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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豫西慈善事业探析
——以养济院和普济堂为中心

2021-10-11吕宽庆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豫西慈善机构慈善事业

◎吕宽庆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郑州 450046)

清代的慈善事业是中国传统帝制时代的高峰,官办、民办的慈善机构众多,提供抚幼养老济贫恤嫠医药殡葬等保障内容。清代豫西地方的慈善事业是清代中原地区慈善事业发展的缩影,更具代表性,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助于人们了解清代中原地区慈善事业的发展。

学界对清代中原地区的慈善事业有一定的研究,但没有具体关注豫西地区,而清代豫西慈善事业相对于中原地区有其独特的地方,尤其是其养济院和普济堂的发展更能说明清代慈善事业的内容。故此,对清代豫西地方慈善事业进行研究,将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清代中原地区乃至华北的慈善事业发展。

豫西从地理上是指河南西部地区,包括今天的洛阳市和三门峡市,这两个地级市管辖区域在清代大致与河南府和陕州直隶州管辖范围相同,本文的清代豫西地理范围就限定为当时的河南府和陕州区域。

据嘉庆《大清一统志》记载:“河南府,本朝因之,属河南省,领州一:陕;县十三:洛阳、偃师、宜阳、新安、巩、孟津、登封、永宁、渑池、嵩、卢氏、灵宝、阌乡。雍正二年,升陕州为直隶州,割灵宝、阌乡二县属之;十二年,以卢氏县改属陕州。今领县十。”[1]由此可知,清初豫西统归河南府管辖,至雍正二年(1724),升散州陕州为直隶州,后领有灵宝、阌乡、卢氏三县。豫西至此有一府一州的格局,直至清末。

豫西地理位置重要,乃西出中原的孔道,清代向为“冲繁”之地。[2]在清代,地处冲繁的豫西地区慈善事业也较为发达。

一、清代豫西慈善事业内容

清代豫西慈善事业主要有养济院以收孤贫、育婴堂以抚幼儿、普济堂以恤穷乏、义冢以收枯骨、仓储以备灾荒,这些慈善机构都是在地方政府主持下进行的,以官办为主,这也是清代中原地区乃至华北地区慈善事业的一大特征。本文将主要分析清代豫西养济院和普济堂的发展与作用,以此透视清代豫西慈善事业发展。

(一)养老恤贫

清代豫西养老恤贫等慈善事业主要由养济院和普济堂承办,养济院属于官办养老机构,普济堂属于官民合办养老恤贫机构。

1. 清代豫西养济院

养济院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至明太祖时令天下州县广建养济院,清承明制,养济院在直省各地继续建设和发展,成为清代养老的重要机构。雍乾时期,养济院的发展最为鼎盛,《大清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为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3]。对此律文清廷定例以补充:“直省州县所属养济院,或应添造、或应修盖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据实估计报明督抚,在于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仍不时查勘,遇有渗漏之处,即行粘补完固。倘有升迁事故,造入交代册内,取具印结送部。其正实孤贫,俱令居住院内,每名各给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该州县按季到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如至期印官公务无暇,遴委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上司,勿许有冒滥克扣情弊。若州县官不实力奉行者,该督抚即行查参,照例议处。”此条系雍正十二年,户部议覆山东布政使郑宝禅条奏定例,并于乾隆五年入律,成为清代国家法律,保障着养济院的运行和发展。

豫西养济院基本贯穿有清一代,成为官办慈善中最稳定的机构。其收养对象为“鳏寡孤独、疾病残废之众”,乾隆时称其为“孤贫”。乾隆二年(1737),户部议覆孤贫口粮:“将额设孤贫口数,自戊午年为始,按名均给,每日各给银一分,共岁给银三两六钱。遇闰加增,小建扣除”[4]。自乾隆三年即戊午年始,养济院收养孤贫口粮银定额为“每日各给银一分”,年均为3.6 两白银。所谓“遇闰加增,小建扣除”,是指做预算时一定要按照当年度实际天数核算孤贫经费。此规定在全国有效,豫西也不例外。

