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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孝宗朝解盐跨境私贩与政府防治

2021-10-18郝振宇

盐业史研究 2021年3期

摘  要:南宋孝宗时期,解盐跨境私贩成为突出问题。解盐私贩区域主要集中在宋金边境的利州路和京西南路,私贩群体以部分归正人和忠义人、逃亡恶少以及不法商人为主,他们为谋求私利而做出不法行为,造成南宋官盐贩售困难、国家盐利流失和地方社会不稳定等问题。为解决解盐私贩引发的问题和杜绝解盐私贩的不法行为,孝宗政府给予私贩群体严令禁断与柔性劝诫,通过赐官与授田等优惠待遇,一定程度上保障他们的利益,很大程度上杜绝了“人竞贩卖”解盐的情况。总言之,孝宗政府对解盐跨境私贩的防治,不仅维护了国家所得盐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北方避难群体的控制。

关键词:宋孝宗时期;解盐私贩;政府防治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1)03-0043-08

北宋时期,解州出产的解盐主要有东路、南路和西路三个行销区域。其中,东路解盐行销区域包括京东西路各州郡及河东、陕西、河北、淮南路部分州军,南路解盐行销区域包括京西南路大部分州军与京西北路部分州军,西路解盐行销区域包括陕西路各州军①。公元1127年,宋室南渡后,解州被金朝占有,解盐转而成为金朝重要的食盐资源,主要行销于金朝境内的河东两路、南京路与陕西等地②。绍兴和议时,宋金两国划定边界③,在原有行政区划变更的同时,食盐行销区域也随之变化,淮河以北食盐产地为金朝所有,南宋只占有蜀地井盐与东南海盐。行政管辖区与食盐行销区的变更无形中使解盐跨境走私成为宋金边境问题之一,尤其在南宋境内的利州路和京西南路地区私盐盛行。南宋一朝,境内食盐私贩是一个突出问题和普遍现象,宋代史籍中相关的记载俯拾皆是。学界对南宋境内食盐私贩问题也给予重点关注,研究成果丰硕④。从研究区域看,其主要集中在南宋境内的江浙、闽赣、两广等海盐区和四川井盐区。解盐跨境私贩亦是南宋孝宗朝的突出问题,这不仅关乎孝宗政府的盐利收入问题,亦与归正人和忠义人群体、南宋地方社会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就南宋孝宗朝解盐跨境私贩的群体构成与政府防治等问题进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解盐跨境私贩的群体组成与分布

南宋孝宗朝的解盐跨境走私主要集中在秦岭山脉一线的利州路和京西南路地区,这两处地方早在北宋时期就有食用解盐的传统。北宋时,利州路的凤州、阶州、成州等地都曾是解盐行销地区①。自北宋政府将解盐由官府榷卖改为通商后,“陕西客人兴贩解盐入川”② 不绝。据郭正忠先生考证,解盐入川主要有3条路线:一条以凤翔府为起点至洋州,一条以凤翔府为起点至汉中转兴州而南,一条以凤翔府为起点经剑州、绵阳至成都③。而由解盐在利州路“州县村乡镇市坐家变易”④ 的记载可知,解盐经由自陕西凤翔府开辟的通商线路已畅通无阻地深入宋朝管理末梢的村级单位,成为利州路行销最广的食盐。而京西南路自北宋初年就是解盐的南路行销区域,其民普食解盐自不待言⑤。至宋室南渡后,解州出产的解盐被金朝占有,解盐由北宋王朝的境内盐而转成为南宋政府禁止入境的他国盐。在这种情况下,南宋政府控制下的利州路只好改食蜀地井盐,京西南路则改食淮浙海盐。由于解盐作为私盐,“味甘而易得”⑥,兼之利州路和京西南路毗邻金朝解盐行销的陕西地区和南京路地区,解盐跨境走私有天然的地理优势和巨大的市场需求。所以,利州路和京西南路成为解盐跨境走私的主要地区,该地区的解盐走私群体也最具代表性。

