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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化协同”:网络社会组织 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机制分析

2021-10-11原平方孙姝怡

教育传媒研究 2021年5期

原平方 孙姝怡

【内容摘要】由于权力的关系转向,媒介形态的偏移从“传统媒体一统天下”转变为“各类媒体各显其能”,网络社会组织的“中介化协同”作用在媒介、政府与公民之间日趋加强。本文结合实践路径,在新公共管理视域下透视网络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职能属性与存在的问题,同时对网络社会组织在网络空间中的创新协同性发展进行探究。

【关键词】网络社会组织;中介化协同;社会治理机制

协同治理理论(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Theory)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 90 年代。随着公共需求的多样化在社会治理领域中的体现,西方传统的“中心——边缘”理论受到挑战,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结构化模式日益进入学术视野。21世纪初期,在网络社会方兴未艾的时代,政府与民间组织亟须建立一种新的协调平衡机制,而“中介化协同”正是在协同治理理论基础上,网络社会组织通过资源优势整合、提高效能从而建立起维持双向互动功能的枢纽型治理框架机制。基于此,本文的研究旨在通过对网络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与发展内涵、职能属性的细致梳理,剖析“中介化协同”理论在网络社会组织中的内在价值与生成逻辑,同时针对网络社会组织治理中的困境与实际需要,提出具有切实意义的政府、民间、网络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建构思路。

一、网络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与发展现状

国内关于网络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与发展现状研究仍不充分,在区域与时间上仍存在差异性。事实上,对于“网络社会组织”概念的界定与发展现状梳理也是对其在政府、民间协同作用关系进行审视的前提。本文正是立足于网络社会组织的缘起,从“中介化协同”作用的视角展开讨论,对政府、民间、网络社会组织这组差异主体间的互动过程进行探讨。

从下页表格中的名称我们不难发现,“网络文化协会”“自治”占据了网络社会组织名称的中心位置,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自我身份认同与地位确立上,“协会”更加突出其协同性发展与多元性互动在网络行动主体中的作用,这一点与美国学者曼昆的“资源共同配置论”不谋而合。网络社会组织构建了一个以社会资本、专业技能与需求信息为核心要素的新型中介,形塑着网络治理内部多元主体联合的架构机制,并利用其领域内部秩序与范式回馈社会需求,完成政府赋予的工作。而“自治”标志着网络社会组织对既有社会治理权力结构、社会关系的自我重构,同时也体现在政府管理模式不足时的自我调节性弥补。

从成立时间看,2016年9月随着国家网信办《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的发布,在政策文件等的支撑作用下,新媒体组织呈现了百花齐放的形态特征。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络媒体社会组织总量为1333家,其中全国性网络媒体社会组织 47家,地方性网络媒体社会组织1286家,与 2015 年的546家相比增长近 150%。①从2016年起,网络社会组织的界定具有更加明晰的含义:其一,网络社会组织的模式处于政府和市场二者之间,与政府的监督管理模式有显著区别;其二,网络媒体社会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非垄断化的民间属性日益凸显。网络媒体社会组织只有在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逻辑关系中才具有意义,不可能脱离政府与市场而独立存在。因此,网络媒体社会组织并不是简单的政府权力附庸和权力工具,而是处理各个博弈主体分权关系的重要抓手。

从区域看,东部较发达地区网络媒体社会组织成立较早,如江苏在2002年就开始出现,而浙江等沿海区域也紧随其后,成为拥有会员较多的组织。网络社会组织的关系导向不仅存在于与政府的“分权关系”和与民间市场的“中介”关系中,也体现在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积极互动。互动的过程就意味着传播,在东部沿海地区,社会主体率先获得议题信息,与网络社会组织的合作在公共事务管理与技术方式上层次更高,因此,其组织的内部活力得到激发。

从运行机制来看,其一,网络媒体社会组织的价值在参与民间自媒体监督的社会行动中得到了彰显,具有更加能动的自主权;其二,网络社会组织在自身的管理与自治中,不断形成和完善了自我秩序与监督机制。

网络社会组织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着各个主体作出集体行动的选择。因此,网络社会组织的中介协同关系作用主要就是以网络社会组织在中介协调框架内达成政府与民间的价值共识为核心内容。