豫西养济院不分男女,符合条件的都尽可能收养,如河南孟津养济院收养“男妇孤贫十六名口”[5]。其保障经费来自国家正项赋税地丁银,是清代州县地方财政的一部分,豫西有养济院的各县都记载着本县财政中的“孤贫银”支出,如灵宝县财政“额支养济院孤贫口粮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闰年加额银十六两二钱,冬衣花布银一十八两一钱七分四厘,月粮小建扣,随丁地解司”[6]。豫西养济院经费来自地方财政,这是养济院成为清代官办慈善中最稳定机构的根本原因。

同时,乾隆时各省养济院收养数量基本被固定下来,按照《户部则例》记载,河南养济院收养名额在1990 人,豫西除新安和登封不设养济院外,其余各县均设养济院,河南府共计114 人,陕州直隶州共计78 人:其中洛阳县最多,收养55名孤贫;灵宝收养54 名孤贫;嵩县最少,收养2名孤贫。[7]

2. 清代豫西普济堂

清代普济堂是对养济院收养能力不足的补充,由于资金来源广泛,能够收养更多的贫民。普济堂最早见于康熙年间,属于民办养老慈善机构。雍正二年谕令:“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照京师例,推而行之,其于字弱恤孤之道似有裨益。”[8]此后,普济堂在雍正帝的鼓励下于各地纷纷建立,河南普济堂建设尤为典型,至雍正十三年(1735)止,河南109 个州县共建有129 所普济堂,收养孤贫5117 名。[9]普济堂收养贫民数量远超养济院,可以说是清代河南最大的慈善公益组织。

豫西各县均建有普济堂,这是雍正末年任河南巡抚的王士俊强力推行的结果。本来,雍正谕旨中强调要“劝募好善之人”筹建普济堂,意图由民间办理此事。但王士俊邀功,令河南“每一州县,必于境内建造普济堂一所,多置义田,以溥皇恩,以恤茕独。限文到一月内,鸠工庀材,先将兴工日期报查,再广置义田,续详查核”[9]。“限文到一月内”动工建设普济堂,该要求是非常严苛的。因为王士俊个人因素,导致河南普济堂建设之初有较为鲜明的官方色彩。

表1 豫西各州县普济堂情况汇总表

豫西普济堂养老恤贫的保障功能非常明确,如登封普济堂:“房二十五间,……县绅士捐置膳田,知县施奕簪招齐贫老养膳。”[10]孟津普济堂,“大门一间,男房十一间,女房九间。以恤男妇之鳏寡孤独残疾无告者”[5]。

豫西普济堂保障标准在刚建立时并不统一,如嵩县普济堂建立之初是以实物供给为主,人均日给谷2 升[11];陕州州属普济堂,“初设堂时,每名每月给米二斗,盐菜钱一百文。贫民如有病故者,每名给棺木银二两”。不久,陕州普济堂贫民的待遇就与养济院孤贫待遇一致了,乾隆十年(1745)时,该堂“息银不敷,嗣后,堂内贫民应照养济院之例,每名每日给口粮银一分,棺木银按照折中七钱为率,不得浮多”[12]。嵩县在更晚些时候才将普济堂与养济院的保障标准统一起来,“旧例每名日支谷二升,乾隆二十八年始折给月粮三钱,冬月棉衣银四钱,身故棺木银七钱”[11]。到乾隆中期,豫西普济堂内贫民保障标准确定为人日均银1 分,每月3 钱,每年3.6 两,与养济院孤贫保障标准一致。

豫西养济院收养对象为“孤贫”等鳏寡孤独及残废笃疾之人,普济堂收养对象为“贫民”,这些都是清代社会的底层,属于弱势群体,这两个机构为豫西下层贫民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和救济。

