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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角下医务工作者择偶观差异的研究

2021-10-02梁飞琴

关键词:性别差异医务工作者

梁飞琴

(福建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22)

择偶是婚姻缔结、家庭建立的前提,关乎婚姻质量、家庭和谐和人生幸福。择偶观指选择配偶的动机、标准和条件。受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择偶观会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动态变化,是男女平等的“反射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性别平等政策已推行70多年,传统的社会性别文化在逐渐转变,但仍潜移默化影响大家的择偶行为。现有研究表明,两性职业相同但受欢迎度是不同的,未婚男性受欢迎度和关注度较高,未婚女性受欢迎度和关注度相对较低。在各种职业类别中,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使命和任务使其拥有独特的社会地位,被认为是影响人们择偶观的重要因素。2021年3月8日,张伯礼在全国两会上谈战疫青年时认为,在战疫工作中,80后是主体,90后是先锋[1]。“80后”“90后”多为独生子女,成长于改革开放的年代,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力逐渐减弱,男女平等式性别文化的影响在逐渐增强。医务工作者工作繁忙,在分担家务、照顾家庭等方面存在困难,同时又受社会多元择偶观冲击,不同医务工作者择偶观的性别差异较大。2018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谈话时曾指出:“要帮助妇女处理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做对社会有责任、对家庭有贡献的新时代女性。”[2]因此,笔者以80后、90后的医务工作者为研究对象,分析不同性别医务工作者择偶观的差异,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实现医务工作者追求事业发展和家庭幸福之间的平衡。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通过定量调查和定性访谈结合的方式,采用问卷调查福建省三甲医院的医务工作者,问卷内容包括,婚姻基础、择偶条件、择偶区域和择偶职业偏好等。采用Exce1软件和SPSS 11.0软件统计分析数据。利用χ2检验分析不同性别医务工作者择偶观的差异,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医务工作者择偶性别差异的调查结果

调查问卷共发放240份,收回236份问卷,有效率为98.3%。其中男性118人,女性118人;45人未谈过恋爱,191人谈过或者已结婚。访谈对象中已婚5人,未婚5人。

(一)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自主择偶成为主流,但女性示爱稍显被动

结果显示,医务工作者高度认同“恋爱是婚姻的基础,婚姻是爱情的升华,认为恋爱是婚姻的前奏,被对方吸引跟着感觉走就好”,在“对恋爱的理解”上没有性别差异。但当面对“婚姻与爱情的关系”时又认可两者可以分离,数据表明,22名(9.3%)男性选择“婚姻才是爱,恋爱可有可无”,9名(3.8%)女性做出同样的选择,女性少于男性;选择“两者关系说不清”的女性26人(11%)多于男性10人(4.2%),经卡方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3.186,P<0.05),即对恋爱与婚姻关系的理解存在性别差异。这说明女性相对男性更感性,渴望爱情但对感情与婚姻关系的判断相对男性更矛盾,既想追求感性的爱又能接受现实中无爱的婚姻。女性选择“在什么条件下会离婚”时,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对方有第三者”“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济问题”“生育问题”“身体健康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离婚”。这说明感情成为影响女性离婚的主要因素,经济问题和生育问题则居于次位。

在“择偶最好的方式”选择上,选择“自由恋爱”的男性100人,女性106人,选择“朋友介绍、婚介公司和网络媒体”的人数较少,且仅有1名女性选择“希望父母做主”。这表明自主选择、自由恋爱已成为女性医务工作者走向婚姻殿堂的主流选择。

结果显示,女性在追求爱情时相对被动,大多选择暗恋式表达(12.7%),男性则相对主动,大胆表达所爱(13.1%),两者表达情感的方式存在性别差异(χ2=17.840,P<0.05,表1)。

