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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马赛克”滥用现象分析

2021-10-15孙庆江

大众文艺 2021年18期
关键词:肖像权马赛克新闻媒体

孙庆江

[泰安市泰山区融媒体中心(泰安市泰山区广播电视台),山东泰安 271000]

一、引言

作为普通受众,看电视或浏览网页常遇到涉及法制、伦理道德等方面的新闻报道时,对某些不适宜镜头进行遮挡的事例。作为新闻摄像记者或编辑,工作中我们也常常需要运用马赛克、毛玻璃等技术手段,对一些敏感的人物或场景进行遮盖,以此来保护特定的对象。这些对象包括受害人、未成年人,个人有顾虑不愿出镜者,可能引起观众不安的血腥、暴力、恐怖等画面,以及不宜暴露身份的警方人员,涉及国家机密的设备设施及场景等。以上需要遮挡的几种情况基本上都已经形成了共识,并为社会广泛接受。然而面对更为敏感的犯罪嫌疑人的面部如何遮盖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来看,绝大多数媒体采取的措施是一遮了之。这种做法看似彰显了新闻媒体以人为本的人性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也给予了起码的尊重和关怀,然而更多的则是新闻媒体怕担风险、少惹麻烦、不敢担当的心理在作怪。

二、马赛克滥用乱象

马赛克的本意原是指用于建筑外墙的一种小石块或有色玻璃碎片,拼接成图案后装饰外墙所用,可以产生五彩斑斓的视觉效果。而挪用在图像和视频传输处理技术上,则是指对于不便于暴露的影像特定区域进行遮盖,使图像模糊无法辨认。久而久之,人们普遍地形象称呼这种视频图像画面为马赛克,其本意反倒成为次要的了。在新闻采访报道中,使用马赛克主要是遮盖不便于暴露的当事人、血腥暴力、不雅照等画面。其目的,主是顾及当事人的隐私,考虑到当事人的感受,以免给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带来不便和影响,同时也避免媒体与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法律纠纷。由此看来,使用马赛克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了。

但是马赛克究竟怎么用,用到哪一部分,用到什么程度,用到多大范围,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不断完善,民众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即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也明确知道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应该不被暴露的部分。作为新闻媒体,既要通过一些法制栏目、法制新闻来增强受众的普法知法守法意识,又要避免自身踩上法律红线惹上麻烦,新闻媒体的法治宣传过程须愈发严谨。

为了避免这种麻烦,电视媒体一般采取的措施是可遮可不遮的全遮,一遮了之。这是滥用和过度使用马赛克的表现。是不是所有涉及敏感画面的都要遮挡?媒体这种可遮可不遮都遮的做法,主要是担心与当事人之间可能因侵犯个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产生纠纷,因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利。而且这类嫌疑人“久病成医”,对法律条文中保护自身的研读还很透彻。新闻记者编辑也是基于这一点考虑采取了可遮可不遮都遮的做法以避免麻烦上门。

但笔者认为,如此一刀切的绝对做法不妥,至少有以下三点影响:一是遮挡会影响新闻画面传播效果。频次过多、占比过大地使用马赛克进行遮盖,会导致画面不完整,视觉冲击力也大受影响。二是可遮可不遮的都遮,无意之中可能保护了违法犯罪分子,其受谴责的力度不够劲道。三是作为媒体采取一遮了之的做法,造成媒体基本监督功能的缺失,削弱了新闻媒体的批判力量。

曾有这样一条新闻:傍晚两名不法之徒到村中用毒针射杀偷窃村民散养的土狗,期间猥琐鬼祟的行为形象被监控探头全程记录了下来。原本嫌疑人的面部就不太清晰,即使闪过几次正面照也是模糊不清,而媒体在采用这段视频播出时为了避免纠纷还是对不法分子面部一遮了之,占比过大的马赛克跟随着人员行走的新闻画面黯然失色,媒体曝光对这些人也根本没有起到震慑效果,受到侵害的居民看到新闻后反映很不解恨。这就属于滥用马赛克,也就是无意中对犯罪嫌疑人起了保护作用。笔者认为,媒体出于自我保护的狭隘私利目的而采取的这一举措,丧失了社会监督这一基本主责和初心。