据《宋会要辑稿》载:“利州路关外诸州连接敌境,军兴以来,归正、忠义之人与逃亡恶少之徒,皆兴贩解盐为业,比之官价廉而味重,人竞贩卖,啸聚边境,动辄成群。”⑦ 由此可知,南宋利州路剑门关外诸州,如和州、成州、凤州等地毗邻金朝解盐行销的陕西地区,因地理相近而成为解盐私贩的重灾区。同时,与南宋蜀地井盐与淮浙海盐等官盐相比,解盐具有质优价廉的绝对优势,这也是解盐私贩不绝的重要原因。解盐质优是宋人公认的事实,“今解州安邑两池所种盐,最为精好。”⑧ 而解盐价廉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中的人力成本较低。据史记载,解池“池周百里,开畦灌水,遇风即成,不假人力,故味厚而直廉”⑨。这种“遇风即成,不假人力”的产盐方式直接降低了解盐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成本。对解盐这种遇风成盐的自然优势,吕祖谦更为形象地指出:“风一夜起,水一夜结成盐。”⑩ 解盐不仅生产成本极低,而且产量巨大,“朝取夕复,终无减损” ○11 。解盐价廉的另一原因是私盐相较官盐价格低。梁庚尧先生指出,在专卖制度下,官盐承担着筹措财源的任务,另有许多行政花费计入成本,若是在通商法下的钞盐或引盐,还要计入商人的运输成本与销售利润,因此价格偏高○12 。在南宋,私盐价格甚至只有官盐价格的一半○13。因为私盐较官盐味美且较易得到,所以引发了部分群体不畏严刑而坚决贩鬻私盐的情況①。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利州路也出现了归正人、忠义人与逃亡恶少等“皆兴贩解盐为业”② 的现象。这三类人亦成为利州路解盐跨境走私的主要群体。

关于归正人和忠义人的来源,《朝野类要》记载:“归正,谓元系本朝州军人,因陷蕃,后来归本朝……忠义人,谓元系诸军人,见在本朝界内,或在蕃地,心怀忠义,一时立功者。”③ 由此可知,归正人本是北宋军人,北宋灭亡而陷落于金,后由金国投奔到南宋。忠义人则是金朝或宋境内与金人对抗的立功者,亦是军人群体。后来,归正人与忠义人的范围都有所扩大,中原普通民众亦包含在内。如自金朝投奔到南宋的中原汉人亦泛称归正人④,而金朝境内中原百姓组成的抗金团体和宋金边境自组义军抗金的边民亦是忠义人⑤。按《宋会要辑稿》记载,归正人与忠义人是私贩解盐进入利州路的重要群体。之所以出现归正人与忠义人私贩解盐入川的情况,最大原因在于战乱环境下他们生计无着,所以才会“兴贩解盐为业”⑥。这种私贩解盐的谋生行为对南宋政府来说则是对国家盐利的侵害,必然将其归于违法范畴。

宋室南渡,以溃兵和流民为主体的大量北方避难移民迁徙入蜀⑦。他们散布在四川各地,其中以利州路最多,而利州路又以其北部最为集中⑧。为解决因战乱导致的机械性人口增长造成的人多地少矛盾,减少北方战乱移民对地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南宋政府鼓励归正的普通民众移往京西和淮南地区垦荒自食⑨。而归正的军人则多被留在宋金边境组建成“北军”,并成为抗金的骨干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⑩。但是,大量归正人进入南宋境内也引发了一些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引起南宋政府的高度警惕。如史浩指出:“自去冬用兵以来,归正之官已满五百,皆高官大爵,动欲添差见阙。归正之民不知其数,皆竭民膏血,唯恐廪之不至……已来者不获优恤,必有悔心,方来者待之愈薄,必有怨心。夫剥肤椎髄以奉之,意者望其知恩而欲其为我用也。若使怨悔之心生,终亦何所济?” ○11  由此可知,虽然南宋政府给予归正官和归正民以优厚的待遇,但由于归正时间先后不一,待遇参差有别,容易造成归正人的不满情绪。另外,南宋政府为接济归正人的日常生活所需也给中央和地方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12 。在生计难以保障或者心有怨悔的情况下,留在宋金边境的归正人开始出现不法行为,“兴贩解盐”即是其中之一。

另外,还有边民自称忠义人以私贩解盐的情况。据史记载:“边民之勇悍者,或无常产,又自名为忠义人,多以贩解盐为生,啸聚边境,势出义士之上。乾道七年(1171)夏,王能甫为吏部侍郎,奏乞量加优恤,然后严行禁止,事下宣抚司,然无益也。今忠义人关外四州为尤盛。”① 所谓“忠义人”并非上文述及之抗金组织,而是以忠义为名私贩解盐的勇悍的边民群体。雷家圣先生直接指出,他们就是靠走私解盐为生的非法分子②。私贩解盐的边民群体主要活动在剑门关外的阶州、成州、和州、凤州等地,这些地区原本就是解盐销区③,走私的解盐在关外四州具有广阔的消费市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以边民为主的解盐私贩群体已发展成为组织性、规模性的团体,他们啸聚边境,声势浩大,往往采取机动性较强的游击战式策略,不与官军直接接触,而一般情况下官军对其不敢多加干预。史载:“边人多盗贩者,往往十百为群,遇巡尉出逻,则踏开生路以避之,有司亦不敢问,第遥护之出境而已。”④