表1 不同性别医务工作者面对所爱表达情感的方式

(二)重内在、平等式选择凸显,但斜坡式选择仍存在

结果显示,人品、性格、外貌和健康是医务工作者择偶最可能考虑的几个条件。在学历要求上,男性41人,女性56人选择“同一水平”,男性67人,女性51人选择“无所谓”,这说明学历对医务工作者择偶选择的影响较小,医务工作者更看重配偶的人品、性格等内在品质。但对“配偶家庭经济状况期望”存在性别差异,即不同性别的医务工作者对配偶家庭经济状况期待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6.498,P<0.05,表2)。

表2 不同性别医务工作者对配偶家庭经济状况的期待

传统社会两性的经济地位不平衡,“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婚姻生活占据主流,因此,配偶的经济条件成为影响女性择偶的重要考虑因素。新时代女性经济独立,虽渴望平等的婚姻生活,但是也希望对方的经济条件优于自己,即仍存在男强女弱、男高女低的“斜坡式”择偶观。结果表明,关于“感情基础和物质基础哪一个影响更大”,女性认为感情基础更重要。在理想情境下,女性认为感情基础重于物质基础,但在现实选择中,又希望对方的经济条件比自己优越。这说明传统的“斜坡式”择偶观在现代女性观念中仍未根除。关于“婚姻遭到父母反对时选择服从还是反抗”也存在性别差异(χ2=10.928,P<0.05),虽然多数女性能坚持所爱,争取自己的幸福,但当争取不成功后则以父母的意见为主导,即父母的意见对女性择偶有重要参考作用。这说明女性婚前择偶还受到经济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没有普遍实现。

(三)择偶范围差异不明显,但受欢迎度和职业偏好差异明显

两性的择偶区域差异不明显,可能原因是现代交通的快速发展减弱了区域差异带来的影响。但从择偶对象的年龄差距来看,男性主要选择年龄差距为“1~3岁”“3~5岁”,而女性选择的是“1~3岁”“3~5岁”“5~10岁”。卡方检验结果表明,在对象年龄差距的期望上存在性别差异(χ2=15.617,P<0.05),并且女性比较能接受和自己年龄差距较大的配偶,这在某种程度上契合现实中年龄大的配偶能给予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经济条件的期望。职业是个人社会地位的重要载体,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主体,社会给予了医务工作者充分的肯定,使其在婚配市场颇受欢迎。研究结果显示,医务工作者在对“是否认可职业能带来更高的受欢迎度”问题的回答上存在性别差异(χ2=15.617,P<0.05)。医务工作者因其较高的工作收入和社会地位,成为受欢迎的择偶职业之一。访谈结果显示,未婚男医生在进入职场后受欢迎度高,而未婚女医生的受欢迎度较低(表3)。在“择偶时会尽量不选择同行”这个问题上,男性18人(7.6%)、女性8人(3.4%)选择“肯定不会回避同行”;男性32人(13.6%)、女性36人(15.3%)选择“不会回避同行”;男性54人(22.9%)、女性71人(30.1%)选择“会考虑回避同行”,可能原因是女性对“家中人”与“社会人”存在自觉认知的冲突。卡方检验结果显示,择偶的职业偏好方面,不同性别的选择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3.511,P<0.05)。

表3 不同性别医务工作者择偶时对职业受欢迎度的认同情况

三、消除医务工作者择偶性别差异的对策

当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3]。择偶及婚姻制度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基础上的。为消解医务工作者择偶观差异,既需要从整体视角继续推动性别平等,也需针对女性医务工作者具体情况寻求对策,使其摆脱对男性的依赖心理,从经济独立走向人格独立,实现自我目标并获得人生幸福。

