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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儒家义与利的统一

2021-10-22段丽丽

关键词:义利仁政仁义

段丽丽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1]1082程颢也认为,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先秦儒家最早把义和利看作一对范畴来讨论,单单从外在来看,义和利二者的对待关系中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但深究下去就会发现,在这种相对关系的背后,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先秦儒家认为二者有机统一于仁,通过仁政德治以实现天下大同。义与利的这种内在统一,正是儒家思想生命力的映现。

一、从字义上来看,义与利相统一

义和利的概念早在夏周之际就已经出现了,二者的历史演变也印证了义与利的统一关系。从字义方面来看,二者存着相通、互训的情况。《乾·文言》当中有“利者,义之和也”的记载,也有“利物足以和义”的句子。

1.义从社会规范和内在道德两个向度以实现内圣外王之大利

义,最早出现于甲骨文中,兵器之形,羊角形为柄饰,金文将柄饰讹变为羊,由“我”和“羊”组成。“我”为兵器,《说文解字》中提到“我,古杀字”,可见,义与杀有一定的联系。“羊”为祭祀用的牺牲,义又与祭祀有关。《说文解字》中对于义解释为“義,己之威仪也,从我从羊。”《说文解字注》中段玉裁进一步提出“从羊者,与美善同意。”把威仪和善相联系,表达了行为的规范化与合理性。义和仪可以互训,进而引申出适宜的意思。《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云:“礼以行义”,指的就是做事要适宜于礼。这一维度上义所涵盖的就不再是祭祀仪式及刑杀,它所指涉的是人类社会中合宜的问题。人类社会取代了最初的天帝祭祀,义所关涉的内容就更多地转向了对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规范以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涉及面非常广。《礼记·礼运》篇载:“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从家庭到社会都有了具体的礼仪秩序规范,进而形成一整套礼仪制度。从形式上来看,义是一种社会规则,也就是使人的行为合宜适当,是用以协调社会关系的标准。

春秋时期,随着周王室式微,社会规范意义上的义也开始消解,作为礼的仪无法再通过外在的规范挽救当时的社会。这一时期,人们把对外界的探索开始向内转,从道德品质来讲,“主忠信,徙义,崇德也。”[2]125义作为立身处世的道德标准,指的是道德道义。一方面儒家以修身为本,把道德作为处理问题的标准,以期成就内圣。另一方面,儒家关照现实,关注人生,有强烈的人文关怀,以期实现外王的社会理想。因而,儒家不仅仅高扬义,还兼顾合理的利,主张义利统一。

2.利指社会互动中的好处,在私利和公利之间需要义来协调

从文字的发展演变来看,义无论作为内在道德还是外在规范,利无论是私利还是公利,二者之间都存在着相互需求、相互蕴含的内在统一性。

二、义为利的前提

儒学是一种道德人文主义,以道德作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大法,因而,先秦儒家在处理义和利的关系时,认为义是利的前提。作为利的内在价值规定,在二者平等的条件下,义相对于利而言有优先性。

1.义是利的内在价值规定

先秦儒家认为,义是利的内在价值规定,没有义为前提,利也就没有了本质约束。求利要符合义的原则,利益面前,首先要考虑的是义,明确义的优先性,按照义这一正路去求利,才有利的合理建构,无义不足以谈利。这里的并不是将二者对立起来做逻辑顺序的梳理,而是在统一的前提下道德作为内在自觉,在价值观的层面义上与利发生关系时,先义而后利。先秦儒家作为一种道德人文主义,把德作为人根本的精神追求,因而,在处理义与利的关系时,主张利建立在义的根柢之上,义作为利的价值导向。