二、网络社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与社会属性

网络社会组织的职能体现于其在政府与民间的“中介化协同”中发挥重要作用。网络社会组织拥有政府所赋予的对于公共事务参与的权利,其自身合法性不断增强。因此,网络社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与属性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其一,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对网络社会组织作用的理解建立在兩个层面之上 :一是政府的网络管理模式在社会转型与新媒体时代可能会存在某些缺陷,而网络社会组织的目标便是依托自身协同优势弥补这些缺陷;二是随着网络治理模式的革新和赋权关系的整合,对网络社会组织内涵的理解应该突出其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动地与民间组织、社会各个主体产生联系。如江西省的新媒体协会从2016年起将行业内自律公约范围延伸至73家知名自媒体。②

其二,网络社会组织的职能在于使政府的政策更具有亲民性,社会各个组织的反馈可通过网络社会组织更直接传达其意愿,有效沟通、循环往复。同时,各个场域主体之间在协调机制与各自属性的碰撞中难免产生矛盾与冲突,而网络社会组织的作用旨在使互联网治理中民间、市场各个主体的能力从被动到主动的激发与聚合。如网传“温州永嘉梅岙两动车相撞”等谣言信息出现时,③隶属于温州网络治理社会组织的辟谣举报平台使得市场主体与民间组织在符合各自观点的话语权利中进行博弈,让公共辩论产生可能。这是政府与市场在网络社会组织这一缓冲地带所带来的沟通方式改变。

其三,网络社会组织的赋权对象是民间新媒体联盟组织与各个市场主体,也就是说,各个主体达成共识是网络社会组织的内在目标。比如,深圳市网络自媒体平台与该市网信办等部门联合举行自媒体培训、媒体座谈会等,通过共建网上网下同心圆的责任共识概念,更加突出网络社会组织与市场各个主体之间的中介协同作用。

总之,网络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助推政府与民间各个主体的关系共生性加强。

三、网络社会组织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对于处于发展转型期的网络社会组织,其自身的自治性与中介性在政府与民间组织中受到极大的关注与期待。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社会组织仍然面临一定的困境。

(一)组织自治化视角下的内部困境

网络社会组织的合法标准界定模糊。反映在民间联盟中,经过民政部门认定的网络社会组织数量依旧偏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于网络社会组织的界定与管理过于宽泛。从实践来看,网络社会组织大部分处于线上、以网状的节点式存在于网络社会治理体系中。因此,对于场所、成员以及名称的固定化,也应与时俱进形成线上线下联动、多元组织协同的发展矩阵。

网络社会组织自身内部应包含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秘书处等要素。许多网络社会组织的监事会形同虚设,即使有非定期的动员大会、选举大会,一些网络社会组织也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进而违背网络社会组织内部的共识框架。同时,在赋权关系中,由于网络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往往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使得其很难对自治结构进行自身监督,而信息披露制度与日常管理的虚设化则使得其自治赋权一步步走向复杂化。

不得不承认,政府的监管和扶持不到位也是网络社会组织面临困境的原因之一。在传统的组织治理框架中,政府对于网络社会组织和民间联盟的管理设定在于对其敏感词与底线的过滤筛查。政府监管和扶持不到位使得网络社会组织在网络空间的治理上并非像表面那么完善。

(二)与政府合作机制的外部困境

网络社会组织作为“连接器”和“调和剂”是帮助民间与政府沟通的坚实桥梁。政府应利用新媒体资源打造良性网络空间,网络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也为政府治理和人才培养提供了民间支持的渠道。只有二者持续良性互动才是网络空间治理的良策。不过,从以下不同类型的网络社会组织中或可窥探出一些治理问题。

政府牵头型。政府处于主导地位,从理论上说可以利用体制内的改革手段和策略推动网络治理,使得上下级政府、公民与网络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良性循环。然而在实践层面上,政府往往可能会陷入“全盘包办”的境地,虽然各省市开展过有意义的网络治理公益活动与知识讲座,客观上也对网络综合治理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但总体作用与效果不容十分乐观。

政府参与型。在这一类型的框架中非政府组织对某一网络治理活动起着重要作用,政府只在活动瓶颈期参与调整。此时,政府的公信力与影响力可以使其治理程序相对顺畅。从这个角度讲,政府及时参与是一种建设性引导,虽然这种参与具有不全面、不系统的特征,但网络自治组织的自身优势也可得到部分彰显。