(二)慈幼

清代豫西还举办慈幼事业,如陕州知州陈锡輅于乾隆七年(1742)“设瞽目堂於城隍庙东,延请瞽师一名,每月给工银二两,撰成劝善良言数十篇,令瞽师在堂教习瞽童歌词,兼授星卜”[12]。陕州对盲童提供职业教育,这是清代慈善事业“教养并重”的一个实例,而且就笔者看到的河南地方志记载中仅有陕州对瞽童进行职业教育,这说明清代陕州官员在慈善事业上考虑周全,所虑深远。

当然,清代豫西“慈幼”事业更多是由育婴堂来完成。如雍正十三年,陕州知州罗仪建育婴堂,“捐银二百二两五钱,除建盖瓦房九间、门楼一座,及置备器具等物外,余剩银一百二十两。时因堂内并无收养,与广济堂余剩银归并”[12]。陕州育婴堂建成后并没有收养婴儿,其资金也被归入普济堂使用。登封育婴堂建于普济堂内,巩县育婴堂,“雍正十三年知县季璟奉文修建,瓦屋四间,久废”[13]。卢氏育婴堂“育婴堂,在县城东北隅。房三间,现无收养育婴儿,亦无义产”[14]。宜阳育婴堂“在小街东口,雍正十三年知县沈至德创建瓦房六间,在永济院租入项下动用发给应食口粮”[15]。孟津育婴堂“育婴堂,在城隍庙,前门一间,房四间”[5]。永宁育婴堂“育婴堂,在城西南隅,雍正十三年,知县左懋源建立,房屋七间,乳妇一名”[16]。从记载看,永宁的育婴堂真正发挥着慈幼功能。

(三)医疗救治

清代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非常缓慢,宋元明一直存在的惠明药局在豫西官方记载中阙如,清代豫西地方公共医疗卫生事业赋能于慈善机构。

乾隆七年(1742)十月,陕州知州陈锡輅“简选瓷钟镇善良贡生贾文煜、张茅镇善良民人丁福临、硖石镇善良民人贾质等董理病旅寓事。病旅扶病而来,痊愈而去,所费药资、饭食按季分拨”。其资金来自官员捐施:“知州陈复筹经久之计,随捐银一百两。灵宝县知县钟狮捐银四十两,阌乡县知县祖廷良捐四十两,共银二百三十两。除每年供养病旅瞽目外,余银二百两,交当店二分生息,为病旅瞽童永久赡养之资”[12]。陕州于乾隆初年兴办病旅收治慈善事业,带有病旅收治中心的功能。

这一实例可以说明清代豫西慈善机构除了养老恤贫之外,还有病旅收治中心的功能,在清代医药救治机构非常缺乏的现实下,养济院和普济堂就充当了地方临时性疾病收治中心,其疾病收治与预防功能大大发展。

二、豫西慈善事业经费

豫西慈善事业存续到20 世纪,如新安普济堂在清末得到更大发展,1918 年,普济堂归公款局经管,1932 年被拨入救济院。[17]它们能够长期举办的根本原因是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支撑其历经岁月,始终为地方人民提供一份社会保障。下面以豫西养济院和普济堂为例分析豫西慈善事业经费的有关问题。

(一)经费来源

豫西慈善事业经费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官方资金,二是民间捐赠。

1. 官方资金

官方资金是清代豫西慈善事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举办的慈善事业代表就是养济院,豫西养济院孤贫保障经费基本来自地方财政。

