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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暴力,该起诉谁?

2021-10-15

当代工人 2021年16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勒庞界定

1895年,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出版了社会心理学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在书中,勒庞阐述了群体以及群体心理的特征,指出当个人是一个孤立的个体时,他有着自己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而当这个人融入群体后,他的所有个性都会被这个群体所淹没,他的思想立刻就会被群体的思想所取代。而当一个群体存在时,他就有着情绪化、无异议、低智商等特征。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这本书都因缺少实证而备受争议。然而,当时间流转至互联网舆论的背景下,这本书却不断再版,受到人们的持续关注。这多少是因为其中对群体心理的描述在某种程度上暗合了互联网舆论的生态,且更多的时候,这本书不再是一本研究大众心理学的著作,而是指向另外一个现象——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和群体心理特征存在一个共同点,就是人们不会作为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做了不道德的事情,也仅被视为一个形态模糊的群体。然而,对于受到侵害的人来说,他们所受到的伤害却不是模糊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对于其他的侵权伤害人们往往有明确的维权对象,而在网络暴力中却存在着无处发力的情况。

那么,遭遇网络暴力,该如何维权?

首先需要界定网络暴力的法律性质。从民法意义上讲,网络暴力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网络暴力是一种社会治安事件。所以当我们遭遇网络暴力时,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是及时报警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防止伤害的扩大。另一方面则是依法维权。很多人可能会想,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是否会遭遇连起诉谁都不知道的尴尬。

事实上,《民法典》对网络暴力有清晰的界定和有力的制约。它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界定了网络暴力的性质。同时,《民法典》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也为及时制止网络暴力,防止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提供了司法保障。

在起诉对象方面,考虑到网络暴力的特别情况,最高院专门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也就是说,当我们实在无法获得侵权人的相关身份信息时,可以先行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网站,然后要求网站提供相关用户的个人信息,如果网站拒绝提供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会被人民法院处罚。

随着《民法典》和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以清晰的法律界定会让网络暴力的施暴人从模糊的群体中显露出来,让建立更为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减少网络暴力有了更為充分的依据。我们所希望的也不仅是此类案件的清晰判定,而是受到网络暴力伤害的人能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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