除归正人和忠义人外,利州路还存在逃亡恶少群体。在宋代史籍中,恶少之名屡见不鲜。战乱时期,北方逃亡至宋金边境的恶少群体更成为南宋沿边地区主要的不安定因素。宋人蔡戡指出:“比年以来,文禁渐弛,法令稍宽,沿边恶少与夫亡命不逞之人,十百为群,深入北界,公肆剽略,杀其人民,夺其牛马,刼其赀财,甚至执缚其官吏。既为北军追袭,计穷势迫,又复南归。”而且,逃亡恶少还有“别无他业,见利必趋,乘便必往,视为常产,不复宁为良民,积习不已”⑤的难改恶习。他们不以礼义廉耻为行为准则,与亡命不逞之人一样极难教化,见利必趋、乘便必往、唯利是图的本性使他们不为良民,杀人劫财是为常事,所以才会出现“兴贩解盐为业”⑥ 的不法图利行为。

另据《宋会要辑稿》记载,淳熙五年(1178)二月,京西漕司主管官张廷筠针对京西南路地区的解盐走私情况奏称:“京西盗贩解盐,唯光化军、均、房州有小路可通北界,私贩甚多,缘此人户全食解盐,淮盐绝无到者。”⑦ 京西南路没有盐产资源,北宋时期,该地民众普食解盐⑧。至南宋,京西南路才改食淮浙海盐,绍兴五年(1135),“诏客贩淮浙盐至荆湖州军,如愿般贩往襄阳府路者,听从便”⑨。因为京西南路地近金朝南京路,有许多小路通往,这为私贩解盐提供了交通便利和隐蔽条件,所以在这种私贩解盐的冲击下,迟至淳熙五年,京西南路依然流通解盐而难见淮盐,以此可推知私贩解盐的数量巨大。而这种大规模的解盐私贩绝难是个体行为,其背后可能存在规模化、组织化的贩售网络。其中,“京西客人”成为贩售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宋代史籍有关食盐通商的记载中,“客人”是常见群体,一般来说,“客人”指非本地商人。据郭正忠先生研究,在宋代食盐行销体系中,商人逐渐有专业运盐户和一般销盐户之分①。以此而论,“京西客人”指商人是无误的,可能更具体为贩运商人。他们弃淮盐而私贩解盐是因为贩运淮盐运费偏高导致利薄,隆兴二年(1164),户部侍郎朱夏卿指出:“客贩淮浙盐,比年以来,搬运脚费为多,所得利薄,理合量行立限加饶。”② 梁庚尧先生亦认为,由于淮盐到京西路路途远,商人不愿贩运淮盐,故将解盐运到京西路销售③。除路远和运费高外,还有“盗贼阻隔”“沿江州军县镇税务往往不遵法令……强行邀阻,抑令认纳税钱”等成为阻碍客贩淮盐的重要因素,以致出现“京西州军盐价,每斤有卖及两贯已上去处”④ 的情况,因之民食私盐成为常态。

综上,南宋孝宗朝解盐跨境私贩群体主要包括部分归正人与忠义人、勇悍边民、逃亡恶少、不法商人。因利州路为陕西入川之要道,受战乱影响,归正人与忠义人、勇悍边民与逃亡恶少等避难群体常常聚集于此,以私贩解盐作为重要的谋生手段。而京西南路没有盐产资源,主要依赖商人贩运淮浙海盐以供民众生活所需,由于贩运淮浙海盐运费高,兼之运输路途不平导致利薄,远不如私贩解盐利厚,故商人多在京西南路行私贩解盐之事。以此大略可见南宋孝宗朝解盐跨境私贩群体的构成与分布特点。

