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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探析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

2021-10-12朱玲

科技研究 2021年21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渐成熟,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一般都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达到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互联网金融消费个人信用信息的目的。另外,接着整理归纳互联网金融个人信用信息的“百行征信”方式也转变其服务方式,逐渐拓展了对外服务,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工作逐渐成为界内研究的热门话题,也成为了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探析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及其调整措施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互联网的不断进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前行,这一领域的前行也给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机遇与挑战,逐渐成为了人民群众征信服务及征信维权的聚焦点。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工作中,主要面临冒用身份信息导致个人征信逾期信息应该有“谁举证”、互联网金融机构因经济利益注定修改及核查报送信息的动力不足、利用法律漏洞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征信合法权益等问题。结合这些问题,要制定相关措施减少和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领域侵犯个人征信权益的情况,这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在征信领域的信任感、获得感、幸福感、维护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的公信力,促进征信行业良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冒用身份信息导致个人征信逾期信息应该有“谁举证”

冒用身份信息导致个人征信逾期信息应该有“谁举证”这一问题的主要案例就是“线上校园贷”。随着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普遍使用,学生使用互联网贷款的问题屡见不鲜,为有效整顿这一问题,国家严厉打击不法校园贷业务,并大力整顿了互联网金融,在这一背景下,校园贷平台另辟他径或黯然退场。虽然如此,由于校园贷引发的个人征信领域各类风险隐患逐渐地显现出来,涉及到异地中小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个人征信异议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蔓延迅速,这严重损害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对此类个人征信纠纷进行处理时,作为异议受理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协调难度较大、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约束。一方面因为与校园贷合作的报数机构一般是非属地监管关系,发起征信异议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无法有效行使征信监管职能,导致借贷平台对设计的个人征信异议核查重视度低、不严谨、不深入。出现了异议处理超期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跨地区征信异议协查的质量及效率;另一方面,受到空间、时间及地域等因素的制约,异议信息主体不能与报数机构取得有效沟通,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这导致异议处理呈现解决难度较大、协调成本较高及信用维护难度大等问题。

(二)利用法律漏洞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征信合法权益

征信领域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主要文件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其条例中明确规定:“信息提供者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信息提供者如果违反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按照这一规定,每一项产生的不良信息,在提供给征信机构之前,信息提供者都需要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信息主体进行告知。另外,在《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中规定:“‘告知’与‘告知到’不同,因地址错误、电话号码变更等原因,信息提供者可能无法联系到个人信息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信息提供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2]此类条例设置不良信息报送前告知相应法律责任的目的是在于督促信息提供者在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要对此类信息负责。尽管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设立了信息审查环节,但是大多数的审查环节都流于表面形式,缺乏借款人真实身份及上传信息是否一致的实质性审核过程。另外,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机构或相关合作机构在向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不良信用信息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也十分有限,大多采用形式上的告知,主观意愿上选择忽略作为信息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中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广泛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消费者综合素养

金融领域在不断地扩大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整个金融界的比重越来越高。传统的金融模式所需要的人力物力都是非常庞大的,然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其高效便捷,而且所需要的成本较低。相比于传统的金融模式,所涉及的业务非常广泛,包含的金融产品也很丰富,深受社会金融人士欢迎。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广泛的推广和宣传,有关部门可以到社区、高校或者企业单位中举行推广宣传活动,为群众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内容要丰富且具有针对性,还要为打算投身互联网金融的人士讲解风险点,学习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同时也需提高风险意识,从而提升金融消费者综合素质,使金融社会变得和谐安全。

(二)加强征信现场执法检查,推进典型案件披露工作

由于互联网金融本就存在虚拟的特性,所以一旦有个人征信纠纷问题出现的话,信息主体由于看不见摸不着,所以就无法和金融机构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很容易就会产生矛盾,久而久之,就会对征信行业产生不满情绪。所以,需要加强征信现場执法检查,一方面,要特别注意互联网金融业务与征信机构的衔接,合规管理,加强管理力度,敢于问责形成威慑,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放到首要位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的事件列为典型案例,周期性得像广大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机构公布这些案例信息,要求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运行管理,整体提高金融界的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水平,将金融消费者的各项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好,营造一个健康、友好的金融环境。

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渐成熟的今天,相关部门就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视,制定科学有效的问题解决措施,广泛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消费者综合素养,加强征信现场执法检查,推进典型案件披露工作,从根本上提升消费者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意识,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工作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朱波,陈梅生,从宝辉.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J].河北金融,2019,502(06):64-67.

[2]从宝辉.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北方金融,2019,464(02):101-104.

作者简介:朱玲,出生年月:1969年9月,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河北唐山,学历:大学本科,职称: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监管与普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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