如前文提及陕州养济院经费由“丁地内扣除”,丁地即地丁粮,也就是清代的田赋,州县征收田赋后,按比例分为上缴部分和留存地方开支部分。养济院经费就来自于地方留存部分,它无疑是地方财政开支,其来源是田赋收入即国家赋税,是清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个典型。再如灵宝地方财政“额支养济院孤贫口粮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闰年加额银十六两二钱,冬衣花布银一十八两一钱七分四厘,月粮小建扣,随丁地解司”[6]。渑池也是如此,“支孤贫七名,月粮银二十五两二钱,冬月花布银二两三钱五分六厘。遇闰加口粮银二两一钱”[18]。卢氏“养济院,在北关外路西土瑶一孔,外接瓦厦二间。定额孤贫四名,每名日给银一分,冬每名给花布银三钱六分二厘,在大粮内支销”[6]。宜阳“支养济院孤贫口粮、花布常年银一十九两六钱八分三厘,闰年银二十一两一钱八分三厘。口粮扣,建解藩库”[15]。孟津,“孤贫月粮并花布银六十二两一钱八分四厘八毫,按日分给”[5]。阌乡,“孤贫粮向在国家正赋留支项下岁支月粮银七十二两”[19]。前文已指出“孤贫”是对养济院收养对象的专称,豫西地方志中均记载地方财政开支中包含“孤贫”口粮银,说明豫西养济院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慈善机构,这是其能够稳定存在的基础。

2. 民间资金

豫西慈善事业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民间捐赠,其举办的慈善事业代表就是普济堂。

前文已论及河南包括豫西普济堂在建设之初因为王士俊个人因素而带有比较明显的官方色彩,但随着普济堂慈善事业的发展,民间资金更多地进入普济堂,人们通过捐赠方式向普济堂提供大量的动产和不动产,构成了豫西普济堂发展的坚实基础。

乾隆初,清廷规定州县地方向普济堂“拨给入官田产,及罚赎银两、社仓积谷,以资养膳”[20],这为官方资产进入普济堂提供了政策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少官方资产如土地等被拨付给普济堂,如登封普济堂,“乾隆五年,详入无粮地一百四亩,八年,详入有粮地三十亩二分一厘七毫”[10],登封普济堂先后得到官方拨充土地134 亩有余。卢氏普济堂有养膳官地499.7 亩[14]。登封和卢氏普济堂发展中都得到官方拨付的土地。

但官方资金在豫西普济堂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的作用较小。据史志记载,除登封和卢氏普济堂有官方资产注入外,豫西其他地方普济堂的建设和发展基本是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王士俊说自己在河南山东倡建普济堂,“率同官属等,首倡公捐,并或拨动闲款应用。两省士民闻知,欣然慕义,咸愿捐输”[21]。这说明普济堂建设之初就涌入大量民间资本。

孟津普济堂,雍正十三年(1735),知县吕大抱率绅士捐建,除用捐赠资金购买滩地外,民人纷纷捐施田地,“郑树元捐地三十亩,郑灏捐地十三亩,郑曹氏捐地十亩,郑陈氏捐地十亩,曹马氏捐地十五亩”[5]。偃师普济堂,全县绅衿士庶共捐银1510.9 两,置买义田地332 亩有余,民间又捐地57.7 亩,每年收租银96.3 两,租麦仓石6.4石,按月发给贫民为口粮之资。[22]渑池普济堂是雍正十三年时,知县文昭倡率阖邑士民捐建而成。巩县普济堂,在县署南,雍正十二年知县季璟奉文捐修,草房10 间,置义地60 亩,坐落鲁村岭。[13]宜阳普济堂在城西门里,雍正十二年,知县沈至德奉文创建,有劝捐地527 亩,每年租粮172.1 石,劝捐银 632 两,交盐、当商每月 2 分起息,计每年息银151.2 两,贫民36 名,每口每日支银1 分,按月给发。[15]以上豫西各县普济堂建设和发展中基本是以民间力量为主,官员起到倡导作用,而永宁(今洛宁)普济堂则纯由民间建设,“普济堂,在县大门内,雍正十一年(1733),邑人韦整建立,捐银一百九十两,乾隆元年奉旨议叙,给主簿职衔”[16]。

豫西民间绅衿庶民纷纷向普济堂捐赠资产,甚至是独自出资建设普济堂,反映了当时民众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支持,也透露出当时民间具备一定的财富,反映出雍乾之际豫西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资产经营