二、孝宗政府防治解盐私贩的疏、堵措施

盐利是南宋国家财赋的重要来源,孝宗朝诸臣对此有清晰认知,“朝廷大费,全藉茶盐之利”⑤及“朝廷养兵之费,多仰盐课”⑥ 等此类观点更是朝野上下共识。所以,贩卖私盐是政府绝难容忍的不法行为,“榷盐之利,国用所资,私贩为害,理应禁止”⑦。针对境内私盐横行的现象,孝宗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防治措施。对于私贩解盐入境的不法行为,孝宗政府亦有相关的防治政策。

关于利州路解盐私贩的防治措施,《宋会要辑稿》记载:“乞将忠义、归正之人有官者,朝廷量加优恤,或为添差之类,俾稍霑寸禄。無官之人与夫恶少逃亡,谕以祸福,悉令归农,给关外诸州官田,贷之粮食,薄其赋役,使之各有常产。然后督责州县严行禁止,晓谕诸军无复兴贩,则我之井盐无壅滞之患。”⑧ 针对归正人与忠义人私贩解盐的不法行为,孝宗政府因其身份不同而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一是归正人与忠义人中有官者,孝宗政府并不追究其私贩解盐的不法行为,而是通过柔性方式给予他们优厚待遇,以满足其利益需求,而使其不再私贩解盐。满足他们利益需求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添差,添差官始自北宋神宗时期⑨,至南宋时成为笼络归正人和忠义人的重要手段,至孝宗朝,添差官多是计给禄俸而实不任事的虚衔①。二是对归正人、忠义人中无官者和逃亡恶少,孝宗政府的防治措施是“谕以祸福”,使他们知晓解盐私贩的危害,然后将他们安置在剑门关外的阶州、成州、和州、凤州等地,提供官田,让其务农耕种,并给予轻徭薄赋的优惠政策,以此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确使他们不再私贩解盐。因为归正人、忠义人和逃亡恶少多是原北宋北方人,秦岭、淮河一线以北地区被金朝占有后,他们的原籍所在地已不属南宋政府的控制范围,他们的原有产业也难以恢复②。为避免这些无产者成为南宋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孝宗政府多给予优惠政策,提供沿边州军耕地使其固定在土地上则是较常见措施③。

概而述之,孝宗政府试图通过赐官与官田的方式给予归正人、忠义人和逃亡恶少等群体优厚待遇,让他们不再私贩解盐,使其安于政府的安置,然后政府辅以严令,督促诸州军强力禁止解盐私贩。具体如《宋会要辑稿》记载:

欲下兴、凤州两都统安抚司、总领所约束禁止,无致少有违犯,及分委官前去断闸私小路,不通人迹往还,仍将出戍官兵分认地分,标画界至,守把捕捉。若有透漏其本地分,当职官重作行遣。若能捉获奸细,每一名支赏钱五百贯。贩盐人除依总领所措置给赏外,本司量轻重支给犒赏,并下安抚司依此禁约,乃下三都统严行约束沿边更替诸军,毋令违犯,将犯人重作施行。④

孝宗政府诏令四川宣抚司对解盐私贩入境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四川地方政府的措施是“断闸私小路”“标画界至,守把捕捉”,加强对边境地区通往金朝的小路的防守。应当说这种防治措施具有积极的针对性,因为秦岭山脉一线山高林密,其中有多条小径为解盐跨境私贩提供了便利的交通条件。虽然政府制定了具体而微的防治措施,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有不实之处。梁庚尧先生指出,四川宣抚司的处置方式更多是把防治解盐私贩入境当成防杜间谍的事情处理⑤。虽然早在淳熙四年孝宗政府已颁布解盐私贩的处置法令,并在淳熙十年七月十七日进一步重申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四川宣抚司对解盐私贩的处置方式至淳熙十年依然沿用不已⑦。

质言之,孝宗政府虽制定严密的律令禁断解盐私贩,但综而析之,对归正人、忠义人和逃亡恶少这三大解盐私贩群体的处置更多的是一种柔性的劝诫,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南宋孝宗朝的招徕政策有关。律令禁断之下,这三大群体的解盐私贩不仅是单纯地私盐买卖,对他们的处置态度更是南宋政府对原北方宋人安置政策的外在体现,所以,南宋政府不能将其作为一般的私盐贩售行为对待,更深层次考虑的还是政治影响。随着宋室南渡,规模庞大的北方群体陆续迁徙至南宋境内,南宋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此群体有不同的安置政策①。孝宗朝出于军事和经济双重目的考量,对南渡之归正人、忠义人的安置等多以积极态度,如徐子寅提出授田置之的方法得到孝宗支持②,史载“以两淮诸庄归正人安业,徐子寅等行赏有差”③。