2.在义利平等的条件下,先秦儒家倡导先义而后利

对个体生命的成长来说,先秦儒家重精神追求,倡导合于义以求利,义为利的前提。孔子要求“义以为上”,[2]188获利是有先决前提的,要“义然后取”。[2]148孔子指出,以义生利,不赞同固守于贫。他把个人的贫富成败和国家的兴衰相联系,认为国家有道的时候贫困潦倒是耻辱,把原则性和道德性相统一。在富贵和道义面前,孔子认为义是判断是否取利的标尺,是成人成己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回答子路有关成人的问题时,孔子就说“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2]147孔子指出,成人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见利思义,在利面前,以义为前提和标准判断当不当取。利契合义就取,反之就舍去。孔子没有在义和利之间选一个轻重缓急,而是在二者平等的条件下,强调了义是取利的前提。曾子在《大学》中讲生财有大道也提出“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明确划分了仁和财的先后顺序。《礼运》把义放在更为宽广的视域中,在承认个人“七情”的基础上提出“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在人与人的互动中子游用义来协调人情,以天下为视野,倡导以义导利。子思继承孔子、曾子和子游的思想,把义和利的关系进一步扩大到性命之中,一方面肯定饮食之利,认为它是人生存的必要物质。另一方面,对于饮食的来处,又提出需要义的引导。如若性没有“自诚明”或者没有“自明诚”,在不遵守义的前提下获取饮食,没有道德自觉或外在教化,性则是无所向的。孟子强调大丈夫气节,反对为利而利,生活中应以义取利,不可以求利为目标损害义的原则。在内外两个向度中以义导利,孟子将义内化为四端之一,提出怀义去利。这里的去利并不是去所有的利,而是指在遵守仁义的前提下,去除过分追求的、超出义的范围的利。而对于正当的物质利益,孟子承认其合理性。“孟子所以大声疾呼以言利为不可者,并非专指一件牟利之事而言,乃是言人类行为不可以利为动机。”[4]105荀子以义制利也是强调用义来协调利,在社会背景中达到和一。荀子认为,人生而有欲,要达到社会和谐,就要用义来制利,以培养仁义品性。于此同时,重义不轻利,以义来规范人们对利的追求,“仁义礼善之于人也,辟之若货财粟米之于家也,多有之者富,少有之者贫,至无有者穷。”[5]608可以说,义作为利的前提和约束力,是利的基础。

三、利为义的目标

1.义利兼顾

“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说法,认为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均排斥、否定利。这一说法并不符合儒家的本意和宗旨。”[6]23虽然孔子“罕言利”,甚而至于宋儒对于义和利的分辨,很容易让人认为儒家只重义。其实这是不全面的,儒家着眼于整体,倡导义的目的从长远来看是在更宽广的领域内追求整体的大利。一方面先秦儒家认为在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中,利是一个中性词,作为生存、生活之利,人人都有追求它的需求。当然,他们反对无条件地逐利,在获利的动机、手段及结果上,都要受义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先秦儒家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强调百姓之利、国家之利,把民利视为为政的首要任务,在推己及人的互动中推行仁政。在实践层面,他们倡导君子式的德性主义,利益面前首要思考的是是否合宜,以义的标准在道德和利的需求中寻找平衡点,求利时考虑他人和国家的利益,推崇整体性的利民之利。

2.义以求利

先秦儒家倡导义并不是为了限制、否定利,恰恰相反,是为了更好地获得利,以调整利益关系。孔子赞叹子产养民以惠,提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2]208一方面他提倡勤俭反对铺张浪费,从节用的角度维护民利,另一方面又积极主动地在义的前提下求利。孔子多次提出重视农业,不要扰民,倡导“使民以时”,[2]4“使民如承大祭”,[2]121都是按照合宜的方针来考虑民利的。孟子则提出君臣、父子、兄弟,如果去仁义而怀利的话,就会导致社会失序,天下大乱。相反,以仁义为上,就能谋求长远的利益。孟子与梁惠王相见的情景如是记载: “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7]2当梁惠王问利的时候,孟子直接对“何必曰利”,劝梁惠王不要重利,而应关注仁义。表面上看起来孟子简单地把二者进行了割裂,重义轻利,两者呈现出二元对立的态势。然而,深一步思考则会发现这一判断其实有失偏颇。这段话中,梁惠王向孟子“问利”,梁惠王是主体。可见,孟子这段话是基于统治阶层为主体而发表的,作为统治阶层,孟子认为只考虑利的话,上行下效,以至于普通百姓也会追逐利,社会就会面临失序的危险。因而,孟子提倡不谈利只谈仁义的原因就在这里。战国时期七雄存在着王霸之争,针对这种现实,孟子提出春秋无义战摆明自己的态度,他认为不应追求一己之私利。梁惠王问孟子的是霸道之利,朱子在《四书集注》中也注为:“王所谓利,盖富国强兵之类”。孟子就摆明自己的态度,从仁政王道的角度来谈,指出何必曰利,统治者关注的不应是霸道之利,而应当是王道之利。孟子指出,倡导仁义社会就会良性发展,王天下的政治理想就会实现,也就是实现了长远的大利。由此不难看出,孟子并非反对利或者不谈利,而是不谈一己之利,他所追求的是天下之大利。孟子也并非只谈义,他倡导仁义是为了保障政治稳定,实施仁政。这一意义上来说,义可视为获取百姓长远利益的一种手段,整体性的大利是目的。荀子继承发展了孔孟的义利学说,提出统治阶层应推崇仁义,不与民争利。统治者治理国家,不应专注于财富的多寡,要关注的是崇德尚义、节用薄赋,义要胜过私利,以实现国家的富足。“轻天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民时。”[5]211-212这一系列的方略都是为了实现民利。