养济院资金来自国家赋税收入,并不需要关注资产经营问题,而普济堂在长期发展中则必须关注自身经营与资金运转问题,其资产经营和发展主要是堂产的出租、出息,获取资产性收益,以维持机构的经营和发展。

1. 堂产的出租

豫西慈善机构堂产的出租主要是土地出租,获取地租收益,维持慈善机构的发展。

如陕州普济堂有地基租钱9000 文[12],嵩县普济堂有堂地836 亩,租谷385 石[11],偃师普济堂有田地390 亩,每年收租银96.3 两,收租麦仓石6.43 石,按月发给贫民为口粮之资。[22]新安普济堂有田地203.5 亩,年收租61.5 石。[17]渑池普济堂有成熟地181.9 亩,岁收麦稞10.6 石,谷稞13.88 石。[18]宜阳普济堂有田地527 亩,每年收租粮172.1 石。[15]

这些田地的出租收益为普济堂等慈善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 堂产出息

堂产出息主要指慈善机构如普济堂等将建堂剩余资金交给盐、当、商等机构,收取利息。据史志资料记载,豫西地方慈善堂产出息的利息一般为2 分生息,即年化收益24%。

如陕州普济堂,除置备器具外,剩余银686两,育婴堂余银120 两,二项共银806 两,交盐、当商按月2 分生息[12]。嵩县普济堂有生息银400两,岁息银96 两[11],合2 分生息。宜阳普济堂有劝捐银632 两,交盐、当商每月2 分起息,计每年息银151.2 两。[15]阌乡普济堂交盐、当商本银404.57 两,每岁收息银 80.9 两。[19]

以普济堂为代表的豫西慈善机构每年的资产收益是慈善机构的自身收入,这些资产收益每年能够为豫西普济堂提供稳定的支持,保障着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顾颉刚先生在感叹元代民间兴医学失败时说:“可知后来医学的所以塌台实由于经济基础的没有稳固。……医学里的师生,他们的吃饭问题也无法解决。……即此可见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原非容易的事,如果根基不曾打好,那么,它的‘其兴也勃’也只有反映出‘其亡也忽’的结局的悲哀而已。”[23]而豫西慈善事业一是建基于官方财政,二是得益于民间捐助,根基比较牢固,维持和发展的资金有一定的保障,这是其持续发展的根本。

三、豫西慈善事业的特点

清代豫西慈善事业相较河南其他地区有自身的特点,一是因为晚清江南义赈资金的进入而发展出综合性慈善机构,慈善事业得到新的发展;二是慈善事业的主体出现较为鲜明的由官到民的转变。

(一)综合性民间慈善机构出现

晚清时期,民间慈善得到很大的发展,慈善机构和慈善资金从江南开始向华北发展,起因是光绪三、四年间的“丁戊奇荒”,江南慈善资金借助赈灾而在华北举办了很多慈善机构,推动了北方慈善事业的发展,而豫西也因此发展出综合性民间慈善机构——新安倡善堂。

“光绪四年,江浙义赈余款购地,及陆续捐输地共四顷一亩三分,统归倡善堂保管,年收租息钱一百余串,专办孤贫、恤嫠、埋骨、勘验、拾字纸等慈善之用”[17]。新安倡善堂举办多种慈善事业,是清末豫西的综合性民间慈善机构,一直存续到民国。其中,恤嫠、惜纸等慈善源于江南,在北方较少见,江南慈善资金通过赈灾而将南方的慈善模式扩展到了豫西乃至整个北方,推动了北方慈善事业的发展,表明清末民间慈善事业已走出地域限制,江南慈善模式凭借其资金优势而在北方等地生根发芽。

