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对于偿债的积极意义
2021-10-21刘春松
摘要:破产制度是以债权人为中心的法律拟制的强制清偿制度,在经济大发展时期,是彻底解决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问题的一种兜底性法律手段。法律拟制的破产制度以彻底牺牲债务人利益的方式来解决或者部分解决债务清偿,是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积极偿债的法律贡献。
关键词:破产制度 强制清偿 积极意义
破产制度是法律拟制的强制清偿债务的法律手段,来源于破产法,具备强制性,是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债务强制清偿的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针对的利害相关人包含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来说,在资不抵债的现实状况下,是彻底解决对标债权人债务问题的一种法律保障。债务人依法消灭债务后进而能够轻装上阵,重新发展,这是有利于经济重新发展的。
破产制度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债务人没有完全的清偿能力下,通过破产制度的强制清偿,能够获得全部或者部分的债务清偿,也是在债权求偿不能的前提下不得以的一种债权强制依法的变现。
破产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调整作用,破产制度根源于破产法。破产法的法条表述说,在债务人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依据破产法的相关法条规定,根据破产制度的法条要求,依法对于债务人的剩余财产进行强制的清算分配,管理人按照申报的债权金额以及优先级顺序,公平清偿债权人;或者通过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等挽救破产程序,通过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延展扩大债务人的清偿能力,避免债务人完全破产死亡并寻求债权人债权清偿的更大化[1]。
1.破产和解之于偿债的优点
破产和解制度是拟破产企业在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时,受理破产法院居中依法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针对债权债务达成清偿协议,法院审查认可后依法裁定中止拟破产企业破产程序,避免拟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的破产法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是受理破产法院破产程序执行前的一种针对多方利害关系人之间居中协调避免拟破产企业破产行为发生,给拟破产企业即债务人可以重整企业发展积极偿债的机会,破产和解制度是破产法给予拟破产企业避免破产的重生破产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和解制度,破产和解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具备强制性,在围绕多数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债权人会议中以法定多数债权人决议通过的破产和解协议,对于债权人会议中少数反对的债权人一样的具备法律效力。
破产和解制度是针对拟破产企业的重生制度,是破产法给予拟破产企业自救和最大化的帮助拟破产企业现实偿债和未来偿债的法律支持。在破产受理法院主持下的破产和解,会形成依据破产法做出的破产和解协议,破产和解是具备针对所有利害相关人都具备强制力的商事和解,破产和解协议是针对所有利害相关人都具备强制力的商事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达成后,破产受理法院依据破产法规定中止破产程序,委托破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对于拟破产企业执行破产和解协议进行监督,督促拟破产企业执行破产和解协议,最终促使拟破产企业完成自救,走上正常经营,正常对于债权人偿债。
2.破产重整之于偿债的优点
破产法对于资不抵债拟破产的企业有一项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挽救制度名曰为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制度是专指可能濒临破产或者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是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下有一定生存价值维持可能性和再生存希望的企业能够尝试获得重生的一种暂缓破产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需要以拟破产企业为核心的包含债权人和债务人等的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共同申请,在破产受理法院的居中支持协调下,对于拟破产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权债务的调整,通过破产受理法院居中支持的暂缓破产的方法,以第三方破产管理人为核心多方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重新组建拟破产企业的管理团队和经营团队,尝试帮助拟破产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并重新恢复经营能力,进而能够针对债权人积极偿债。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针对拟破产企业重新焕发经营生机的一种暂缓型破产制度,在快速发展的新经济社会,弥补了破产法刚性兑付的不足,增加了拟破产企业积极偿债的可能性,能够大幅提高偿债的比例,推动了社会稳定。破产重整制度针对你破产企业的破产暂缓性,是法治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商事创新。
3.破产清算之于偿债的优点
破产清算是拟破产企业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破产程序,依法无法达成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后,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由破产受理法院强制执行拟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的破产法制度。通说的企业破产就是专指破产清算,依据破产法规定,由破产受理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剩余资产积极兑付所有已登记债权人的债权,破产清算是完全死亡破产制度。
破产清算完全依据破产法规定执行破产程序,目的是消灭拟破产企业主体资格和终止拟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通过破产受理法院引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清算公司依据破产法组建的临时性的清算组,公平执行破产程序,清算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按照相关加速到期原则和及时可变现原则,盘点清算破产企业的剩余变现资产,公平兑付债权人的债权;进而依据破产法规定,向受理法院提交清偿报告直至破产企业资产为零时,破产法院宣告破产企业破产,破产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灭失。
破产清算是资不抵债企业最后万不得已依据破产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保护债权人利益,依法对于资不抵债企业破产并委托第三方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公平兑付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清算是破产法对于债权人债权得到部分或者全部兑付的刚性法律支持,也是依法对于资产为负无法兑付债权资不抵债企业依法宣告其死亡的完全死亡破产制度。
4.破产三部曲之于偿债的积极之处
破产和解是破产程序进行前破产受理法院主持的依据破产法进行的和解程序,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主持拟破产企业的利害相关人即债权人召开和解会议,一旦利害相关人之间能够达成破产和解协议,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后,依法对所有的利害相关具备强制力。破产和解不仅仅挽救拟破产企业于死亡中,更是对于拟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依法完全兑付的可能性,给予了司法的保证。破产和解会推动企业存活,企业会继续的为社会创造价值并自身产生盈余进而积极偿还债权人的债权,这是符合法治经济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自然规律的。破产和解制度推动了拟破产企业的重生。
破产重整是依据破产法规定,在经历所有利害相关人没有达成的破产和解后,破产受理法院对于拟破产企业的第二次挽救。破产重整程序依据破产法规定,引入了第三方的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受理法院支持下组织拟破产企业利害相关人进行协商或者讨论,一旦所有的利害相关人在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主持下达成针对拟破产企业暂时性的破产推进,依据重整会议形成的决议产生以清算组为权利核心并利害相关人参与的权利机构监督下,拟破产企业在原有管理团队或者新引入的管理团队运营下,拟破产企业暂缓破产继续运营,直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兑付。破产重整是暂时性中止破产程序,一旦破产重整成功,债权人债权得到兑付,破产程序依法终止。破产重整制度暂时性的中止了拟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是标准的破产程序,依据破产法规定,拟破产企业在经历不成功的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在破产法院依法指导下,加速拟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到期,清算盘点拟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按照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优先顺序和比例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刚性兑付,从而在拟破产企业依法死亡的前提下,积极偿债。破产清算是社會俗称的破产,破产清算是针对破产企业完全死亡的破产制度,通过加速破产企业的依法死亡,清算资产,积极偿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2]。破产清算标志着破产企业的真正死亡。
5、破产制度之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
法治经济社会下的市场经济发展有着自身的规律,优胜劣汰,破产法对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僵尸企业债权债务问题进行依法的破产重生、破产暂缓和破产清算,是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保护。
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的积极偿债,是被动的法律对于债权人的保护,破产制度对于偿债是有积极意义的[3]。
参考文献:
[1]刘春松.特殊时期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应对措施[J].全国流通经济,2020(19):92-93.
[2]李明轩.企业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研究[D].石河子大学,2020.
[3]郑志斌.发挥破产重整机制助力营商环境建设[N].中国产经新闻,2020-03-0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