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经验与启示
2021-10-23郭晓旭
郭晓旭
【摘要】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规模逐步扩大,很多隐藏的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了。由于世界上政治经济形势变化无常,一些发达国家的保护主义抬头,我国的对外投资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国可借鉴日本在海外投资方面的经验,帮助我国企业高质量“走出去”,推动政策性金融的发展。
【关键词】对外投资;政策性金融;日本
【中图分类号】F832.48
一、日本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经验
日本的对外投资历史悠久,是支撑国家经济的重要力量。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在20世纪70年代进入高速增长期,到20世纪80年代进入大规模扩张期,其中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体系逐渐发展成熟,帮助境外投资的企业在资金、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渡过难关。日本企业对外投融资过程中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使命是辅助一些政府支持的对外投融资合作项目,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才是海外投资企业投融资的主要渠道。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是如今日本支持境外企业投资的两大政策性金融机构,JICA主要负责官方发展援助,以技术援助、有偿资金援助和无偿资金援助为中心开展支援,通过援助项目、技术和资金带动境外投资。JBIC近年来投资信贷占了大部分比例,同时在投资信贷业务中重视融入企业咨询业务。在投资对象上面向日本企业,也面向当地日资企业或者对其提供贷款和出资的外国的银行和政府等(见图1)。
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方面,日本建立了完善成熟的制度体系,在20世纪50年代已设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国家信用为背景,使企业在东道国投资时能大幅降低政治风险。日本关于政策性金融的法律至今为止已较为全面成熟,同时也是独立平行且不受其他法律限制的,先后颁布了《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输出银行法》《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法》等。在为企业境外投资“融智”方面,日本设立的海外投资信息咨询机构有海外投资研究所、海外投资洽谈中心、亚洲经济研究所等,解决企业在“走出去”的前、中、后期所遇到各类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我国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现状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2019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世界第二,流量规模仅次于日本,存量保持世界第三。我国对外投资覆盖了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实现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年底,中国2.75万家境内投资企业在国外共设立对外投资企业4.4万家,其中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的境外企业已超过1万家。
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地区有东盟、欧盟、美国等,其中在东盟设立的直接投资企业超过5600家,在欧盟设立的直接投资企业超过3200家,投资覆盖了欧盟包含的全部国家。近几年虽因全球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导致投资流量规模有所缩小,但对外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投资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投资的对象主要为第三产业,且所投资行业大部分为产业链中较为低端的行业,但是我国的资金具有集中性,这几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对外投资的分布以民营企业为主体,与过去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情况大有不同,参与国际化经营的企业稳步发展,正在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
(二)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现状
现阶段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运作相较于一些经验丰富的发达国家来说还处于初期阶段,政策性金融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主要帮扶作用。政策性金融能够承受较强的风险而且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能够提供国家信用、贯彻国家意志。我国服务于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是全球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长期信贷银行和债券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支持企业的措施包括:一是下放权限,授信于东道国银行;二是与东道国共担风险,对企业进行融资;三是直接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四是以国内企业为支点发放贷款,以助力企业在东道国开展业务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1997年开始开展企业海外的投融资业务,2015年确定了其政策性职能定位,目前已与近160个国家和地区取得合作,并与约1330家银行取得代理性联系。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业务有:一是提供海外投资贷款等政策性资金支持;二是提供援外优惠贷款政策,帮助对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进行一系列的项目开发等;三是对一些国家提供优惠出口信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1年由国家出资设立,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的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2019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为4 988.1亿美元,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搭建平台帮助企业解决“走出去”的融资难题。
三、我国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不足
(一)海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
海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现阶段还欠发达,融资能力不如一些发达国家,融资效率不高,深度与广度也有所欠缺,所以资本市场这条重要的渠道还未打通。此外,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海外贷款门槛相较于日本等国也是较高的,很多中小民营企业达不到银行所要求的海外贷款条件和担保能力,导致企业最后投向了影子银行,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和运营风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是伴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和企业“走出去”战略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起步晚、发展时间短,缺少专业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方面经验不足。与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相比,我国对外投资保险的规模显得十分薄弱,保险所覆盖的业务面也较窄,因此,为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投保的力量有限,没有跟上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的脚步。除了保险规模较小外,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保险费率也比发达国家高,保险费用成本過高加大了企业财务方面的风险,增加了企业投资失败的风险,限制了海外投资企业“走出去”的规模。