(二)清代豫西慈善事业主体由官到民的转变

清代豫西慈善事业另一个特征是由官到民的渐进发展之路,即随着时间的推移豫西地方财政不再积极投入慈善事业,多是由民间资金发挥作用。

从养济院的官办,到普济堂的官督民办,其中如永宁县普济堂完全民办,再到病旅、瞽童教养的官员个人捐施办理,最后到新安县“倡善堂”吸收江南赈济资金而完全由民间资本主持。这一慈善事业发展路线图可以看出,清代豫西慈善事业随着时间的推移,官方发挥作用越来越小。清初豫西举办养济院,全赖政府兴办;雍乾时期举行普济堂建设,官方起引导作用,民间力量纷纷参与;到清末,官办慈善已经出现难以为继的情况,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在办慈善,如普济堂资产自我经营和增殖、倡善堂被江南士绅及其资金扶持而发展,这些都说明清中期之后豫西慈善事业是国退民进,官方只是勉力维持,民间力量成为慈善事业的主力。

如嵩县普济堂资产较多,有田地836 亩,又有生息银400 两,这些资产“并知县戈锦劝输”,即来自社会捐赠,属于民间资本,该堂产年收租谷385 石,岁息银96 两,两项合计年收益306 两有余。但这些收益并未全部用来收养贫民,而是被嵩县政府挪作他用,协济偃师驿站银30 两,剩余银两则“解司存拨”即上缴省财政。到乾隆二十九年(1764),嵩县普济堂增收贫民17 名,总数至70 名。至此,嵩县普济堂资产基本上全用于收养贫民。[11]对普济堂资金的管理反映出在嵩县官方最初意识里普济堂是官办官营,嵩县方志则明确记载普济堂是民间捐输建成的。这样矛盾之处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嵩县普济堂在建设之初,官方视其为官产。这与河南普济堂建设背景有关,也与乾隆初年有关普济堂资产的谕旨有关。这在前文有介绍,兹不赘述。从嵩县方志记载可以大致推测,至迟到乾隆中期,豫西普济堂基本依靠堂产运转,官方不再投入,也就不再干涉,普济堂依靠自身力量维持和发展,官方色彩基本消退。

光绪初年,南方民间慈善资金进入豫西,推动豫西慈善事业的发展,更使得民间力量成为豫西慈善事业的主力。

但豫西民间用于慈善的资金也不足,一是不能对宜阳、阌乡毁弃的慈善机构进行重建,二是没有能力举办新的慈善事业,直至江南义赈资金进入豫西,才推动当地慈善事业新发展。而且“丁戊奇荒”时江南士绅在豫西的义赈也从侧面说明当时豫西民间资金的有限性。

四、结语

清代豫西以养济院、普济堂为代表的慈善事业对社会底层起到一定的救济和保障作用。

雍乾时期国力强盛,官方动员能力较强,民间也较为富裕,豫西慈善事业发展较快。雍正末年,王士俊檄文河南各州县限一个月内建置普济堂,结果在很短的时间内真就建成了100 多座普济堂,成绩巨大,反映出当时国家动员能力很强,民间财富也多,二者结合,普济堂就建成了,而且堂产充裕,保障其后近200 年的运转,当然也就大大促进了清代豫西乃至河南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乾隆初年对养济院、普济堂等慈善事业进一步进行规范,使得官方和民间资产结合起来,国家与社会互动良好,更有力地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豫西慈善经费来源有三个:一是官方财政和资产,如养济院经费来自官方财政即地丁银,部分普济堂资金来自官方划拨的资产;二是民间资产,如普济堂接受大量民间捐赠资产、新安倡善堂资金来自江南义赈捐款;三是堂产自营收益,以普济堂为代表,通过出租田地、出贷资金等方式获得资产性收益,以此维持自身发展。

清代豫西慈善事业随时间推移而呈现出由官到民的渐进发展态势,除养济院由官办之外,其他慈善事业官方起引导作用,官员个人带头,民间社会在资金和管理上广泛参与。晚清“丁戊奇荒”下江南义赈资金进入豫西,进一步推动豫西慈善事业的发展,其意义重大:一方面说明豫西本地慈善力量发展并不充分,另一方面说明民间资金在慈善领域超地域发展。

最后,清代新安和陕州的医疗救助、陕州瞽童的教养并重等内容是很有特色的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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