关于京西南路解盐私贩的防治,京西漕司主管官张廷筠指出,由于商人私贩解盐导致南宋铜钱大量流入金朝,“易盐皆中国之钱,闻唐、邓间,钱陌以一二十数当百,盐之至境,有数倍之利。乞严赐禁止,于京西去处措置,令官司卖盐,督察关防,则解盐自不通,而钱币不至暗消。”④ 针对商人私贩解盐的情况,张廷筠提出对策有二:一是实施淮盐官司卖盐政策,二是加强边境督查力度。梁庚尧先生指出,南宋并没有采取官司卖盐之策,实行的应是钞法⑤。《宋会要辑稿》记载,淳熙十三年,“诏京西南路提举司见卖淮盐钞引一万袋,依递年例,别给降江西茶长引一十万贯、短引一十万八千四百三十贯,趁时措置发卖。以湖广总领所言,淮盐钞拘定京西界分,不许翻改别路州军货卖。”⑥ 而且,南宋政府还发行“军前钞”以吸引商人贩运淮盐解决京西南路的食盐问题,“商旅争欲得之”⑦。这与淳熙五年商人因路远利薄而不愿贩售淮盐到京西南路的情境形成鲜明对比,所以,京西南路“人户全食解盐,淮盐绝无到者”⑧ 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杜绝解盐私贩亦有一定成效。

概而述之,南宋孝宗朝对解盐私贩入境问题主要采取疏与堵双重措施。私贩解盐的目的在于谋利,“盖利之所在,冒法贪得,虽死而不顾”⑨,所以,南宋政府以利诱之,通过提供优厚待遇以消解解盐私贩者的谋利行为,此为疏导之策。与此同时,南宋政府亦制定相关的严格律令,“诏敕令所专一修立私贩解盐断罪、告赏條格”⑩,以此强力禁断解盐私贩的不法行径,此为禁堵之策。在柔性劝诫与刚性禁断的双重措施下,解盐私贩虽无法杜绝,但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之前“人竞贩卖,啸聚边境,动辄成群” ○11  的解盐私贩情况。

三、结  语

自管仲“官山海”政策实施后○12 ,历代政府垄断食盐资源,其贩售由政府经营或政府授权他人经营,以此获取巨额财富。降及南宋,盐利更是南宋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朝廷大费,全藉茶盐之利”①,“军国大计仰于盐利”②。在食盐榷卖制度下,食盐价格是由政府而非市场决定,普通民众食用的是政府售卖的高价盐。在政府售卖官盐的同时,亦出现与官盐相对的私盐。私盐虽以质优价廉获得消费者青睐,但其侵夺政府盐利,政府对私盐必然严加防治。宋室南渡后,原北宋北方军民或纷纷南下投归南宋王朝,或举旗抗金,因之产生了规模庞大的归正人和归明人等群体。他们一方面加强了南宋王朝的军事实力,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解盐跨境私贩即是其一。而商人为求私利,亦弃政府利益于不顾,积极参与解盐跨境私贩。因此,原利州路和京西南路等解盐销区本应改销蜀地井盐和淮浙海盐,但因上述原因,两路地区私贩解盐数量巨大,政府盐利收入难以保障。由于归正人和忠义人群体的存在,南宋政府的解盐私贩防治又超出一般维护盐利的范围,所以,在保证政府盐利的同时,还需具体对待归正人和忠义人等解盐私贩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或有如张浚所言,“中原之人,以吾有弃绝之意,必尽失其心”③。所以,孝宗政府在防治解盐私贩问题时,必然以辩证的态度认真对待,采取疏与堵双重措施,但更多以利诱之,“量加优恤”④,用柔性手段达到防治目的。

(责任编辑:邓  军)

A Study on Cross-border Salt Smuggling and

Government Governance inSong Xiaozong Period

HAO Zhenyu

Abstract:During Song Xiaozongs period, salt smuggling became a prominent problem. The smuggling areas were mainly on Lizhou Road and Jingxi South Road on the border between Song and Jin.Smuggling groups include reformed and loyal people, wicked exiles and lawless businessmen.Because they seek personal gain, they violate the law. This situation caused the Southern Song governments salt sales to be very difficult, the national financial interests were lost and the local society was unstable.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the Xiaozong government adopted various measures to protect their interests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to a large extent eliminated the situation of salt smuggling. In short, the Xiaozong government's management of salt smuggling not only safeguarded the country's financial interests, but also strengthened the control of refugee groups in the north to a certain extent.