《国语·晋语》云:“民之有君,以治利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可以这么说,在一定意义上,义可看作是利的前提以及获取和维护利的手段,利是义的目的,以义求利,事半功倍,无关义的利则无从谈起。

四、义与利内在统一

先秦儒家在探讨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虽有先后轻重之说,但却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关于先秦儒家的义利思想,不同儒者的论述虽不尽相同,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义利两有等不同的观点,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二者的统一性。先秦儒家主张义与利的统一,所谓的次序轻重,都是以义利统一为前提的,没有二者的统一,其他的关系就无从谈起。

1.就内圣角度而言,义利统一于仁

以德性为前提,孔子融通了义与利,按照义的标准约束对利的追求。在人际关系的互动中,孔子提出君子应遵仁守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2]38这句话争论较多,很多时候被误读为道德的判定,认为道德高尚的人讲求义,而道德低劣的人追求利,把义和利放在对立的角度作为品格评判的标准来解读。其实,这曲解了孔子的本意。孔子这句话超越了简单的道德判定,而是仁的一种体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2]64在《颜渊》篇中也提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和“小人”实际上并不涉及价值判断的成分,而只是社会身份的区分。《大学》云:“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朱熹认为“君子”指的是当时社会的统治阶层,小人指的则是一般的民众。马克思·韦伯对此也发表过类似的见解,他认为君子“在孔夫子本人口里则意味着‘有教养的人’。君子这个词产生于那种对于政治权力有世袭卡里斯马资格的宗族进行等级制统治的时代。”[8]106而这句话中的“喻”根据《说文解字》和段玉裁的注,应理解为告示的意思。有人脱离文化背景将其解释为“懂得”,其实是一种脱离历史背景的误读。孔子讲这句话是从“位”的角度出发,指出对于统治者来讲,要晓谕他们仁义,使之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实施仁政。而对于普通百姓来讲,要引导他们各得其所。如此,德治天下,社会就可安定和谐。荀子从自然之性和后天的伪也论证了义和利是人之所两有,二者是并行存在的。作为本始之性,“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5]74指向利,而后天的“伪”指向的是义。“性伪”也就蕴含了义与利的统一。个体逐步摆脱自然的桎梏,内在完满,进一步实现自我的完善,接近于仁。

2.就外王角度而言,义利落实于仁政王道

孔子倡导把利放到社会关系中,在推己及人的互动中把民利视为为政的首要任务。利益面前首要思考的是是否合宜,以义的标准在道德和利的需求中寻求平衡点,求利时考虑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推崇利民之利。义与利在整体性的大利上契合于仁政王道,进而实现社会的大同,二者就形成了内在统一的关系。《大学》中也有以义为利的论述,“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在整体的大视野中以义言利,以利言义。孟子将长远之利等同于义,他提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7]176看起来是用义来约束信果,舍利取义。再深一步探究就会发现,孟子之义并非表面看起来的这样,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云:“大人言行,不先期于信果,但义之所在,则必从之,卒亦未尝不信果也。”[9]292以义为主的话,信果在其中,但如果以信果为主,义就不一定在其中。可以理解为,在以义为上,也就是以大利、长远之利为上的情况下,义中蕴含着利,二者是统一的。合于仁政,落实为圣贤或者王道。

“义利问题决不是简单的精神追求与物质利益满足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将之归结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儒家的语境中,它是关系到人生根本目的与理想的问题。”[10]199在先秦儒家思想体系中,义和利作为一对关系范畴不仅仅关涉到物质与精神层面,更是儒家成己成人、仁政王道的具体体现。义与利二者有机统一,蕴含着对人生意义的拷问,在内圣外王的逻辑理路中落实仁政,实现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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