(一)搭建平台促进女性成长,为实现男女平等奠定经济基础

随着时代的进步,女性医务工作者的择偶观也在不断优化,但经济因素仍然是影响女性择偶的重要因素。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3]。男女平等政策使女性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并参与社会劳动,为男女平等提供了经济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脑力劳动已成为社会主要的劳动方式之一,也为女性走出家门提供了根本的保障,女性可以不再受生理的限制选择自我实现的劳动方式。婚姻的决定权也基本从父母选择过渡到孩子选择,这是对个体选择权和追求幸福权利的尊重。同时,随着婚姻经济纠纷的不断发生,法律对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规定及债务划分割断了传统女性“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经济纽带,这倒逼了女性独立主体的产生。经济独立是以情感为基础自主择偶的前提,是夫妻之间关系平衡和婚姻稳定的基础,也是女性走向人格独立的前提。因此,为更好地促进女性成长,应该从两方面改进:一是创造生产领域平台实现女性平等参与。平等的经济基础是两性平等的基础,因此,农村女性也应拥有土地承包权,使其当家作主,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在城市,招工时不能歧视女性,使城市女性能够依靠自身能力养活自己,使“我养你”不再是最动人的情话。二是针对性地开展系列技能提升工作,促进女性全面成长。就业意愿、就业能力是女性走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女性的技能水平要求应与不同的职业和工作岗位要求相匹配。例如,伴随医药卫生改革的深入推进,居民对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对女性医务工作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院可以对女性医务工作者展开专业化的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女性医务工作者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成为院内“半边天”。

(二)倡导性别平等文化,彰显女性服务社会的价值

女性虽相对男性更感性、更渴望爱情,但示爱被动,容易向现实妥协,仍有传统婚姻的留痕,即“传统夫妇之爱,不是主观的爱意,而是客观的义务。爱情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3]。性别文化作为社会具有惰性的“分子”并未紧随社会发展而发生彻底的变化,男主女从、男强女弱、男外女内的分工观念仍部分存在。个体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和自身素质等虽然会影响两性的择偶,但性别观念也是影响择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婚配市场中,个体资源的不平衡会导致挤压现象,在生产力落后、经济贫困的农村地区,这种挤压多体现在男性身上。但在经济发展的城市,这种挤压多体现在女性身上,她们成为“剩女”。“剩女”是个体自立、自强意识和社会对女性角色期待观念碰撞后产生的结果。因此,应该继续倡导和宣传性别平等文化,优化社会观念。一是传播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落实好男女平等政策。2015年,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4]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性别文化在不断地变化,平等的社会性别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关注媒体对“性别”议题讨论的内容,改变人们对传统女性角色的期待、价值评价等,倡导社会尊重女性。三是妇联组织等可以通过讲座、沙龙等方式加大宣传女性医务工作者对社会的贡献,如2020年2.8万名女性医务工作者奔赴援鄂前线的典型事迹,不断彰显女性服务社会的价值。

(三)制定相关制度肯定家务劳动,彰显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

医疗作为一个高付出、高奉献的岗位,需要女性摆脱“家中人”角色束缚,这不仅需要女性自身观念的改变,而且需要制定相关制度肯定家务劳动,彰显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婚姻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这为女性从“家中人”成为“社会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现实中家务劳动、抚育小孩仍主要由女性来承担,女性需超负荷承担两种劳动,必然产生角色冲突。例如,中国现代妇产科学开拓者林巧稚就是在忘我的工作中选择终身未婚。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医务工作者两性不同的受欢迎度和职业偏好差异说明传统男外女内的角色分工仍存在的事实,凸显了男性医务工作者为家庭带来的资源及女性在家庭中的缺位。因此,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改进:一是肯定家务劳动的付出,使其从“潜绩”变为“显绩”。2020年,人们除了点赞援鄂的2.8万女性医务工作者,还为那个要承包一年家务的小伙点赞,当下家务劳动作为焦点是大部分人认可的一项繁重工作。二是需要制定常态化制度来肯定家务劳动的付出。《民法典》中规定,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民法典》肯定家务劳动是巨大进步,应正向肯定家务劳动付出,这不仅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也是社会进步的重大体现。三是当女性医务工作者面临工作与家庭的冲突时,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慰问。医疗机构也可以此为契机,率先在院内开展家务劳动分工的改革。如将家务劳动打包给市场,由本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付费,工会购买家政服务作为福利发放给女性医务工作者,减轻女性医务工作者家务劳动的负担。

综上所述,我们应继续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5],通过平等而人性化的性别制度安排,促进女性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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