Key words:Song Xiaozong period; salt smuggling; government governance

作者简介:郝振宇(1989-),男,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和国别史研究专项“西夏家庭资料整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9VJX076);2021年度西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① 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89.

② 脱脱,等.金史:卷49: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1095.

③ 脱脱,等.金史:卷77:完颜宗弼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1755.

④ 梁庚尧.南宋政府的私盐防治[J].台大历史学报,2006(37);郭正忠.宋代私盐律述略[J].江西社会科学.1997(4);罗雄飞.宋代汀、赣诸州私盐问题探析[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2).

①⑤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3[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07.

②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4[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16.

③ 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00.

④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4[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16.

⑥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4[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17.

⑦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7[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99.

⑧ 唐慎微.政类本草:卷4[M]//文淵阁四库全书:第74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137.

⑨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14:解盐[M].北京:中华书局,2000:301.

⑩ 吕祖谦.历代制度详说:卷5:盐法:详说[M]//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23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939.

○11 郦道元.水经注:卷6:涑水[M].成都:巴蜀书社,1985:155.

○12 梁庚尧.南宋的私盐[J].新史学,2002(2).

○13 如“政和县有小路数条,通罗源、宁德海乡,步行不过两三程可到,故私盐每斤不过四十五文。而官盐则必泝流运纲,或半岁而后达,脚费不赀,故官盐立价不得不高,遂至不下九十文。”参见: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9:与漕司札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265.

①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18:利路义士忠义人[M].北京:中华书局,2000:408.

② 雷家圣,黄玫瑄.啼则与果:南宋的忠义人与朝廷的应对政策[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

③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3[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07.

④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14:解盐[M].北京:中华书局,2000:301.

⑤ 蔡戡.定斋集:卷3:乞禁止沿边作过人劄子[M]//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3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589.

⑥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7[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99.

⑦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8[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608.

⑧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36[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788.

⑨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7[M].北京:中华书局,1956:1443.

① 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90.

②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7[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89.

③ 梁庚尧.南宋的私盐[J].新史学,2002(2).

④⑤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6[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58.

⑥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6[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60.

⑦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6[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70.

⑧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7[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99.

⑨ 何兆泉.试论宋代添差官制度[J].前沿,2006(3):182.

① 隆兴元年与淳熙三年分别规定,“应添差文武官,及宗室、戚里、归正、归明,或恩例,或特差之人,并不厘务。”“惟宗室、戚里及归正人方得添差。”参见: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3[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3037;皇宋中兴两朝圣证:卷五十四[M].北京:中华书局,2019:1232-1233.

② 徐东升.宋朝对归明、归朝、归正人政策析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

③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兵16[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8939.

④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7[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99.

⑤ 梁庚尧.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7:489.

⑥“诏敕令所专一修立私贩解盐断罪、告赏条格:自今与蕃商博易解盐之人,徒二年,二十斤加一等。徒罪皆配邻州,流罪皆配五百里。知情引领、停藏人与同罪,许人捕。若知情负载,减犯人罪一等,仍依犯人所配地理编管,许人告。”参见: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8[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614.

⑦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8[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610.

① 谢波.宋金对峙时期南宋归正人政策之运行[M]//姜锡东.宋史研究论丛:第15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14:251-276.

② 徐子寅指出,“比年归正之人甚多,分处州郡,仰给大农,徒有重费,犹患不给。臣尝因鞫勘归正人公事,尝以诘问之,皆以为饥寒所迫,不得已而为此。若得官备耕具,使治淮上荒田以糊口,何苦犯法哉。”参见:楼钥.攻媿集:卷91:直秘阁广东提刑徐公形状[M]//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3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407.

③ 脱脱,等.宋史:卷34:孝宗纪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7:659.

④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8[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608.

⑤ 梁庚堯.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7:116.

⑥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31[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693.

⑦ 曹彦约.昌谷集:卷18:朝奉大夫主管崇禧观萧君墓志铭[M]//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221.

⑧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8[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608.

⑨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5[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52.

⑩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8[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614.

○11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7[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99.

○12 于孔宝.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盐铁专卖制度:“官山海”[J].盐业史研究,1992(1).

①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6[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58.

②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26[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6569.

③ 杨士奇,等.历代名臣奏议:卷88:论归正人利害疏[M]//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23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501.

④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18:利路义士忠义人[M].北京:中华书局,20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