三、不遮盖是否构成侵权

随着法制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的守法、懂法、用法,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法律规定上看,侵权主要包括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项内容。肖像权是公民所独享的,允许或者不允许他人使用个人肖像的权利。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公民肖像,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但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状态以及与私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不被他人非法获取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同时公民个人有权要求新闻媒体不予报道和评论。

然而在现实中更多的是未经当事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未必构成侵权。比如参加集会的人,媒体拍摄街景,街道上行人入镜等都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新闻媒体在揭露各种社会丑恶现象,震慑广大违法犯罪分子,积极弘扬见义勇为等社会正能量的过程中使用到公民肖像时,也是不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问题的。这个时候作为承受民众重托的新闻媒体就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所取舍,分清主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如果顾及所谓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其实更多的考虑还是媒体自身是否会担责),滥用马赛克对敏感画面进行遮盖,无形之中等同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恶行揭露曝光有所保留,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也无法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因此,对于那些性质恶劣、备受社会关注的严重危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恶性案件,新闻媒体应有血性担当,放开手脚、抛开顾虑、大胆曝光,不需再做马赛克技术处理,尽量保持原生态播放,这样的新闻节目会更有宣教效果,对犯罪分子及其违法犯罪行为也更有震慑力。但是对于一些轻微的、属于治安案件的违法行为,则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遮盖处理。

由此可见,新闻媒体要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好社会监督职能。这种情形,既不能为了自保一刀切地“可遮可不遮就全遮”,也不能过于激进丧失理性甚至踩上法律红线,还是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要定位准确。作为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有着明确的职责,对此要有全面、清醒和正确的认识,这个主责不能丢。其次,媒体也要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学会用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大胆地履行法定职责和社会义务,勇于作为,摒弃但求无过的消极心态,积极回应社会和人民的关切。

四、遮挡应该把握好度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在媒体播报实际操作过程中,尚未有明确具体的马赛克操作流程规定。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就需要把握好尺度,做到既有力地揭露批判社会丑恶现象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又要注意把控好对轻微过错群体的伤害程度。

综上所述,把握好马赛克运用尺度是做好新闻媒体监督的关键所在。一般地讲,需要使用马赛克进行保护性遮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即使已涉嫌违法犯罪或法院已判处其刑罚的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需要用马赛克遮盖其面部,同时避免暴露其真实姓名或使用化名。二是对于犯罪现场的受害人及其受害场面,应当进行遮盖处理,避免当事人在情感上进一步受到伤害;三是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敏感的案件或其他不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报道时应对相应的场景和相关人员做遮盖处理;四是对于交通违法、嫖娼卖淫、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相对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属于治安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报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犯罪人员做适度遮盖处理。

而不必要进行马赛克遮挡处理的,也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于已由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员,其人身自由等权利被剥夺,不需打马赛克;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涉及嫌疑人面部特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的,不必遮盖;三是对于贩毒、凶杀、爆炸、纵火等严重恶性犯罪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审判,但其行为罪大恶极,人民深恶痛绝,明显为社会所不容,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也不必受此约束限制,应积极进行批判揭露,以主持社会正义,弘扬传播正能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媒体对恶性犯罪的监督宣教职能。

五、结语

新闻媒体作为助推平安中国、平安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其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的功能不可或缺,其引领力和公信力是巨大的。人们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预防犯罪、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环境的切身感受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新闻媒体来感知,毕竟多数人没有经历过不法分子的侵害。人民对媒体的信任是一笔不可估量的巨大财富。在社会已普遍认可的良好形势下,肩负着人民和社会各界重托的新闻媒体,如果自身顾虑重重,担心因而给自己惹来了麻烦,必将失去社会的信任,让人民失望,也会给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

梁启超说过:报纸(媒体)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政府,向导国民。如果说作为舆论宣传阵地的媒体在遇到敏感新闻事件都是顾虑退缩,一遮了之,不敢履行起码的新闻舆论监督职责,何谈引领舆论、向导国民?如此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可见一斑。作为媒体应当在自身知法懂法的前提下,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既要对为社会和民众所不齿的严重恶性犯罪现象给予猛烈的揭露批判,又要把握好基本的尺度,做到该遮的遮,该曝的曝,才能真正做到守土有责,不辱使命,最大限度地伸张社会正义和法律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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