自组织型。自组织型亦存在诸多弊端,如前文所述,网络社会组织自身的监管机制与机构秩序的不健全不可避免地会呈现弊端,而这种矫枉过正的自制性使其容易出现权力偏向在少数人手中的弊端,从而失去对共有资源的共享与交流。

四、网络社会组织的现实创新路径

网络社会组织要从网络社会公共领域的形成、新技术的共享对网络治理进程的影响等多个角度发力。需要注意的是,不可将网络社会组织与其他传统组织一起进行宽泛讨论,坚持网络社会组织对于网络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路径,突出其在新媒体融合视域中扮演的角色或许更为重要。

(一)“政社分离”

采取“政社分离”④的途径是一种改革的新路径。从实践层面看,政府应在监督体系完备的情况下适度放宽网络社会组织的准入机制,建立更加明确的分工机制,使社会组织的自我活力彰显。

(二)主体地位:发挥网络社会组织的“连接器”作用

网络社会组织在社会实践层面不仅可以借用民间自媒体联盟的人力物力资源,同时也可作为政府与市场主体、公民主体的连接器,在政府网络治理可能存在的空白处开展其组织活动。

如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采用线下调研与线上评选相结合的模式开展活动。其一是针对民间各新媒体联盟进行调研;其二是以深圳市网络媒体为主体,持续12届开展深圳市网络文化奖评选;其三是发布深圳微信、微博影响力排行榜,通过每年12期的发榜,不但在时效性内链接网络社会组织的资源共享,也进而形成一种固定化的沟通渠道,建构了自身的主体地位。⑤

(三)枢纽机制:重塑多元主体

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暂行办法》提出要建构“枢紐型”⑥社会组织。“枢纽型”的网络社会组织与传统社会组织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在民间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治性的基础上建立动态的沟通“网眼”,将资源的整合性、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服务性植根于社会资本的运行与治理目标的达成。

具体来说,一方面是作为政府与市场各个主体关系的“资源中转站”,网络社会组织应具备平台孵化、人才输送、服务中介的作用;另一方面网络社会组织是基础性和连接性兼容的沟通平台,因此,基于协同性特征,应从如何创造新的协同机制出发进行探索。以杭州市网络文化协会为例,其工作创新是将文化节连年延续,同时将公益组织活动落实至网络空间管理的实处,各主体力量贡献新的资源和公信力共建协同机制,并很好响应了2016年中央网信办印发的《网络媒体社会组织“同心圆”工程实施方案》中“团结一批、凝聚一批、建设一批、影响一批”⑦的要求。

政府、市场主体与网络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而中介化协同治理是寻求三者之间最大的利益公约数。中介化协同治理的意义在于枢纽、协同与增效。一方面是网络社会组织发挥自主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另一方面是政府选择从他者视域出发,通过中介关系对市场主体的需求适时采取回应,使得三者在良性循环中有效地“画好同心圆”。

五、结语

本文从网络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与发展谈起,通过对其社会属性、枢纽作用与协同关系的分析,探寻其在网络治理框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策略。认为网络空间的协同治理,需要发挥网络社会组织的作用,保障各个主体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内化于网络社会组织内部的同心圆规划,创建外化于政府、民间、网络社会组织之间的新型规约关系。

注释:

①陆华东:《首次全国网络社会组织工作推进会在镇江召开》,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06/07/c_1121104580.htm,2017年6月7日。

②《习近平:把我国从网络大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2/27/c_119538788.htm,2014年2月27日。

③《浙江首批省级网上文化家园项目名单公布 温州这5个项目上榜》,温州网,http://www.wsjkr.com/jiangyanxinwen/2017/0917/29417.html,2017年4月13日。

④〔匈牙利〕卡尔·波兰尼:《大转型》,冯刚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⑤《深圳自媒体联盟与网上义工队成立》,《深圳特区报》2016年8月31日。

⑥崔玉开:《“枢纽型”社会组织:背景、概念与意义》,《甘肃理论学刊》2010年第5期。

⑦余茜:《自适应协同:工会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协同机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