀右手指(旨)”集中在户人的现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雀手足”的“雀”很可能指的是后天疾病造成的手足短小。《吴简》柒、捌中新出的“雀右手指(旨)”则是表示雀的程度较轻的统一记法,对应特定的任役内容。多出现在户人身上是由于户主的残疾等级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徭役状况,因而验勘最为严苛。“雀右手指”显著区别于“雀手足”和“雀病”,更加细化和具体,表明户籍统计时存在一个颇为仔细的验勘过程。或许今日所见残疾病症的不同记录格式,实则包含着查验后的等级信息,代表着不同的任役要求。再推一步,疾有明确的等级、视残疾程度豁免课役或在三国时期就已初具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