(三)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一直以规章制度文件等来指导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的滞后积累了很多问题:一是缺乏法律权威性的保障与引导,导致监管不清、责任混乱以及蚕食其他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等扰乱市场与行业秩序的情况屡屡发生;二是政策性银行作用的发挥受到制约,导致企业的融资途径混乱不清,缺乏系统性;三是与商业银行等机构存在的竞争问题会偶尔出现,即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二者间的关系没有理清楚,因为没有法律的制约,各方的行为边界感较弱,没有针对性。以上问题使得企业的融资业务得不到法律保障,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也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四)海外投资信息咨询机构的缺失
现阶段,我国专门的海外投资信息咨询机构数量为零,企业想要进行咨询会通过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国外信息咨询公司、网络及一些传媒渠道获取需要的信息,专门机构的缺失使企业投资者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风险。企业在境外投资全过程中掣肘因素太多,而企业在获取信息时可能存在文化差异、时效性差、各类信息不对称等弊端,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海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法律上处于被动地位,法律风险体现在市场准入、资产经营及资产退出这三个阶段,若我国企业对东道国的法律体系不熟悉,没有准确获悉企业所需的法律信息或者一些贸易保护国家特别针对外资企业的强制性政策,那么法律风险将成为我国企业跨出国门的重大风险之一,所以,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服务对跨国企业是至关重要且必不可少的。
四、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多元化海外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对外投资规模在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逐步扩大,同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加速推动下,企业“走出去”的资金需求量必定会增加,因此,需要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不能依靠单一的资金渠道支持,必须多元化海外企业融资渠道,解决现阶段的“卡脖子”问题。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一是进行银团贷款。即若企业有巨额资金需求时,由一家或多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牵头,由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銀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企业提供融资贷款。二是鼓励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降低融资利率,完善融资结构体系。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海外投资领域是起带头作用的,它应该带动商业银行有序地进入海外投融资市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应该是相互协作的互补关系,而不是现阶段彼此竞争的关系。
(二)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我国现在没有关于海外投资保险方面的正式法律,仅有两个文件,即《海外投资投保概述》与《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并不详细和规范,对海外投保制度的制定也没有实质性的助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体制上由于受财政部和银保监会的管理与监督,很多项目需要上报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同意后才可以施行,所以运作效率较低。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海外投资的相关法律,在投保费率、投保范围、投保对象、投保期限、投保条件等方面做出符合现状的规定,法律基础是我国对外投资输出的重要基础设施。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有两种机制:一种是双边担保机制,即以投资者所在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担保协议”为前提,以美国为典型。但事实上,在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时,两个国家之间通常是存在双边协定的。另一种是单边保证管理机制,即企业依据国内法进行海外市场投资,而不是以两国间是否签订双边条约为条件。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都采用了这一机制。目前,我国已与约13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贸易投资环境保护协定,而我国对外投资的地区大部分又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可以以双边担保机制为主,最大限度地维护两国的权利,同时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方面也有了明确的要求。
(三)加快立法,降低企业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风险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目前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和不符合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我国对外投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从当下的情况来看,我国还缺少针对政策性银行和海外投资企业的专门立法,从发达国家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经验来看,均有确定性的银行法律来保障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运行,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方面、功能方面、权利与义务方面及经营业务范围等已做出明确要求。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的基石,因此,我国要尽快建立相关的法律,并尽快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法》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减少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给境外投资企业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四)加快建立海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日本拥有较为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咨询服务系统,为企业提供“融智”服务是日本企业在海外投资取得成功的重要一环,可以帮助有意向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或已在海外投资的企业在境外获取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信息。日本对外投资企业中民营企业是主力军,这与我国截然不同,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时间不长,跨境投资的经验不足,特别是民营企业,因各方资源都有限,那么专业的信息渠道就至关重要,专业、全面、精准的信息在前期的对外投资准备工作中甚至起决定性作用。首先,应该尽快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它不仅能帮助企业节约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还能让企业更快地熟悉、融入当地环境,从而促进我国企业在海外稳步地扎根生长。其次,应建立海外投资信息库,利用大数据整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即时的、较为全面的海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黄艺翔.日本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经验与启示[J].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20,(5):25-28.
[2]秦佳萌,梁奕禾.政策性金融助力对外投资发展的思考[J].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20,(2):9-13.
[3]王允贵,林艳红.中国企业“走出去”金融支持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7,(39):6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